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探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7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作为一名老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必须时刻铭记于心的。
“学高为师”很难去界定究竟怎样的学识渊博,但是“身正”却尤为重要。
若要学生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老师首先要有一个好习惯。
就如最简单的常规,不迟到。
如果老师自己总是迟到,你怎么能要求学生不迟到呢?又如,要求学生写一手工整漂亮的字,不是所有老师都学过书法,但是不是就不能给学生提供指导性作用了呢?不是的。
老师可以带头跟着学生一起练字,一起PK,取长补短。
踏上教师工作岗位以后,我发现,学生在学习和成长,我也跟着他们一起学习和成长,双赢的局面何乐而不为?因此,教师要想学生做得好,首先得从自己做起。
不要只是口头的命令,而要用实际行动去感染和带动他们,最真实的例子才是最令人心服口服的榜样。
相反,如果一个班集体无论是班风还是学风都出现了不好的苗头,我们在怪责学生难教,家长不配合的同时是否也要想想自己的问题呢?在班级管理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一名教师特别是班主任,都是在摸爬滚打中过来的。
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各种各样,没有现成的套路可套,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一条路才是最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2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的法律分析
( ) 师不 明确 的法律 地位 一 教
弱于 西方 国家 .但 实 际上 教 师权 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实现 程 度却 远
远 落 后 。其 中一 个 很 重要 的原 因就 是 当 前 中小学 教
在聘 任 合 同 中教师 的法 律地 位 是 尴尬 的 。我 国 师法 律 地 位 的 不 明 确 导 致 教 师 适 用 程 序 法 上 的 困
【 中图分类 号 】 D6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0 9 8 3 2 1 )5 0 6 — 4 1 0 — 54(0 0 0 - 0 1 0
并 这些 明确规 定 了教 师 的身份 和 教师 聘任 合 同 自实 行 以来 .虽 给 教育 带 来 了许 水 平 , 逐步 提高 。 ”
证研 究 一一 以 中部 鄂豫 皖三 省部 分乡镇 为 例 ”项 且编号 :9 J 6 0 0 。 , 0 Y C 3 0 1 [ 者简 介 ] 琪 ( 9 o . , , 作 邹 1 7 - ) 女 汉族 , 安徽 蚌 埠 人 , 安徽 财 经 大学 财 政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教授 , 副 主要从 事 教育 经济 与管 理 、 育行 政 管理 和教育 政 策与法研 究 。 教
条件 . 教师 管理 法制 化 和规范 化 的关 键所 在 。可 以 家 , 民 的权 利 、 务 和责 任 多 通 过 制 定 法 确 立 。 是 公 义 但
说 .教 师 的法 律地 位 直 接影 响 着教 师 聘 任过 程 中 的 是 .法 律规 定 的公 民的实 体 权 利要 通 过 完善 的程 序 标准、 式 、 方 程序 、 范 等许 多方 面 , 教 师 身 份 、 规 是 职 来 实 现 。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教 师 权利 的完 善程 度并 不
2024年优秀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总结样本(3篇)
2024年优秀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总结样本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我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明晰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以前,我单纯认为教师是为社会和学生无私奉献的,个人的权益可以适当牺牲。
现在我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其应有的权利,“平等”不应仅停留于口号,而应体现在实践中,否则法律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我也意识到作为教育工作者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五五普法》不仅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也为我的行为提供了准则,唯有深入学习,才能确保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在行使权利的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五五普法》,我对作为幼儿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工作中,我将严格自我要求,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尊重并满足孩子、家长和社会的期待,避免任何形式的体罚或不当对待。
我将以教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尺,时刻自我提升,不拘泥于传统,勇于创新教学。
在知识更新迅速的今天,我认识到,教师应不断更新知识,以活化的新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他们成为主动学习的主体,而非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
教育是个体成长的重要阶段,每个孩子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教育应因材施教,尊重并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
教学不应是简单的知识传递,而应是促进学生主动探索和学习的过程。
为此,我将用心教书,用创新教法,以满足每个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教师的职业生涯,应以创新精神为驱动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学生和教育环境。
我将遵循《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五五普法》的指导,保障学生的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如此,我们的教育事业才能繁荣,我们的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2024年优秀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总结样本(二)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各类相关法律知识,显著增强了自身的法规意识,并成功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及学生观。
我深刻认识到,师德不仅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深切热爱与对教育事业的忠诚,还决定了教师追求卓越的执着精神与高尚的人格魅力。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教人[1996]89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意见》是“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你们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各省(区、市)的实施意见,请尽快报我委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九五”计划期间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建设一支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现就“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1.“八五”时期是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最好时期之一。
《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大计,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和国家倡导的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逐步形成。
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九五”期间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4年学习新教师法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新教师法心得体会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
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
《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
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教研活动学习教师法(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教师法》,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开展了本次教研活动,旨在通过学习《教师法》,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活动目的1. 深入学习《教师法》的基本内容,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 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3. 引导教师依法执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活动内容1. 《教师法》概述《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教研活动重点学习以下内容:(1)教师的概念和范围: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任用: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职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任用。
3.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法》强调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性,要求:(1)加强教师培养:设立教师培养机构,培养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2)加强教师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 教师的考核和待遇《教师法》对教师的考核和待遇做出了规定,包括:(1)教师考核: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2)教师待遇:保障教师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021教育经济学论文题目采编
2021教育经济学论文题目采编自教育产生以来,就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发展,教育对改革生产技术、促进生产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而引起了经济学家对教育经济效益问题的日益重视。
为了研究教育经济学,小编列举了以下教育经济学论文题目给大家。
1、农村小规模学校发展政策研究2、我国农村寄宿制学校问题研究3、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转变研究4、协同创新与高水平大学建设5、基于创新能力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研究6、艺术设计教育品牌管理研究7、教育与劳动力流动研究8、中小学新教师入职教育研究9、由教育政策走向教育公平--我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公平机制研究10、澳门小学学校组织气氛与教师工作满意度之研究11、中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改革研究12、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13、高等教育消费研究--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视角14、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与教育制度安排--一种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视角15、效率与公平: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目标冲突与协调16、中等职业教育现存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17、我国高等教育捐赠不足的因素分析18、民办中小学政府干预问题研究19、校企合作关系对高校科研产出的促进作用--基于江苏的实证分析20、民族教育投资与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研究21、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研究22、农民的社会流动与教育--基于英山县的个案分析23、大学城规划若干问题研究24、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25、教育多元筹资问题研究--兼论第三部门在教育筹资中的作用26、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管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7、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与政策改进28、远程教育在海外汉语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研究29、中国研究型大学产学研合作模式研究30、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研究31、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研究32、湖北省幼儿教育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33、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行为的经济学分析34、研究型大学科研竞争力战略与对策初探35、中学英语教学中学生团队合作学习研究36、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对学生成绩影响研究37、民办学前教育体制政策研究38、中小学教师间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及管理对策39、论我国高校治理机制的改革40、江西省乡村初中英语教师专业发展研究41、合作探究型教师培训模式研究42、中小学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安徽省C县为例43、比照与借鉴:我国中小学教育工会的发展问题研究44、澳门中学校长领导型态与学校效能关系之研究45、教育经济学方法论研究46、完善高职院校二级管理模式研究--以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例47、大学科技人才精益教育模式研究48、县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49、创造性人才培养的课程资源条件保障问题研究50、研究生兼职问题研究--基于广州某高校的调查分析51、我国普通高中择校问题研究52、中职学分制及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53、我国高校辅导员团队激励研究54、大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现状研究55、我国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探讨56、现阶段学生课业负担状况的调查与对策研究57、中小学“校本管理”模式的构建64高校课程管理体制研究58、外来工子女教育经费问题研究--以广州市天河区为例59、转专业大学生专业适应性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以南昌大学为例60、基于教育公平视角下的我国高考制度变革研究61、广东省民办高校学费问题研究62、苏南地区中小学教师情绪劳动与职业倦怠的关系研究63、论中小学校实施文化管理的对策64、以人力资本为主导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经济时代的呼唤65、关于新乡市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研究66、澳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活动之研究67、我国高校教师团队参与管理研究68、地方院校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择业成本效益实证研究--以南昌工程学院计算机类专业为例69、广西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理论与实践70、试论网络教育的教学管理71、竞技体校管理教育现状及其对策研究72、江西省独立学院学生创业意向的调查研究73、学校自筹经费问题研究--苏南W市的个案调查74、广西高师本科人才培养的实证研究75、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示范性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76、民办中小学教育体制政策研究77、中等职校组织文化提升及组织形象塑造的研究78、中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现状、问题及对策的研究79、柬埔寨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研究80、广东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发展战略研究--以阳江职业技术学院为例81、试论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82、试论我国远程高等教育模式的构建与优化83、探讨班级经营中,对学生课堂上不良行为的矫治策略84、我国高等教育转型时期的短缺问题对策研究85、澳门中小学教育多样化的历史分析与未来走向86、主体德育论的超越--德育理论建设的一个新视角87、新公共管理下高等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探析88、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89、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研究90、网络环境下经济困难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之对策研究91、社会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中新教育交流与合作--访新加坡驻华大使罗家良92、社会经济地位对儿童大脑发展的影响机制及其教育启示93、网络环境下大学生自主学习行为的现状研究--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为例94、中国教育投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95、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资本的现状与开发策略研究96、谈谈经济新常态下天台县教育融资97、教育人力资本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98、共享经济视角下的MOOCs商业模式浅析99、心理资本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干预项目为例100、开放教育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与措施--以开放教育经济类专业为视角101、教育价值观和逆境信念在家庭经济压力与初中生学业成就之间的作用102、我国财政教育投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103、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对学习动机的影响及心理辅导机制构建104、经济欠发达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取向的培训新视角105、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心理健康问题探讨--基于组织行为学视角106、农林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心理韧性特征的研究--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107、高职高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及其心理干预108、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视角下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分析109、新媒体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角色及应用探索--以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为例110、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困境的成因与疏解111、知识经济背景下再论教育的经济功能112、教育经济化理论流派论争的基点与焦点113、浅析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应对措施114、我国教育投入及经济效应分析115、教育经济化思潮实践应用的维度与向度116、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分析与干预机制构建117、不同科学能力学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研究118、基于面板分位回归的教育投入与经济增长实证研究119、新形势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困境的成因与对策120、泰国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12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研究122、我国基础教育信息化经费投入分析--基于经济与财政视角123、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教育改革方向与亮点124、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看颍上县留守儿童教育问题125、浅析经济发展过程中学校道德教育的缺失126、经济文化形式对德育的影响探究12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问题及对策分析128、终身教育视角下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的专业教学资源建设129、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心理救助--基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视角130、教育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131、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学习投入的影响:领悟社会支持的中介作用132、幸福教育视野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133、浅析教育投入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134、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究--以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为例135、教育发展水平与地区经济实力的协调性分析136、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对策137、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素质提升的研究138、不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及其与儿童心理适应的关系139、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状况及教育路径探析140、我国教育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研究141、经济相对发达县区在职教师培训现状调研及策略建议14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特点及成因分析教育与经济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促进的。
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走向
上没有明确规定, 女教师产假( 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l 的民办学校聘用 的具有 中级 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的 件 的) 的工资待遇和补助也是被忽视的一环 。 教师 , 可以办理事业养 老保 险待遇 。这一特殊政策在 ()教师法》 2 4《 第 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 I 民办教师保险政策上开创 了先河 , 也是把 “ 民办教师” 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1 向“ 转 公办待遇” 的一个标志 。 教师” 确定了适用范围是普通教师, 即不仅仅包括公 J
I 间。该规定实 际上应理解为“ 负主要责任” 但基 于 谁 , I 现实中对本意 的曲解 , 反而使得公众认为政府对 民办 l 教育发展不及对公办学校重视 , 民办学校 的发展是 对 : 任其放任 自流 , 所以从 思想 观念上就 降低 了民办学校 l 教师社会 地位 。
“ 提高教 师工 资等 ” 只是 一 项原则 性 的规定 , 由于各 的年限 , 根据 投资额具体商定 。 河北衡水 市等地方政 ”
地政府财政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差异 , 实施起来有一 l 府也在教师身份方面制定了一定的具体政 策。 深圳市
定 度 难 。
2地 方 政 策 的 几 个 亮点 .
为 自 己的社 会 地 位 并 不 高 I 民办 学 校 教 师 社 会 地 位 j , l J 。 由举办者 自行 确定并予 以保 障。学校 的举办者可 遇 ”
不高首 的实际情况 , 照《 师法 》 参 教 有关教师待遇
校同等法律地位 、 教师同等身份, 具体表现在工资待 l 的规定 自行确定其所办学校教师的待 遇 , 并通过与所 遇、 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三个方面 。在此背景 l 聘教师签订合 同予 以保 障。“ 谁举办 、 谁负责” 目的 的
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
由于 所 属 法 系不 同 ,法律 渊 源 不 同 ,教师 法 规或 教育 适 用 的 法源 不 同 ,各 国教 师 的法 律 身份 也 有 所 不 同 。比
它 通 过 制 定成 文 法 来规 定教 师 的身 份 、权剥 、义 务和 责 任 。删 二 战 以来 ,随着 国 家 教育 权 的逐 渐 强化 ,这 两 种 法 系呈 现 相 互 融 合 的趋 势 ,属 于 普 通法 系 的 国家 开 始采 用 成 文 法 ( 如 ,美 国 已基 本 形成 制 定法 和 判例 法 两 大 系 例
统) ,而属 于 民法法 系 的 国家 也 开始 使 用 判 例 法
日本 的 法律 体系 兼 具 上述 两 种 法 系 的特 点 :一方 面 r关 于 教
师 的成 文 法 比较 健全 :另 一 方 面 ,有 关判 例 也 是确 认 教师 法 律 地 位 的 重要 依 据 。 由于 各 国体 制 的不 同 ,涉 及 教 师 的 立法 权 限也 有 所 不 同 。根据 宪 法 规 定 ,美 国 、德 国等 联 邦 制 国 家举 办 教 育 的 责 任在 各 州 ,各 州制 定 适用 于 本 州 的教 师 管理 法 规 ,没有 适 用 全 国 的 教师 法 律 ,通 过签 订 协议 促 进 州 际之 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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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 教 育研 究》
英 美 国家 通 过 法 院对 实 际 发 生 的 有关 教 师 法 律 纠纷 的判 例 来确 定教 师 的权 利 、义务 和责 任 德 、法 隶 属 民法 法 系
( i l a yt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罗马 C v w S s m) iL e 德意志法系或法典法系,是 以罗马法 为基础发展而来 的r
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法律责任之探析
二、 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小学校 与学生之 间不是监护关 系 , 而是教育 、 管理 和保 护的关系。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普遍认 为孩 子送 到学 校, 一切都应该 由学校负责。其实不然 , 学 校与学生之间是教 育 、管理和保 护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我们 首先明确一个概 念, 何 为监护? 监护是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 、 财产 、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 护。也就是说
需要监护的有两种人 , 那么 , 谁是未成人的监护人 呢? 《 民法通
服务于教育责任 。 四、 中小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及救济途径 。 关 于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 ,立法上经历 了由监护责任到 过错责任的转变 。很多人认 为 , 这种责任的转变是给学校 “ 松 了绑” , 甚至很多人会担心这种转变会帮助学校找到逃避责任 的借 口。但 实际上 , 法律虽然否定 了学校的监护责任 , 但无力 改变公众对 于学 校的过错观念——如果学校尽 到 了义务 , 人 身伤害事故就不会发生 , 只不过监护责任变成了教育 、 看护责 任而 已。如果学校 只强调读书学习 , 忽略安全教育 , 尤其是事 故发生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 不论法律如何改革 , 社会舆论最 终难 以转变。 因此 , 一是要加强与 自我保护有关的安全教育课 程。 包括 突发灾难性事件时的逃生技巧和技能实践 、 面对可能 受到 的伤害应当采取 的正确态度以及如何正确求援 、预防和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实用措施等。二是 要寻求公平 的社会 救 济。 学校投保是规避和转移校园安全风险的最好办法 , 有必要 建立类似社会保险的非盈利性 、 强制性保 险责任 , 或者将社 会 保 险的相关制度扩展到校 园伤害事故。要促使公 众从 观念上 转变 ,就必须让所有的家庭看到学校为此付 出的努力 以及他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精选5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精选5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篇1】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其中第八条有关教师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使我深感重任在肩。
《教师法》规定教师(一)遵守法律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资料,此刻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这就要求老师具有必须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
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透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潜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
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上渡办事处中心学校肖本寿内容摘要: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组织协调活动,对人的管理始终是管理的基本内容。
因为在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是人,通过管理形成的产品也是人。
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问题,而对人员权责的划分又是管理的一部分,它能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论证了学校的教育人员管理中的“权”与“责”,较全面地阐述了教师的“权”与“责”。
通过查阅书籍获得相关信息,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材料。
学校要有秩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探索学校管理学的科学理论,掌握学校管理的客观规律,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教师,管理,责任,权利对教育人员的管理,应该形成三个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的层次,即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集体中成员之间的相互管理;教师的自我管理。
我在此仅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中的“权”与“责”进行论述。
教师在学校这个集体中都担任了一定的职位,我在这里论述的也仅是其职权和职责。
(一)、教师的职责教师育人所担负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对它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
因为教师的具体职责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一,不同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对育人的规格提出的要求不同,教师的具体职责也就不同。
二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水平不同,对育人任务理解不同,对教师职责的看法也就不一样。
例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脱节,封建统治阶级办学,是为了培养和选拔封建统治人才,为其专制统治服务。
育人的规格以劳心和劳力相分离为特征。
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劳心和劳力分离的人,把地主阶级的子弟教育成为有文化的统治者和剥削者。
农民的子弟则被排除于学校大门之外。
另一方面,当时对于儿童的认识,处在蒙昧状态,人们看不到也不承认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儿童至多被看作成人的雏型,他不过是“比较小”、“比较弱”、“比较笨”的成人而已,甚至直接把儿童看作“小大人”。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摘要】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我国教育法学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有的人说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有的人说教师是技术人员,更有人说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教师身份技术人员公务员普通劳动人员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 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 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 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与公务员、普通劳动者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教师不是公务员。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但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制度、《教师法》以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何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中则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其中“专业人员”一词在词条中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确切的法律术语,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教师不属于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我国现在普遍都由学校聘任教师,教师身份可以概括为学校聘用人员,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差异。
我国公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任用关系按规范性文件的提法是“人事聘用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二、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探讨关于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1966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 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2024年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教师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为一名教师,我积极地学习了《教师法》,并在实践中贯彻了其中的要求和精神。
下面是我在学习和应用《教师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该爱岗敬业,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首先,要有高尚的师德,要有良好的教育理念,要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中起到榜样的作用。
其次,要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教师的责任和使命,我将努力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其次,作为一名教师,要注重学生的发展。
《教师法》强调了教师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作为一名好的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成长需求,尊重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在实践中,我努力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注重启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以培养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再次,作为一名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工作。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工作,为学生和社会提供各种服务。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在课堂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还要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各项工作。
我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和活动组织,与家长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与同事合作开展各项课内外活动,为学校的日常运作和学生成长发展做出贡献。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作者:陈黎明来源:《中国教师》2006年第05期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育法学研究领域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定义虽因人而异,各有己见,但是概括起来,大都认为教师的法律地位的核心内涵是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而本文所讨论的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与教师有关的主要三种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固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
政府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两类主体构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虽然在1980年代以后教师聘任制逐步推行,政府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减弱,教师不再隶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但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依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举办各级各类的师范教育与继续教育以控制教师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在教师资格准入方面,公民须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进入教育领域。
教师的职务升迁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办法进行,政府负责表彰、奖励教师;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均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教师医疗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待遇等。
民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主要是一种宏观管理)。
《教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教育领域,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同属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建设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所以在此法律关系性质上,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无太大差异。
2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教师还是民办学校教师,他们与学生之间都应该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关系。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知识教育,合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其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法律权利予以列举和描述,并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
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学说。
公务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
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上,日本、法国、德国在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时即采此说。
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国立学校的教员是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员是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的教员是民间劳动者。
但是,由于所从事的是教育这种特殊职业,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员是属于“教育公务员”。
在法国,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遇。
法国的《高等教育法案》把高等学校教师一律称为“教师———研究人员”。
法国的高等学校教师主要有三种,即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和讲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在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各州的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
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期的公职人员。
雇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成为政府雇员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成为政府雇员作者:张瑞芳来源:《中国教师》2007年第09期一、教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教师聘任制的症结所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师聘任制,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聘任制应当走向何方?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988年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学校率先实施教师聘任制,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
其间,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来指导教师聘任制的实行;而1992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制度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教师聘任制作了规定,特别是《教师法》使教师聘任制成为一种法律规定。
近20年的实践与探索,教师聘任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但教师聘任制没有向公务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样步入成熟稳定的发展期,教师聘任制的一些基本问题[2]尚不清晰,那么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教师聘任制的症结所在。
正是由于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的教师聘任制中,连“由谁来聘任教师”这一根本问题都存在不同的做法。
聘任主体有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局、教办等;也有学校。
甚至还有校长聘任副校长,副校长聘任班主任,班主任聘任任课教师的现象出现;即使是在学界,对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到底适用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规都存在争议;等等。
此类问题颇多,有学者将这些问题归结于教师聘任制度还不完善,并试图通过探讨教师聘任合同、聘任程序等来解决这些问题。
这些探索是有益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笔者认为聘任制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于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
教师的法律地位亟需明确,但这种明确不能仅仅依靠理论的探讨,而是要依赖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依赖于人们对教师职业性质的清晰认识。
笔者认为,当前,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法律地位的经济与政治条件已经成熟,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当成为政府雇员。
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探析_张灵
2009年第12期(总第222期)EDUCATI O N EXPLORATIO NNo 12,2009Serial No 222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探析张 灵1,宫君美2(1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2 江西省教育厅外事处,江西南昌330000)摘 要:教师法律身份的确定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的前提。
国外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身份有公务员、公务雇员和雇员之分,而我国教师的法律身份长期以来处于模糊状态。
从义务教育特点、教师的职业职能、教师的权益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等因素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教师应当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关键词:义务教育;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身份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9)12-0132-03收稿日期:2009-08-20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 十一五 规划2008年重点课题(08ZD017)作者简介:张灵(1968-),男,江西上饶人,副教授,硕士,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及高等教育研究;宫君美(1981-),女,江西上饶人,从事教育政策与教育交流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教师法律身份归属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争论,也出现过多种称谓。
1.计划时期的国家干部计划经济时代,因为教师获得国家干部编制,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一样,被纳入到统一的干部系统中进行管理。
教师发展的法律与伦理要求
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
03
依法追究学生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受害学生
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01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阐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等。
02
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明确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包括追究机关、追究程序等。
终身学习理念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应用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不断追求专业发展和素质 提升,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制定个人发展规划
教师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 职业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专 业发展规划,明确学习目标 和行动计划。
多元化学习方式
教师可以通过多种学习方式 ,如在线学习、合作学习、 实践学习等,获取多样化的 学习资源和学习体验。
教师培训与进修
探讨教师培训制度、培训内容 、进修途径以及培训效果评估 。
教师资格与任用
包括教师资格认定、招聘、任 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教师考核与评价
介绍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 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教师惩戒与申诉
分析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惩戒措施以及教师申诉机制 。
02
CHAPTER
教师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
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教师可以通过 教学研究、课题研究、论文发表等方式, 提升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Fra bibliotek方法一
方法二
自主学习。教师可以通过阅读专业书籍、 期刊论文、教育类网站等,进行自主学习 和知识更新。
实践探索。教师可以通过教学实践、教育 实验、课程改革等方式,探索教育规律和 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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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探索
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法理分析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
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
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
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
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
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
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
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
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二)承认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
教师的公职地位尤其表现在教师享有的强有力的身份保障权利上。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师法》,但与其他专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相比,此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未确认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最明显的就是缺乏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相关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术界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议和实践中未经任何事前程序随意解聘教师的现象。
所以,借鉴国外教师法律管理的经验,参照我国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的经验,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修订《教师法》,这部我国调整教师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中参照了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身份保障权利。
此外,在《教师法》中还明确:教师作为特殊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教师没有与公务员职业性质相悖的行为,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教师,即“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
(三)完善中小学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也作了规定。
①这个规定是采取列举的形式,没有任何概括性的表明,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才可以解聘教师。
事实上,仅有这些规定是无法应付现实中教师管理的各种问题。
在此,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教师解聘的法律,尽快出台《教师解聘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校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解聘教师:(1)暴力;(2)性行为不当;(3)不诚实;(4)长期迟到或缺勤;(5)不执行学校指示;(6)滥用药物或沉迷酒类;(7)败坏学校声誉;(8)泄露机密消息;(9)不履行合同条款。
另外,在《教师解聘法》中还需要强调,不允许学校不公平地解聘教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教师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如果教师已经被某所学校连续聘任两年,就可以申请补偿或者要求复职。
此外,还应该制定《教师落聘暂行规定》,在规定中明确落聘教师的处理办法:(1)待岗;(2)转岗;(3)建立教师与人才流动的市场体系。
总之,要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公职身份,实现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必须完善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保教师特殊的公职身份,尤其是程序方面的,使教师拥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稳定性和神圣性。
注释:
①《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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