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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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权利的几点思考——以华东地区A监狱为例

对罪犯权利的几点思考——以华东地区A监狱为例


罪犯权 利 的历 史发 展
“ 重一奸 之罪 , 而止境 内之 邪 , 此所 以为 治也 ” , 奴隶 社会 时期 , 犯从 来都 是扮 演着 极其 悲惨 的角 色 。 罪 从奴 代法 家韩非所 宣称 : 隶社 会初 期作 为祭 祀 的人牲 , 中 国夏周 王朝 的崇 尚 肉刑 : 古 罪 犯依然 过着 暗无 天 日的 生活 。 到 从
的发 言 :在 看 守所 、 狱等 监管 场所 发 生 自杀等事 件 , 管部 门 “ 监 监
然而 ,人 吃人 的社会现 实” 统 治阶级 与劳苦 大 众之 间不可 调和 “ 和
注 肯定 是有 责任 的” 都使 得 “ , 罪犯 权利 ” 这 个字 眼不 断引起 人们 的 阶级矛 盾 , 定 了此 时罪 犯处境 的 改进 只 是源 自于 统治者 试 图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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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监狱 罪犯权 利 中 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00 - 0 -0 1 0 -5 22 1 )20 3 1
等等 。 刚 刚过去 的 2 0 0 9年对 于我 国 的监管机 关 来说 , 是不平 静 的 帝本 人 审查罪 犯 的罪状 及判 罚 )
论犯 罪 与刑 罚》中提 出 了划时代 的 “ 罪行 法 定” 、 到 的“ 监狱 只应用 作拘 禁 , 不能用 作刑 罚” 但 是 , 些在 当时的历 的 贝卡利 亚在 《 , 这
罪 和 刑 的三 大原 则 ; 国的霍 华 德在 英 史环 境 下均 不可 能 开花 结果 。监 狱 ,作 为彼 时彰 显刑 罚威 慑效 “ 行相适 应 ” “ 罚人 道 主义 ” 英 对于 监狱 的种种 弊端 以及 罪 犯惨 应 、 护阶 级统 治的工 具 , 们从 中更 多地看 到的 是酷刑 厉法 , 维 我 典 《 格兰及 威 尔士 监狱情 况 中》 型 的例 子 便是夏 周王 朝 肉刑 的风 行 , 掌五刑 之法 以厉万 民之罪 , “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

监狱作为执法机构,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同时,监狱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改造,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具体来说,监狱的权利包括:
1. 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
2. 提供罪犯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改造积极性;
3. 提供罪犯劳动的机会,使其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加强其劳动技能;
4.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促进其改造;
5. 有权对罪犯进行调查、审讯、审判和执行刑罚,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6. 维护监狱安全和秩序,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

而监狱的义务则包括:
1.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
2. 严格执行刑罚和管理规定,确保罪犯得到恰当的改造和治疗;
3. 保障罪犯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及时给予救助和支持;
4.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保障狱内安全和秩序;
5. 定期进行罪犯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和生存能力;
6. 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犯罪线索和材料,协助司法程序的进行。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监狱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监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完全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许多措施被采取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首先,监狱系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和起诉过程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权利享受法律代理人的辩护。

他们还有权在法庭上发表陈述,向法官提供证据,并与证人进行交流。

这些程序确保了罪犯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监狱系统为罪犯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条件。

监狱会确保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水,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也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治疗。

监狱条件也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罪犯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以维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外,监狱系统也致力于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提供教育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罪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罪犯在他们出狱后找到工作,重新建立生活。

此外,监狱还采取措施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

监狱会在罪犯之间建立纪律,预防暴力事件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监狱生活中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然而,虽然监狱系统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许多措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监狱条件的不平等和不人道,滥用职权和虐待罪犯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持续的改革和监督。

总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等。

然而,监狱系统仍然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持续进行改革和监督来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1 我 国罪 犯 享 有 的权 利
的 侵犯 他 人 隐 私 。但 是 罪 犯 和 外 界来 往 的 私人 信 件 , 于监 管 安 全 的 出
需 要 . 须 要 经过 监 狱 民 警 的 检 查 . 保 没 有有 碍 罪 犯 改 造 的 信 息 或 必 确 才 而 近 年来 . 犯 的 权 利保 障 问题 已逐 渐 步 进 入 到人 们 讨 论 的 话题 当 违 法犯 罪 信 息 后 . 可 以 交 付 给 罪 犯 , 且 监 狱 人 民 警察 拆启 罪 犯 私 罪 监 中 也 中, 别是 自19 《 特 94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监 狱法 》 的颁 布实 施 以来 , 关 人 信 件 也 是 《 狱 法 》 明 确 规 定 下 来 的 , 不 必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有 罪 罪犯 权 利 的 问题 变 得 越 来越 突 出 , 越 来 越 引 人 注 意 。 从 罪犯 在监 狱 任 。显 而 易 见 , 犯 这 种 与 外 界交 往 的权 利 是 受 到 限制 的 。 也 内的 夫 妻 会 见 同居 现 象 、 罪犯 服刑 期 问 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到 给 罪 到 再 犯 发 放 劳动 报 酬 等 等这 些 在 社 会 上 争 议较 大 的事 例 , 难 看 出罪 犯 权 不 利 保 障 正 在 引 起 公 众 的 关 注 , 其 是 在 注重 人 权 、 重 依 法 治 国的 现 尤 注
【 关键词 】 监狱 ; 罪犯 ; 罪犯权利; 罪犯权利保障
罪 犯 的 概念 在 我 国一 般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义 上 的 罪 犯 是 指 一 是 罪犯 限制 享 有 的呢 ? 主 要还 是考 虑 到罪 犯 的特 殊 身份 , 们 是 被 限 广 他 处 行 切 触 犯 我 国 刑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一 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 据 我 国 《 被 根 刑 制 在 监 狱 特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 于 一 种 封 闭 的环 境 之 中 , 使 这 些 权 利 法》 定 , 规 刑罚 有 五 种 主 刑 , 种 附 加 刑 。主 刑 包 括 管 制 、 役 、 三 拘 有期 徒 时 因 主体 资 格 不 完 全 而 使得 这 些 权 利 不 能 够 得 到正 常 的行 使 。比如 人 刑 、 期 徒 刑 、 刑( 括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行 )附 加 刑 包 括 剥 夺 政 治 权 身 自 由权 . 会 上 的 公 民 的 活动 范 围没 有 约 束 , 去 哪 里 都 可 以 , 需 无 死 包 , 社 想 不 利 、 金 、 收 财 产 等 。凡 被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上 述 列举 的刑 罚 之 一 者 , 罚 没 一 要 经 过 别 人 的 同 意 ( 不 违 反 法 律 、 德 的 情 况 下 )但 罪 犯 就 不 一样 在 道 , 旦 判 决 生效 后 . 法律 身份 便 是 罪 犯 。 狭 义 的 罪犯 是 监 狱 学 意 义 上 的 了 , 们 只 能 在 监 狱 围墙 界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切 活 动 , 有 经 过 监狱 其 他 没 罪 犯 , 指 触 犯 了 我 国刑 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期 机 关 及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批 准 , 不 允 许 私 自活 动 的 , 以他 们 的人 身 是 被 无 是 所 徒期、 期徒刑 . 有 在监 狱 内 接 受 惩 罚 与 改造 的受 刑 人 。 本 文 所 涉 及 到 自 由是 受 到 限 制 的 , 不能 完 全 实 现 。 还 比如 罪 犯 和 外 界 交 往 的权 利 当 的 罪犯 就 是 指 狭义 上 的罪 犯 , 论 的是 在 监 狱 执 行 刑 罚 过 程 中 的 罪 犯 中的 通信 权 . 讨 一般 情 况 下 , 们 和 他 人 的 来 往 信 件 是 受 到法 律 保护 的 , 我 未 经本 人允 许 , 人 不 得 私 自拆肩 , 则 会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就 是 所 谓 他 否 这 的权 利 保 障 问题 。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0 0年 7月
第3 0卷 第 3期
新 疆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un l f lgia oi  ̄cr A a e 0ra Xn } gPl eOf es cdmy 0 a c i
【 司法实 践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邱 萍
( 新疆 司 法警 官 学校 监 所 管 理 教 研 室 , 疆 乌 鲁木 齐 8 00 ) 新 30 2
【 摘要 】 我 国监 狱 制度在 罪犯 权 利保 障方 面 取得 了一定 成绩 , 在 罪犯 的 一些 重 要权 利 、 但 法律 保 障方面 还
存 在诸 多缺 陷 。 申诉权 、 如 控告 检举 权 、 假释 权等 。 需要 进一 步修 改监 狱法 , 细化 行刑 制 度 , 强可 操性 , 增 完
【 文章 编号 】17 - 152 1 ) 30 4-(4 62 19 (0 0 0 - 07 0 ) -
罪 犯权利 的保 障 . 系着监 狱 和社 会 的和谐 稳 关
() 3 积极 参加 政 治 、 文化 、 技术 学 习 ;4 积极参 加 劳 () 动, 完成 生产 任务 。 就第一 点来 讲 , 什么 叫“ 罪服 认

我国罪 犯权 利法律 保 障方面存 在 的 问题
( ) 一 罪犯权 利保 障制度 规 范效 力位 阶低
存 在 罪 犯 权 利 保 障法 规 的 欠缺 与 罪 犯 权 利行 使 内容 广 泛 的矛 盾 , 现 为 : 狱行 刑 法 律 制 度粗 表 监
犯没 有悔 改表 现 , 其 不能 享受应 该享 受 的一些 处 使
侵权 。我 国监 狱法 中规定 了罪 犯 的 申诉 权利 。但 同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滑丽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缺损;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53-04 收稿日期33 作者简介滑丽蓉(6),女,山西临汾人,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界定(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界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广义上的罪犯的一种,是指刑罚的执行在监狱进行的罪犯,其内涵基本可以等同于狭义上的罪犯。

广义上的罪犯,一般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人[1]11。

狭义上的罪犯,即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罪犯权利的立法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诸方面,我国的罪犯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我国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保障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部法规中,对罪犯权利只有少量原则性的规定,如“严禁虐待、肉刑”(第5条);“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第52条)等。

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这部法规中也未单独规定罪犯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劳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监狱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2年2月,公安部以上述“两法”为依据,结合新时期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对罪犯权利有了较多的规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罪犯权利的保护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就有33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基本一致,包括罪犯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二)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物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5号 2005年3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此复。

这里所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是指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对于罪犯不服监狱机关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宜。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界和法学界倾向性意见是,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国家给予保障待遇,属于行政补偿性质。

监狱机关对此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定性为行政确认,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宜。

2、因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赔偿,应当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摘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46集64页作者最高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一、法律保障下囚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囚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刑人的尊严、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丝毫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

其次,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管理中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囚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 囚犯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尊严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囚犯作为公民也值得得到尊重。

因此,在监狱中,囚犯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对待,监管人员应尊重囚犯的尊严。

另外,囚犯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

监狱应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并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冲突。

2. 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囚犯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

虽然在监狱中,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可能会存在一定限制,但监狱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剥夺囚犯表达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合理的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和康复的人权保障除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外,囚犯的教育和康复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囚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

1. 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监狱应为囚犯提供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囚犯的个人发展,也为其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

2. 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在长期的禁闭环境中,囚犯往往面临心理问题。

监狱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帮助囚犯重建自信,改变犯罪行为。

三、人权保护中存在的挑战尽管法律和监狱管理努力保障囚犯的人权,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监狱管理的不规范、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保障囚犯的人权。

1. 监狱管理不规范有些监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监管人员可能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甚至存在腐败问题。

这不仅对囚犯的人权构成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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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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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不可分割性
局限性
特定性
罪犯行使法定权利,并不意味 着可以滥用权利,更不意味着可以 消极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
一、要知道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 和履行的义务的内容。 如:对《监狱法》《刑法》 《宪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等要认真学习,明确 它们的严肃性、特定 性和服刑人员改造的 重要意义。总之,就 是从规范自己的言行 开始。
二、服刑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要依法进行。
如: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时,要在 监狱的管理下依法申诉,不能认为自己 “冤”而采取违法过激的行为,特别要 防止一时冲动而重新犯罪。
案例
三、服刑人员行使权利时不能提出不切实 际的过高要求,不能忘记应履行的义务。
四、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注意 从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 案例
(一)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过当的维权即 是侵权,其行为所损害的实质是社会的公 平正义。 (二)不利于稳定监管秩序。
(三)不利于提高执法质量。 (四)不利于捍卫法律权威。
5
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罪犯应该履 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 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
《四川省监狱服刑 人员行为规范》 《四川省监狱管理 局服刑人员二十 条禁令》
2
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罪犯主要有哪些权利?
3
合法财产不受侵占的权利
罪犯的合法财产包括:入监前的合法收 入、储蓄及其它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入 监后带进监狱的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 改造期间的合法收入和依法应得的合法 财产及劳动报酬、奖金等。
案例

罪犯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

罪犯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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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的 出现 标 志 着惩 罚 权 力 的制 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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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犯 权 利 保 障现 状

明 的进 步 发 展

监 狱作 为 国家专 门行刑机 关


罪 犯 的 人 身 自由 因 犯 罪 被 限 制 或 剥 夺
从 而 在 人 身权
施 惩 罚 改造 的 同时



为 了促进


监 狱不 得 收监


法 律 文件不 齐全或记 载有 误 的
监狱

监狱 采取 了

系列 刑 罚

不 予 收监
此 即 从 制度 上 保证 了 监 狱 只 能 对 犯 了 罪

并经
变 更 的方 式 : 通 过 减 刑 调 动 罪 犯 改 造 的 积 极 性
殊 情 况 不 适 合继 续 在 监 狱 服 刑 的罪 犯
收稿 日 期 : 2 ()0 9 ( }2 作者简 介 : 刘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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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江 苏兴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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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省 司 法 警 官 高等 职 业 学 校 助 教 法 学 硕 士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TUDYONPUBLICS ECURITYANDLAW
法 权 利 的尊 重 和 保 护
对 罪 犯 依 法 享 有 的人 身 权 利 和 与 人 身

的 享 有 上 与普通 公 民 不 能 相 齐 并 论 的权 利 以 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一)加强监狱对罪犯权利的认同1.加强罪犯对权利与义务认知培养根据《监狱法》第六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可知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

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是对罪犯改造是有非常大意义,可以让罪犯明白在监狱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也能让罪犯明白自己应该怎样合理的行使自己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罪犯便越明白监狱对他改造的意义,使罪犯可以积极的投身到改造中,这样就会极大的降低监狱民警的改造压力,同意的当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也可以反过来监督监狱人民警察,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更加规范。

2.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在监狱工作时,监狱罪犯会经常会去试探民警的性格、脾气,总想着摸清民警的底细,所以刑罚执行工作是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好面对罪犯所有试探,并且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心理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民警在监狱工作时可以处理很多突发事件。

同时,监狱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警察的教育培训,坚持将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要让监狱警察明白自己面对的什么样的一群人,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这群罪犯,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也可以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的安全,往年那些牺牲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是对罪犯的认知不够,随着长时间在监狱的平淡导致这些监狱人民警察放松了对罪犯戒备心,所以才出现这一桩桩悲剧。

[[1]](二)为罪犯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以罪犯权利保障标准不高于社会大众人权制定法律法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监狱建设和管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罪犯的权利保障也有很大的提升。

在普通社会公民的权利基本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罪犯的权利保障水平却是随着监狱的发展得到了提高,但这样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提高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罪犯权利保障的标准要是高于社会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的话,监狱对罪犯起的惩治就毫无意义,也根本起不到刑罚的预防作用。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实践中,监狱在进行狱政管理时涉及相对人权利受侵犯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作为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的日常考核、计分考核等,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狱政管理违法行为。

对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途径:提起申诉或控告,申请行政复议。

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罪犯权利的救济途径基本上千篇一律,提起申诉或控告。

至于向谁提起,由谁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哪些事项可以提起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例如,江苏省监狱系统狱政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加、扣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辩,负责考核工作的干警应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广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奖惩不服,可以在宣告奖惩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审批部门自收到复议之日起10天内应认真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浙江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和办事程序中规定:“如罪犯对加、扣分不服的,允许其在知道加、扣分之日后的三日内向考核组提出申辩,考核组应在接到申辩后的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有的直接称复议,有的只是说申辩。

这既说明了救济的单一性,也说明了救济的不统一性。

我们应当建立一整套行政救济制度,对狱政管理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建立多种救济途径,以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

1.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

诉冤,从文义解释看,是指倾诉冤屈。

罪犯诉冤制度是指罪犯可以就监狱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监狱内部有关专门监督机关控告和抱怨的一项制度。

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纠正和消化的办法。

比如残酷的和非正常的惩罚、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处理问题时没有遵循应有的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涉及言论自由、隐私、宗教活动等行为,罪犯都可以通过诉冤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关罪犯诉冤的程序,可作如下考虑:首先,监狱内应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罪犯控告和抱怨的机构,而且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

其次,对于罪犯提起的方式,为防止监狱干警扣压抱怨和控告,可以向专职人员直接报告。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规范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工伤补偿工作,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办理罪犯工伤补偿业务。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

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

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机关 行 政 赔 偿 、 事 赔 偿 办 法 》 定 , 狱 及 其 民 警 因职 务 侵 权 刑 规 监 行 为损 害 罪 犯 人身 、 产 权 的 , 犯 可 以依 法 获 得 刑 事 赔偿 。 这 财 罪 些规 定 是 罪犯 最 具 现 实 性 的救 济 制 度 。
二、 完善 我 国 监狱 中罪 犯 权 利救 济 措 施
处 理 的 申诉 和 控 告 , 以及 涉 及 言 论 自 由 、 隐私 、 宗教 活 动 等行 为 , 罪 犯都 可 以通 过 诉 冤 制 度 来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 权 益 。有 关 罪 犯 诉
港特 区 《 狱 条 例 》 《 化 院条 例 》 《 教 中 心 条 例 》 法 例 、 监 、感 、劳 等 附
个 方 面 的 相关 规 定 .一 是 罪 犯 对 监 狱 民警 在行 刑 中侵 犯 其 合 法 权 利 的行 为 可 以提 出控 告 ,监 狱 应 当 及 时处 理 或 转 送 检 察 机 关
处 理 。 察 机 关应 当将 处 理 结 果 通 知 监 狱 : 检 二是 罪 犯 对 生 效 判 决
目前 共有 2 5间惩 教所 院 ,其 中 ,有 5间 低度 设 防 、 3间 中度 设 1 防 、 高度 设 防 监 狱 , 外 还 有 1间越 南 船 民 羁押 中心 。 据 香 6间 另 根
和 没 收 、 理 问题 时没 有 遵 循 应 有 的 适 当 程 序 和平 等保 护 、 误 处 错
犯权 利救 济 作 了多层 次 、 方位 的 规 定 。 多 关键词: 罪犯 权 利 救 跻 ; 冤 制 度 ; 视 制度 诉 巡


基 于现 行 监 狱 法 等 刑 事 法 律 及 相 关 制 度对 罪犯 权 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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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摘要:随着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现行的《监狱法》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某些条款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什么是罪犯权利、我国目前对监狱中罪犯的权力保障状况以及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路径选择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监狱;保障人权;罪犯权利
一、罪犯权利概述
1.罪犯权利的概念
罪犯权利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理解,广义的罪犯权利指所有具有服刑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各种刑罚的一切罪犯。

狭义的罪犯权利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以监狱为主体的专门的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

本文中,罪犯权利是狭义概念,限于以监狱执行刑罚为主体的制度下的罪犯权利。

2.罪犯权利的分类及内容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
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
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我国《监狱法》的
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

二、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的保障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的保障现状
1994年《监狱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罪犯享有的人身、民事、宗教、政治、与外界交往、法律援助和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至此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随之上升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等国际活动,签署或原则签署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监狱规则。

国内外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系统化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

2.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监管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狱权力的过度膨胀以及对罪
犯权利的漠视与侵犯,再加上法律制度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致使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出现很多不足。

罪犯的各种权利随时会受到来源于监管机构或社会的侵害且时常处于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援助状态。

综合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救济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四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三、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路径
1.立法完善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是保护罪犯权利、推进依法治监的必要前提。

应确保《监狱法》以《宪法》人权保护的精基本神为指导,加速完善其不足之处,制定不同层次的、有关监狱工作具体落实的配套性法规,实现条文,间的效用整合,形成罪犯权利保障的完整法律体系,为推进依法治监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通过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做好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对接,力争对罪犯的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疏漏。

2.监督与投诉机制
一方面,监狱机关要在注重刑罚执行的同时,完善内部自律和制约机制,在“狱务公开”的大背景下,增强监狱行
刑的透明度,建立奖惩复议制度,形成监狱自身的执法监督检查体系。

另一方面,要努力构建不同监督主体参与的外部监督保障体系。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努力探索严格监督的新举措,建立执法监督不力的连带责任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严格性。

3.努力构建坚实的监狱物质保障机制
罪犯权利的实现,罪犯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的改善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保障。

改善罪犯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对监狱人力、物力的投入,为罪犯改造和权利保障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正确利用监狱的生产劳动,将监狱劳动与思想意识改造有机结合,在有效地创造财富、改善和提高罪犯生活待遇、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从根本上发挥劳动的教育作用,使罪犯获得人格品味的提高、个人素质的完善以及思想意识的成长,从而为他们奠定顺利回归社会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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