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完整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一)历年曾考试题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企业只能有两个合伙人B.合伙协议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主C.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D.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是( C )A.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B.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决定合伙企业解散3.下列关于无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无限合伙企业由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B.无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C.无限合伙人可以选一个代表对外执行企业事务D.无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4.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点是( A )A.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B.企业财产性质相同C.决策方式相同D.解散原因相同5.下列对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B.无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C.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D.无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无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无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无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下列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D )A.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解放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需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C.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2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D.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9.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详尽而言,下列主体中可以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是( D )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B.上市公司C.自然人D.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0.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的要求是( C )A.合伙人申报的出资B.普通合伙人、无限合伙人均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出资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无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D.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无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11.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国际商法之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最佳答案(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_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内容提要:1.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2.合伙法: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各种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有限合伙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商事组织基本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二.个人企业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享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主要从事小型零售,服务业和农业等行业。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出资人对个人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的独立资格在于:1、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2、独立于企业成员;3、独立的财产权利;4、独立的财产责任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1.共同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是一种“人的组合”四、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五、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比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只纳个人所得税,不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要交纳公司所得税,而股东同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1、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2、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内部运作有效性、资金筹措、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
现在公司企业是主要的商事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节:合伙法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合伙企业的利与弊●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跟公司相比)规模一般不大●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不利于集中有效的管理●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不容易造成独裁;●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帐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模块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doc

模块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4模块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即甲只可签订2万元及以下的合同),但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和戊的主张都不成立。
对丁来说,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和戊的主张都不成立。
如果丁向A企业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10万元。
合伙人丁虽已退伙,但(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部分模块实践内容(一)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1、ACD2、A3、ACD4、A5、ABCD6、B7、BCD8、C(二)简答题:略(三)案例分析题答:(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丁不参加当年利润分配,符合约定要求。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最新]《经济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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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
规定的实质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
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修法改定动条向件:。增逐加有
§一16介.0绍8.202 §第三章限h 合合伙伙,即允§许13部
13
1)人员方面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16.08.202 §第三章h 合伙 §10
10
合伙企业的§企特业征的成立以订立
§1、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合伙伙协协议议为为法其律前基提
或基础。
础。没有合伙协议
——意思表示一,致就。不可能成立合
伙企业。
§企业的管理,亦须
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16.08.202 §第三章h 合伙 §12
12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1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 责任者;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 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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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言
§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 活;
§
——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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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
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 但伙有组利织于的§形激信合式—发 用伙—合 等是合伙 优个伙成 势人人员 。集虽的资个责创人任办风心企险和业较巩的固大最合,佳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
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 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 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 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火;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也可 以载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任意记载事项。
3)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稳定。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 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 有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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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
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 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导言
▪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 ——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 ——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
内部凝聚力较强; ——合伙人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
激发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等 优势。
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 佳形式
英美法系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设立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重点介绍合伙企2、业合的伙特企点业设、立设的立程、序合伙企
三业系、的、管财以理及产入与伙事和务123、、、退执合合合伙行伙伙伙。、企企企合业业业的内外伙财部部企产关关业规系系的定 的 的外规 规部定 定关
四、终止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以案说法
➢张山、李斯、王武毕业了,工作难找,于是 三个人想自己创业。
3)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2、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3、关于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可以认为债权、股权属于其
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原则上应当允许。
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其 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 额的合伙人追偿。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2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企业名称:
符合名称规定,且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任”的字样
5)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厂房、设备、人员等等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如: 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稳* 定。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1
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 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
共担风险。
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
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 担)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 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火;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此外合伙协议也可 以载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任意记载事项。 15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 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导言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合伙是 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 可以说它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 企业模式。
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 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作集 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 的目的。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
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
法定条件。逐一介绍
修改动向:增加有限合伙,即允许部分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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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方面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 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地说有当 事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9
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0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 ——意思表示一致。
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 基伙人协商 一致,以协议明确约定。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4
2)书面协议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 体签名生效。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 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 伙人协商一致。
合伙 协议 应载 明的 事项
P46
*
▪ 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7
一、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有两种: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新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该法于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
首先、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
第三、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