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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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庞大,房屋资源相对紧张。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上海市政府实施了经济适用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又有哪些具体的申请流程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符合条件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市户籍家庭,二是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三是在本市参加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四是在本市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另外,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也是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中不得有房产,否则将不符合条件。

一旦家庭符合了申请条件,接下来就是申请流程。

首先,家庭需要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审核通过后,家庭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楼盘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家庭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政策规定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最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完成购房流程。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整个流程需要家庭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数量有限,所以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成功申请到经济适用房。

因此,在申请之前,家庭需要对自己的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总的来说,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相对比较严格,但只要符合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就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顺利申请到经济适用房,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02.16
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2月16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点评:
1.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

2.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2008-2012年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对比
经过此次调整,上海普通住房的总价门槛明显降低。

相比较而言,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或对二手房影响大于一手房。

此次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对交易环节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具体有:
1.契税(买方),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营业税(卖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案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知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如下:
1. 家庭年收入在人均6万元以下,同时资产在限额以内。

这里的家庭成员通常包括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购房者需要腾出相应的房产来满足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年收入和资产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上海实际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2. 对于非上海户籍的申请者,需要符合的条件更为严格。

申请者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者是在沪投资企业近一年纳税记录良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这些条件同样可能会随着上海实际发展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3. 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创业人员,分配标准也不同。

新就业职工对住房的要求很高,因此通常会优先考虑其申请。

而创业人员因为其灵活的工作方式和较大的创造价值,上海通常会支持其租赁住房,不过对于有条件的创业人员,政府也会提供少量住房补贴。

4. 在配租原则上,会有自行租房补贴与住房保障连续排队的规则,如果连续配租经济适用房,则排队时间将会从原来的从签订买卖合同开始算起,改为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册登记时间开始算起。

这样一来,就能避免一些家庭中的成员自行购房后,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替补”进来;同时对将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成员实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措施。

具体的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如果您想获取最新的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般具有本市常住户⼝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年以上。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定年限的劳动或⼯作合同。

在本市⽆⾃有住房或⼈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

2、那申请对象主要向⼯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的经济收⼊已经有所增加,但是在社会⽣活中,并⾮所有的社会经济主体,都有能⼒可以⽀付购屋的价款,故⽽我国修建了等类型的房屋,此种类型的房屋享有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共同申请⼈)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应当共同⽣活,并具有法定、或者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员:(⼀)配偶(需满 1 年);(⼆)⽗母、⼦⼥与祖⽗母、外祖⽗母,祖⽗母、外祖⽗母与⽗母双亡的孙⼦⼥、外孙⼦⼥;(三)兄、姐与⽗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偶应当⼀同申请;(⼆)年满70周岁的⽼⼈(孤⽼除外)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三)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其⽗母⼀同申请,⽗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四)⽗母后,与⼦⼥共同⽣活的⼀⽅死亡、另⼀⽅不愿与⼦⼥⼀同申请的,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五)离婚⼈⼠,需离婚满 3 年,⽅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共同申请⼈应当书⾯推举⼀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员作为申请⼈代表。

申请⼈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为,视同共同申请⼈的⾏为。

⼆、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受理服务中⼼设⽴窗⼝,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补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首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户籍要求是非上海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的,可提出申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也可以提出申请,一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二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三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四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

其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家庭人口数。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总支出包括生活消费支出、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家庭人口数是指家庭成员的总数。

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住房条件是指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与家庭实际居住人数不相适应的。

家庭实际居住人数=家庭户口登记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数+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数。

家庭无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与家庭实际居住人数不相适应。

最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其他条件是指家庭成员全部为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无住房成员需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年满18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需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且在本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

综上所述,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户籍要求、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住房条件和其他条件。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应有的住房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

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 嘿,你知道吗?2024 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首先得有上海户籍吧!就像你得有钥匙才能打开自家门一样。

比如说老张,他要是没上海户籍,那可就没资格申请啦!2. 收入也很关键呀!家庭人均收入得符合要求才行呢。

这就好比跑步比赛,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终点才有成绩呀!像小李家收入超了,那不就不行咯。

3. 住房困难也是一条重要条件呢!你想想,要是都有大房子住了,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就如同已经有了温暖的被窝,还会去抢别人的吗?王大妈家就是因为住房困难才符合条件的。

4.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得清楚明白呀!总不能乱七八糟的吧。

这就跟一家人要整整齐齐的一样重要呀!比如老刘家,关系明确,这方面就没问题啦。

5. 申请的人还得遵守规定,不能弄虚作假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像考试不能作弊一样。

要是有人乱来,那肯定不行的呀!6. 还有啊,申请过程中得积极配合吧!不能拖拖拉拉的。

这就像参加团队活动,得积极投入呀!你看老孙,积极配合,申请就很顺利。

7. 年龄是不是也得考虑呀?有些规定对年龄是有要求的呢!就好像有些游戏得达到一定年龄才能玩一样。

比如小王年龄不符合,那就没办法啦。

8. 婚姻状况有时也有关联呢!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跟两个人搭伴过日子一样,得明明白白的呀!小张因为婚姻状况不符合,就没法申请了呢。

9. 信用也很重要呀!可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这就跟做人要讲诚信一样重要呢!要是有不良记录,那还能申请吗?10. 最后啊,大家可得把这些条件都记清楚了,一条都不能马虎!这可是关系到能不能住上经济适用房的大事呀!就像要去远方旅行,路线得搞清楚一样。

可别到时候因为不了解条件而错过机会呀!我的观点结论:2024 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明确且必要的,大家要认真对照,符合条件就积极去申请,给自己一个温暖的家!。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2024年是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更加
注重满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介绍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首先,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包括本市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适用房的使用范围,适用房一般是指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之间的房屋,一房一厅或者两房一厅的
结构形式。

三、收入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范
围根据不同的区县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于一定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可
以享受购房优惠。

四、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单身人士,无房或者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

三、摇号公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行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经济适用房
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现场摇号:在公示期结束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会组织现场
摇号活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签人员,中签人员将获得购房资格。

五、选房缴费:中签人员将根据自己的购房资格,到规定的购房地点进行选房,并缴纳购房款。

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手续。

七、入住交付:购房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可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并办理交付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沪房管保[2010]422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作如下规定:一、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国有土地上的新建项目1、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说明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文件: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区级自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对市级统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出具认定文件。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新建项目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供投资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书(意向),并参照单位租赁房的项目要求予以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上海市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2、廉租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获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但支援外地建立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到达一年以上;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房中提蓝桥地区地段等级的批复沪房(94)公字发第1466号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套、增配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沪房地改(1995) 415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改(1995) 767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 677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963号8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取消定金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9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沪房地改(2000)181号1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259号1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1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计算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311号1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1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已故知名专家配偶享受有关房改政策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69号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28号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67号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694号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54号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84号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95号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97号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4)212号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576号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修善和翻建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94号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租赁和购买公有住房享受优待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106号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3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融资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房管保(2008)3号3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06号3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28号3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34号3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0号3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0号4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9号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08号4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4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4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2号4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42号4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4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62号4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3号4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5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02号5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5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5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搞好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4号5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郊县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81号55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91)权字发第8号5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5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5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5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546号6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房地产登记中其他组织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768号6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11号6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276号6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6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6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6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6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6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41号6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7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7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7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456号7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7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498号7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实施意见(一)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7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7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的复函沪房地资(2007)414号7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8)34号7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8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8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8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17号8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99号8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16号8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59号8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8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288号8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303号8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429号9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9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40号9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9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9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9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9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3)522号9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9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9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10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裁决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7)29号10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证人具有的房屋进行类型认定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10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沪房管拆(2009)88号10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沪房管拆(2009)393号10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10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3号10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10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限期延长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01号109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向单位、个人出售的内销商品房不得出售使用权的通知沪房(92)商字发第436号1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11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1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沪房地(1996)741号11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06号11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112号11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177号11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1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899号1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1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5号1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32号1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64号1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212号1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1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26号1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1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及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566号1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1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82号1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1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89号1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528号1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1号13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对象限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40号13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70号13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市(2003)71号13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92号13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13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1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设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14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14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14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8号14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2号14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6号14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02号14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31号14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快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608号14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6号15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101号15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208号15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93号15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526号15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1号15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99号15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15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15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15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160上海市住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其他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结合廉租住房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二)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三)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4)4 住宅设计 (6)4.1 设计原则 (6)4.2 单体设计 (7)4.3 套型设计 (6)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24)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条文说明 (28)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上海市经适房准入标准将放宽至月收入四千元

上海市经适房准入标准将放宽至月收入四千元

上海市经适房准入标准将放宽至月收入四千元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上海市今年将进一步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准人标准。

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有望放宽至4000元以上。

这意味着,上海更多“小白领”将被纳入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的大龄结婚家庭、青年职工等群体,在逐步放宽准入标准后将成为主要受益对象。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8
【相关文献】
1.怎样认识经适房问题多——回答有关经适房疑问与异见之二 [J], 包宗华
2.经适房,如何走好“最后一程”?——聚焦经适房的“割尾巴”问题 [J], 袁业飞;
3.上海经适房“门槛”放宽 [J], 无
4.上海市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J],
5.杭州大幅放宽经适房准入条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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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
供应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
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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