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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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价格鉴证机构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控制、不断提升价格鉴证机构自身社会形象的综合性体现,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贯穿于整个价格鉴定行为的全过程,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督导,互相促进,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脱节,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它环节,甚至波及整个系统。

所以说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对促进和推动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意义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行为规范定义:行为规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规范的过程称为规范化。

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因此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

(2)行为规范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

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规范的必要,使行为规范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行为规范"重复利用范围。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2.13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3价格鉴证应符合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正、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Leabharlann 是否准确;(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证标的和鉴证目的。
4.6.2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

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价格鉴定行为有何规定?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定是指对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对于商品交易、投资决策、争议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可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内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鉴定委托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鉴定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 鉴定范围和方法:明确了价格鉴定的范围,包括物品、服务、商品交易和价格约定等方面,以及鉴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

3. 鉴定结果与法律效力:规定了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鉴定报告的内容要求,确保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4.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对从事价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责任和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保证价格鉴定行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价格鉴定的重要性价格鉴定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价格鉴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价格鉴定能够为商品交易、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提供客观的依据,减少因价格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价格鉴定也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即委托方向鉴定机构提出价格鉴定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2 2原则...........................................................................3 3程序...........................................................................4 4方法...........................................................................14 5档案管理.....................................................................17 6职业道德.....................................................................18 7责任...........................................................................19 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XX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XX年4月15日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一、定义价格认定行为是指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结合本企业综合实力,制定出满足企业发展目标的合理商品价格。

二、原则(一)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参与完善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价格是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决定的,经营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调节、完善等行为合理展现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合理性与公平性相结合。

价格认定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市场价格规律基础上,考虑企业客观生产经营、主观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交叉审视,把握经营行为表现出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坚持信用与诚信经营,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

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守法、尊重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建立和保持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行为规范(一)不得采取任何排挤性措施,如垄断、限制竞争价格,篡改市场价格结构,实施联合控制等。

(二)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三)要做好价格主动审查,建立健全价格审核程序,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凡是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通过审核过程,明确合理理由,指明具体措施和修正措施;凡是定价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考虑商品供应状况,考虑销售收入、价格吸引力等因素利弊,同时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四)要充分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的分歧,促进价格法治化和市场机制的改革,构筑国家立法、行政审批等综合性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行为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品价格认定环境。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一、目的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商务活动中涉及价格鉴定的情况,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机构。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市场定价原则: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规律,确定合理价格水平。

3. 信息透明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和企业有权了解价格鉴定过程和依据。

四、操作流程1. 收集数据:收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数据。

2. 分析市场:结合收集的数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等情况。

3. 制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包括定价目标、定价依据等。

4. 定价实施:根据定价策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5. 监督检查:定价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水平合理且符合规定。

五、责任分工1. 价格鉴定委员会:设立价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定价人员:负责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制定定价策略和实施定价。

3. 监督机构:对定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和公平。

六、违规处理对于价格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七、其他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可以有效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鉴定法律规定(3篇)

价格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价格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客观、准确、及时;(三)依法独立、自愿;(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价格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四)有必要的价格鉴定设备;(五)有健全的价格鉴定管理制度。

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价格鉴定业务,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定范围第六条价格鉴定范围包括:(一)价格争议鉴定;(二)价格赔偿鉴定;(三)价格评估鉴定;(四)价格咨询鉴定;(五)其他需要价格鉴定的业务。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价格鉴定:(一)价格争议;(二)价格赔偿;(三)价格评估;(四)价格咨询;(五)其他需要价格鉴定的业务。

第八条价格鉴定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价格垄断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三)价格暴力行为;(四)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九条价格鉴定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受理;(二)调查;(三)鉴定;(四)出具鉴定结论;(五)送达鉴定结论。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价格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三)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价格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价格鉴定组,负责价格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价格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四)进行现场勘验;(五)其他必要措施。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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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

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
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

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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