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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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杨文奇
2011、12、23
教育法律法规导论
教育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等部门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导论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管理的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体系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代表人物是日本圣心女子大学校长相良惟一。理论来源于“国家教育权”。
2、应将教育法规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相近的几类法规合并在一起构成一项综合性法律部门。称为“文教科技法”。代表人物是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世英。
3、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逐步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秩序将教育法规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制度独立法说”
是指教育法规体现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
是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以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注意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2、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
3、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4、坚持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2、国家对特殊地区、特殊教育对象予以扶持,以体现平等的教育权。
3、国家教育基本制度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公开。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实行民主监督。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有责任举办教育事业,各级政府是办学的主体。
2、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教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尊重。
5、整个社会和公民负有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教育的义务。
6、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并不受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教育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
1、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同时赋予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2、国家实行统一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及远距离教育形式,满足公民对教育的不同需求。
3、国家规定统一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同时尊重不同类型学校和受教育的差异。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1、教育体系从单一的学校教育向多种教育形式过渡。
2、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通融和联系。
3、教育面向的对象要从过去单一的青少年为主转为面向全体公民。
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教育法规的渊源
1、宪法。
2、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
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十章八十四条。
②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之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他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教育行政规章。
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