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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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02] 22 号
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㈠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㈡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㈢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㈣新参加工作首次购买住房人员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上支持,购房时可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的住房补贴款作为购房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
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2000年1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㈠2000年1月起,凡符合货币分配住房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㈡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25年(300个月)满为止。
㈢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㈣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年1月份。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的其它人员2000年1月起计发。
㈤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1999年12月(含12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㈥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㈠中大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元/月、人
註: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
㈡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㈠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㈡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㈢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满二年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改办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㈣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㈤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学校从办理本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㈥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取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待遇发放住房
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㈦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㈧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去世后的教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组织实施
㈠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分配办法,住房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教职工的资格,处理教职工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具体工作。
常设地点:房改办。
㈡学校人事处审核确认教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称、
职务;
㈢学校房改办负责计算补贴金额;
㈣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发住房货币补贴。
八、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房改办申请并统一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㈡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具主管单位房改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单位公章。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在政府财政划拨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列支。
十、符合参加货币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马上上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情况统一通报全市,学校除收回已发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
改办、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从批准实施货币分配方案之月起,我校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式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前,承租校内住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后,校内住房全部按成本租金计租。
十三、各附属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本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中山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批准颁布
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