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进一步完善煤炭、钢铁去产能后续工作建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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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进一步完善煤炭、钢铁去产能后续工作建议(最新)
近年来,我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伴随的诸多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妥善解决,防止去产能后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
一、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
在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面临着职工分流安置压力,职工文化水平较低,技术技能单一,职工再就业的难度较大;钢铁企业落后产能企业职工难以胜任新的自动化生产线岗位,分流安置难度大。
因此在去产能过程中,要把职工安置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抓。
(一)制定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并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精准定制职工安置“套餐”。
精心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千方百计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内部退养一批,其他单位分流调剂一批,转型安置一批,外出托管一批,劳务输
出一批,自主创业一批,托底安置一批。
(三)强化社会保障。
在职工分流安置中,政府要强化社会保障的政策落实,对家庭困难、技能单一、再就业难度大的职工,提供公益性岗位,通过加大失业保险等保障资金以及稳岗补贴、转岗培训补助资金的拨付,加强对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二、进一步完善细化配套政策
在实施去产能中,国家和各级政府相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完善企业债务处置办法。
国家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债务问题,提出了实行市场化债转股等政策,但实际执行中,基本上无法解决去产能关闭企业的债务问题。
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对关闭退出的国有煤矿债务,比照执行原国有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对可以明确贷款主体的债务,视为呆坏账予以核销;对不能直接明确债务主体、由集团母公司“统借统还”的煤炭债务,按退出产能占全公司总产能的比例予以核销,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补充资本金或给予财政补贴,以降低集团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二)妥善解决未治理塌陷地问题。
煤矿企业普遍存在未治理的塌陷地问题,矿井关闭后,如果塌陷地不能及时处理,将激化地矿矛盾,造成不良影响。
若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涉及资金量大,企业无力承担。
建议政府针对去产能矿井塌陷地处理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未处理塌陷地进行妥善处理。
(三)合理补贴企业淘汰报废损失。
钢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后,直接面临工序产能配套平衡和淘汰后资产处置问题。
同时,淘汰的落后设施再利用率几乎为零,直接报废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企业新建先进产能以平衡各工序能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同时对淘汰报废的设施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去产能企业转产力度。
淘汰落后产能后,企业必须加快转发展接替产业。
目前,企业转型发展直接面临资金、技术、人才等困难。
要摆脱困境,一方面在煤矿和钢铁生产线关闭后,对可以利用的剩余资产,由企业统一调剂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积极探索转型发展项目,重点考虑发展煤矿、钢铁相关产业项目,利用企业已有的资源,开发建设新项目,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积极帮助企业进行转产发展,对无法转产利用的土地,由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