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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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部分)(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2010年8月1日执行

目录

1 总则3

2 一般安全措施4

3 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6

3.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6

3.2高压设备的巡视7

3.3倒闸操作8

3.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9

4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9

4.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9

4.2 工作票制度10

4.3 工作许可制度16

4.4 工作监护制度16

4.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7

4.6操作票制度19

5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20

5.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20

5.2 停电20

5.3 验电21

5.4 装设接地线22

5.5 设置标志牌和装设遮栏23

6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4

7 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与维护25

8 变压器、断路器的检修与维护26

9 SF6电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28

10 母线的检修与维护29

11 低压配电装置的检修与维护30

12 电力电缆31

13 盘柜上的工作33

14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计算机监控,通信等二次回路的检修与维护34

15 电气试验36

15.1高压试验36

15.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38

15.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39

15.4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39

15.5 使用避雷器带电测试仪的测量工作40

16 绝缘安全工器具40

附录1 紧急救护法41

1总则

1.1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1.3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态度;

二、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三、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四、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1),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位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1.5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1.6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8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想抵触。

2一般安全措施

2.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电子设备间、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3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2.4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2.5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6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2.7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2.8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2.9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登高工器具应定期检验,试验标准见附录2。

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下”标志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距离。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2.10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带到工作现场。使用工器具的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

2.11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同时立即报告。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发电厂和变电站控制室内应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12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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