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外部董事如何有效制衡“一把手”?

外部董事如何有效制衡“一把手”?

为保障外部董事的制衡监督功能,董事会表决应采用票决,而不是举手表决。

因为票决能充分表达董事的真实意愿,而举手表决方式则容易“掩盖”董事的反对意见。

外部董事利用否决或弃权方式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制衡方式,必须认真对待文/王宏哲在法人治理监督机制中,外部董事的地位日益凸显。

制衡监督内部董事是外部董事的应然职责。

“外部董事制度的设计来自于外部监督者更优于内部监督者的理论。

”这种来自外部的监督力量不仅“向下”针对经理层,同时“横向”指向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对作为“一把手”的董事长(内部董事)的制衡式监督是公司治理监督的一部分,也应是广义“大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对内部:董事会里的制衡式监督公司治理体系的本质是权力制衡监督体系。

代理是治理的核心问题,监督及其代表的约束与控制成为权力分配和运行的基础目标。

为实现监督之制度目的,从决策权和执行权主体之视角,作为制度的监督被分为两种基本方式:横向的制衡式监督结构和纵向的监察式监督结构。

前者解决的是决策者之间或执行者之间的平等关系中的监督问题,分工而制衡成为基本监督策略;后者解决的是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或执行者内部的等级关系中的监督问题,狭义“大监督”体系就是这种纵向监督的总括,其中,监察是纵向监督的关键方式。

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双层治理结构)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单层治理结构)是制衡式监督的主体,其中监事会制衡的对象是董事会和董事,外部董事制衡的对象是内部董事。

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制衡式监督职权,如对董事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罢免董事的建议权、提议召开甚至召集并主持股东会等。

但在这些抽象的权力背后,由于被大股东或董事会实际上控制的原因,监事缺少行使监督权力的动力或能力,导致监事会的制衡式监督效果并不佳。

尽管2022年12月的公司法修改稿采用了相机治理模式,即公司治理监督主体在监事会和外部董事之间“二选一”,但在此之前,国有企业早已开始了外部董事制衡式监督的探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制度的思考 _20180703_092744

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制度的思考 _20180703_092744
一、职工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一)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二)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三)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四条对试点企业作了界定: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第五条第(三)规定,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2006年3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职工董事作了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 2、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4、担任职工董事应当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6、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7、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8、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9、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五)2006年5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 2、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董事会中职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4、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3)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六)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七)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2、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3、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4、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5、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2011年1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目前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的思考 (一)现行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本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只要求在试点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职工董事。 2、职工董事只能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中产生,其控股股东如希望向企业派遣董事,只能派遣外部董事。 3、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外部董事的选任人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 4、企业设置职工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对职工董事职责权限的思考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相应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规定,但目前在实践中仍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面临许多问题: 1、相关法规和规定仍不健全,亦无配套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这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不设职工董事,或虽设立了职工董事,但其在董事会中比例过低,难以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2、职工董事的产生未能体现民主,无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由于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诉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设立职工董事本意是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但由于在目前的大环境中,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程序即使不合法,亦很难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而一旦根据这种程序产生的职工董事, 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比如国企改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现普通职工诉求的渠道,以及对维护职工权益相关措施实施的监督机制,则职工董事制度将变成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和监事会。 3、职工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序上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职工无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利于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2、规范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主管部门应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明确职工董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等。 3、完善职工董事的责任机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职工董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4 、提升职工董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的能力。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参与决议并投赞成票的职工董事应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首先在广大职工中选举具备一定能力和责任的职工成为职工董事。另外,在获得任命后,应对职工董事进行培训,以便其能更好地发挥董事的职责

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总页数】16页(P18-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目的(一)对于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二)对于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将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作为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

充分发挥非外部董事和经理层在制定重大投融资方案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中应有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三)以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内部改革决策和选聘、评价、考核、奖惩总经理为重点,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完善董事会运作制度为支撑,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精心整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企导人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五条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评价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采取董事会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八条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4),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长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管理机构和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时间:2009-04-02 文章委员会等被授权人。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数量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

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条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积极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妥善处理出资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战略监控,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与速度,防范投资、财务、金融产品、知识产权、安全、质量、环保、法律以及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考核、薪酬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用人、办事等方面权力的制度体系,并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国资委对董事会实施改组。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经董事会授权,可以对子企业董事、监事和不设董事会的子企业总经理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全部资产经营活动,对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重工”)负责.新兴重工选聘或解聘董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董事会的授权第四条在遵循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分权手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对董事长在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及对外借款等特别事项进行如下授权:(仔细对比集团层级手册)(一)对董事长的授权:第五条董事长应及时就上述授权的行使、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备案。

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授权作出调整。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

董事会每年应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包括一次年度会议、一次半年度会议及两次季度会议.对公司上年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季度)计划安排、年中运行情况和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十五日内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新兴重工认为必要时。

第八条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机构或个人要先签署书面提议(应注明会议议题),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二)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将该情况上报新兴重工,由新兴重工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2009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2009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坚持权利和义务、责任相统一,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选聘、激励、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国资委的授权行使有关出资人职权。

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国资委的职责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第九条审核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会实施改组,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予以解聘。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精心整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企导人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五条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评价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采取董事会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八条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4),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长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管理机构和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外部董事和一名内部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确定,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精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该委员会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三)对经理层提名拟聘任的副总经理以下、部门正职或二级单位正职以上(含)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

认真对待“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

认真对待“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

080认真对待“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外部董事召集人是外部董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系统认识并精心完善这一衍生机制,使之成为董事会治理的“阿基米德支点”文/王宏哲迈上公司制轨道后的国企治理命题就转换为公司治理命题。

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之核心,是现代公司治理之普遍共识。

依此,董事会治理就成为公司治理之核心。

董事会治理之关键是解决内部董事对董事会的控制难题。

外部董事制度因此被创造,并寄予厚望。

外部董事召集人是外部董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系统认识并精心完善这一衍生机制,使之成为董事会治理的“阿基米德支点”!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的实践探索“过半数”是外部董事制度力量之来源,因为少数的或单个的外部董事无法对抗拥有董事会资源和公司资源的内部董事集团。

“召集人”作为“过半数”的衍生制度,能起到“画龙点睛”之关键作用。

反观外部董事召集人的产生与现状是研究的起点。

制度探索我国国企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是在对美国公司治理中的“首席董事”/“主持董事”制度移植基础上的创新。

将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和制度引入国企治理领域,使外部制度嵌入本土治理架构,在探索中促进先进制度与本土资源深入融合,不断扎根发芽,最终产生本土化之移植结果,这是新一轮国企的公司化治理取得一系列成果的基础方法论。

“外部董事召集人”第一次出现在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董事会办法》)中,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外部董事未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可以由外部董事轮流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一年轮换一次;也可以由全体外部董事共同推选一名外部董事召集人,但最多不超过3年应当重新推选。

”该条制定目的之一是“推进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试点工作。

”这是董事会建设的“试点探索期”对该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的初步勾勒。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治理结构意见》)在“加强董事队伍建设”部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坚持下列原则:(一)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二)依法维护出责任、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三)科学规划、客观公正原则;(四)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五条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评价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采取董事会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职工代表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附件3),经本人密封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出资人评价董事会,由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厅局职责,结合《董事会评价要点》,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经本厅局签章确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三)听取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根据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初步意见。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坚持权利和义务、责任相统一,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选聘、激励、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国资委的授权行使有关出资人职权。

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国资委的职责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第九条审核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会实施改组,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予以解聘。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已经授权管理制度的草案。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职,并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被授权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

该制度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公司政策、人力资源管理、计划与预算、资金支付、会计、资金、税务、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银行贷款、担保等事项。

制定本授权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集团公司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限力,权责清晰以减少经营风险,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益。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包括集团公司的具体规章、上报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上报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报告及其他申报事项、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议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事问题、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XXX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需经经理层提出方案、董事会履行内部程序、上报股东会或市政府批准审批、审核、核准、核定、审议、备案的重大决策事项,如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营业务设置或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

另外,需经经理层提出方案、党委议事决策的事项包括集团公司捐赠、赞助、扶贫,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员工综合评价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奖惩等事项确定。

三)明确职责,规范文本原则。

在授权过程中,需要明确职责和权限,界定授权事项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条件。

同时,制定并推行标准授权书文本,规范授权书的内容。

四)分类授权,提高效率原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实行分类授权方式,将授权事项分为职务授权和项目授权,通过合理授权提高工作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09-04-02 :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坚持权利和义务、责任相统一,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选聘、激励、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国资委的授权行使有关出资人职权。

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国资委的职责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第九条审核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会实施改组,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决定董事报酬事项。

第十二条组织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代表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职责,包括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评价等。

第十四条批准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并主要从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六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等规定,批准有关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第十七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规定,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审计,并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对公司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股份制改革、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企业重大收入分配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需由国资委批准或者出具审核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条向社会公布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算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

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各董事应当具有不同业务专长和经验。

公司大部分外部董事应当具有大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经历和经验;至少1名外部董事具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者是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至少1名外部董事具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经验。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聘熟悉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的人员(不包括一定时期在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具有法律、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对于已在或者拟在境外开展一定规模业务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从境外大公司或者其在境投资的公司中选聘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推进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试点工作。

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可以由外部董事担任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组织董事会的运作。

外部董事未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可以由外部董事轮流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一年轮换一次;也可以由全体外部董事共同推选一名外部董事召集人,但最多不超过3年应当重新推选。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也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有公司驻地以外人员且必须由董事会决策事项较多的,经国资委批准,董事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由董事长兼任召集人,行使董事会授予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其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其中,提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第四章董事会的职责第三十条对国资委负责,执行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公司和董事会的运作对国资委具有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固定投资、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

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五条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制度健全、运作规的董事会,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十条除应由国资委批准的有关方案外,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决定公司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包括:批准清理整合公司部过多层级、过多数量子企业的方案,批准公司部业务结构调整(包括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方案,批准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对以公司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作出决议,对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辅业改制方案和分离公司办社会机构方案作出决议。

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改革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第四十四条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第四十五条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督导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公司子企业数量较多的,董事会可以选择其中的重要子企业,由董事会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也可仅对行使重要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决定。

董事会选择重要子企业时,应当根据公司子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职工人数等指标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和子企业在公司战略中的重要性以及子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规定的上述职权外,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以把主业围一定金额的投融资项目决定权,一定金额的公司资产转让、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的批准权,授予董事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等被授权人。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围和数量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

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