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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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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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法2023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1)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一百五十九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6)一百六十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而制定的法律。

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设立了特别程序,以适应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法诉讼需求。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展开论述。

一、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特别程序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特别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正在侵犯其权益时的情况。

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并在经法院核准后,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停止侵权。

这种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原告的权益,同时也会因为终止了侵权行为而减少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二、申请财产保全特别程序在民事纠纷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特别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需要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并且需要在法院颁发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根据该裁定要求法院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全被告的相关财产。

财产保全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诉讼胜诉后的执行能力。

三、申请诉讼保全特别程序在一些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特别程序。

这一程序适用于原告拥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并且需要在法院批准后进行一定的诉讼保全措施,以确保诉讼发生后相关的证据物证不会丧失或者被毁灭。

诉讼保全的实施可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法院判断提供充足的证据。

四、申请先予执行特别程序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当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提前进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特别程序适用于原告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的诉讼权益确凿、足够和紧急的情况。

法院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原告的请求,并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前进行执行以保证原告权益的实现。

先予执行的特别程序有助于解决一些时间敏感的民事诉讼,并减少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一、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选民资格案件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诉讼一般都会根据程序来进行,如果遇到了特殊的诉讼情况,那么法院也会有特别的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并且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就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法中有六个特别程序,符合条件的由特别程序来审理。

民诉法特别程序题目

民诉法特别程序题目

特别程序
1.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
对此提起上诉
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之一5.22.1 特别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之一5.22.1 特别程序之一
• 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五)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2.以新判决撤销旧判决 3.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恢复
四、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确认精神病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在 3. 只有起诉人或申请人,没有被告和原告 4. 审判组织特别,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5. 实行一审终审 6. 审结期限较短 7.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8. 免交案件受理费
•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具有不同于 普通程序的特点,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 A.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B.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不得申请再 审 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能延长审限 答案:BD
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说 二、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的审理程序 三、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特别程序概说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
• 第二,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 系的人
• 第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第四,须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 (2)受理
• 2.审理与判决 • (1)审理 •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 (2)作出判决 • ①判决驳回申请 • ②判决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 • (三)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 1.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程序 • (1)财产代管人要求变更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 (2)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的,适用普通程序

民诉法特别程序

民诉法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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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法律后果。即被宣告 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 解除、财产开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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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 (一)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精神 病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二)意义: 一方面设置监护人,保护他的权益,监督他的活 动,另一方面社会知道他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行为能力人,以保证民事流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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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原判的方式特殊 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 原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 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无 需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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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 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它所解决 的是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未被列入选民名 单,或者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列入了选 民名单。
特别程序Biblioteka 1一、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殊的非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普通程序和简易 程序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适用特别程序 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 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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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保证社会 生活的正常、稳定。 二者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时间是公民下落不明 满二年,宣告死亡有四年、二年。宣告失踪的公 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或3个月 (见下)。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比宣告死亡时间短,是因为二者的后果 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考点精解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金钱,是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及债券、国库券等。

注意:债务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注意:(1)必须已经到期。

在债权到期之前,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支付,也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2)数额必须确定。

例如,借条上写着利息另定,就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考点精解二:支付令异议支付令异议,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

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7 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17 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十七讲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二、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四、认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 程序目的特殊 目的不是为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
▲ 启动主体特殊
起诉人或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审判组织特殊 △ 适用独任制,必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 两种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无陪审员)审理的特殊情况: A.选民资格案件。 B.重大、疑难的案件。
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 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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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民资格案件
▲ 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 △ 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 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 在选举日5日以前起诉。 △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 开庭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判决书必须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 审理制度特殊 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限较短
△ 在立案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院院长审批。
△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 管辖法院特殊 对象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 不能启动再审
6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
▲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为3个月。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
△ 一般情况,为1年。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一种特别程序。

它主要是针对具有紧急性或特殊性质的案件,以更快、更简便的方式进行诉讼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介绍。

一、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前采取某些行为导致原告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保全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确保诉讼公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指对于纠纷类型明确、争议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审判。

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小额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速裁程序中,法院会缩短审理期限并简化程序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快速获得法律救济。

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能够通过简单的证据和事实查明并解决的争议。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减少庭审次数、加快审理进程,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判决生效之前,如果申请人有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判决,可以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适用于具有一定金额、容易丧失追索或效力变动的案件,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无法确定被告下落或有疑问事实需要公示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被告前来参与诉讼,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诉讼的特殊需要,并且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问答题 精选

民事诉讼法 问答题 精选

问答题1.起诉的实质条件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3.公开审判制度4.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5.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6.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7.起诉的条件8.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9.级别管辖10.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是11.从理论上划分,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2.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13.举证责任的概念、含义和我国对举证责任的规定1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15.简单介绍我国的级别管辖16.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7.当事人的特点是18.开庭审理的程序是19.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0.简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21.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1.起诉的实质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

(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

(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5.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民诉法:特别程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民诉法: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1.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2.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判决书、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不得。

3.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可以经或的申请,由依照特别程序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4.管辖法院: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5.特别程序,不能、不能、不能,不能,不要求。

答案|「特别程序的特点」1.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判决书、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3.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可以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4.管辖法院:均由对象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5.特别程序,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能辩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

答案6.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7.目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8.启动主体:起诉人或申请人,且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9.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五种均为非讼案件,均不需要开庭审理。

10.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其他四种用判决书。

答案|「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前置: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2.起诉时间:选举日5日前,为法定不可变期间;3.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4.起诉人的范围: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对选委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公民均可。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1.适用范围:五种二类A.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1。

B.非诉案件:a.宣告公民失踪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b.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

特点:一般是申请开始,选民资格案件是起诉开始。

a.审级:一审终审。

b.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让陪审员参加);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无民事争议,选择资格案件的争议属于宪法权益的争议,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所以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d.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审理期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f.费用:免交案件受理费。

g.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再审),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选民资格案件:A.选民资格:a.未满 18 岁公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b.精神病患者有选民资格,其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相关规定:a.先申诉后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b.选举日前审结: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c.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结合民法笔记,条件满两年,可以财产保全,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临时性的财产代管人不能告(民法通则200条,临时性的代管人是保护财产的))A.财产代管人的变更: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程序B.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C.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B解析: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并不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其只是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组织和程序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故称之为特别程序。

但是注意,并不能说所有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是对民事审理程序的分类,而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解决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并不是民事审理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正确的表述应为“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是非讼程序”。

B选项特别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并且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表述正确。

C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的审理组织,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均适用独任制。

但是适用独任制并不等于简易程序,所以C表述错误。

D选项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即公民不服选民名单不能直接起诉,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再起诉,表述错误。

设题陷阱及常见错误分析:A选项考查对非讼程序这一概念的理解,考生需要理解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是对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分类。

B选项考查特别程序的一些共性问题,请考生熟练掌握考点回顾表格中总结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B.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C.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程序。

选项C错误,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

选项D错误,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的,都是非讼程序。

学员问:老师说民事案件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而选民资格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所以特别程序不都是非讼程序。

所以D不对。

但题目题干就写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是不是题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排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呢,所以D对。

我的理解对吗?我们老师回复:不管民事案件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只不过非诉程序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在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又比较特殊,适用诉讼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说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是不正确的,所以选项D错误。

如果说非诉程序是特别程序这是正确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民事诉讼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考试题目

民事诉讼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考试题目

民事诉讼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考试题目题目1在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哪些案件?A.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B.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C. 督促程序案件D.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答案:A、B解析: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非讼案件,包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虽然也属于特别程序的一种,但它们有自己独立的程序规定,因此不直接归类于此。

题目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B. 特别程序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 特别程序案件均不缴纳诉讼费用D. 特别程序的启动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答案:A、B解析: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是所有特别程序案件都不交纳诉讼费用,例如申请支付令就需要交纳费用。

特别程序的启动不一定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例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

题目3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 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C.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应当重新起诉答案:A、B、C解析: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且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此处理方式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非重新起诉。

题目4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C. 申请人的资格在判决生效后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D.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其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答案:A、B、C解析: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10司考民诉高频考点:特别程序

2010司考民诉高频考点: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对此裁定不能上诉,只能申诉(不同于再审的申诉),所以是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的特点:⑴特别程序是几类比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案件,各自独立地适用一种特别程序。

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也不能混合适用。

⑵特别程序没有原告,其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⑶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

⑷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在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不适用陪审制。

⑸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判决书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之提出上诉。

⑹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⑺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

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30 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4.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5.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要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

6.宣告失踪的公告时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于诉讼程序的19个实务问题解析

于诉讼程序的19个实务问题解析

于诉讼程序的19个实务问题解析1.诉讼程序的起点在哪里?诉讼程序的起点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什么是诉讼状?诉讼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

3.什么是起诉状?起诉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填写的具有特定格式的诉状。

4.什么是答辩?答辩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书面回应。

5.什么是反诉?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与该案有关的诉讼。

6.什么是第三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7.什么是介入?介入是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主动请求参加诉讼的行为。

8.什么是证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有知情的人。

9.什么是律师?律师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

10.什么是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裁决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11.什么是庭审?庭审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12.什么是判决?判决是法院最终对案件做出的裁定。

13.什么是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审的行为。

14.什么是再审?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行为。

15.什么是执行?执行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将其强制执行的程序。

16.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重新审查、决定执行行为的程序。

17.什么是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8.什么是申请执行撤销?申请执行撤销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行为的程序。

19.什么是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重新审查、决定执行行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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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1.一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人。

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查明情况,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选举权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

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四、公民下落不明,他的亲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这就是说,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后,在连续的一段时间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该公民的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

这两个宣告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要先作了失踪宣告,经过一段时间再作出死亡宣告。

一个公民失踪,既可以宣告他失踪,也可以宣告他死亡。

宣告什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公民长期失踪,会使这些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于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无配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

这对于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

确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五、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

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

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

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公民死亡。

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该时间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时间。

七、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怎么办?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或者宣告他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经查明确系本人重新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

新判决的内容是撤销原判决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2.关于财产的处理。

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

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判。

3.关于婚姻关系。

在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已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再办结婚登记;不自愿结婚的,不能强迫办理结婚登记;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在宣告失踪后配偶。

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

在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八、什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这个能力不是人人都具有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年龄上说,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精神健康状况上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确定一个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上是好区别的,但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究竟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进行认定。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同时,使社会知道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或者不能完全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他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从而保证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某个公民没有或者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包括:1.公民的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2.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当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九、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是什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一般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就必须经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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