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经管规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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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根据中医药管理法的要求,针对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于生产和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事业单位、药店和互联网平台等。

二、生产要求1.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生产资格和GMP认证,并进行定期复核。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比例、使用量和配比,确保配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中药配方颗粒的加工过程应符合传统制药工艺,确保其药效不受损失。

5.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溯源。

三、质量控制2.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和内部质量评估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始终符合规定标准。

3.配方颗粒产品必须进行稳定性研究和有效期评估,制定合理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

1.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产品说明书必须详细介绍产品的组成、功效、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等内容。

五、销售和使用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必须在药店、医院和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经营场所进行,不得在非法渠道销售。

2.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销售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和患者权益。

3.患者购买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必须遵循医师的处方,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用量使用。

六、监督和管理1.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和管理,对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和患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3.患者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这是针对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一套规范,在保障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也能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的规范发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鲁药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切实加强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生产、备案、使用、医保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管理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药监综药注〔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

在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备案,并获取备案号。

用户注册流程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

二、中药配方颗粒在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上市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跨省销售使用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跨省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三、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的填报说明提交,并保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备案号及备案时间、规格、包装规格、保质期、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若有)等。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内容中的炮制及生产工艺资料、内控药品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年,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以
及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
将对《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中药
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旨在规范中药配方颗粒
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
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对原材料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

办法还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进行记录,并质量追溯。

此外,生
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稳定的制剂工艺和生产工艺
规程。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也做出了明确
规定。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对有效
成分含量、重金属、微生物等方面进行检测,并能够提供可靠的检验报告。

办法还规定了产品质量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追溯和风险评估要求,以确
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总体来说,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
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从而保证了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

销售企业和使用者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让更多人受益。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9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9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9日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29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中医药传承和行业规范发展。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二、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三、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

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药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等工作,保障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相适应;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需求,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调整;坚持中西药并重,支持中医药产业创新传承发展。

第四条通过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和使用进行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医保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支付政策、限定支付范围等构成。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统一执行。

第二章目录制定和调整第六条《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环节。

《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申请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二)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属于药品目录收载;(四)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备案;(五)已经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

第八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申报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生产许可以证》正、副本复印件;(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中药配方颗粒已在江苏省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26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研究,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均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要求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加热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一)具备汤剂的基本属性中药配方颗粒的制备,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应与传统汤剂基本一致,即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采用以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浓缩、干燥、颗粒成型等工艺生产。

(二)符合颗粒剂通则有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有关规定。

根据各品种的性质,可使用颗粒成型必要的辅料,辅料用量以最少化为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辅料与中间体(浸膏或干膏粉,以干燥品计)之比一般不超过1:1。

(三)符合品种适用性原则对于部分自然属性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制备成中药配方颗粒。

二、研究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一)研究用样品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所用中药材产地应覆盖品种生产拟采用中药材的道地产地或主产区,每个中药材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批,并对样品批次数量从产地环境条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合理评价,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中药材样品,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格后,制成中药饮片和“标准汤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药监办[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中药颗粒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药颗粒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药颗粒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颗粒的管理与使用,保障病人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药颗粒指按照中医药理论,采用传统中草药和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方法,制成的颗粒状剂型中药。

第三条中药颗粒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质量安全。

第四条中药颗粒的使用应由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医师根据病人病情酌情开具。

第五条医院药房应配备专门管理中药颗粒的药师,协助医师监控患者用药情况。

第六条中药颗粒的购进、储存、配药、发放等都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药品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中药颗粒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八条中药颗粒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所有中药颗粒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中药颗粒的购进第九条中药颗粒的购进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供货,并签订正规合同。

第十条供应商提供的中药颗粒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药品购进人员应对购进的中药颗粒进行验收,检查产品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验收人员应填写验收记录,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药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中药颗粒的储存第十四条中药颗粒的储存应在通风、干燥、阴凉处,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中药颗粒的储存温度应在15℃-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70%之间。

第十六条中药颗粒的储存区域应干净整洁,避免混存其他化学品,防止污染。

第十七条中药颗粒应按不同种类、批号等分类储存,做好出入库记录,确保药物追溯性。

第十八条中药颗粒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定期杀菌,防止细菌和霉菌污染。

第十九条中药颗粒的包装应完整无损,严禁使用已过期或变质的药品。

第四章中药颗粒的配药第二十条中药颗粒的配药应由具有中药配方资质的药师进行操作,严禁非相关人员擅自操作。

第二十一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医嘱,确保配药准确无误。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的通知
一、规范使用中药,坚持安全可靠
1、严格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安全管理规定》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规定的“五不”经营、生产、使用,确保使用中药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安全管理规定》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中规定的每种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安全用量的限制,严格控制使用药量,避免过量或超量使用。

3、落实《中药配方颗粒安全管理规定》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质量安全。

4、执行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限定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使用范围的规定。

上海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尊敬的各位中药配方颗粒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近年来,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蓬勃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中药治疗方式。

为了保障患者就医安全和中药的质量和疗效,我市决定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注册备案制度中药配方颗粒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

注册备案时需提供产品说明书、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检验方法等相关资料。

经核准通过的企业,拥有经营中药配方颗粒的资质。

二、生产监管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和生产过程的卫生规范。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规范的生产操作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同时,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可靠。

三、质量监督中药配方颗粒商品上市后,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将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四、信息公示中药配方颗粒经营者和相关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信息等纳入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更新。

公示系统将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广大患者及时了解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中药配方颗粒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认真遵守上述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临床疗效。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和权益。

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202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一、总则中药配方颗粒是指以中药饮片为原料,经研磨、浸膏、纯化、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颗粒状制剂。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管理,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和质量管理1.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评审。

2.中药配方颗粒的原料药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3.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应合理,确保药物有效成分的保留和稳定。

4.中药配方颗粒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包括质量标准检测、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防止交叉污染和疫情传播。

6.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销售和使用1.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应持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3.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过程中应记录销售信息,包括销售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以便追溯。

4.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应遵医嘱,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使用。

5.对于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在包装上标注警示语,提醒患者使用时注意安全。

四、监督和管理1.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定期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抽检。

2.对于中药配方颗粒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对于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追溯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进行处罚。

4.对于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中药配方颗粒法律法规

中药配方颗粒法律法规

中药配方颗粒法律法规知识一、定义1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二、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1中药生产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药饮片+颗粒剂。

2.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1)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和相关义务,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加强风险管理。

(2)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与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3)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需要自行炮制。

(4)中药饮片炮制、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要求。

(5)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所需中药材,如人工种植养殖的,优先使用来源于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的中药材。

提倡使用道地药材。

(6)按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如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

五、中药配方颗粒品种1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2.备案部门:上市前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省内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

(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2)跨省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如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

3.质量标准主管部门(1)国家药品标准制定部门:国家药典委员会;(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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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辖区一家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这家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设有中药配方颗粒区,其中药配方颗粒是由本地某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入的。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由被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只能在由试点生产企业确定并报当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备案的临床医院使用。

也就是说,中药配方颗粒尚未正式批准进入流通领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笔者可以确定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备案违法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而药品经营企业则存在违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行为,但却无法找到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

法规相对滞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2006年在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根据这一批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药监部门首先要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停止经营使用行为,限期整改。

但是对于整改后再犯的,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于是在上述案例的处理上便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论处;也有人认为,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因为《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已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所以按超范围经营论处就会有牵强之处。

而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则只能对相关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再进行处理了。

产业增长态势急需加强监管毋庸讳言,企业挖掘的是中药配方颗粒高额的利润及可增值市场空间,使用终端则注重其方便、快捷的特性。

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知名中医院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近日,北京市已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畴,部分省市也放开规定,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范围,允许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

随着医院及患者对中药配方颗粒剂的需求呈现明显增长态势,许多企业对此早已作出反应。

产业迅猛增长,随之而来的配套监管与市场规范必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纵观目前的市场与监管现状,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有关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空缺与监管滞后使部门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明确的违法事实,一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二是没有确凿的处罚依据。

《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经管。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经管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由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经管将另行规定。

但迄今为止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试点运行状态,一直未实行批准文号经管,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可以说对该类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许可与经管尚处于不明确状态,从而导致了中药配方颗粒这一品种在监管上缺乏规范与处理依据的尴尬局面。

根源在疗效争议在笔者看来,造成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法律与监管止步不前的原因是对疗效的争议。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单味定量包装,供药剂人员遵临床医嘱随证处方,按规定剂量调配给病人直接服用。

应该说这是中药汤剂改革的一种尝试,提倡者大多强调其在生产、使用、调配、使用上的优越性,认为免去了中药煎煮、浓缩、醇沉等工序,缩短了制备时间,不受煎煮时间的限制,且提取工艺科学、先进,其推广应用不但可以节省中药材资源,而且能够推动中药饮片现代化以及有关规范的完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传统饮片的代用品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无论是从物理还是化学角度考虑,配方颗粒未经pH、温度、不同性质成分共处等物理化学环境影响,不会有“群药共煎”的所有有效成分,或者说按此工艺制备的配方颗粒不会完全包含中医用药要求的有效成分。

无论上述两种论调孰是孰非,作为一名药监执法人员,还是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

一个品种的推广与应用的科学论断,也许不是监管部门能够给出的,但不同阶段的监经管念与措施的相继跟进则是能保证其规范与发展的前提。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经管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经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经管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二○○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经管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经管,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经管。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经管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经管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规范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规范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研究的技术要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规范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工程。

一、质量规范(一)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

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

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实验。

(七)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工程进行检查。

(八)浸出物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

测定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规范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实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规范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规范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规范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编写质量规范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规范中各个工程的理由,规定各工程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实验数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

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规范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

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

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规范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规范;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规范,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资料中。

5、性状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

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实验条件的依据。

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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