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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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含屋面、卫生间、阳台、露台、房间和外墙面等)、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系统、给排水管道系统、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及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全部工程内容为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金

1、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

2、承包人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及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并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及档案移交、工程结算手续,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物业运营或管理方确认收齐所有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且无遗留维修项目后,发包人办理质保金支付事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累计保修费用超过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时,超过部分应由承包方承担。

三、质量保修人员

承包人为本工程委派的质量保修负责人为:姓名:,电话。

质量保修负责人接到维修通知后,根据维修事项的紧急性及工作量安排足够工作人员及时维修,保证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事项并达到合格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含屋面、卫生间、阳台、露台、房间和外墙面等)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年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贰年.

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

五、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发包人通知规定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派人完成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完成维修保养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验收,维修工程验收标准为合格。

6、维修保养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含第三方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承包人(责任人)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六、维修保养工期及人员要求

1、维修保养工期

下表为上限维修工期标准。发包人发出维修通知时无特别工期要求时,按下表上限工期标准执行,反之,按通知规定的工期要求执行。

跑水、电梯关人等紧急事件、管道不通等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功能的问题,承包商必须按要求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时限内完成维修整改。

集中交付期及物业移交前,各承包商必须根据项目要求派足够人员常驻现场,满足集中交付期快修及移交前的修缮要求,在移交完成后至质保期结束(且维修完成所有问题前),各承包商常驻人员最低人数详见下表,其它单位参考同类承包商根据需要配置,须满足按及时派人来现场完成修缮为原则,维修工程所需杂工(力工)由承包人根据维修工期、工作量配置。

物业移交后现场常驻维修人员最低配置表

七、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按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配置人员,或不按合同或本协议约定或维修通知的要求进行维修并达到

合同标准,需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质量保修负责人无法联系,或不按通知按时到达现场,或不按通知按时参加会议的,承包人按每发生一次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保修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不按要求签署、签收文件的,承包人按每发生一次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不按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配置人员的,按每个专业、每人、每天400元承担违约金;

4、承包人不接收维修保养通知,或接收维修保养通知后2天内不反馈,或不按维修通知派人完成维修保养,或故意拖延维修保养工期的,发包人可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按经发包人审核的当次维修保养费用的50%承担违约金;

5、承包人不能按维修通知工期要求或合同约定工期要求按期完成维修保养的,承包人按每延期1天承担当次维修保养费用5%的违约金;

6、承包人维修保养工作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以维修总工期(包含返工工期)及原工期要求计算延期时间,承包人按每延期1天承担当次维修保养费用5%的违约金。

7、违约金在承包人应收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八、其他

1、其它规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

售后维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2、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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