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1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3价格鉴证应符合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正、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Leabharlann 是否准确;(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证标的和鉴证目的。
4.6.2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价格鉴定行为有何规定?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定是指对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对于商品交易、投资决策、争议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可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内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鉴定委托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鉴定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 鉴定范围和方法:明确了价格鉴定的范围,包括物品、服务、商品交易和价格约定等方面,以及鉴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
3. 鉴定结果与法律效力:规定了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鉴定报告的内容要求,确保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4.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对从事价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责任和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保证价格鉴定行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价格鉴定的重要性价格鉴定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价格鉴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价格鉴定能够为商品交易、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提供客观的依据,减少因价格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价格鉴定也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即委托方向鉴定机构提出价格鉴定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XX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XX年4月15日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一、定义价格认定行为是指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结合本企业综合实力,制定出满足企业发展目标的合理商品价格。
二、原则(一)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参与完善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价格是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决定的,经营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调节、完善等行为合理展现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合理性与公平性相结合。
价格认定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市场价格规律基础上,考虑企业客观生产经营、主观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交叉审视,把握经营行为表现出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坚持信用与诚信经营,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
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守法、尊重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建立和保持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行为规范(一)不得采取任何排挤性措施,如垄断、限制竞争价格,篡改市场价格结构,实施联合控制等。
(二)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三)要做好价格主动审查,建立健全价格审核程序,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凡是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通过审核过程,明确合理理由,指明具体措施和修正措施;凡是定价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考虑商品供应状况,考虑销售收入、价格吸引力等因素利弊,同时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四)要充分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的分歧,促进价格法治化和市场机制的改革,构筑国家立法、行政审批等综合性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行为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品价格认定环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某某某年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定价策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某某某年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价格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价格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客观、准确、及时;(三)依法独立、自愿;(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价格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四)有必要的价格鉴定设备;(五)有健全的价格鉴定管理制度。
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价格鉴定业务,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定范围第六条价格鉴定范围包括:(一)价格争议鉴定;(二)价格赔偿鉴定;(三)价格评估鉴定;(四)价格咨询鉴定;(五)其他需要价格鉴定的业务。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价格鉴定:(一)价格争议;(二)价格赔偿;(三)价格评估;(四)价格咨询;(五)其他需要价格鉴定的业务。
第八条价格鉴定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价格垄断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三)价格暴力行为;(四)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九条价格鉴定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受理;(二)调查;(三)鉴定;(四)出具鉴定结论;(五)送达鉴定结论。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价格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三)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价格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价格鉴定组,负责价格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价格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四)进行现场勘验;(五)其他必要措施。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与市场价格创新预测评价、制定标准及定价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与市场价格创新预测评价、制定标准及定价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作者:编委会出版社:经济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11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四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第一篇价格的基本属性和构成第一章价格概论第二章价格形成第三章价格弹性第四章价格构成第五章价格体系第二篇价格信息与价格市场创新预测第一章价格信息第三章价格预测第三篇定价程序第一章搜集定价资料第二章进行定价分析第三章选择定价目标第四章确定定价方法第五章运用定价策略第六章企业价格决策的目标和程序第四篇定价分析和基本方法第一章定价分析第二章定价方法第五篇企业价格决策的影响因素第一章企业价格决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企业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第三章企业价格的构成要素第六篇企业价格决策策略第一章心理定价策略第二章折扣与折让策略第三章新产品定价策略第四章价格调整策略第五章差别化定价策略第六章价格竞争第七章产品组合定价策略第七篇制造商定价标准第一章制造商定价的内容第二章数量折扣的依据和方法第三章付现折扣和信贷决策第四章制造商对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定价第五章分地区定价策略第八篇经销商定价标准第一章经销商定价概述第二章批发商定价第三章批发商定价方法和策略第四章零售商定价第五章中间商品牌商品的定价第九篇农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农产品价格的特殊性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第三章农产品经营者价格第四章农产品价格政策与农产品价格第十篇企业内部调拨价标准第一章企业内部调拨价的由来第二章制订企业内部调拨价格的方法第三章跨国公司的内部调拨价格第十一篇涉外企业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涉外企业价格的制订第三章涉外企业产品价格的构成第三章不同贸易方式作价第十二篇服务企业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服务价格的特征第二章服务价格制订的方法第三章服务价格调整策略第四章服务收费形式第十三篇价格信息与企业价格管理第一章价格信患的含义和分类第工章价格信患的收集与运用第三章价格预测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四篇价格规范化管理第一章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第三章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与市场价格创新预测评价、制定标准及定价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与市场价格创新预测评价、制定标准及定价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与市场价格创新预测评价、制定标准及定价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第一篇价格的基本属性和构成第一章价格概论第二章价格形成第三章价格弹性第四章价格构成第五章价格体系第二篇价格信息与价格市场创新预测第一章价格信息第三章价格预测第三篇定价程序第一章搜集定价资料第二章进行定价分析第三章选择定价目标第四章确定定价方法第五章运用定价策略第六章企业价格决策的目标和程序第四篇定价分析和基本方法第一章定价分析第二章定价方法第五篇企业价格决策的影响因素第一章企业价格决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企业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第三章企业价格的构成要素第六篇企业价格决策策略第一章心理定价策略第二章折扣与折让策略第三章新产品定价策略第四章价格调整策略第五章差别化定价策略第六章价格竞争第七章产品组合定价策略第七篇制造商定价标准第一章制造商定价的内容第二章数量折扣的依据和方法第三章付现折扣和信贷决策第四章制造商对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定价第五章分地区定价策略第八篇经销商定价标准第一章经销商定价概述第二章批发商定价第三章批发商定价方法和策略第四章零售商定价第五章中间商品牌商品的定价第九篇农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农产品价格的特殊性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第三章农产品经营者价格第四章农产品价格政策与农产品价格第十篇企业内部调拨价标准第一章企业内部调拨价的由来第二章制订企业内部调拨价格的方法第三章跨国公司的内部调拨价格第十一篇涉外企业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涉外企业价格的制订第三章涉外企业产品价格的构成第三章不同贸易方式作价第十二篇服务企业产品定价标准第一章服务价格的特征第二章服务价格制订的方法第三章服务价格调整策略第四章服务收费形式第十三篇价格信息与企业价格管理第一章价格信患的含义和分类第工章价格信患的收集与运用第三章价格预测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四篇价格规范化管理第一章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第三章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作者:编委会出版社:经济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11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四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本店订购简单方便,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汇款发货、当地自取等方式全国货到付款,满200元免运费,更多请登陆文成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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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鉴定标的价格,可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和标准,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实行政府定价的,不得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3 程序程序包括价格鉴定程序、重新价格鉴定程序、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和复核裁定程序。
3.1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归档。
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
3.1.1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应根据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1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1.价格鉴定目的;2.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3.价格鉴定标的描述;4.价格类型;5.价格鉴定基准日;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7.委托日期;8.联系人、联系方式;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2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
3.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4.委托书(函件)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的;5.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6.委托(提出)价格鉴定时,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的;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1.4除本规范3.1.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3.1.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
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小组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并指定主办人员。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
3.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1.2.2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定。
3.1.3制订工作方案。
价格鉴定小组应制订包括价格鉴定工作步骤、时间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1.4实物(实地)勘验。
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1.4.1价格鉴定小组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1.4.2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1.4.3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1.4.4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1.4.5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委托书(函件)。
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提出)方予以明确。
3.1.4.7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委托(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4.8必要时,价格鉴定小组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
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价格鉴定调查。
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用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情况。
3.1.5.1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
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2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
如专家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咨询意见上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3.1.6分析测算。
价格鉴定小组应整理分析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处理,按照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的测算说明。
3.1.7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小组应按规定对价格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主要内容为:1.价格鉴定标的;2.价格鉴定目的;3.价格鉴定基准日;4.价格定义;5.价格鉴定依据;6.价格鉴定方法;7.价格鉴定过程;8.价格鉴定结论;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10.声明;11.作业日期;12.价格鉴证机构;13.价格鉴定小组人员;14.附件。
对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的,可附价格鉴定小组的技术报告。
3.1.8价格鉴定结论审核。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
3.1.8.1初步审查由承办该项价格鉴定的部门负责人主持。
3.1.8.2内部审核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
3.1.9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文稿进行文本制作并签字盖章,形成价格鉴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3.1.9.1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
3.1.9.2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3.1.10送达。
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用一定方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递交委托(提出)方。
3.1.10.1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
3.1.10.2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提出)方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及份数。
3.1.10.3邮寄送达的,应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委托(提出)方寄回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应查明情况,并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其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1.11归档。
价格鉴定人员应将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的各种材料和文书进行整理,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年终时相关资料应全部交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材料主要包括:1.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2.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批件;3.价格鉴定测算说明;4.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及相关材料;5.实物(实地)勘验记录及相关材料;6.价格鉴定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7.价格鉴定结论审核记录;8.送达回证;9.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单;10.其他。
3.1.12中止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暂时停止价格鉴定。
3.1.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价格鉴定: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中止的;2.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提出)方协商中止的;3.委托(提出)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3.1.12.2价格鉴定中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提出)方,并说明原因。
3.1.12.3中止价格鉴定前提条件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恢复价格鉴定,并通知委托方。
3.1.13终止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已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终止价格鉴定。
3.1.13.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价格鉴定: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止价格鉴定的;2.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且委托(提出)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3.1.13.2价格鉴定终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提出)方,并说明原因。
3.2补充价格鉴定。
委托(提出)方增加了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委托内容,或原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鉴定。
3.2.1委托(提出)方新增的委托内容与原价格鉴定无关的,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补充价格鉴定。
3.2.2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委托(提出)方可按价格鉴定程序委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