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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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顾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顾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军苏杭米新秀【审理法官】李军苏杭米新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传兴;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赵传兴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传兴【当事人-公司】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赫赫【代理律所】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被告人顾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传兴【被告】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赵传兴诉称2019年期间焦作市钛星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即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没收财产并处罚金缴纳直接负责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拘役管制有期徒刑质证初犯偶犯明知指定管辖从犯自首以自首论拘留执行逮捕可以从轻应当从轻可以减轻可以免除监视居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顾勇明知史定山(已起诉)欲出售溴素,帮助高井足(已起诉)向其购买。

后史定山联系卖方齐文阳等人(另案处理),高井足通过朱风俊(已起诉)联系买方侍洪勇等人(另案处理),双方分别由史定山与高井足通过顾勇联系,商定交易溴素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019年6月2日下午,史定山作为中间人,引导侍洪勇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渔钩镇渔沟大堤南北路淮沭河附近路段,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齐文阳等人购买了30坛约900公斤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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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虹刑初字第1029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刑初字第1029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虹刑初字第10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祥。

1994年5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1月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祥于201X年11月4日12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天宝路、物华路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0.96克海洛因出售给顾×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王×茁、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祥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王×祥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06月26日)目录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6、***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先勤犯贩卖毒品罪上诉案.doc

赵先勤犯贩卖毒品罪上诉案.doc

赵先勤犯贩卖毒品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2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先勤,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重庆江津市羊石镇中坝四队。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羁押,200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7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先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赵先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3年6月9日下午时许,吸毒人员罗焕雄、何伟雄(均另案处理)通过拨打被告人赵先勤的手机(号码:139*********)与被告人赵先勤联系。

随后,被告人赵先勤在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土庙会馆,以人民币20元价格将毒品海洛因0.0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罗焕雄。

(二)2003年6月10日至11日间,吸毒人员欧阳可泳、欧阳兆东(均另案处理)通过拨打被告人赵先勤的手机(号码:139*********)与被告人赵先勤联系后,被告人赵先勤先后三次在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土庙会馆,以人民币27元或30元的价格,共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给吸毒人员欧阳可冰、欧阳兆东。

(三)2003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罗焕雄、何伟雄通过拨打被告人赵先勤上述手机与被告人赵先勤联系后,双方按约定去到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一巷11号住宅侧,当被告人赵先勤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毒品2小包贩卖给吸毒人员罗焕雄、何伟雄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的身上及其24寸特力牌自行车上共起获毒品小包和西门子2588型手机(号139*********)1台;从罗焕雄、何伟雄身上共起获毒品小包。

经顺德区公安局检验鉴定,所缴获的毒品8小包均检出有海洛因成分,共重0.4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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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英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英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8日作出(201X)珠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英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5000元的报酬,接受“胡勇”(另案处理)的委托,携带毒品海洛因从重庆市永川客运站乘车到珠海交给接货人“罗二娃”(另案处理)。

同年6月1日晚8时许,陈英建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车牌为渝C13915的重庆永川客运班车到达珠海市上冲长途客车站。

陈英建下车后,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携带的旅行袋中查获白色块状物质两包。

经鉴定,白色块状物质为毒品海洛因,净重715.52克。

原审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英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春仔的证言,证人钟荣英、钟荣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化验报告及毒品照片。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非法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赵某某投毒案

赵某某投毒案

赵某某投毒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毒罪(取消)•【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7.10.14裁判规则行为人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大量耕牛,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

正文赵某某投毒案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宗文,男,45岁,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清涧村农民。

因本案,于1996年4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金华,河南省济源市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投毒、破坏集体生产罪,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购买气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毒,将本村刘正云、赵富永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价值9700元,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投毒罪;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赵某某采取同样方法,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将成守祥、赵社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价值100780元,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请求依法判处。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市上购买气体灭鼠药,洒在菜叶或者慎块上,将毒物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牛62头,价值99880元。

计有马场村第二居民组周国的4头;本村第五居民组刘立的2头,杨伟的1头,刘修的2头,杨永的1头,杜木林的2头,王胜的4头,白士亮的2头,原桃的2头;第六居民组刘志富的3头,刘志贵的1头,刘军的1头,刘国营的1头,朱龙的1头,张天才的1头,刘志平的1头,白士明的2头,刘正云的2头,刘雪梅的2头,刘希堂的1头,张宗来的1头,张志铭的2头,刘迷糊的1头,周印的1头;第七居民组赵富永的1头,杨转的1头,赵发的4头,赵进的4头,赵社的6头;第八居民组赵宗保的1头,成守田的1头,成守祥的1头;第十居民组刘光平的1头,刘战的1头。

案例一王振、李荣满、钟莲君贩卖、

案例一王振、李荣满、钟莲君贩卖、

案例一: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2009年10月13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李荣满涉嫌贩卖毒品的举报后,到李荣满家对李实施抓捕未果。

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753克、手枪2支、子弹14发。

2012年1月,李荣满在陆丰市以20万元价格向被告人王振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350克。

同年2月21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将李荣满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4克及手枪1支、子弹9发。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钟莲君先后数次在广东省深圳市向严文杰、吴飞(均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060克。

2011年10月至11月,钟莲君指使其兄钟亮(已判刑)先后三次携带甲基苯丙胺37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到安庆市交给吴飞贩卖。

2012年2月13日,钟莲君携带甲基苯丙胺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和粉末648克到深圳市,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所带毒品被当场扣押。

2012年2月初,经钟莲君介绍,被告人王振文向严文杰贩卖甲基苯丙胺208克。

同年2月16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将王振文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9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77克及现金121 9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振文贩卖甲基苯丙胺41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77克;被告人李荣满贩卖甲基苯丙胺3147克;被告人钟莲君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和粉末666克。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文、李荣满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荣满非法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钟莲君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振文、钟莲君分别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王振文、李荣满、钟莲君的死刑裁定。

云南李启章案判决书

云南李启章案判决书

云南李启章案判决书一、案件背景1.1 案件概述云南李启章案是指发生在云南省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李启章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判决。

1.2 案件起因该案的起因是李启章被指控在某地区从事非法贩毒活动,引起了执法部门的注意。

经过调查和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了李启章,并在其住所内搜出了大量的毒品。

二、案件审理过程2.1 公诉阶段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李启章案被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充分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2.2 审判阶段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李启章案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判决结果将依法公布,并执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判决结果及意义3.1 判决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李启章被认定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2 判决意义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判决结果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其他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案件对社会的影响4.1 社会警示李启章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2 社会稳定打击毒品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李启章案的判决结果有助于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4.3 法治建设该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推动法治建设。

五、结语云南李启章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态度,同时也彰显了法治的力量。

这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警示潜在犯罪分子以及推动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2014年06月25日13:07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张雨多甜甜)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

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

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

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

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

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

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江苏省法院公布2012年度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公布2012年度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公布2012年度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省法院公布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2-01-10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

由于毒品犯罪原因较为复杂,毒品犯罪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为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教育群众,现公布四起毒品(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李一雷、赵俊刚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一雷,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俊刚,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无业。

2010年1月,被告人李一雷先后二次为被告人赵俊刚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

赵俊刚先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苏劼、王浩、屠海威等人。

同年3月4日,李一雷、赵俊刚共同出资14.5万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

次日,李一雷携带该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10袋计487.1克。

赵俊刚还非法持有六四式手枪两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一雷、赵俊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赵俊刚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李一雷、赵俊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赵俊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李一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黄勇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无业。

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黄勇贩卖给魏建海(已判刑)约300粒麻古,重量为27余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魏建海住处查获剩余的红色颗粒三包(9.7克)、粉红色粉末一包(0.1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结束——。

和田贩毒捉拿归案判决书

和田贩毒捉拿归案判决书

和田贩毒捉拿归案判决书案号:XXXXX审判长:XXXXX审判员:XXXXX书记员:XXXXX被告人:XXX 性别:男年龄:XX 户籍地:XXXXX 职业:XXXXX公诉机关:XXXXX辩护人:XXXXX背景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告人XXX涉嫌在和田地区从事贩毒活动。

公安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对其进行抓捕,并当场查获了大量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XXX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事实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经审查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异议。

被告人XXX在XXXX年XX月XX日,利用其在和田地区的贩毒网络,从外地购买了大量毒品,并通过快递等方式将毒品运至和田地区。

被告人XXX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手段,试图规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打击。

然而,公安机关通过缜密的侦查工作,成功地掌握了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并展开了抓捕行动。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XXX的住所和其所使用的车辆中发现了大量的毒品,经鉴定,这些毒品系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属于国家管制的毒品。

被告人X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过和悔罪。

审理经过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

法庭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对被告人XXX的供述进行了核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以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和悔罪。

鉴于其初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法庭依法对被告人XXX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1-13 为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网络销售制毒物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未成年贩卖毒品案件等,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一、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裁判文书】(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

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

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对于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二、叶美欣贩卖毒品案【裁判文书】(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

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等。

(一)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

2016年2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

同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5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

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

同年2月10日至13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

2月13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

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黑色奇瑞轿车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白色途观越野车上。

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

赵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公(翠)行罚决字〔2021〕604号

赵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公(翠)行罚决字〔2021〕604号

赵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公(翠)行罚决字〔2021〕6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云公(翠)行罚决字〔2021〕6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30
【处罚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公安县
【处罚对象】赵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49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公(翠)行罚决字〔2021〕604号
被处罚人赵x。

现查明:2021年8月11日16时许,赵x、陈xx(另案处理)在徐州市泉山区云龙湖上划船时吸食毒品(合成大麻素),后赵x于2021年8月12日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万悦城9号楼1单元401室被我所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公安局或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李某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

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

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

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

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

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

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

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

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

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

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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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赵学佛,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学佛持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前往本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从邮递员胡某手中签收了从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寄至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的邮(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包,赵学佛持邮包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邮包里所装的玉器盒子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块,重123克,并从赵学佛身上查获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海信cdma手机一部,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一张。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赵学佛的供述和辩解。据此指控被告人赵学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学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学佛的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从犯,能认罪、悔罪,请求对赵学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初,被告人赵学佛曾帮助他人贩卖毒品。200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学佛持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的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前往本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从邮递员胡某手中签收了从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寄至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收件人为“宋文川”的邮包。当赵学佛持(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邮包准备离开时,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民警从其邮包里所装的玉器盒子中查获白色块状物品六块,重123克,从赵学佛身上查获0.5克淡黄色晶状物品,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海信cdma手机一部,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品检出海洛因,淡黄色晶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近日有一邮包从云南瑞丽寄至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收件人为宋文川,系假名,电话号码是13650522655,邮包内有毒品。公安机关于2008年1月8日立案。2008年1月1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将赵学佛捉获,当场在其手中查获邮包一个,内装毒品海洛因123克,黑色铁盒一个,内装毒品冰毒0.5克,身份证一张,诺基亚手机一部,海信手机一部,内有短信息若干条。 2、提取笔录证实,2008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民安园5号附近从赵学佛处提取邮包一个,寄件人姓名为宋瑞琦,电话号码是15(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969054457,地址为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内件品名写的是“玉器”,数量是“12件”,保价金额是“伍佰元”,收件人姓名为宋文川,电话号码是13650522655,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从赵学佛手中提取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从赵学佛左边裤包提取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为15310099682;从赵学佛上衣右边外包提取一张姓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从赵学佛上衣左边外包提取一个黑色的铁盒子,内装有两小袋用透明塑胶封口袋装的可疑毒品;从邮包内的六个带有“缅甸珠宝”字样的棕色盒子内提取到六块用塑料膜压制成方块状的可疑毒品;从当场查获的赵学佛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收件箱内提取短信5条,发件箱内提取短信6条。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学佛处扣押可疑冰毒两包0.5克(淡黄色晶体状);可疑海洛因六块123克(白色块状);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的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 4、通话清单证实,“东哥”手机15823404080与赵学佛手机15310099682在2008年1月10日15时12分至16时41分之间有五次通话记录,13650522655手机与邮递员小灵通02363192608在2008年1月10日15时59分至16时40分之间有五次通话记录。 5、毒品称量笔录证实,2008年1月10日,禁毒总队二支队民警当着赵学佛的面对其持有的邮包内白色方块形状的毒品六块进行称量,净重123克;对其持有的淡黄色晶体状毒品两包进行称量,净重为0.5克。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所送的检材中1号(海洛因123克)检出海洛因;2号(冰毒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7、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持卡人周鑫,卡号4367423761021146373,在綦江支行营业部有多次现金存入记录;持卡人陈安容,卡号4367423763661417742,在綦江支行营业部有多次现金存入记录。 8、证人胡强证言证实,他是重庆市邮政局特快室职工。2008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投递业务,负责将一个从云南瑞丽发至重庆的邮包送给收件人宋文川,收件地址是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他骑摩托车到中山一路171号27-17和信大厦后,用小灵通63192608打邮包上的收件人电话号码,对方叫他把邮包送到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口子边。他到了地母亭,其间他们还通过几次电话,看见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走过来领邮包,他叫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出示的身份证姓名为宋文川,与邮包收件人一致,对方签字后将邮包领取。他正准备骑车走的时候该年轻人抱着邮包被便衣警察抓了。 9、被告人赵学佛供述,2008年1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在南坪鑫杲旅馆206房间时,“东哥”用手机15923404080给他的手机15310099682打电话,叫他到渝中区解放碑七星岗业城花园旁的地母亭办事,他坐出租车到地母亭后,“东哥”叫他到业成花园民安园5号10楼去。他坐电梯到了10楼,在楼道里,“东哥”给他一部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3650522655,还有一张姓名是“宋文川”的身份证,让他带着手机和身份证到楼下地母亭入口处取一个邮包,并叫他打63192608电话跟对方联系,如果需要签字的话,就签身份证上的名字。他不认识宋文川这个人。下楼后他用号码为13650522655的手机拨通了63192608,对方没有说话。这时,他看见地母亭入口处有一个邮递员拿着一个邮包向他招手,他走过去,邮递员问他是不是来取包裹的,他说是,邮递员让他出示身份证,他就把“东哥”给他的那张身份证递给邮递员,邮递员让他在邮包上签字,他就在邮包上收件人签名处写下了“宋文川”,邮递员把身份证还给他,并把邮包交给他。他拿着邮包准备往民安园5号10楼走,就被冲上来的民警抓获了。他当着民警的面把邮包打开,里面是十二个装玉器的盒子,六个棕色盒子的夹层装有用塑料膜包装压制成方块形状的毒品,一共六块,都是白色的,应该是海洛因,因为他以前在社会上看见过。他2007年夏天通过朋友认识了周鑫,又通过周鑫认识了“东哥”。周鑫和“东哥”关系很好,两人都在贩卖毒品。他因为没有找到事情做,就跟着周鑫、东哥贩卖毒品,按照周鑫、“东哥”的安排送毒品,再把收取的毒资交给他们。有时候是收了钱直接交给他们,有时候是过一段时间存到周鑫的建设银行卡上。他们给他生活费和零用钱,除了报销来回的打车费,另外还给他50或1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东哥”觉得他去取邮包比较安全,联系到“东哥”平时一直在贩卖毒品,他猜想邮包里肯定有毒品。这次“东哥”没有说给他多少钱,但是他知道事成后“东哥”肯定会给他一笔钱。2008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周鑫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存到周的建行卡上时,跟他说“白色的拓拓肉到了,你看有人要没得”。意思就是指冰毒到了,让他联系毒品下家。2008年1月10日,民警抓获他时,除了那个装有毒品的邮包以外,还从他手中查获了一部诺基亚1600手机,号码是13650522655,从他左边裤包内查获他自己使用的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是15310099682,从他上衣左外包内查获一个装有两小包冰毒的黑色铁盒子,这是他1月8日晚上在娱乐场所包房内耍时,吸食后剩下的。民警从他使用的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息收件箱内提取到几条短信。短信“掌舵人,4367423761021146373,01/10/08,02:12:45”是周鑫当日凌晨2点12分45秒发给他的,内容是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掌舵人”就是周鑫,周鑫的手机号码是13896035536、13896035699,住在渝中区达美花园精英年代26-2。周鑫让他往建设银行卡存钱,因为他帮周鑫贩卖过几次毒品,收取的毒资有时是直接交给周,有时候是过一段时间存在周的建行卡上,前后有四、五次,每次都是几百元。短信“掌舵人,富会102包,5克*270,01/08/08,04:34:29”是周鑫在2008年1月8日凌晨4时34分29秒发给他的,让他送5克“k粉到富豪会ktv102包房,收270元钱。短信“掌舵人,送5克沙收200,打13908309786,01/08/08,02:53:19”也是周鑫发给他的,让他送5克“k粉”给持13908309786手机的人,收0元钱。“5克沙”就是5克“k粉”的意思。短信“小胖娃,白色牙千、大龙到老,01/05/08,12:19:53”是“小胖娃”2008年1月5日中午发给他的,意思是“小胖娃”购进的冰毒和“麻古”到货了,如果他需要,可以找“小胖娃”拿冰毒和“麻古”。“白色牙千”是冰毒,“大龙”是“麻古”。短信“13108929342,有果果撒,大事货,01/04/08,22:14:00”是持13108929342手机的人发给他的,问他有没有“麻古”。“果果”就是“麻古”,“大事货”指质量一般。民警从他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息发件箱内提取了几条短信,短信“小妹儿,联系下家卖撒,你自己要也可以撒”意思是让“小妹儿”帮忙贩卖毒品,她自己要吸食也可以找他;短信“川,纯白色雪莲到了”,意思是冰毒到货了,如果需要可以找他;短信“小健,纯白色拓拓肉到啦”是告诉小健冰毒到货了,让小健帮他卖;短信“川,4367423761021146373周鑫”是他发给王川,叫王帮他往周鑫的卡上打钱,后来王川在atm机上转了800元钱到周鑫卡上;短信“川,4367423763661417742陈安容”是他发给王川的,王川从他手里拿了毒品,他让王将钱打到户名为陈安容的卡上。陈安容是他母亲,卡是她办的,但平时他在用。 以上证据均系控方举示,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学佛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佛曾多次贩卖毒品,并接收他人邮寄的毒品海洛因123克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学佛贩卖毒品海洛因123克的事实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采取邮寄方式从外地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系赵学佛所为,或其有指使和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赵学佛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对于抓获赵学佛时在其身上查获的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根据赵学佛的供述,该0.5克冰毒系其前一天晚上吸食所剩,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赵学佛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呈阳性,表明其确实吸毒,鉴于该0.5克甲基苯丙胺数量小,并未超过其吸食量,且与查获的用于贩卖的其他毒品属不同种类型毒品,可不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赵学佛的辩护人提出了赵学佛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学佛供述曾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并收取好处费,该供述能够得到其手机短信内容的印证,其通过接收邮件的方式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123克应当认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赵学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赵学佛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3克、甲基苯丙胺0.5克、海信cdma手机1部、诺基亚1600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江玲 代理审判员张泽兵 代理审判员马成楷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罗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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