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专业资质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例如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 注册登记:保险经纪人必须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 诚实守信原则: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客户。
4. 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必须签订正式的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客户保护:保险经纪人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必须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6. 保密义务:保险经纪人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7. 监管监督:保险经纪人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经营报告。
8.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纪资格等。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经纪人员,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专业介绍和比较分析,协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三)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四)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协助投保人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六)对投保人表达的意愿尊重,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保险经纪人是保险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在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保险经纪人资格要求作为从事保险经纪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该具备相关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其次,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销售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
二、保险经纪人行为准则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险经纪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该保守客户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保险事务。
此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三、保险经纪人责任与义务作为保险经纪人,他们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当积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产品推荐,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风险和责任。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其所推荐的保险产品负责,及时了解产品的动态,及时向客户提供产品变更的信息。
此外,保险经纪人还有义务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索赔,并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帮助。
四、保险经纪人培训与考核为了不断提高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素养,需要进行持续的培训与考核。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保险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让保险经纪人不断更新知识、增强技能。
同时,对保险经纪人的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和激励保险经纪人的表现。
五、保险经纪人监督与纠正措施为了保证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合规和服务质量,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纠正措施。
保险机构应该设立监察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对行为严重的保险经纪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以保证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环节中,以代理人身份代表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协商的专业人才。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行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二、保险经纪人的资质要求1. 学历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与保险相关。
2. 职业培训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
3. 业务经验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有一定的保险行业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经验。
三、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1. 诚信原则保险经纪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并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独立性原则保险经纪人应以客户利益为前提,不受保险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独立客观地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
3. 自由选择原则保险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推销保险产品,确保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能够自由决策。
4. 保密原则保险经纪人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客户信息。
5. 公平竞争原则保险经纪人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获取客户或损害其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经纪人的责任与义务1. 提供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应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保费等,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 辅助投保保险经纪人应协助客户办理保险投保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所需材料等,并确保客户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理赔协助保险经纪人应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理赔过程中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4. 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经纪人应监督和管理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提醒客户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等相关信息。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人事部,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 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调动等工作;3. 负责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4. 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5. 负责公司内部人事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6. 负责处理员工投诉、争议等事项。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公司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程序:1. 根据公司需求,制定招聘计划;2.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5. 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6. 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录用标准:1. 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素质;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学习能力;4. 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培训内容:1. 新员工入职培训;2. 专业技能培训;3. 综合素质培训;4. 企业文化培训。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效率;3. 团队协作;4. 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1. 工作业绩;2. 综合素质;3. 职业道德;4. 团队贡献。
第五章薪酬福利与劳动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产假、婚假等福利。
保险行业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行业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及目的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中重要的角色之一,其专业性和管理能力对于保险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范本,为保险行业提供参考,并为各保险公司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具体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人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保险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保险经纪人的职责。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管理应重点关注其专业素质及业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险经纪人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资质要求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具备相关保险从业经历,并取得相应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具备扎实的保险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良好的商业道德操守。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接受持续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相关考试,保持其业务能力的竞争力。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寻找适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推荐给客户,并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理赔手续。
第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定期与客户进行保险方面的回访,了解客户保险需求变化,并及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的绩效考核第十条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经纪人的业绩、客户满意度、风险控制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并据此调整保险经纪人的薪酬福利及晋升调岗等。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以便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
第五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约束第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遵守公司的商业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诚实守信,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在履行职责中,不得与本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存在利益冲突,并应主动报告并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保险经纪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1、人事管理规定2、员工考勤管理暂行措施3、员工酬劳、福利待遇暂行规定4、有关员工医疗费管理旳规定5、人事岗位制度6、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措施人事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旳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司员工旳聘任、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配、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我司聘任旳正式工作人员,均称为我司员工。
第四条我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聘任第一条我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我司聘任各级员工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旳聘任,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同意。
△试用及报到第一条新聘任人员经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旳试用,期满合格者方予录取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第三条员工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期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求职表;(二)交登记照片3张(一寸正面免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交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最终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1份或待业证复印件1份;(六)交户口簿复印件1份;(七)交体检表1份;(八)填写报到表1份;(九)企业人事部规定提供旳其他材料。
△职务任免第一条各级主管行政职务旳任免,由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条行政职务任免经总经理核定后由人事部发人事任免文献。
第三条系统内专业技术晋升,由上级业务管理委员会考核核定,由人事部发任免文献。
△调配第一条我司按岗位、职务、职责确定人员分工。
第二条我司基于业务上旳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旳职务或岗位,被调动旳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旳个性、学识和能力,力争人尽其才以到达人与事互相配合,可酌情调整部门内人员旳工作职责,并报人事部立案。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保险行业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作为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对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职责、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
本文将就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加深对这一议题的了解。
一、从业资格要求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是保证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
许多国家都要求保险经纪人通过专业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该行业。
此外,还需确保保险经纪人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保证其在从业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求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与义务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承担着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他们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积极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
同时,他们还有责任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责任与权益,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
此外,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需求、建议、购买保险的情况等信息,以便于后续的服务和管理。
三、保护客户权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中,保护客户权益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制度。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当在推荐保险产品时,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并在明知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时,不得推销该产品。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协助客户解决在保险理赔、保险纠纷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险经纪人应积极予以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监督与管理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督与管理,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从业资格、从业行为和业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违反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保险经纪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惩戒。
2023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2023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引言: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保险市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起到了中介、销售和咨询等多重角色。
然而,保险经纪人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为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适应新形势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资质要求保险经纪人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1. 必须具备法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身份;2. 从业经验不得少于5年,且至少有3年的保险相关工作经验;3. 通过相应的保险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4. 持有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
二、职业行为规范1. 保险经纪人应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忠实、诚信地履行职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2. 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沟通中应保持平等、客观的态度,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行为;3. 保险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其咨询义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并建议客户购买符合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4. 保险经纪人不得向客户隐瞒与保险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佣金情况、业务关系等;5. 保险经纪人不能通过违规手段获取佣金或其他不当利益。
三、重点监管领域1.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并且要求其向客户明示;2. 保险经纪人应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对存在监管违规或失职行为的经纪人进行惩罚,包括警告、罚款等;3. 对于多次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应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4. 加强对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 鼓励保险经纪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监管机构职责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测和调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存在违规行为的经纪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2.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管理;3. 加强对保险经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性;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客户为中心,客户至上;2. 公平、公正、公开;3. 严谨、高效、务实;4. 诚信、专业、负责。
第二章服务宗旨与目标第四条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贴心的保险服务,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实现客户与公司的共赢。
第五条服务目标:1. 提高客户满意度,确保客户权益;2.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4. 增强团队凝聚力,打造优质服务团队。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六条服务态度:1. 热情、周到、耐心,尊重客户;2. 保持微笑,积极倾听客户需求;3. 诚实守信,不夸大产品功能,不误导客户;4. 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
第七条服务内容:1. 耐心解答客户咨询,提供专业建议;2. 引导客户了解保险产品,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3. 协助客户办理保险业务,确保业务顺利进行;4. 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第八条服务流程:1. 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2. 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产品;3. 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审核投保资料;4. 办理保单生效手续,通知客户;5. 定期回访,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2. 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内外各类培训,提升个人能力;3. 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知识、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第十条考核:1. 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对员工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业绩、客户满意度、服务态度等;3. 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晋升等挂钩。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 违反服务规范,损害公司形象;2. 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3. 拖延办理业务,影响客户权益;4.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通用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篇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2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3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5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6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7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经纪人活动。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通过与多个保险公司建立经纪关系,为客户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产品介绍和选择建议;代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办理保险理赔等。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准入条件第五条保险经纪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三)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行业内的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规范。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明确告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诚实信用,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对从客户处获取的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处置客户的保险款项。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经理人和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保险理赔代理职责,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的监管第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准入、从业资格、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涉嫌犯罪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通常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1. 许可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经纪人活动。
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和培训方可获得许可。
2. 诚信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包括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利益、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等。
3. 披露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对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充分和透明的信息,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责任和免责条款等。
4. 保险选择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为其提供适当和合适的保险产品建议,不能将不适合的产品销售给客户。
5. 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管理和维护客户的保险合同,包括及时提供保单、保单续期等服务。
6. 投诉处理: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和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7. 监管和处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维护行业的正常运作。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8086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Brok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精编范文】保险经纪管理规定-范文模板 (3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人及其管理机构,包括自然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活动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表保险购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沟通协调、销售、办理保险业务等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准入与登记第四条【准入条件】保险经纪人的准入条件包括: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登记程序】保险经纪人准备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六条【真实、客观、公正】保险经纪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公正地履行代理义务。
第七条【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经纪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并详细说明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还应当协助消费者办理理赔手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遵守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险公司的合法指令和要求,不得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保密义务】保险经纪人应当保守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不得承诺保证】保险经纪人不得对保险合同的效果作出任何承诺保证,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宣传。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职责】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保险经纪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任职要求及招聘流程。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招聘标准进行选拔,确保选拔出符合岗位要求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录用员工需经过面试、笔试、背景调查等环节,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后,公司应组织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公司业务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岗位技能、业务知识、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员工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考取相关资格证书,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部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第十二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五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表现、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和福利政策。
第六章员工奖惩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创造显著效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处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晋升、加薪、罚款、解聘等。
第七章人员离职与离职手续第二十一条员工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离职员工需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公司财产、交接工作等。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是指对保险经纪人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1. 从业资格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常需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的考试及认证。
2. 业务范围限制: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涉及禁止从事的业务。
3. 诚信守则:保险经纪人需要遵守诚信守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
4. 委任合同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保险产品推介和销售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客户进行真实、准确的产品推介和销售。
6.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经纪人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7. 投诉处理机制:保险经纪人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留相关记录。
8. 经营行为监督: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需要接受监督,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
在具体实施中,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 1 页共 1 页。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与背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交易中充当了重要的纽带和桥梁,对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与准入条件1.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2.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3.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认证;4.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1.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保险经纪行业的相关规范;2.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内容和条款;3. 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 保险经纪人应当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履行与投保人的协议;5. 保险经纪人应当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建议;6. 保险经纪人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借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利益;7. 保险经纪人应当定期更新和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四、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与监督1. 保险经纪人应当注册并纳入监管机构的管理;2.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日常监督,对其业务行为和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3.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4.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五、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经纪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佣金和费用;2. 保险经纪人有权拒绝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3. 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的正本和相关的条款说明;4.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客观、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障方案。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第____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____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____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____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____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____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____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____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8086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Brok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三章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三)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二年以上;(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合资者应当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方合资者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二)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三)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一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二)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三)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三)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四)股东意向书等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各方的机构名称、出资比例、拟定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二)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三)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四)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五)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六)最近三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文。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六)公司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七)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一)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二)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三)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四)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五)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六)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资本金;(三)变更股东;(四)变更业务范围;(五)变更公司名称;(六)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开业批复30日内,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资本金的40%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破产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四章执业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
#13第三十八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员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一)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二)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的现职人员;(三)曾受到刑事处罚者;(四)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五)正处于接受刑事、行政处罚或民事强制措施期间者;(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颁发,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续延手续。
续延时,申请人必须递交有关完成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培训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人员申请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执业证书》和辞职通知书一并交给原授聘保险经纪公司。
该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收到《执业证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
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及其职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三)非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赔款、保险金;(四)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五)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费回扣、佣金或给予其他利益;(六)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七)不如实转告投保人声明事项;(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认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项,提出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七条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再保险经纪活动中,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其开户银行,并应分别开设保费专收帐户和费用往来帐户。
第五十条保险经纪公司对代交的保费、代收的各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应设明细帐,逐笔记录,并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