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根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XX)16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XX)93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新国资发〔20XX)384号)和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资监管企业是指****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原那么(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表达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效率导向。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确实定以及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及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水平合理。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市国资局根据企业分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相关制度配套和管理标准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原那么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高国资监管企业运营效益和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1. 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确定。
2. 工资总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工作难度等因素,并根据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1.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2.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工作表现进行差异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透明公开,确保员工获得公正待遇。
四、薪酬结构的设计1. 薪酬结构应当合理激励员工,具备竞争力。
2. 薪酬结构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科学设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项目,并合理确定各项目的权重。
3. 薪酬结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薪酬水平。
五、工资总额的监管1.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依法依规进行。
2.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总额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管理行为,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工资、追究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资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以上是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管理公平、公正、透明,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营水平。
八、薪酬管理流程为确保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薪酬管理流程,下面是具体的薪酬管理流程:1. 工资总额制定: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企业经济状况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额度。
2. 薪酬策略设计:根据工资总额,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薪酬策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项目的设定与权重分配。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当前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强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
《办法》紧紧围绕中发22号文件和《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单位。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五)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发布时间:2019-01-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

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工资管理体系,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本文将分别从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作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资管理体系越来越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对工资管理流程的约束不够严格,导致工资过高、人才流失等问题。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正是针对以上问题的整合统一策略,明确工资总额的管理范围,规范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加强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提升工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主要内容该办法设立了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公告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重点介绍如下:1. 管理机制:制定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集体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并规定各企业应设置工资总额决策、协调等专门机构,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科学研究、分析、评估等工作。
2. 考核机制:实施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绩效评估,要评估各企业生产经营和绩效、员工贡献和优秀表现、工资水平和薪酬增长等多个维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3. 公告制度:规定属国有企业应当公开工资总额决策、协调机构、工资总额年度使用和变动情况、员工薪酬等信息,促进对外透明度和监督公开。
三、作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重点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同时,该办法还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依法规范工资管理,避免因工资管理不清晰带来的纷争和抵触。
2. 合理设置工资总额和加强各企业的评估机制,推动生产和经营、劳动关系的改善和升级。
3. 实现对属国有企业薪酬的透明公开,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并规避潜在风险。
诚然,该管理办法仍需履行实际操作效果的逐步考验,但是,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政府管制的进一步强化,将会促使企业改变以传统的政治力量运营企业的模式,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公司治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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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中央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一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五条中央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
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中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六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