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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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也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由企业签发的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19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无定义,只是规定了汇票的必要项目。
要遵守《1882年汇票法》,汇票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它应该是由一人(出票人)书面签发的,开给另一人(付款人),要求其对某被记名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支付一定金额。
(二)汇票的绝对必要项目
1.“汇票”字样(Exchange或Draft)
国家之间的措辞差别很大。出口商签发时常叫draft或term draft,但bill或bill of exchange只在买方承兑后叫。
2.无条件支付命令
祈使句,且不可含有特别基金条款和货协相符条款。
3.确定的金额
金额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允许有下列内容:
(1)带有利息记载的
(2)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的
(3)带有支付等值其他货币记载的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抬头”不同,票据的流通性也不同。
(1)限制性抬头:与票据的基本特征流通性相违,较少使用。
(2)指示性抬头:有流通转让性,但必须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具有极强的流通转让性,但丢失后极易被他人冒领。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如为个人代理其委托人签字,需注“代理”字样和自己的职务名称。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项目
如果它们未被记载,不会影响到汇票的有效性。
1.付款日期
主要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何时履行其债务,也用于确定票据权利时效(如《中》: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即期
(2)远期
2.出票地点
依据行为地原则,它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3.付款地点
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也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提示期限、拒绝证书方式、出具拒绝证书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四)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成套汇票
汇票经常被签发一套三联,它们被分别发出,这样就可以在第一联延期到达时,第二、三联能被提示。各联汇票的正面有参考文句将其与其余各联相区分。付款人必须注意只兑现其中一联。
2.信用证出票条款、货运条款
注上更明了,尤其后者便于贴现,因为贴现行为于看到汇票背后交易的证据。
3.担当付款行
当汇票付款人是公司时,为了方便付款,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者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代为执行付款的付款人账户行。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于到期日向担当付款行提示付款。
4.预备付款人
汇票未获得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或付款的对象。跟单托收下,出口商考虑到进口商违约的可能,会在进口地找个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以代为处理货物,那么也由他准备充当付款人。
二、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汇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
银行汇票: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也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商业汇票: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为出票的汇票
(二)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汇票: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只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三)根据汇票是否需要随附其他单据可分为
光票: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随附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四)根据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兑汇票和商业汇兑汇票
1.银行汇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并由银行进行汇兑的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2.商业汇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商业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并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三、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四、汇票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消灭的各种行为。
(一)出票
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均因它才得以发生。
【案例】
2007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最后甲公司胜诉。
(二)背书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有金额不可分性和无条件性。
【案例】
2007年5月4日,M市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万台,每台价格为12000元,货款的总价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货地点为声讯公司,由杰通公司将全部合同标的物送至声讯寻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