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却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给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
甲方是一家小型设计公司,乙方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合作邀约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为乙方设计一款新的广告宣传图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并交付。
而乙方则承诺在甲方完成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并在合作期间给予适当的宣传支持。
然而,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乙方却多次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不得不多次进行设计调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乙方在这期间并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也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
最终,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因为乙方的种种行为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的显失公平之处。
首先,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频繁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的设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乙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
针对这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并要求赔偿因乙方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甲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乙方的不公平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甲方可以在未来的合作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再次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中还约定,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
首先,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这一比例远高于市场常见的违约金比例。
其次,由于张某是普通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并不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能充分了解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最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向张某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在签订合同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2.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开发商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周边环境等信息,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
此外,开发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也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使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3. 合同解除: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 开发商应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3. 开发商应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4. 开发商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书。
标题,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对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此向您提供以下建议:
首先,合同条款显失公平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一方
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在起草合同时,我
们应该避免设置这类不公平的条款,以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平等。
其次,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显失公平条款,我们建议您进行以下
操作:
1. 重新协商,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尝试修改不公平的条款,
使其更加平等和合理。
在协商过程中,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合同范本进行合理的要求和提议。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重新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寻求法
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评估合
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为您提供合法的建议和支持。
最后,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
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
的地方,务必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服务,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
合同范本专家。
[您的姓名]。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一、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合同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的不知情、不专业或者急迫状态,导致合同条款严重偏向于一方,使得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或损失。
具体表现为:1. 合同条款明显倾向于一方,使对方承担过重的义务或风险。
2. 合同条件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利益。
3.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极不均衡,一方享有过多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4. 合同的履行条件对一方过于苛刻,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案例分析例如,甲方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乙方是一位个体工程承包商。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利用乙方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将工程质量标准设定得过高,同时对违约责任的赔偿金设定了巨额罚金,这可能导致乙方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或损失,那么这份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
五、预防措施为了避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民法典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 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轻易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要求。
4. 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平等的地位,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在买⽅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程,在合同订⽴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中却引发了⼤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 案例说明2001年3⽉,a公司为建⼚房进⾏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程范围为:“依据⼯程图说完成⼯程⼯作所需之⼈⼯、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等⼀切费⽤。
且报价由各施⼯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程总造价。
本⼯程完⼯后若⽆增减项⽬,不另⾏决算。
”各投标⽅进⾏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建⼯程12188221元,安装⼯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单位为获得该施⼯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的投标报价压低⾄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房⼟建和安装⼯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抬⾼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见,2001年12 ⽉4⽇,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审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审认为双⽅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持。
⼯程其余部分双⽅应按实际发⽣的⼯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25⽇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向b公司⽀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程造价按实结算。
⽽⼆审认为《合约书》是双⽅真实意思的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
然而,在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时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条款的不对等。
在一些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会制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忽视了承包人的权益。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发包人享有合同变更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承包人在合同变更时的权益保障。
这种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使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其次,工程款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在一些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规定较为严格的付款条件,如分期付款、银行保函等,而付款期限却较长。
这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此外,合同中可能未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机制,导致在工程变更或材料价格波动时,承包人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分配不均。
在一些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将较多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而对自己的责任规定得较为模糊。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未明确发包人在这些方面的义务。
这种不均等的责任分配使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承担过大的压力和风险。
针对上述显失公平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措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变更、黑白合同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承包人的权益。
此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工程价款的支付、工期延误等。
为避免显失公平的合同情况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不公平的合同5篇
不公平的合同5篇篇1不公平的合同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使得另一方在合同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出现,给弱势群体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不公平的合同可能包括对价格、服务质量、责任范围等方面的不公平条款,使得消费者、员工或其他合同参与方处于劣势地位。
不公平的合同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信息不对称,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利用自身优势订立合同,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款;二是合同条款过于苛刻,一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严苛的规定和惩罚措施,而另一方则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三是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利用垄断地位或壁垒性条款,使得另一方难以选择其他合同方案。
不公平的合同对被影响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在消费者领域,一些商家为了追求暴利,采用欺诈手段和不公平条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损害。
在劳动关系中,一些雇主可能利用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剥削员工的劳动价值,违反劳动法规定。
在金融和保险领域,一些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可能设置隐蔽的费用和陷阱,使得客户在签订合同后后悔莫及。
针对不公平的合同现象,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措施。
例如,美国通过了《不公平、欺诈与虚假广告法案》,禁止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欺诈手段和不实广告。
欧盟也颁布了《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禁止不公平的条款。
中国则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除了法律和监管措施外,教育和信息披露也是防范不公平合同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和合同参与方应提高对合同条款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不公平的合同。
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不公平合同行为的监督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不公平的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同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管,防范不公平合同的出现,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
劳动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保障雇员与雇主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是平等公正的。
有些合同因为某些条款的设置,可能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范本来探讨这一问题。
我们来定义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这样的合同往往包含对一方极为不利的条款,或者明显偏向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分析这种情形。
假设有一份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加班,且不提供任何加班补偿。
该合同还规定员工若未能完成由雇主单方面设定的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合同条款对员工的不公平。
无条件的加班要求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个人时间,而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则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
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和高额罚款的规定,无疑给员工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经济负担,这显然不符合合理公正的原则。
面对这样的劳动合同,员工应该如何应对呢?员工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员工应尝试与雇主进行沟通,争取修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雇主坚持不修改这些条款,员工可能需要考虑是否愿意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甚至可以选择不签署这样的合同,并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工作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可能导致雇主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雇主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也应考虑到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企业形象。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成为纠纷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李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李某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订合同后,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10000元。
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属于缺乏判断能力。
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因此,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
2. 撤销合同的请求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价格条款显失公平,符合撤销合同的时效要求。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缺乏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购房合同。
四、结论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表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避免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遭受损失。
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购房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简单来说,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另一方则极为有利,以至于该条款在实施时会导致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如果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索赔,即使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这样的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 平等协商: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每一条款都能得到双方的认可。
2. 明确风险分配: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种风险的承担方。
例如,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明确哪一方负责承担损失,而不是一概而论。
3. 合理设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
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都可能被视为不公平。
4. 保障知情权:双方应当有权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
信息的透明是保证合同公平的基础。
5. 提供变更和解除机制:合同应当包含变更和解除的条款,以便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而不是让一方承受不合理的损失。
6.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最好能够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
7. 案例参考:可以参考已有的典型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以此为依据调整自己的合同内容。
8. 监督和救济途径:合同应当提供监督执行的机制,以及在发现显失公平条款时的救济途径。
这样可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合同生活例子
显失公平合同生活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生活例子:
1. 你知道吗,买手机的时候那些长长的合同条款,就像隐藏的陷阱!我那次去买手机,销售员一个劲地说优惠多多,等我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里面居然有好多霸王条款,什么售后维修费用超高,这不是坑人吗?这难道不是显失公平吗!
2. 租房子也会遇到这种情况呀!我朋友就碰到过。
他租房子的时候,合同上写着如果提前退房押金不退,可是那房子老是漏水,房东也不解决,凭什么押金就不退呢?这多不公平啊!
3. 买二手车的时候可要小心咯!有一次我看到一辆车还不错,价格也合适,兴高采烈准备签合同,结果发现合同里写着出了问题概不负责。
哎呀呀,这不是欺负人嘛,哪有这样的啊!这不就是显失公平合同嘛!
4. 还有办健身卡呢,那合同简直了!说什么办了卡就不能转让,可要是自己有事去不了咋办呢?只能白白浪费钱,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嘛,真是让人郁闷!
5. 网上那些充值会员的合同也得仔细看。
我充了一个某视频网站会员,才发现一年内不能取消自动续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太不合理了吧!这就是显失公平合同的典型啊!
6. 去旅游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也要小心哦。
我听说有人报团旅游,结果合同里写着好多自费项目,不参加还不行,这不是变相多收钱吗?太可气了,这就是显失公平!
7. 装修房子签合同也不能大意。
有的合同只写了对装修公司有利的条款,对业主的权益保障却很少,这像话吗?这难道不是欺负消费者吗?这绝对是显失公平合同啊!
结论:生活中到处都可能碰到显失公平的合同,我们可得睁大眼,仔细看清楚,别被坑了!。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不公平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损害。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实质不公平:合同中的条款或者行为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对方处于劣势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一方拥有过大的权利或者优先权。
2. 弱势地位:被损害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或者信息不对等。
3. 强制性: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是强制性的,被损害的一方没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议价能力。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合同标准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关系。
4. 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
例如,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揭示信息不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总之,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是指合同中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者行为,且损害了被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这些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
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1. 你看啊,那种租房合同上写着要是提前退房押金不退,这多不公平呀!就好比你买了个东西,突然不想要了还不让退货一样,这不是坑人么?例子就是小王租了个房子,后来工作变动得提前搬走,结果押金一分都拿不回来,这多气人呐!2. 还有那种手机购买合同,里面说人为损坏不保修,哎呀,怎么个才算人为损坏,标准那么模糊,这不就是给咱消费者挖坑嘛!就像说你走路摔了一跤,难道还得怪鞋质量不行?比如小李手机不小心掉地上屏幕裂了,拿去售后被告知不保修,这合理吗?3. 有些合同里写着商家对最终解释权归他们所有,哇,这也太霸道了吧!这不等于在游戏里他们自己定规则自己说了算嘛!就像玩牌的时候人家想怎么改规则就怎么改,咱还咋玩呀?之前小张在商场抽奖,结果兑奖的时候商家用最终解释权来各种推脱,真气人!4. 那种办健身卡的合同,写着办了就不能退费,就算健身房倒闭了也不退,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么!这就好比你上了车,不管车开到哪你都得跟着,多无奈呀!小赵办了张健身卡,结果健身房没几个月就关门了,钱也退不回来,太倒霉了!5. 有些装修合同里会写着如果增加项目要额外加很多钱,这多不合理呀!这就像是本来你只想吃碗面,结果店家说加个蛋就要收你几十块一样。
像老孙找装修公司,中途想加个小柜子,结果被要求加一大笔钱,你说气不气!6. 那种工作合同上写着无条件加班还没加班费,这不是剥削吗?好比你一直在干活却不给你工钱,能乐意吗?小李的公司就是这样,常常让他们加班还不给钱,简直受不了!7. 买保险的时候合同写着好多限制条款,理赔起来特别难,这不是糊弄人嘛!就像说你以为有个保护伞,结果到时候发现根本撑不起来。
之前老王买了保险,出事后却发现没法理赔,这保险买了有啥用!8. 有些销售合同里会写上货物出门概不退换,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就跟买了个坏苹果还不准你退换一样。
比如小陈买了批货,发现有问题,结果商家以这个理由不给退换,这叫什么事呀!我觉得这些显失公平的合同真的太坑人了,咱可得睁大眼仔细看,不能随便就签了呀!。
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公平合同是指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和信息对等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协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不公平的原因,合同可能会显失公平。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包括信息不对称、强势方优势过大、合同条款过于笼统等。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合同谈判阶段,一方可能掌握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从而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优势地位。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可能对该房屋存在的隐患问题心知肚明,但对租户不透露这些问题,导致租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合同的不公平性。
其次,强势方优势过大也是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之一。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相对强势,可以通过压低价格、增加限制性条款等手段对另一方施加不公平的压力。
例如,一些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可能通过拖延付款、调整供货数量等手段限制小型企业的权益,导致合同显得不公平。
此外,合同条款过于笼统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公平。
一些合同条款可能过于宽泛,给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一个就业合同中的离职条款只规定了双方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对方,但并未明确约定离职后续的赔偿或补偿事项,这样就给雇员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而雇主则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而不承担责任。
为解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加强合同的信息对称。
政府可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以保证合同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具有相同的信息基础。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不公平对待另一方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使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另外,加强合同的可执行性也是解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对于违约行为及时制裁,保障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仲裁机构等方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促进合同的平等执行。
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
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聊聊那些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
你可别说,这生活中啊还真不少见呢!先给大家讲个我听说过的事儿,有个朋友小王啊,他想租个房子。
找来找去,终于看到个价格挺合适的。
和房东一商量,那就签合同吧。
结果这合同拿过来一看,乖乖,那上面的条款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里面居然写着如果房子里有啥东西坏了,哪怕是自然损坏的,都得小王出钱修,而且还规定必须找房东指定的维修师傅,价格嘛,那肯定是高得离谱啊!这不是摆明了坑人嘛!小王当时就傻眼了,这哪儿是公平合同啊,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嘛!但没办法,他找了好久房子了,实在疲惫不堪,就咬咬牙签了。
结果住进去没多久,马桶就漏水了,修一下花了好几百,可把他心疼坏了。
你说这合同公平不?一点都不公平!还有啊,我之前遇到过一个买东西的事儿。
去逛街看到个很漂亮的包包,一问价格,也不是很贵。
店老板赶紧拿出个合同让我签,说这是店里规定,买就必须签。
我当时也没仔细看,就直接签了字付了钱。
等回到家才发现,这合同上居然写着如果包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而且不能退货,只能换同等价位或者更高价位的包包,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我花了钱买个东西,质量有问题还不管,哪有这样的道理呀!这可真是让我郁闷了好一阵子。
说到底,这些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子,就是有些人利用别人的不注意或者急切心理,专门搞出来坑人的。
咱可得睁大双眼,好好看看这些合同,别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了。
要是真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合同,咱也不能就这么认了,得勇敢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其实我们在生活中签合同的时候真的要谨慎再谨慎,一定要一字一句地看清楚,不懂的地方就要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
要是万一签了不公平的合同,后面麻烦可多了去了,不仅可能让咱经济上受损失,还会搞得心情特别糟糕。
所以啊,大家以后可得多留个心眼,别让这些不公平的合同给咱带来不必要。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建材,而甲方则承诺按约定价格支付货款。
在合同细节中存在几个显著的问题点。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设定极为苛刻。
若乙方延迟交货,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相对地,甲方延迟支付货款的罚金却微乎其微。
这种不平等的违约责任设置,无疑增加了乙方的经营风险。
合同中对于质量争议的处理机制也显得并不合理。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要承担所有检测费用,并且无条件更换所有疑似问题材料。
这不仅忽略了实际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也无形中增加了乙方的经济负担。
合同在变更和解除条款上设置了严苛的限制。
任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都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需为此支付额外的手续费用。
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乙方应对突发状况的灵活性,并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从上述范本可以看出,一个显失公平的工程合同往往会导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加了一方的经营风险和经济负担;二是可能引发合作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三是长期而言,会损害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行业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民法典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方对合同公平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推动行业内制定更为公正合理的标准合同文本,以减少不公平合同的出现。
3. 增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确保信息的透明度,让每一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4. 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鼓励受影响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合同的公平性是保障合作双方利益、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基础。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显失公平的合同出现,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摘要: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对显失公平合同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并将“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情形之一,但是,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合同法》中都未给显失公平合同一个明确的解释或界定, 由于"显失公平”的含义过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致使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发生后难以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此,需要有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可是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缺乏共识,相关研究也有待深入。
特别是在“显失公平合同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一重要问题上,颇有争议,鉴于此,本文拟对合同显失公平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界定涵义显失公平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现状(一)国外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西方发达国家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基本上遵从主客观统一说,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行政管理意志薄弱,使其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比之于给付,显然为不相称者,该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把显失公平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危难处境、急迫轻率、无经验联系在一起,只有具备这些细节,且合同内容又显失公平的,才可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而在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第一项规定:“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发现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条文在合同订立时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只执行没有显失公平的合同剩余部分,或者用此种方法限制适用显失公平的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显失公平分为实质性显失公平和程序性显失公平两处。
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与市场价格根本不相称的价格或违约责任过于不当。
程序性显失公平,即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由于不能归咎于他自己的原因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
一方由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公平,法律是不会得出合同显失公平的结论的,只有在合同条款明显地有利于一方且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的订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构成显失公平。
法国法中没有使用“显失公平”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合同损害”这一用语。
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损害”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所获利益上严重不等价,而致使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物价格太低,出卖人便遭受了合同损害。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利息规定过高,则借用人一方便遭到合同损害.现代法国由于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损害的规定越来越多,适用范围也在扩大:一是当事人范围的扩大;--是因涉及合同损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范围的扩大,如肥料、种子买卖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有息借贷合同,转让文学作品利用权的合同等.(二)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界定(一) 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但由于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虽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保证当事人都能获利,但法律可以为交易者创造缔约的公平条件。
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
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
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对此,国外立法上已有先例。
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运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
在我国,关于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合理幅度的测定,对于完善显失公平在量上的认定标准均可资引鉴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
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平的目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
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
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第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
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
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
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
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拥有比对方更强大的实力,因此能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虽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许非真实自愿一方请求撤销合同。
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
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对此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原因除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外,还规定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会有多种类型,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形成的显失公平。
作为独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上述类型以外的类型。
2显失公平合同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要准确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还应对显失公平与上述其它类型予以严格区分。
1、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欺诈欺诈他人,主观上多为故意,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但《若干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一方当事人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民事行为还是欺诈民事行为呢?对此,有学者举例区别:“将镀金戒指当纯金戒指卖,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出售,则构成欺诈。
若将一套仅价值200元的涤纶西装标价3000元出售,消费者因缺乏经验而购买则属显失公平。
”这种区分难以服众,因为这两个例子都属于制造假象,隐瞒真象,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属于欺诈。
因此,对于显失公平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可以与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合并,将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情形认定为欺诈,用欺诈行为予以代替,认定其效力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但优劣之分本来就是相对而言,从来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永恒的追求目标,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不变的法则,一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是显失公平的一种构成情形,而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但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会使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