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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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8223关于中山一院宿舍解析

8223关于中山一院宿舍解析

关于中山一院宿舍天价房租问题的反映尊敬的领导:我们是租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中山一院)宿舍的职工,最近,接到中山一院总务科通知,从2006年5月起按中山一院附一总【2005】22号文的规定收取租金。

以下就有关问题及我们的意见汇报如下:按中山一院附一总【2005】22号文规定计算,今后每月租金将以等比数列逐月递增且不封顶。

以约50平方的房间为例,2006年5月的租金为675元,2006年6月的租金为1350元,2006年7月的租金为2700元,2006年8月的租金为5400元,2006年9月的租金为10800元,到2007年2月时租金已达345600元,这里用汉字来写就是三十四万五千六百元。

……如此类推,一直上升不封顶计收。

如计收天价租金可谓空前绝后。

我们认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理应纠正。

一、宿舍新租金标准的制定罔顾历史,肆意升价,旨在驱赶原户,是谓不合情理。

现租住中山一院宿舍的职工大部份已为该院服务近20年,有的还是退休职工,大多数人员在2000年时达到国家和医院内部享受福利分房的条件,翘首企盼着坐上福利分房“末班车”,不幸被告知单位可供分配的房改房不足,无法惠及这些人员,但承诺提供不能房改的宿舍给我们租用,按3.50元/m2标准收取租金。

同时总务科要求我们签订了其提供版本的租赁合同。

我们考虑到医院的难处,也感谢领导的关怀,从大局出发,不给单位增添麻烦,按照要求签订了租赁合同(总务科尚未退还我们),并入住至今。

虽然坐不上“末班车”,但心存希望:明天会更好。

岂料今天竞盼来一份天价租金文件,真是匪夷所思,难以置信,春天里让人感到刺骨寒心。

目前居住中山一院宿舍的职工约70户籍我们勤勤恳恳工作,由于商品房价格不断追高,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买能力,相对于有幸购买了房改房和经批准不执行22号文的人来说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唯有依靠组织克服困难。

当年我们理解医院处境,体谅领导难处,今天我们也支持医院对宿舍管理实行改革。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计算办法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计算办法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管理处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第三章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第四章科研用房第五章行政办公用房第六章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第七章收费办法第八章其他附件一: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二: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三:中山大学公共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收费标准与计算办法附件四:中山大学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规定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优化公房资源结构,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公房指产权属于中山大学的一切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公共用房和公有住房。

第二条公共用房指学校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的公房资源。

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室与教学实验室、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等。

第三条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对院系实行用房总量控制,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组织实施。

学校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房地产管理处具体实施;院系由院系公房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和调整机关部处、学院(系所)二级单位的公房定额;决定公房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毁计划等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的公共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公共用房总量,制订本单位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用房的调配和管理事务,审核本单位公房维修、装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计划等事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精神及《中山大学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07]21号)、《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07]2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聘用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院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担负领导职能和管理任务的在职在岗固定编制人员。

具体包括:㈠在医院党政管理部门(按照附一[2006]6号文确定的医院行政、后勤处、科室)中的管理岗位工作的专职管理干部。

不包括临床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中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的干部;㈡按照医院人事部门确定的临床业务科室办公室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辅员、办事员;㈢由医院任命、委派到其他经济实体或合作单位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㈣党政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工程、档案等系列,原则上纳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但已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者,若本人要求按管理岗位聘用的,在首聘确定后不得变更管理岗位性质,并且今后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现岗位与其专业技术不相符的人员,原则上按管理岗位聘用相应职员等级;㈤后勤部门除正副科长、党支部书记及干部身份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纳入管理岗位;㈥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岗位,如打字员、总机人员、收发室管理员、导诊员、登记员、资料管理员、收费员、挂号员等均不纳入管理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七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岗位聘用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结合学校和医院的实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的素质,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试点单位,我校所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中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曾授予一届毕业研究生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我校所有招收、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含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以下同)研究生的学科,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1)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2)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1)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2)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第五条授予学位的对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一) 临床医学研究生。

(二) 在职临床医师。

(三) 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六条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标准(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应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硕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一院集体宿舍-周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及报价文件报价单位(盖公章):报价总金额:报价联系人:报价联系人电话:报价日期: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集体宿舍-周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需求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项目要求一、报价人资格: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如营业执照未记载经营范围,同时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单位“登记信息”的打印页面),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报价人须在广东省内设有经工商注册的服务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用户需求书:注:1、除另有说明外,带“★”号条款作为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有偏离将导致其报价无效;带“▲”号条款作为评审时的重要技术参数,如有偏离不导致其报价无效。

2、“甲方”是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周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乙方”是指:报价人/成交人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一、周边住宅小区用户需求1、物业管理范围(1)周边住宅小区物业面积共64336.75平方米,其中无电梯房面积共:33583.85平方米;有电梯房面积共:30752.9平方米。

(随着住宅小区电梯的加装而有所变化)(2)周边住宅小区物业包括执信南路: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69号之一、之二;105号、107号、107号之一、之二;马棚岗:7号、9号、11号、11号之一至之六;13号之一至之六;马棚北: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两年。

服务期间经甲方考核满意度达到甲方要求的。

(2)物业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安保、消防和管理,包括:户外无需搭棚架的墙面、地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天面、地下室等区域。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与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30•【字号】穗府[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

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住房货币分配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

住房货币分配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

住房货币分配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1.实施对象中,“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才能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如果配偶是结婚前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本人是否仍可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及请示市、区房改办,夫妇双方中若一方婚前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这次均不能参加这次住房货币分配。

2.除《方案》规定的夫妇一方或双方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外,还有哪些人员不入这次住房货币分配之列?答:①己领取政府补贴购买商品房(金碧、坚真、锦绣花园)的教职工本人不能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②已参加“模拟房改”,即以房改售房的计价办法购买了现住房,不论是否领取了产权证,均不能再参加这次住房货币分配。

3.夫妇中一方已领取政府补贴购买商品房(金碧、坚真、锦绣花园)的教职工配偶能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答:一方购买政府补贴购商品房(金碧、坚真、锦绣花园),其本人不能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另一方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可参加货币分配。

如双方都领取了政府补贴,则不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能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答:根据市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能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5.关于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发放时间问题?答:我区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时间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第十条说明,即从2002年9月1日算起。

6.关于原广州市教委下放到我区中学的教职工如何填报等相关问题?答:1999年8月30日,海珠区教育局与市教委签订合约,正式接管原市属的25所中学、1所幼儿园。

中学下放区管理后,市教委保证1997年9月29日前进入市教委属学校的教职工均享受福利房待遇,并统一解决1997年9月29日之后至中学下放区管理前,进入委属学校的教职工的货币分配资金。

由于市还未对1999年8月30日前进入到市属学校的教职工的货币发放方式作出明确的操作界定,因此经请示区相关部门,本次这部分教职工的填报暂以下述方式操作:对于原25所市属中学(包括逸景幼儿园)下放区管理前已在册的教职工,如市级工龄有300个月的人员,则不需填写《海珠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对于市级工龄不足300个月的人员均需填写《海珠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与新进人员、漏报人员同等处理),剩余月数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按实际职务填报。

生命科学学院公共用房实施细则

生命科学学院公共用房实施细则

生命科学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使用率的公共用房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根据2016年7月25日颁布施行的《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中大总务〔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命科学学院公房收费细则的制定和实施须经过公共用房管理委员会(简称生科院公房管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工作小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学院公房使用遵循“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教职工应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

第四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院共享的会议室、教室、仪器设备室、养殖室、培养室等不列入教师用房核算面积。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对我院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定额内用房和超额用房,使用人需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1、收费面积计算方法:团队定额总面积=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收费面积=核算面积-团队定额总面积超额面积百分比=(核算面积/定额面积-1)×100%2、收费标准:公用房定额面积内,其收费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由学校全额补贴)。

核算面积超出定额面积并且超额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50%以内的部分,按40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额50%以上部分按50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对于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超出定额总面积50%(含50%)的教职工,学院将逐步减少其使用场地的面积,使其趋向合理;对于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低于定额总面积20%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增加用房面积。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大办〔2013〕28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在《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遵循“明确职责、体现公平、加大力度”的原则,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在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由各代表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大学2013年11月19日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三)研究处理特殊问题;(四)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五)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集体宿舍租赁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为解决东院新入职人员住宿问题,进一步规范院区集体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其周转住房的功能,参照院本部附一办【2008】4号文,结合院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集体宿舍租赁入住条件(一)可申请租赁入住人员1、经医院新录取、录用的研究生、博士后、护理人员等(非广州市户籍);2、已签订用工合同且在市区内无法解决住宿问题的新入职人员;3、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货币分房且本人在市内无住房的老职工(仅限于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员)。

(二)不可申请租赁入住人员1、已购买福利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商品房,以及拥有自有房屋的人员;2、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人员;3、来院区工作或学习已超过一年,且来院区时本人未申请住房的人员;4、已婚、离婚及丧偶且原有住房的人员;5、未与医院签订用工合同的人员。

二、申请租赁入住程序和审批权限1、医院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宿舍:经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包括规格、配置和标准),由后勤科负责落实安排;2、新入职医生、正式护士、合同护士、行政工勤人员申请宿舍:由人事科提出名单及要求,并经管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后,由后勤科负责落实安排,原则上在棠下贺城大厦安排床位,如需连续夜班及工种特殊的(需夜间交接班,如急诊、ICU),若院区内集体宿舍床位充裕,酌情安排入住院区内集体宿舍;3、其它人员(导诊员、收费员、院内其它合同人员)申请宿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科批准,由总务部负责落实安排,原则上在棠下贺城大厦安排床位。

4、放弃租赁集体宿舍后因特殊原因需重新租赁集体宿舍的,需本人书面申请,按《集体宿舍租赁申请表》(附件1)要求填好表格,经批准后可酌情安排宿舍,租金按同等入职年限租金标准收取,并同样按租赁收费规定的相应递增原则执行。

三、床位调配(一)入住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后勤科安排的床位,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床位。

未经后勤科同意,不得私自入住未经安排的床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穗府[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

(一)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审核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998〕332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二)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

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调整计发。

(三)1999年12月3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四)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五)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后勤产业管理科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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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02] 22 号
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㈠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㈡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㈢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㈣新参加工作首次购买住房人员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上支持,购房时可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的住房补贴款作为购房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

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2000年1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㈠2000年1月起,凡符合货币分配住房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㈡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25年(300个月)满为止。

㈢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㈣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年1月份。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的其它人员2000年1月起计发。

㈤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1999年12月(含12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㈥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㈠中大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元/月、人
註: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
㈡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㈠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㈡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㈢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满二年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改办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㈣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㈤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学校从办理本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㈥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取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待遇发放住房
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㈦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㈧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去世后的教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组织实施
㈠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分配办法,住房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教职工的资格,处理教职工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具体工作。

常设地点:房改办。

㈡学校人事处审核确认教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称、
职务;
㈢学校房改办负责计算补贴金额;
㈣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发住房货币补贴。

八、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房改办申请并统一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㈡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具主管单位房改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单位公章。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在政府财政划拨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列支。

十、符合参加货币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马上上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情况统一通报全市,学校除收回已发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
改办、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从批准实施货币分配方案之月起,我校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式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前,承租校内住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后,校内住房全部按成本租金计租。

十三、各附属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本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中山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批准颁布
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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