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资料
婚检各项制度
宝丰县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检查转珍、会诊制度1、婚检医师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守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经婚前医学检查出现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首先应由主检医师和相关科室人员在一起会诊。
还可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专科医师进行会诊。
3、对于会诊意见进行详细记录,认真执行。
4、经婚前医学检查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转诊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5、对下级婚检机构婚检转诊来的疑难病症,认真检查、咨询,并将确诊结果书面反馈到转诊单位。
宝丰县妇幼保健院宝丰县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疾病以及不能确诊的疾病,作为特殊病例进行登记。
2、每半年组织一次疑难病例讨论,同时作好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讨论的疑难病例由婚检医师提供,主检医师组织实施。
4、参加讨论的医师要熟悉疑难病例的病史及阳性体征,辅助检查等,讨论时有理论、有分析、有婚育指导意见。
5、做好每次讨论的详细记录,并从中获取收益。
宝丰县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质量检查审核制度1、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对婚前医学检查体检表进行复查,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指导意见后签名。
2、主检医师每月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登记,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3、主检医师每月对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表进行审阅,包括填写是否规范,疾病诊断名称和医学指导意见是否正确、恰当,对错、漏项及漏诊情况进行纠正、记录并反馈给婚检医生。
4、每季度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婚检质量分析会,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每月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和统计报表,负责资料汇总,并进行分析总结。
宝丰县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质量分析控制制度1 、质量分析是对婚检技术人员执行婚前保健规范的情况及反映其技术水平的资料记录、特殊病例的处理、辅助检查的准确程度(包括人员技术和设备的完好状态)等,进行的分析总结。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农村
9
全省
10.13
8
8.36 7.25
7
6.78
6.97
6
6.45
4.99
5
4 4.2 3.51
3
2006
2007
2008
2009
9.06 8.95 8.75
2010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芜湖市 亳州市 合肥市
马鞍山市 黄山市 安庆市 六安市 池州市 蚌埠市 滁州市 铜陵市 巢湖市 宣城市 淮北市 淮南市 宿州市 阜阳市
✓ 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 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 助检查设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环境要求 ✓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 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 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 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诊查床、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 池、污物桶、消毒物品 等。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婚保科制度与职责常规
婚前保健科工作制度一、婚前保健工作制度1、认真执行《母婴保健法》,按《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文件的有关婚姻保健规定依法开展工作。
2、严格遵守“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工作守则,态度和蔼,有问必答,方便群众。
3、发现与婚育有关的疾病或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指导和处理。
4、积极宣传婚育知识,对婚后的有关性知识及优生知识等问题进行指导。
5、定期督促指导基层婚姻保健工作,按照需要进行婚姻保健人员培训工作。
二、婚前保健定期质量检查制度1、依据《江苏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定期质量检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单位主管婚前保健工作的领导每月一次考查婚前保健工作质量,对原始本、册逐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
3、主检医师每日对婚前医学检查表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审核并签字。
4、每月进行一次婚前卫生指导的效果评价。
5、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登记,遇到特殊或疑难病例及时组织讨论。
三、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考核制度1、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的法律规定,婚检医师必须经岗前培训与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2、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有关业务专题讲座,并作好笔记。
3、熟练掌握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技能。
4、定期对婚检医师进行业务考核。
四、婚前保健综合体检室工作制度。
1、遵守“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2、病史询问使用文明用语,体格检查全面系统按规程操作,不得弄虚作假。
3、严格履行《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4、保持室内安静、整洁,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五、婚前保健咨询室工作制度1、遵守“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2、准确领悟服务对象的感受,理解其处境,咨询服务以服务对象理解及满意为目的。
3、掌握婚前卫生咨询的技能,准确确定服务需求,力求做到知情同意,知情选择。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穗卫[2007]6号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正文:----------------------------------------------------------------------------------------------------------------------------------------------------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广州市卫生局2007年7月23日穗卫〔2007〕6号)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方法和管理要求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并需对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经专项准入的机构承担,并依法实施专项管理。
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根据《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
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胸透、血尿常规、ABO血型、ALT与乙肝表面抗原、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淋病和HIV筛查。
女性增加阴液常规和阴道毛滴虫及念珠菌检查。
婚前保健资料管理制度
婚前保健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资料的管理,保护公民婚前保健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婚前保健工作,对婚前保健资料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婚前保健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检查结果、遗传疾病史、遗传咨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婚前保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确保婚前保健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婚前保健资料的采集和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展婚前保健工作时,根据国家规定的婚前保健内容,采集和记录婚前保健资料。
第七条个人婚前保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地采集和记录,防止遗漏或错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电子婚前保健资料系统,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婚前保健资料的使用权限管理制度,对获取和使用婚前保健资料的人员进行权限控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婚前保健资料进行备份,以防止资料遗失或损坏。
第三章婚前保健资料的保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婚前保健资料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婚前保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文字、图片等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婚前保健资料时,应当取得本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超出同意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婚前保健资料用于商业宣传或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婚前保健资料使用记录和审计制度,确保资料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婚前保健资料的保管和销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婚前保健资料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水、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婚前保健资料保管制度,对存放婚前保健资料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婚前保健资料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已经停止使用或过期的婚前保健资料进行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或外借。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姻质量,保障男女双方及后代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婚前保健工作是我院妇幼健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生育咨询服务,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三条婚前保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自愿、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开展。
第四条我院婚前保健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婚前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婚前医学检查第五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对男女双方进行的医学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遗传病史、传染病、慢性病、生殖系统疾病等。
第六条婚前医学检查应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双方均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结果由专业医生出具。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者,应给予治疗和指导,治疗期间暂停结婚登记。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应保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三、卫生指导第十条卫生指导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关于生殖健康、避孕方法、预防性传播疾病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卫生指导应结合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二条卫生指导形式包括授课、发放宣传资料、个体咨询等。
第十三条卫生指导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准确、保密的服务。
四、生育咨询服务第十四条生育咨询服务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关于生育计划、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生育咨询服务应结合婚前医学检查和卫生指导,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六条生育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准确、保密的服务。
五、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婚前保健工作流程分为:预约、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生育咨询服务、出具婚前保健证明等环节。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院预约婚前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工作制度职责
孕前保健工作人员的考核与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孕 前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对辖区婚前医学保健、孕前 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 缺陷、孕期健康教育、妊娠合并症及 并发症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等工作的考核 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孕 前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开展业务 培训,提高婚前医学保健、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孕期健康教育、妊娠合并症及并发 症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高危 妊娠的筛查与管理等工作人员的业务 水平和服务能力。
重要性
保障母婴健康
规范的孕前保健工作制度能够及早发现并干预影响妊娠和胎 儿发育的各种不利因素,降低孕期并发症和不良结局的风险 ,保障母婴健康。
促进家庭和谐
规范的孕前保健工作制度能够提高生育的质量和安全性,减 少因妊娠和分娩问题导致的家庭负担和医疗费用支出,促进 家庭和谐。
孕前保健的概念
孕前保健是指在准备怀孕前对育龄妇女进行一系列综合性的 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心理评估、营养指导 、生活方式的干预等。
1 2
确定责任部门
明确孕前保健工作制度的责任部门,如医疗保 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指定负责人
每个责任部门应指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孕前 保健工作制度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3
培训工作人员
对参与孕前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孕前保健工作制度的相 关内容。
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
孕前保健工作意识不足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对孕前保健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孕前保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孕前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与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与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与生育得疾病进行得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进行得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与生育有关得保健知识得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得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得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得基础上作出适宜得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与“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得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得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得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得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得证件与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对影响结婚与生育得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得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
在受检双方同意得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得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得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得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得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得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保障女职工的婚前健康,提高繁
殖后代的质量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具体来说,婚前保健工作制度是为
了预防和诊治婚前妇女常见的婚前问题,如妇科疾病、不孕不育等,提高
女性婚前健康水平,为顺利怀孕和生育提供保障。
首先,婚前保健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和专业队伍。
企事业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婚前保健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婚前保健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准,确保婚前保健工作得到有效
地开展。
其次,婚前保健工作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健康体检。
这包括身体健康、
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的评估。
针对不同的婚前问题,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建议,如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殖器超声、心理测评等。
通过全面
的健康体检,可以及早发现婚前问题并进行干预,为顺利怀孕和生育做好
准备。
第三,婚前保健工作制度要进行健康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
可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地保持健康的
生活方式和习惯。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饮食营养、生活环境卫生、避免
病毒感染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可以开展有关婚前问题的讲座和培训活动,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
✓ 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 并妥善管理。
✓ 《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 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
婚前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特点
婚前医学检查不同于一般体检 婚前医学检查的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疾病,一旦 查出问题,往往本人和对方毫无思想准备,特 别是涉及双方应改变原订婚育计划时,对方更 难接受,婚前保健主检医师应运用人际交流技 巧,用热情、关心的态度,阐明科学道理,提 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耐心进行双向交谈,使之 能知情同意。如一时不能作出决定,可建议其 回去慎重思考。
主检医师职责
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 “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 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 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 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 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 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 措施。
主检医师职责
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 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复审并签字。
对婚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 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 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 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 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保健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婚前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保健院设立婚前保健科,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婚前保健科职责:(一)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婚前保健服务;(二)负责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工作;(三)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工作档案,定期统计分析婚前保健工作情况;(四)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五)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婚前保健意识;(六)与其他科室、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婚前检查第六条婚前检查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以了解双方健康状况,预防遗传病、传染病、性病等疾病。
第七条婚前检查项目:(一)病史询问:了解双方家族史、个人病史、性病史等;(二)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生殖系统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等;(三)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甲状腺功能、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乙肝表面抗原等;(四)影像学检查:必要时进行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检查等。
第八条婚前检查程序:(一)预约:双方可在婚前保健科预约婚前检查时间;(二)咨询:婚前保健科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婚前检查的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三)检查:按照检查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四)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对双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五)反馈:将检查结果告知双方,并对需要治疗或预防的疾病提出建议。
第四章婚前教育第九条婚前教育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法律、生育知识、性健康教育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婚前教育内容:(一)婚姻法律知识:讲解婚姻法、婚姻登记程序等;(二)生育知识:讲解生育年龄、生育政策、孕前保健等;(三)性健康教育:讲解性生理、性心理、性传播疾病等;(四)家庭生活指导:讲解家庭关系、沟通技巧、夫妻生活等。
婚前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及诊疗指南
婚前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及诊疗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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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职责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职责一、保健制度规定1.婚前保健工作是为了保障婚育健康,维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
2.婚前保健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深入群众、预防为主、注重指导的原则。
3.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婚前卫生指导:如性卫生知识、优生学、生殖健康和生育调节等方面。
婚前卫生咨询:如解答有关婚育健康的具体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和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如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以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4.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保健工作流程1.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办法和规定,负责辖区内结婚登记的初审工作,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婚前保健工作流程包括:接受咨询、填写《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进行医学检查、提供卫生指导和医学建议等环节。
3.婚前医学检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生应详细告知受检者,并提供相应的医学意见和治疗建议。
三、婚检项目管理1.婚检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生殖系统检查等。
2.婚检项目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3.婚检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人员职责1.婚前保健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2.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婚前保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工作人员应主动积极地为群众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热情解答问题。
5.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各类工作报表,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各类婚前保健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2.加强档案室的管理和设施配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
3.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一、婚前保健工作的意义婚前保健工作是指为准备结婚的夫妻提供专业的健康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好婚前准备,确保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婚前保健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健康意识。
通过婚前保健工作,夫妻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预防疾病和遗传疾病的发生,提升自身的健康意识。
2. 促进家庭和谐。
夫妻之间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婚前保健工作可以帮助夫妻共同解决身体和心理问题,促进家庭和谐。
3. 预防婚姻危机。
通过婚前保健工作,夫妻可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预防婚姻危机的发生。
4. 促进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稳定和谐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婚前保健工作可以帮助夫妻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二、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是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基本框架和规定,是保证婚前保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制度的建立和健全(1)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工作机构。
建立专门的婚前保健工作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心理专家,为准备结婚的夫妻提供全方位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2)建立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制定婚前保健工作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确保婚前保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婚前保健的内容和方法(1)身体健康检查。
夫妻双方应接受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检查等,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预防疾病的发生。
(2)遗传疾病筛查。
夫妻双方应接受遗传疾病的筛查,了解自己的遗传疾病风险,及时采取预防和治疗措施。
(3)心理健康咨询。
夫妻双方应接受心理健康咨询,排除心理障碍和情绪问题,建立积极的婚姻态度。
3. 保护隐私和保障权益(1)保护个人隐私。
婚前保健工作机构应保护夫妻的个人隐私,严格保密夫妻的健康信息,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尊重夫妻权益。
婚前保健工作机构应尊重夫妻的权益,遵守夫妻的意愿和选择,不强迫夫妻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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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
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1、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
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
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十、做好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十一、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积累病例,及时分析研究,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一、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四、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六、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2、凡遇到疑难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分管领导主持,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分析,争取尽早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
3、讨论前,首诊医师整理好病例资料,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并作发言准备,包括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治过程。
4、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做总结。
5、疑难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包括:内容、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今后应当做哪些工作、有哪些经验教训、其它注意事项等,将讨论记
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整理后另附页抄写,经(副)主任医师签字后,归入病历。
6、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市妇幼保健院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质量检查制度
1、《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每季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
2、《婚前医学检查表》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对个人隐私保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
3、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无漏填、错填。
4、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检查结果与诊断相符,疾病诊断规范,医学意见恰当,咨询指导有针对性。
5、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表按月统计婚前保健情况调查表。
数据真实、准确,两者相符。
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质量分析制度
1、根据婚前保健工作具体要求,制订业务学习计划。
2、全体婚检医师每月集中进行一次业务学习,讨论、总结、分析上月工作情况,落实下月工作任务,并依次轮流主讲具体业务。
3、除集中学习外,个人要积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业务学习。
4、及时接受上级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5、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定期质量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单位分管领导每季一次抽查考核婚前保健工作质量,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原始本、册逐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
7、主检医师每日检查婚前医学检查表质量,并审核签字。
8、每月进行一次婚前卫生指导的效果评价。
9、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登记,遇到特殊或疑难病例及时组织分析讨论,并做好记录。
10、通过质量分析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的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