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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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12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2018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2018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请求赔偿,在总包或分包进行赔偿后,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2014真题】关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B.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相应监管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C.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D.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赔偿后,有权就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追偿E.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赔偿后,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赔偿答案:CD。

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的制定并不会因为一两个人的意见而改变,是遵从行业规则以及实际情况。

本店铺就共同承包的规定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本条所说的“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

在联合承包形式中,由参加联合的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一个单一的承包主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

在联合体内部,则由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以协议约定各自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各方负责承担的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等。

至于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投资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由该法人实体承包工程项目,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则属于该法人实体的单独承包。

不是本条所说的联合共同承包。

二、本条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用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务量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方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方的经济、技术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大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力;对发包方来说,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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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二节讲义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二节讲义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二节讲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概念·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是联合体投标的结果■优点:·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增加中标机会·减少承包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有助于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理,促进企业发展■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2012年真题改编】关于联合体共同承包的说法,错误的是()。

A.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B.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C.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D.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答案】B【解析】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参见教材P93。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3.1 分包的内涵3.2 分包的规定3.3 关于分包的禁止性规定3.4 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界定3.1 分包的内涵3.2 分包的规定【2012年真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B.总承包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作模式,其在项目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我将从相关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相关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承包商可与其他承包商合作,共同承包一个或多个工程标段,也可以将工程标段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最终依法判决执行。

二、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协商,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另外,在合同中也应明确分包商、承包商等关键岗位人员,并约定相应的保密、竞业禁止等条款,以保护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受侵犯。

三、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完成项目的目标。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关的应对措施。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合同的变更和索赔等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是一种灵活、高效的合作方式,但也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努力完成项目目标。

只有在规范操作、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共同承包与分包的成功。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完整版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完整版

I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一、合同的法律特征(略)二、合同的订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三、合同的分类:P114页1.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单务(赠与)3.诺成合同(建筑工程、买卖、租赁等)――一实践合同(保管、承揽、运输合同等)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定金、质押等)6.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实质:特殊的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真题示例】1.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C.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2.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B.有名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C.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D.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3.施工企业根据材料供应商寄送的价目表发出了一个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后因故又发出加急通知取消了该采购清单。

如果施工企业后发出的取消通知先于采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购清单到达材料供应商处,则该取消通知从法律上称为()。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承诺撤回D.承诺撤销4.建设单位按照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负责电梯设备的采购,于是向电梯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两部电梯。

电梯厂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则需要延期10日方能交付”。

电梯厂的回函属于()。

A要约邀请B要约撤销C承诺D新要约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二、要约:(投标)1.要约的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条件视为要约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3.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到达生效撤回――要约生效前一同时或先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不可以撤销之要:1)约有承诺期、表明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2)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准备三、承诺:(中标)P117页1.承诺方式――通知、行为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2.承诺生效――到达生效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8点)【案例】【切记】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1Z3030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3类:1.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3.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口诀】大公二公国,还有外资款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P83页2.重要设备等的采购―单项合用――100万以上3.勘察设计等―单项合同――50万以上4.低于前三项规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口诀】二一添作五;凡事不过三1.涉密或抢险救灾(特殊情况)2.扶贫以工代赈用农民工(政策性)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3.施工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没得选)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P83页4.施工企业有资质自建的自用项目(自己干)5.追加工程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接着干)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P83――84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2.邀请招标:1)向3个以上有能力、资信良好法人或其它组织2)经批准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受自然地域限制的5各方面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费用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的【真题示例】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是()。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评标重要知识点回顾】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3类)(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2019年修改内容项目具体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00+200+400)2019年修改类别标准施工单项合同单项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3.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时间6.关于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7.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要求相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8.开标项目内容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程序■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重点】开标是分水岭9.评标(成员及人数规定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内容评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机构组建方招标人成员(两类人)■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项目内容评标中的■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11.否决投标的情形(视为废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要求提交备选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逾期送达的、送错地方的、未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拒收。

一建法规精讲附答案.ppt

一建法规精讲附答案.ppt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分包的情形(10/11年多选)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擅自分包 主体分包 再分包(注意责任问题)
转包
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禁止转包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0/11单选)
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责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 担的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的认定——就低不就高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07多选/09单选)
答案:BCDE
6.(2011年单选)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正 确的是( )。
• • • • 劳务作业的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进行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可以分包 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答案:A
7.(2011年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有( )。 • •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 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 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 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答案:ACDE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吊销资质证书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与分包的规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缔结,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签署。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同承包和分包建设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建设工程: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由甲方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由乙方负责施工、监理、验收等程序的建筑或工程。

2.共同承包:指甲方与乙方共同组成合作团队,共同合作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责任。

3.分包:指乙方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任务或责任经协商后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二条合作内容1.甲方和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承包特定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为:(具体项目细节)2.乙方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定相应分包单位或个人。

3.乙方与分包单位或个人签订具体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合同副本提供给甲方备案。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 提供项目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1.2 提供项目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工程材料等。

1.3 对乙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1.4 对于乙方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提出改正要求,并要求乙方及时解决。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

2.2 合理安排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安全。

2.3 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工程材料等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

2.4 完成工程验收并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保密责任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敏感信息,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商业秘密,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一建-法规-精讲班-第32讲: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法规-精讲班-第32讲: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Z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知识体系一.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主要类别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三.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四.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五.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一、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主要类别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禁止事项: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按合同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配件、设备,发包单位却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内容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 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等负责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许可范围内对应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五、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历年真题解读【2013年】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B.总承包单位赔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C.建设单位只能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D.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1知识点总结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1知识点总结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1Z30703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三章知识点12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和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

此外,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l)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工程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 (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0)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4.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的; (3)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5.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

除常规业务规定外.还应掌握以下要点:(1)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最新整理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最新整理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1Z302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1.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依法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 P100承接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可以自己干或别人干)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总承包单位可承担项目管理业务(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管理,不直接勘察设计施工);不得再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不得与总承包或项目管理的另一企业有隶属或利害关系;P1012、3段1.总包、分包单位――连带责任12302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P101页l.共同承包――大型、复杂工程2.资质――按等级低的资质3.责任――A、B联合体对各自工程质量负责――内部关系A、B联合体对建设单位――连带责任1Z302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P102页1.工程分包类型: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分包――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一、分包工程的范围1.总承包单位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禁止全部转包――主体结构自己完成2.为保证合同履行: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发包人――同时提供工程付款担保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1.承包单位具有资质――承揽业务不得超越资质――也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2.分包的要求:除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可分包外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建设单位推荐,承包方可拒绝或采用三、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P1041.违法分包: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承揽分包业务――包工头合同未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实施分包的主体结构未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再分包――(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把劳务作业分包)2.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不办理社保――视为转包3.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视为转包五、分包单位的责任: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总承包、联合承包连带责任(不能约定)约定连带责任1Z303024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略)P105页【案例】【真题示例】1.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法律法规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5.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作为一建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工程管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与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一建法规下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的内容要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一建法规下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建法规下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承包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原则。

一建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实施方法,承包方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承包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诚实信用原则。

承包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公平竞争原则。

建设工程承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承包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承包资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保障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原则。

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过程中,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等,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完成。

5. 民主监督原则。

一建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民主监督机制,承包方和监督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监督职责,确保承包过程的透明和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一建法规下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内容要点一建法规下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要点,其中主要包括承包方资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承包业绩评价、承包费用管理和承包责任追究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详细介绍:1. 承包方资质管理承包方资质管理是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建法规规定了各级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才能参与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同时,承包方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维护和更新,确保自身的资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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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法规讲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

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低的借用高的,高的借用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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