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含培训基地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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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案

为规范我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5号)及《XX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冀卫规〔20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临床输血专业技术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整体水平,推进医疗机构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任务目标

建立全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制订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开展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为全省培养合格的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对象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采供血机构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在岗和转岗技术人员。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负责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二)设立XX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基地的审核、检查,培训学员的业务考核等。培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

(三)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各市临床用血质控中心负责本区培训基地和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全省培训计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备案。

五、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一)培训基地建设

1.根据《XX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基本标准》,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三级综合医院在自评的基础上,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材料(附件2)。省血液中心和驻石省直三级综合医院直接申报(其它省直三级综合医院由当地市级卫生健康委组织申报)。原则上每个地市不超过2家。

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成立我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培训基地承担我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和培训效果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验收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培训基地的数量可根据输血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要不断加强基地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为学员提供便利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培训、考核、评估等情况,确保培训质量。

(二)师资队伍建设

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负责组建培训师资队伍,规范授课管理和授课内容,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定期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输血技术培训师资给予指导和培训。理论知识授课师资资源全省共享,实验技术操作培训师资由各培训基地配置。

六、培训内容

(一)理论知识培训

采用全省统一的“三基”培训教材,内容应包括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人类血型免疫学和遗传学基础及研究动态、血清学和基因学实验操作原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理论知识。

(二)操作技能培训

1.常规红细胞血型鉴定,包括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血型鉴定;

2.疑难血型鉴定;

3.红细胞意外抗体筛查和特异性鉴定;

4.交叉配血试验及结果分析;

5.红细胞试验常用试验技术:盐水法、聚凝胺法、经典抗人球法、卡式法;

6.新生儿溶血病实验室检测(包括孕妇血型抗体效价测定);

7.血小板抗体检测技术;

8.血小板交叉配血;

9.白细胞抗原(HLA)基因分型技术;

10.输血相关其它检测技术。

七、培训实施

(一)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根据全省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全省培训,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省培训工作。编写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制作全省统一培训课件,统筹协调安排理论授课培训师资。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工作。

(二)培训采取集中理论授课与实验技术操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授课不少于28课时,技术操作实践不少于56课时),为全脱产学习。理论授课由各培训基地根据需求协商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安排师资授课,技术操作由各培训基地经过认定的技术操作培训师资负责带教和指导。

(三)学员完成规定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技术操作培训后,统一进行理论及实践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颁发《XX省临床用血培训合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一)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是提高我省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符合培训基地标准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积极申报,确定为培训基地的单位要积极提供财务支持,主动承担培训任务,按要求组织好培训工作,并不断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能力,保证培训效果。

(二)各市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督导,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服务需求,统筹安排好辖区符合条件的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要配合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对本

辖区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结,评估培训效果。

(三)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和各采供血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配置输血科(血库)或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选送输血专业技术在岗和转岗人员参加培训,加快输血专业人才培养和输血科(血库)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临床用血服务能力。附件: 1.XX省临床输血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基本标准

2.XX省临床用血质控中心培训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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