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根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XX)16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XX)93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法》(新国资发〔20XX)384号)和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资监管企业是指****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原那么(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表达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效率导向。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确实定以及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及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水平合理。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市国资局根据企业分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相关制度配套和管理标准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原那么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高国资监管企业运营效益和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1. 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确定。
2. 工资总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工作难度等因素,并根据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1.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2.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工作表现进行差异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透明公开,确保员工获得公正待遇。
四、薪酬结构的设计1. 薪酬结构应当合理激励员工,具备竞争力。
2. 薪酬结构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科学设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项目,并合理确定各项目的权重。
3. 薪酬结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薪酬水平。
五、工资总额的监管1.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依法依规进行。
2.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总额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管理行为,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工资、追究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资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以上是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管理公平、公正、透明,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营水平。
八、薪酬管理流程为确保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薪酬管理流程,下面是具体的薪酬管理流程:1. 工资总额制定: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企业经济状况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额度。
2. 薪酬策略设计:根据工资总额,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薪酬策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项目的设定与权重分配。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当前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强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
《办法》紧紧围绕中发22号文件和《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单位。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五)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发布时间:2019-01-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
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工资管理体系,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本文将分别从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作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资管理体系越来越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对工资管理流程的约束不够严格,导致工资过高、人才流失等问题。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正是针对以上问题的整合统一策略,明确工资总额的管理范围,规范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加强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提升工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主要内容该办法设立了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公告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重点介绍如下:1. 管理机制:制定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集体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并规定各企业应设置工资总额决策、协调等专门机构,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科学研究、分析、评估等工作。
2. 考核机制:实施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绩效评估,要评估各企业生产经营和绩效、员工贡献和优秀表现、工资水平和薪酬增长等多个维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3. 公告制度:规定属国有企业应当公开工资总额决策、协调机构、工资总额年度使用和变动情况、员工薪酬等信息,促进对外透明度和监督公开。
三、作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重点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同时,该办法还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依法规范工资管理,避免因工资管理不清晰带来的纷争和抵触。
2. 合理设置工资总额和加强各企业的评估机制,推动生产和经营、劳动关系的改善和升级。
3. 实现对属国有企业薪酬的透明公开,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并规避潜在风险。
诚然,该管理办法仍需履行实际操作效果的逐步考验,但是,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政府管制的进一步强化,将会促使企业改变以传统的政治力量运营企业的模式,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公司治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模板正式风格一、总则1.1 背景及目的根据中央企业工资管理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提高中央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2.1 工资总额的构成(1)基本工资: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表现确定的固定金额。
(2)绩效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金额。
(3)津贴和补贴: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确定的津贴和补贴。
(4)奖金和福利:根据职工的工作成绩和企业的获利情况确定的奖金和福利。
(5)其他收入: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收入。
2.2 工资总额的核定(1)核定机构:中央企业工资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工资总额。
(2)核定依据: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核定。
(3)核定程序:核定部门根据职工的相关信息和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确定最终的工资总额。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3.1 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公平合理,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分配。
(2)奖励原则:对于业绩突出的职工,可以赋予适当的奖励。
(3)保障原则:保障基本工资的支付,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3.2 分配方法(1)固定比例分配: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表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工资总额。
(2)个人核定分配: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职工,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工资分配的核定。
四、工资总额的管理与监督4.1 工资总额的管理(1)工资总额的保密:工资总额应进行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者泄露。
(2)工资总额的记录:工资总额应进行记录,包括工资总额的核定、分配和发放情况等。
(3)工资总额的审计:定期对工资总额进行审计,确保工资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2 工资总额的监督(1)监督部门:中央企业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工资总额的监督。
(2)监督内容:对工资总额的核定、分配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发展动能,支撑构建“一基两翼三新”产业格局,打造世界领先洁净能源化工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资委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和短期<阶段性>合同工等)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3.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境内单位。
海外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执行《企业海外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等制度。
1.4.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总部每年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预算编制、计划核定或备案、预算执行、清算评价以及员工工资水平调控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1.5.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5.1.坚持战略引领。
根据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战略,实行与战略规划相匹配的薪酬策略,引领单位高质量发展,促进战略目标实现。
1.5.2.坚持效益优先。
以提升单位效益效率为前提,与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和科学调控机制,实现员工工资能增能减。
1.5.3.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理顺单位间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员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单位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1.5.4.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健全分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监督责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市场化程度等,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2.管理职责2.1.工资总额实行集团公司总部、事业部(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分级管理模式。
国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今制定
国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今制定引言国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总额的管理对于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企工资总额管理,提高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本办法旨在规范国企工资总额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资法》、《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
2.国有企业是指经国家所有权投资设立,依法独立法人资格,为国家财产和资源配置服务的企业。
第三节定义1.工资总额:指国企年度内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的总金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2.国企: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国家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有相应控制权。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原则第一节公平公正原则1.国企应当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分配。
2.国企不得擅自将工资总额用于其他用途,须妥善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
第二节透明度原则1.国企应当确保工资总额分配的透明度,及时向员工公示工资总额管理情况。
2.国企应当在员工入职时明确告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计算公式,并及时向员工解释工资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节灵活性原则1.国企工资总额的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2.国企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进行工资总额的调整。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计算和分配第一节工资总额的计算1.国企应当按年度统计和汇总员工的工资数据,得出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薪酬的合算。
第二节工资总额的分配1.国企应当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确保工资总额的公平分配。
2.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贡献、能力素质和市场薪酬水平。
第三节工资调整和审批1.国企应当定期评估工资总额的情况,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情况,进行工资调整。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依据《XX 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收入分配关于政策,结合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企业在我公司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进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方案支配并进行有效监控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短期利润共享方案的现金奖励。
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确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所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职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职工薪酬预算保持全都。
第六条我公司依据本方法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七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全都。
第八条企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依照企业负责人、普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不同类别职工分类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本方法所称普通职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为参照,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企业进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7.2.2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增人增资翘尾工资
• 增人翘尾工资=新职工月平均工资×新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工资发放月数)
• 增资翘尾工资=职工月平均增资×增资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增资月数)
• 例1:某国有单位2012年8月份新引进大学生(8月份起薪 )5名,月均工资4800元;2012年7月份8人转正定级工资 月平均增加300元。试分别计算该单位核算2013年工资总 额基数时应单列增加的这两笔翘尾工资。 • 解:增人翘尾工资=4800×5×(12-5)=168000(元) • 转正定级翘尾工资=300×8×(12-6)=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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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 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 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 具体来说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就是上级(集团公司或国资 委)批复的工资总额清算额。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 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 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 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 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 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 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 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 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和相关中央部门关于实施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有关部门授权控制的全国性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全资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企业、金融保险行业、内资企业管理改革,以及被国务院或有关部门临时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
【管理要求】(一)精简管理。
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精简管理工资总额,实行灵活政策和技术服务并行管理。
(二)合理拨付。
合理分配和拨付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把握好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方式和比例,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
(三)节约优先。
强化节约意识,把把紧紧把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财力配置,优先向主要生产、经营费用拨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工资总额管理影响。
(四)精准控制。
企业层面以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部分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中央企业财力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实行按部门、按机构细化精准控制。
(五)严把工资总额关。
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禁止超支补录行为,加大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考核力度,确保工资支出合理、有序。
(六)高效管理。
建立联网管理体系,重点侧重管理数据的完善和准确性,确保精确到账,提高财务决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现高效的企业财力管理。
【保障措施】(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拟定工资总额预算,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精心研究制定工资总额使用方案和使用办法,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
(三)建立考核机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开展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考核。
(四)提高企业财力管理水平,建立精细化、智能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把握工资总额使用事项、使用规模、外购等项目考核情况。
(五)完善员工工资调整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拨付机制,按照规定的财力配置和拨付范围进行拨付、严格执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六)成立联网审批机构,建立多级审批程序,实行全面准确的工资控制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适用于特殊行业或单位。
三、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依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经济运行规律,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2.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绩效;3.鼓励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学历和技能水平;4.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预算编制程序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商定编制任务书;2.收集编制资料和依据;3.制定总额预算分配方案;4.进行工资标准制定和编制;5.编制预算报表及解释说明,进行预算审核;6.企业领导签发预算。
四、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原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执行必须有依据,保障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预算执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3.预算执行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信息公开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企业预算公开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公示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不受外部影响和内部失误的影响。
五、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查。
(三)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当、预算执行不当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三峡集团:承建三座大坝项目集体亮相苏丹 货币
春节期间,由三峡中水电牵头组织实施的苏丹
麦洛维大坝项目、罗塞雷斯大坝加高项目和上阿特
东方航空:执行11.5万航班全力保障2019 年春运
2019年春运从1月21日开始至3月1日结束,共计
40天。通过大数据分析今年春运期间客流趋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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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19 MODERN SOE RESEARCH 现代国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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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 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 法》),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 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 总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 环节决定;在从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
谋势
Trend
郝鹏出席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演示汇报会
日前,国资委党委书记郝鹏在出席国资国企 在线监管系统演示汇报会时强调,建好用好国资国 企在线监管系统,为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资 监管职能转变、增强国资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提供强 有力的信息化保障,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培 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新的更大贡 献。
肖亚庆、任洪斌到黑龙江深入中央企业调研
2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副主任 任洪斌赴黑龙江调研中央企业,了解企业开年之初 经济运行情况、全年生产经营任务安排。肖亚庆强 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时重 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打硬仗、啃硬骨头,以更实的措施推动企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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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增人增资翘尾工资
• 增人翘尾工资=新职工月平均工资×新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工资发放月数)
• 增资翘尾工资=职工月平均增资×增资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增资月数)
链接2:《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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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 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 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 合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 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 具体来说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就是上级(集团公司或国资 委)批复的工资总额清算额。
• 工资总额清算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考核分数÷100±工资总额单列值
工资总额单列值
• 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发上年度工资、成建制转入/转出职工工 资、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经营者绩效增长、上级单位批 复的特别奖励和其他符合国资委规定的项目等。
• 一次性补发上年度工资、成建制转出职工工资、不合理的 工资性支出应直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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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规定
工央企资总额计划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调控作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工资总额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公司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人事处是工资总额计划归口管理部门;4.1.2 负责调控所属各单位工资水平,拟定工资总额计划分解方案;4.1.3 负责总经理奖励基金、安全奖、节能奖的落实;4.1.4 负责工资总额使用的监督检查。
4.2 财务处负责公司工资总额资金筹集。
4.3 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控制工资总额使用,搞活内部分配。
5 管理内容5.1 工资总额的确定及下达5.1.1 工资总额核定由基础构成、单列奖金和绩效挂钩三部分确定。
5.1.2 基础构成包括岗位(技)工资、各项工资内津补贴项目及正常月度奖金,根据所属各单位定员及实际员工配备情况核定。
5.1.3 单列奖金根据公司批准的专项奖励的项目和数额,在工资总额计划中单列。
5.1.4 剔除基本构成和单列奖金后剩余工资总额全部做为绩效奖金,与所属各单位绩效成绩挂钩,根据所属各单位定员及实际员工配备情况核定。
5.1.5 人事处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拟定所属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分解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确定。
5.1.6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一般情况于每年一季度下达,在第四季度根据计划执行情况、股份公司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情况和公司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编制《工资总额(计划)调整表》。
5.2 工资总额的使用5.2.1 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由所属各单位包干使用。
所属各单位在不突破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不违反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奖金管理办法,搞活内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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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中央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一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
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五条中央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
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中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六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