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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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

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三、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与高等学校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与高等学校自主权

摘要:论文以当前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大背景,探讨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自主权问题。

论文认为,高等学校在接受政府管理并与之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时,享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当高等学校与社会其他平等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关系时,高等学校享有法人的基本民事权利。

最后,公立高等学校在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授权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与教师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应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变革与转型中前进。

这种变革与转型肇始于1970年代末以来经济、政治体制及其它一系列的改革。

1949年建国后,我国按照计划体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体制,国家通过这种统一和庞大的单位体制将每一个人直接控制于国家权力之下,因而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所谓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质上都是国家行政权力链条上的一环,在管理上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70年代末开始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将企业的举办和管理体制问题提到了改革的前台,而今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有关企业的改制问题已经取得了理论上的共识和实践中阶段的成果。

而行政机关的改革也随着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实施而愈加深入与科学。

但相比而言,事业单位的体制问题却仍然陷于一团泥潭之中。

所谓的事业单位鱼龙混杂,既有真正的事业单位、也有许多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部门,如很多事实上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一些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部门等,都被称为事业单位。

所以有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非常模糊,所谓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管理体制区别何在,也很难说得清楚。

而且很多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仍然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或是行政机关下岗分流的收容所,管理方式也与行政机关雷同。

事业单位的这种混乱状况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具有哪些特征,事业单位存在的意义何在,事业单位的管理应有什么样的特点,它的发展道路是什么……这些问题恰好与90年代以来成为学术前沿的市民社会理论、第三部门理论不谋而合。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八章 学校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八章 学校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八章
学校
学 习目标
1. 了解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2. 了解学校内部权力的划分及运行机制 3. 理解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4. 理解设立学校的条件及其程序 5. 掌握学校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能运用其具体分析学校法律关系问题
8.1 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经典案例
大学生实习擦烟囱摔残,校企同担责 北京一高校在组织校外实习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致使该校一名学
生在某制药公司实习期间,从11米的高楼坠下摔成重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认定学校应承担责任,并判令学校和制药公司向该生支付医疗费、残疾 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9万元。
2019年该批学生即将升学或就业,由于校方无法兑现有关承诺,引起学生 和家长不满。
连日来,南京市及江宁区本着关心每名学生学业和成长的原则,与学生和 家长逐一联系、充分沟通,在教育、人社等部门支持下,尽最大努力为他们 创造升学条件。
经典案例
409名学生中已有405名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及家长对解决方案表示理解和接 受。对现有在校学生,政府有关部门将严格督促学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切实 维护学生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修缮房屋时进行的不当支顶以及屋架下弦杆采用 塑性、韧性、冲击韧性及冷弯性能极差的钢材是造成该建筑瞬间垮塌的直接原因。
同时春蕾幼儿园未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法》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园长郑冬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房屋安全常 识。春蕾幼儿园违规办学,私自扩大办园规模,并擅自对后来租赁的三间平房(坍 塌的房屋)进行修缮改造。
(二)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
学校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参加民事流转(但参加民事流转是其必要条件,如购买办学 设备等),也不是为了参加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学校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学校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学校法律地位名词解释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每一教育阶段,根据教育对象和培养目标的不同而设立不同类型的学校。

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是专门从事学制系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

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

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

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

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

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案例
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 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 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 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问题: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 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 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 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 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 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 的。
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无法律责任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一系列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

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明确的。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它包括四个方面:(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法人资格的确立使学校具有一般法人所具有的一般民事权利与义务。

但是学校的设立目的,非为参加民事流转(但参加民事流转是其必要条件,如购买办学设备等),也不是为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因此,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资产是当前我国学校,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学校依法享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同时,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甚至破坏、私分。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本文“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由教师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学校可以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二)学校与社会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学校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存在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财产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 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 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 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 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
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
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
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 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
民办高校校长的职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其他授权。
可见,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 办高等学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委的职权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共产党
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 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 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 任务的完成。

《教育法学》第五章 学校

《教育法学》第五章 学校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行使其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学校章程是规定学校名称、住所、办学目标和任务、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根本性文件,是制定学校其他校规校纪的准则和依据。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教育教学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 课程、专业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拥有招生权,具体体现在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和招生程序等方面。不同阶段学校招生权的自主程度有所不 同。高等学校出于人才选拔等目的,具有明确的招生自主权。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范、学校章程以及由此制定的校规校纪等文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是 学校的基本权利,是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必要之举。
第五章
第三节 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现代学校制度概述
1.依法办学
依法办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和法治基础,要求学校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 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2.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主体,学生管理制度会对学生的生活行为习惯、自理自治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等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具体可分为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行为养成制度 和学生参与制度。

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

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

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同时,高等学校也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它涉及到了高等教育的管理、运营、发展等一系列领域。

本文将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等学校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二是高等学校自身的法律地位。

就国家法律而言,高等学校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高等学校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范围之内,其运营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同时,高等学校在国家法律中也具有一定的特权,如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领域被授予了较大的自主权。

就高等学校自身而言,它们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是独立的组织机构,具有自己的法人地位,有权签订合同、承担债务、享有遗产等权利和义务。

此外,高等学校还可以在自己的校规中规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对校内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进行管理,维护校园稳定。

二、高等学校的法律义务高等学校在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具体来说,高等学校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确保校园秩序稳定。

高等学校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高等学校也应该在教学科研、学风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加强,培养优秀的人才,推动国家创新和发展。

三、高等学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营和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1.行政法律:高等学校必须在国家行政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建设发展,处理涉及行政法律方面的问题。

2.教育法律:高等学校必须在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

3.劳动法律:高等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也有相关的劳动法律义务,如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

4.知识产权法律: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管理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权)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

(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

(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颁 发学业证书权) ( 6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聘任权)
(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 权) (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的非法干涉
(一)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 地位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 2、判决文书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 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 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 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 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 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 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 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 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特别权力关系在公立学校教育领域的特征: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 的权力关系 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 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诫权,而无需具体的 法律根据 学生对于学校的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起诉讼

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吗? 以学生诉学校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案为例,其结局 大致存有几种不同的情形: ①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2003年1月重庆邮电 学院某女大学生因谈恋爱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案 (简称“重邮案”),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学校 的勒令退学决定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为由而裁 定驳回起诉。 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2002年5月北京某大 学经管学院女学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 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作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 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 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教育法如何规范学校管理与监督

教育法如何规范学校管理与监督

教育法如何规范学校管理与监督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也是民族振兴的希望。

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场所,其管理与监督直接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成长。

而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为学校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确保学校能够依法依规办学,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享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保障学生安全等义务。

这就要求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教育规律,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对学生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处罚。

同时,学校也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在学校的组织管理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以及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机制。

例如,学校要设立校长负责制,同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此外,学校还要加强对班级的管理,选拔优秀的班主任,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教育法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不得违规组织考试、竞赛等活动。

同时,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教师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例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提高教学效果。

学生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与义务

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与义务

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与义务私立学校在教育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公立学校以外的另一种教育选择。

虽然它们经营的方式与公立学校不同,但私立学校同样受制于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与义务。

本文将探讨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及它们应负的义务。

一、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1. 注册与许可私立学校在成立之前需要经过注册与许可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私立学校需要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

注册过程涉及到学校的法人资格、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审查。

一旦注册成功,学校将被授予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2. 经营与管理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经营权。

私立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等,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进行招聘与管理。

然而,私立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确保学校的运营与管理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认可与评估私立学校需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与评估,以确保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认可与评估是对学校的综合评价,旨在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私立学校在认可与评估中表现良好,不仅可以提高学校的声誉,也意味着学校在法律地位上会得到更多的认可与尊重。

二、私立学校的法律义务1. 提供优质教育与公立学校一样,私立学校有责任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学校应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保障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私立学校还应招聘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2. 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私立学校作为一个雇主,有责任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

学校应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适当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3. 保护学生权益私立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校园欺凌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第一,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

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责任,在不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作为事业单位,它确实有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

《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33条规定:“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由此看来,高校虽是事业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但它可以在教育法等具体行政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第二,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高校在行使对学生的各项纪律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学校无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可以单方面做出决定并实施。

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的学生交纳一定的费用等等。

第三,第三,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那么学生是学校组织内部的一员还是外部的一员呢?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学生当然是学校内部组成人员,一旦撇开教育对象,学校教育便无从谈起。

但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身份并未如此界定。

第三章 学校

第三章 学校
25
(4)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学校,举办者必须根据所办机构的要求搞好
办学经费的收支预算,并保证通过财政拨款、自
有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筹集到设立学校
所必需的启动资金,确保学校设立后,有稳定的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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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设立的基本程序

登记注册

审 批
27
(1) 登记注册
过关。

我想咨询一下国家有规定毕业考试不及格学校不给
毕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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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率注水 不签协议不发毕业证(1)

郑刚就读于西安某高校播音专业,他说不签协议就 不给发毕业证。毕业前,班里只有大约一半的同学找 到了工作。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有的是在临时实习 的单位弄个证明,有的找亲戚朋友帮忙。郑刚盖的章, 就是表叔厂里的。

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学校 具体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由此而 形成的学校在法律上的归位。 学校与学校的举办者 学校与行政机关 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 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二)学校与学校的举办者 举办方对学校拥有“所有权”,其权能主要是选 择管理者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学校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与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 (四)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 学校与教职工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五)学校与学生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六)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都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以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为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32
【案例】

招生广告惹出官司
2000年,宜登学校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共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

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

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

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

②学生观的转变。

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

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

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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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办学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和机构的公益性。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等。

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

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等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我国现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法律的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要特别注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

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

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幼儿园一般由县、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则多半没有统一规定,由教育机构自己确定。

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对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等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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