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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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审核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处方调配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规定,为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我院处方审核制度。
1、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
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
签名式样应当在我院药剂科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
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药师调剂处方药品前应认真审核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
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⑴、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
判定;
⑵、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⑶、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⑷、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⑸、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⑹、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⑺、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
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并报告医务科。
7、药师在完成处方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