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完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对象: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1号)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五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全文。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