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证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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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证书保全
100.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
600.00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保全
700.00
(2)其他物证保全
30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
500.00
(五)制作依据拒绝证书
400.00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500.00
20.00
注:以上收费标准自2000处7月1日起试行一年
(六)证明领取抚血金、救济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20.00
(七)证明法律文书送达
100.00
九、(一)保管文书
50.00
(二)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实
200.00
(三)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100.00
2、代拟经济类文书
200.00
东莞市公证处收费标准
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现我处的收费严格按粤价(2000)150号文的标准收费。具体如下: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
以一公证事项为单位。
粤价[2000]150号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标的额(下同)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
500001元至5000000元
0.25%
5000001元至1千万元
0.2%
10000001元至2千万元
0.15%
20000001元至5千万元
0.1%
50000001元至1亿元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80.00
3、稀少语种翻译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
本省范围的
100.00
省外或涉外调查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可收物续费,未经审查;已经审查的按公证事项收费标准件50%收取。
10.00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早请人。如需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外取副本费。
400.00
500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元至500万元的
600.00
粤价
[2000]150号
5000001元至1000万元
1500.00
10000001元以上的
2000.00
(三)证明股票发行
5000.00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100.00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2000.00
(一)遗嘱公证
200.00
粤价
[2000]150号
(二)保管遗嘱按每年计不足1年按1年计(下同)
50.00
(三)证明清点遗体
200.00
(四)证明保管遗产:凭证
50.00
(按每年计)物品
200.00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
200.00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
300.00
(四)解答法律咨询
50.00
(最高200元:书面解答,每件收费50。)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保同、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0.00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需办公证的另计)
3000.00
(三)查阅公证档案
30.00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
1、公证书译英文
50.00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
1%
备注: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粤价[2001]323号)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75.00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400.00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200.00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400.00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
签名、印鉴属实
75.00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
0.3%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额
0.3%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700.00
粤价
[2001]198号注:“三资”
企业在遗行抵押贷款时则
减半收费,以自愿为则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公益性的
100.00
2、营利性
1200.00
3、其他现场公证
400.00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按其金额计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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