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地位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法律地位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李某即将晋升高级教师时,学校却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了他的晋升资格。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教师法律地位问题。
教师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
(2)教师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维护学生权益、保守教育秘密等。
(3)教师责任:包括教育教学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
2. 案例分析(1)学校取消李某晋升资格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李某作为优秀教师,享有晋升资格。
学校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其晋升资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教师法律地位现状及问题1. 教师法律地位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教师法律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教师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
教师的法律身份关系到其职业权益、法律责任以及教育活动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教师的法律身份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对教师法律身份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1. 教师的职业身份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职业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使其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教师的公民身份教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教师也不例外。
教师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 教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学校、家庭、社会等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教师有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有权获得与其工作性质和职务相应的工资报酬,有权参加进修、培训等活动。
三、教师法律身份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教师权益保障案例【案情简介】某教师因工作原因被学校解聘,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本案中,教师有权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二:教师违法责任案例【案情简介】某教师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处,学校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遂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及责任。
首先,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民一样,教师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有权被平等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职责,他们是承载国家教育责任的代表者。
此外,教师还有权利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决策,以及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发言权。
其次,教师在职业层面上也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教师享有职业保障,包括平等就业、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劳动合同和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在职业行为上也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有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对于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管理。
此外,教师还要依法履行学生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责任,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关注。
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对于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总之,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和责任都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而努力。
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1. 简介教师是社会中一群非常重要的职业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和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包括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教师的权益保护2.1 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益保护从聘用和解聘方面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师在聘用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应该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素质评价被聘用。
同时,教师也享有解聘的程序保障,解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
2.2 工作内容和时间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也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劳动法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不得将非教学或非职能相关的工作强加给教师。
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作小时,且要遵守工作休假制度。
2.3 收入和福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其教育背景、职称等相匹配。
此外,教师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了享有权益保护,教师也有法律责任的约束。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授合法、科学、真实的知识,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法律地位除了和权益、责任相关,还和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教师还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教师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教材,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同时,教师也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决策过程。
教师也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教师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教师的法律地位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通过学习教师法律法规,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是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
这些法律地位的确立,旨在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确保教师权益不受侵犯。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教师群体的关爱。
其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作为教师,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执行。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例如,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再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受益者。
法律地位的确立,使得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律保护下的权益,也增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此外,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宣传者。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下是我在学习教师法律法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体会:1.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只有这样,才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法治精神引领学生成长。
2. 教师应关注自身权益。
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教师应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
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 教师应提高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4. 教师应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将法治教育融入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就是通过教师在整个社会中所充分发挥的促进作用和所占据的地位资源去彰显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它就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的内在标准,主要通过其从业人员标准去彰显,是不是从业人员标准和存有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标准就是教师专业地位多寡的指示器。
将近几十年去,许多国家逐步缩短了教师专门培训的年限,提升了教师的学历层次,尤其就是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已达至本科以上。
同时,各国对做为教师所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建议以及对于教师资格条件的建议也更为严苛和具体内容,并陆续颁布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也进一步获得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已逐步地奠定出来。
2.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即为所指将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其劳动报酬的差异状况及其经济生活状况。
教师的劳动就是一种复杂劳动,教师的经济地位应当相等于社会繁杂劳动者所拥有的经济待遇。
教师的经济地位就是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和轻易整体表现,就是同意教师职业与否存有吸引力,若想迎合至高素质人才,若想确保和提升教育质量的一个关键。
3.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即为指教师职业在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拉艾的促进作用,整体表现为教师的政治身份的赢得、教师自治权非政府的创建、政治参与度、政治影响力等。
教师政治地位的多寡就是与时代及社会制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教师拥有广为的民主权利和崇高的荣誉,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教师理应的权利和待遇。
浅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浅 论 我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李 明 富
( 曲靖 师 范 学 院 , 云南 曲靖
摘 要 :当前 , 总体 上 来 说 . 国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并 不 从 我 算 高 , 利 于 吸 引 高 素质 的 优 秀人 才 长 期 从 教 、 身 从 教 , 不 终 更 不 利 于教 育 事 业 的 长期 健 康 稳 定发 展 。教 师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紧 密相 关 . 它是 以 法律 形 式 规 定 的 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要 涉及 教 师 的职 业 性 质 、 利 与 义务 、 主 权 教 师 与 国 家的 关 系 、 师 与 学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方 面 . 教 权 .但 是 。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非 常 不 明 确 , 法 律调 节 上 处 于 空 白 我 在 地 带 , 响 了教 师 权 利 、 务 和 责 任 的 落 实 . 使 得 我 国教 师 影 义 也 缺 乏 法律 救 济 途 径 , 法权 益 无 法得 到 保 障 。 者 建议 以 立 法 合 作 形 式 对 于不 同阶 段 、 同性 质 的教 师 法律 地 位 进 行 明确 。 不 关 键 词 : 师 法 律 地 位 现状 问题 明确 教 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涵 义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会 影 响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它 是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即 以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的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位 置 . 要 涉 及 教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 利 主 权 与 义 务 、 师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 师 与 学 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教 教 权 方面。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教 师 能 否 享 有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核 心 阃 题 , 而 , 我 国法 制 发 展 和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中 , 师 的法 律 地 然 在 教 位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 于 法律 调 整 的 空 白地 带 , 此 带 来 了 很 多 处 因 问 题 。 所 以 , 一 步 明确 教 师 的 法律 地 位 , 助 于加 强 教 师 队 进 有 伍 建 设 与管 理 , 助 于 提 高 教 师 社 会 地 位 , 助 于 理 清 现 实 中 有 有 的 各 种 社会 关 系 , 助 于 进 一 步 维 护 和保 障 教 师 的合 法 权 益 。 有 二 、 国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与 问题 我 ( ) 国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一 我 1不 是 国家 公 务 员 。 . 1 9 年 我 国通 过 了 《 家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该 条 例 规 定 : 93 国 , “ 务 员 是 指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工 作 的 除 工 勤 人 员 以外 的 工 公 作 人 员 。 ” 规 定 显 然 把 教 师 排 除 在 公 务 员 范 围之 外 , 在 现 该 且 阶 段 我 国 对 公 务 员 的 范 围界 定 从 严 把 握 ,严格 按 照 单 位 的 职 能 性 质 界 定 ,学 校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教 师 也 就 不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 此 外 , 务 员 的工 作 特 性 与 教 师 也 有 一 定 差 异 : 务 员 要 公 公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的 指 令 从 事 ,其 任 何 职 务 行 为都 应 有 法 律 依 据 并 严 格 遵 照 法 定 程 序 ; 教 师 尤 其 足 高 校 教 师 需 要 有 相 当 程 而 度 的 自由 发 挥 空 间 ,以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想 象 力 和创 造 力 。所 以 , 教 师 界 定 为 公 务 员 是 不 妥 的。 将 2不 是 与学 校 结 成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雇 佣 劳 动 者 。 . 实行 教 师聘 任 制 以来 .一 些 学 者 认 为聘 任 制 下 教 师 与 学 校 之 间 的关 系是 建 立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以 下简 称 适 中 ( 《 动 法 》 。 这 种 观 点 既 没 有 充 分 的 法律 依 据 , 不 符 合 教 师 劳 ) 又 职 业 的 性 质 。 我 国 《 动 法 》 全 国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在 《 于 劳 和 关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草 案 ) 审议 结 果 的 报 告 》 19 年 6 中 ( (9 4 月2 日) 指 出 现 阶 段 尚难 以将 教 师 纳入 调整 范 围 。 外 , 教 3 都 此 《 师法 》 规 定 了教 师 行 政 申诉 救 济 制 度 , 仍 然 是 将 教 师 纳 入 只 这 传 统 的行 政 框 架 。 于 这 样 的 原 因 . 司法 实 践 中才 出现 劳 动 基 在 仲 裁委 员会 以教 师聘 任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工 纠 纷 为 由拒 绝 受 理 教 师 仲裁 申请 的现 象 。 3“ 业 人 员 ” 构 成 法 律 地 位 的完 整 表 述 。 .专 不 16 年 国 际 劳工 组 织 和 联 合 国教 科 文 组 织 提 出 了 《 于 96 关 教 师地 位 的建 议 》 首 次 以 国 际 组 织 官 方 文 件 的形 式 确认 了教 , 师 职业 的专 业 化 性 质 , 为 “ 育 工 作 应 被 视 为专 门 职 业 。这 认 教
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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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及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关键,教师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界定和落实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但是确保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法律地位的需要,也是增强教师自身素质,使教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依据。
现今,提倡提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能够更加尽力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但是越来越多的有关教师的案例和网络新闻中,是我不得不怀疑,教师法律地位难道真的提高了?教师的权威不断受到质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教师法律地位低下的一种表现。
本人认为,如果一个教师的法律地位如此低下,那么他将如何去使用他的权力呢?
因此,改变目前教师与家长、学校、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明显对教师不公正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探讨教师的权利设置显得尤为必要。
在古代,权力是一种身份或是地位的象征,虽然现在的定义改变了,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力是建立在地位的基础上的,要使教师能够发挥教学作用,利用权力进行更好的教学,首先就要提高和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来提高教师的地位,使得教师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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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 讼。 [案例]:学生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 案例]:学生诉学校* 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见书)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 案例]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见书) (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 诉讼。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 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 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 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 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 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 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 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馆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鹏服毒自杀。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1、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答:
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一、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山东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河北馆陶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赵鹏服毒自杀。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柱,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享有法律地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
本文将围绕教师的法律身份展开论述,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1. 公民身份教师首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公务员身份在我国,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承担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履行公务员职责。
3. 教育工作者身份教师是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法定代理人身份在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学生维护合法权益。
三、教师法律身份的案例1. 案例一:教师职务侵占罪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学校购买的教辅资料擅自出售,非法获利数万元。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同时具备公务员身份。
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侵害了学校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案例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张某,在课堂上公开批评一名学生的家庭背景,导致该学生受到同学歧视。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隐私。
其公开批评学生的家庭背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教师虐待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王某,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学生罪。
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教师,应当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其殴打、辱骂学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学生罪。
教师地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下一代、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教师地位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教师地位的法律规定概述1.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教师地位的提升提供了宪法保障。
2.教育法律法规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对教师地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体,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规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二)参加进修培训;(三)对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劳动报酬;(五)获得荣誉和奖励;(六)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二)执行教育方针,贯彻国家教育政策;(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四)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六)维护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教师地位、权利、义务的法律,对教师地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尊重和爱护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②《教师法》第四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规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二)参加进修培训;(三)对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劳动报酬;(五)获得荣誉和奖励;(六)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篇文章将围绕教师的法律地位展开详细解释,探讨教师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角色以及其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首先涉及到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
教师是法律主体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与一般公民不同,教师在执行教育工作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涵盖了教师从事教育活动时的行为准则、法律义务以及与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涉及教师的工作地位。
教师是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职业,其工作地位在法律上也有所规定。
例如,教师是一类具有独立从业资格和职业特权的人员,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另外,教师的工作地位还涉及到他们在教育机构中的职称评定、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与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相关。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者,享有一定的教育权利。
这包括教师的言论自由、学术研究自由、教育教学自主权等。
同时,教师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他们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垂直责任和水平责任。
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之一,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
这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学质量的监控等。
教师还需要与学校管理层、家长和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教育目标。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的组织与维权工作中。
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作为教师的代表组织,承担着维护教师权益的重要职责。
它们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在法律立场上为教师主张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总结起来,教师的法律地位在现代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他们的法律地位涉及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工作地位、教育权利和义务、管理责任以及组织与维权工作等方面。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教育教师法规【正文】《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制度,加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在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中所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校学生在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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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述评×××(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教师作为主要的社会群体,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地位的特殊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1]从狭义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及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有些国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行列,享受公务员待遇,比如,日本的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身份,并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别法》。
德国、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均为公务员,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规定的各项权利。
基于教育者地位,教师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教师都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
比如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暂时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条件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公职雇员。
他们虽不享有听证权、申诉权、行政诉讼权等公务员特有的一些权利,但也不可随便解约。
英、美等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基于公务员身份,他们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基于雇员身份,他们又享有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2]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在法律形式上教师位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它具体体现在教师的法定身份、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社会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教师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二、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一)公务员说此说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
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3]国家对教师的管理都是比照公务员来进行的,如《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法》赋予学校对教师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可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受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教育公务员法的约束。
以日本为例,日本公立学校的师均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明确规定,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地方公务员。
[5] (二)雇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学校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同一般的雇员没有区别。
因受雇主体的不同有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雇员教师之分。
前者一般由教育当局(大学除外)雇佣,后者由私立学校以学校法人身份雇佣。
[6]教师作为雇员,在雇佣期限内享有较大的教育自由权,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或解雇教师,以更新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促进教师内竞争,提高教学水平。
(三)公务雇员说这种学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两重身份。
基于公务员身份,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各项权利;基于雇员身份,教师又具有合同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
[6]以英、美两国为例,其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公务雇员,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教育当局)采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适用于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
[7]公务雇员制有利于公平地配置师资力量,实现教育目标,同时教师也能获得较好的职业保障。
教师只是政府通过签订合同雇佣的公务人员,不利于解聘不合格教师,教师之间缺乏竞争,教育质量将受到影响。
(四)特别公务员说教师是特别公务员,这种说法是在考察我国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考虑我国教师职业性质、薪资来源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得出的。
观点首先认可教师具有与公务员类似的地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然后根据教师的职业性质与特点,由教育法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教师是特别类型的国家公职人员。
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承认教师是公务员。
(五)国家教育公务员说这种学说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六)专业人员说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由此可见,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
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并把教师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的类别。
我国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提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界定。
三、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该法对我国教师的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并为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责任、义务、权利的实现,提出了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聘任制度、培养和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
把教师定义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并将教师的使命确立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作为一类专业人员具有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
确立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是从根本上确定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我国教师既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自由职业者,而是一种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即教师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特殊性在于他[8]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且从属于公职系列。
以我国公立中小学为例,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是被公立中小学校“雇佣”,从事教育教学公共事业的专业人员。
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教师不同于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不隶属国家行政等级系列,但教师职业又具有公职人员管理的特点。
作为专业人员,与公务员相比,教师权利受到较少的政府限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教育自由度和专业自主性。
在教师管理上具有公职人员的管理特点,如接受长期的专业教育,不断促进专业发展;接受公众监督对教师做出某些处理决定时,要充分尊重专业内人士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等。
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社会属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公职系列。
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此,在我国,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
(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中的问题我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法律身份“专业人员”的定位的不够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确切,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
聘任制改革中教师权益屡屡受到侵害。
由于我国的立法配套法规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教师法律地位又不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在教师的解聘方面随意性过大,最终出现“非行政人员的教师行政化”。
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由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产生聘任纠纷时只能参照《教师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教师权益的申诉机构、诉权提起及仲裁程序启动等方面的问题使教师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典型案例案例: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景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2004年9月17日《中国新闻网》)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景某及其家人、马某、学校。
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教师马某侵犯了学生景某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我国《教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