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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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1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 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岀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

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

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做好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工作,防止职务消费滋生腐败问题,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消费行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

三、职务消费范围1.工作场所(1)电话费用: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的职员可以通过公司的内外线拨打电话,职务性质的电话费用可以报销,私人性质的电话费用不予报销。

(2)文件送达费用: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办公、参加政务活动时,有必要使用邮件、快递等服务,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3)出差费用:拟进行公务出差,务必提前提交出差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进行费用报销。

(4)公务招待费:在公司开展工作中,与合作伙伴、客户交流工作需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公司的规定安排餐饮或礼物,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各部门不得将公务招待费用作为返点给予合作伙伴和客户。

2.个人消费(1)住宿费:公司负责人可以根据职务需要安排住宿。

因公务需要产生的住宿费用可以报销,私人住宿费用不予报销。

(2)市内交通费用:因公务需要乘坐的市内交通工具的费用可以报销,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3)餐饮费用:公司内部并无固定食堂,员工每天需要自行解决餐饮,因公务需要产生的餐饮费用可以报销,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四、报销流程1.工作场所(1)电话费用、文件送达费用:相关费用由公司前台收到后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相关费用报销申请,并递交相关发票,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2)出差费用:因公务需要产生的车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应提前填写出差报销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购票或预订住宿,归还发票后,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3)公务招待费:负责人按照公司的规定安排公务招待活动,申请人填写相关费用报销申请,并递交相关发票,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职务消费是客观必然发生的成本,职务消费管理是企业应该常抓不懈的工作。

所以,下面爱汇网就为您详细介绍下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 吧!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根据上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总体原则一、统筹考虑。

将职务消费管理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 管控和领导人员年薪制管理相结合,统筹考虑。

二、立足工作。

职务消费管理立足于工作需要,既要确保职务消费的有效性,又要坚持勤俭节约、适度消 费。

三、公开透明。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职务消费的透明化管理,正向引导职务 消费,促进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

第三条 职务消费是指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本办 法所称职务消费具体包括通讯、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业务招待(含礼品) 、差旅和国(境)外 考察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机关部室、中心正、 副职。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职务消费实行综合管理部门与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合作、 密切 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部、财务部、工会、机关工委、审 计部和纪检监察室是职务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完善领导人 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汇总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送领导人员职务消 费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二、 综合部是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 (含礼品) 通讯费、 公务用车使用和国(境)外考察培 训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相关管理细则;负责组织编制相关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 情况;负责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统计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并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 数据;负责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员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样例)

【员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样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XXXX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意见》和中国XXXX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中国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职务消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相应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通讯费及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培训、差旅费等与领导人员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四条规范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人员任何职务消费的费用,均不得在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报销。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使用— 1 —第六条公司领导人员不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

但用于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务活动,车辆和驾驶员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七条公司领导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应与公务有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所属企业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把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休闲等活动。

第三章通讯费及业务招待费第八条公司领导人员的通讯费,按照公司规定的额度,以现金形式发放,包干使用。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是领导人员用于公务宴请、商务工作餐、礼品赠送等公务性招待活动的支出。

公司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用于公务活动,应当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在公司年度招待费预算内,根据领导人员实际公务招待需求,使用公务消费卡结算,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公司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的报销,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出国(境)考察培训— 2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考察培训应按照《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制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具有明确任务和实质内容的考察培训活动。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建工总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工总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工总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纪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要求,切实加强总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保证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6〕69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通知》(国资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建工总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务消费规定”)。

1、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2、职务消费所涉及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单位)、项目部中由公司任用管辖的各级领导人员(含下属各基层单位、分公司、工程项目领导人员),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任用的群工作领导人员。

3、职务消费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四条原则:一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职务消费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做到各项职务消费有章可循。

二是勤俭节约的原则。

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各项职务消费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量入为出。

三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各项职务消费规定要经过企业决策、执行等相应机构审议决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职务消费的内容、标准、程序等要公开透明。

四是规范运行的原则。

职务消费要纳入本单位的管控体系,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4、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因工作需要及其它特殊情况未参加车改的,按原有政策规定由各单位办公室或车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调整、更换、购置新车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并按程序报上级主责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国资委:规范管理央企职务消费 加强薪酬福利管理

国资委:规范管理央企职务消费 加强薪酬福利管理

国资委:规范管理央企职务消费加强薪酬福利管理国资委:规范管理央企职务消费加强薪酬福利管理一、背景由于央企在职务消费和薪酬福利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国资委决定制定此文档,以明确相关要求。

二、职务消费管理1.定义职务消费是指央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因履行职务需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职务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费、招待费等。

2.使用范围央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职务消费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并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准。

3.费用核定和报销央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职务消费费用必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核定和报销。

核定和报销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并保留相关凭证和申请材料。

4.监督和检查国资委将加强对央企职务消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相关费用符合规定并得到合理使用。

三、薪酬福利管理1.薪酬制度央企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保证员工薪酬的公平合理性和透明度。

薪酬制度应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

2.福利待遇央企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休假等。

福利待遇的发放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3.奖励制度央企应建立奖励制度,以激励和表彰员工的优秀表现和贡献。

奖励制度应公平公正,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评选和发放奖励。

四、附件详见附件一:央企职务消费管理流程详见附件二:央企薪酬福利管理规定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资委:全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对中央企业和国有经济的监督管理的机构。

2.央企:全称为中央企业,是指由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3.职务消费:指央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因履行职务需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4.薪酬制度:指央企对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设置和管理。

5.福利待遇:指央企提供给员工的各种福利,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休假等。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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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2013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2013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子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有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即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公司工会主席,下称公司领导。

1.4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公司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1.5 公司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5.1 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1.5.2 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1.5.3 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1.6 公司领导的职务消费纳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管理,视公司当期生产经营情况,在确保正常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标准和总额。

公司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监督。

2 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领导职务消费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台帐;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领导职务消费的预算、核算和管理;纪委办公室负责公司领导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切实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以及《某集团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为厂党政工领导班子各成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一)公务用车。

(二)通信。

(三)业务招待。

(四)差旅。

(五)出国(境)外考察或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职务消费的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车辆。

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二)对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视同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

(三)对企业新购置车辆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未经备案审核的车辆,不得进行购置和办理入户手续。

(四)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对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发放交通补贴;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通信费用的使用按企业相关规定采取定额发放补贴方式。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坚持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业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到所属单位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需住宿的,严格控制入住标准。

不得从事公款消费的洗浴、娱乐等活动。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根据**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公司任职的下列人员:(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公司所属子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海外经理部、项目部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公司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六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不配备专用公务用车;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可相对固定公务用车;公司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在总部现有车辆资源条件下优先保证。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严禁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领导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含非本单位人员)配备专用或相对固定公务用车;不得采取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购置等运行费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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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通信管理第十五条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或者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第十九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条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差旅管理第二十六条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国(境)外考察管理第三十条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企业负责人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订国(境)外考察计划。

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培训管理第三十六条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人参加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预算管理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符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项编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

备案文件由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条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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