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集团子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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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和国资委有关文件,结合中交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指纳入财务合并报表的各企业(包括境内、境外全部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中交股份对各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双控”的办法。各子公司当年发生的实提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当年发生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突破中交股份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效益导向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的原则。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

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实现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二)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板块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 坚持实行过程管理,做好工资总额的年度预算、季报、年报及工效挂钩的年度清算工作;

(四) 坚持兼顾投资者、企业、职工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和谐、长久、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子公司(包括实行子公司管理的分公司,下同)。

第二章工效挂钩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分为含量内工资总额和含量外工资总额两部分。

含量内工资总额是指与子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含量外工资总额指子公司按国家规定,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可按实际支付数确定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经中交股份批准的子公司内部不适宜实行“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当年新增单位及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的工资总额。

第七条含量内工资总额与当年实现利润挂钩并上下浮动。计算

公式为:

含量内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一)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应提含量内工资总额确定,同时核增上年度新增单位、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实发工资总额及其翘尾工资;

(二) 新增效益工资为子公司与实现利润挂钩新增的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

挂钩浮动比例

工资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

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挂钩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

利润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确定(以财务决算报表统计数为准);挂钩浮动比例为1:0.65。

(三) 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为新增效益工资的分段提取数。当新增效益工资大于零时,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按下列办法分段计算:

1、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含10%)以内部分可全额提取;

2、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的10%-25% (含25%)部分提取50%;

3、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的25%—40%(含40%)部分提取30%;

4、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40%以上部分提取10%。 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为上述四部分之和。

(四) 新增效益工资小于零时,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按新增效益工

资的实际数计算,但减少额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第八条工效挂钩指标基数的调整

子公司内部出现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单位,则按该单位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和实发工资总额分别调增(或核减)子公司的工效挂钩利润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职工总量的快速增长。因职工总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含新增单位、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经中交股份批准同意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则应按人均利润总额核增利润总额基数;

因特殊原因调整利润总额基数的,当年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九条工资总额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的办法。

第十条审核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在劳动工资、财务方面的法规及有关政策;中交股份下达的利润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效挂钩年度结算表;财务决算报表;各项考核指标;劳动工资综合统计年报等。

第十一条结算流程

(一) 各子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预计经济效益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上报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二) 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等部门根据子公司上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工资总额提取情况,结合子公司上报的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数,核定其当年的利润总额基数及工资总额基数。并于结

算前一个月预下达给各子公司。

(三) 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等部门在次年一季度对各子公司工效挂钩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年终结算。

(四) 结算时,各子公司应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及《工效挂钩补充资料表》,由子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章后,报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五) 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子公司完成的各项挂钩指标、考核指标等内容进行审核;

(六) 审核结算后,由中交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批复给各子公司;

(七) 各子公司根据中交股份的批复结果,结合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分别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子公司内部不适宜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单位,经中交股份批准,其职工工资总额列为含量外工资管理,其工资分配制度按子公司现行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是指根据中交股份工资总额增长的整体规划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等因素,组织各子公司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对其进行审核、批复、监督、评价等活动。

第十四条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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