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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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和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和完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整合资源、综合执法、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深化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保障到位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将现有的执法监督局(所、总队、中心)统一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1月第7卷第3期No.3 Issue, Vol.7, January, 2021智慧健康Smart Healthcare137DOI:10.19335/ki.2096-1219.2021.3.046 •健康科学•社S■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李宏(朝阳县卫生监督局,辽宁朝阳122000)摘要:卫生监督体系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各项工作中发挥重要法律保障作用,而基层医疗卫生监督不 仅是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管理医疗卫生事务的中坚力量,医疗卫生监督对于科学有效 构建当代医疗服务市场新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了更多更加科学的要求。

本文就当前基层医疗卫生监督面临的形 势、问题及相关策略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存在问题;解决策略本文引用格式:李宏.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智慧健康,2021,7(3):137-139.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Primary Medical and Health SupervisionLI Hong(Chaoyang County Health Inspection Bureau, Chaoyang, Liaoning, 122000) ABSTRACT: Health supervis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legal role in implementing various tasks of Healthy China Initiative, and primary medical and health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ealth supervision system, backbone of management of medical and health affairs in China. Medical and health supervision is essential for science,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structing new order in contemporary medical service market and protecting health and legal rights of the people effectively. With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have put forward more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primary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The article analyzes and studies current forms, problems and related strategies of primary medical and health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KEYWORDS: Primary medical nursing; Health supervision;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 strategies〇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健康的需求不断提高,当前医疗市场迅猛发展,一些 医疗卫生监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基层医疗卫生监管作为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其是否科学有效也成为了当前政府以及人民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2005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五)负责组织卫生部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一)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工页。

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管理原则1. 全面负责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 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分级负责。

3. 依法行政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

4. 科学管理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分级管理职责1.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1)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3)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3)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3)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3)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5. 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2)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3)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分级管理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卫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汪司长:行政执法概念比较大,不好操作,原办法第二条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范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汪司长要求制着装写在附则里)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人员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八、九条位置进行调换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方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上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一)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的;(三)曾被开除公职的;(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有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新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宣誓,誓词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监督员聘任情况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发布卫生监督证件、制式服装、标志式样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作、发放。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证件、制式服装、标志遗失、损坏的,其补发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职责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开展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现场处理;;(四)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五)依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六)依法受理查办卫生监督有关的投诉举报;(七)开展卫生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性指导;(八)完成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首席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首席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卫生监督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首席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首席卫生监督员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核心,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落实。

(三)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卫生监督员业务水平。

(四)负责对重大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五)组织对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六)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权限:(一)对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权。

(二)对卫生监督员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建议权。

(三)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经费使用、设备配置等管理权。

(四)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卫生监督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四章任免与培训第七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定期参加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职责履行到位。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文府办函〔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府办函〔2021〕92号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6日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3号)精神,对照省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行责任分工。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执法法》《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卫生安全与公共卫生。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公开透明、责任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严格绑架处理,绝不姑息,敢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依法行政,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障卫生安全与公共卫生的原则,公正、公平执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执法检查、案件处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第九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维护人民利益,办事公正,服务社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行政执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组织领导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由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依法行政,服从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的领导,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的统筹协调作用,保持队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关心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

附件2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一)非在职人员;(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卫生工作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长卫发[2014]46号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卫生工作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长卫发[2014]46号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卫生工作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卫生工作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长卫发〔2014〕46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长办发〔2014〕4号)精神,现就部分卫生工作分级管理权限调整如下:一、关于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工作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含)以上专科医院、内五区辖区内一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工作。

新设置的医院需报省卫生厅备案。

2、区县(市)卫生局:长、望、浏、宁四区县(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一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工作(望城区卫生局按撤县设区“一变三不变”原则实施)。

新设置的医院需向市卫生局报备。

原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等相关权限不变。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换证由变更后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市、区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调整变更后的管理关系及时告知被管理对象。

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工作1、市卫生局负责由市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医院(包括中医院、专科医院等)的医师注册(变更)工作。

2、区县(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变更)工作。

三、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分级管理工作1、下列各类监管对象调整划归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除此以外的全部调整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①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 ①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
上; ② 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五、卫生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工作二年及以
上; ② 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六、卫生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主治医、药、技、护师岗位)
1、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一年的初期工资,期满后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可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获得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一年的初期工资,期满后取 得初级师可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参照安宁市人民医岗位说明书 具体条件: 参照安宁市人民医岗位说明书 三、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履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 合格及以上。 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① 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② 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① 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② 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四、工勤人员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1、二、三、四级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 别通过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履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 合格及以上; 2、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在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 工),履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具体条件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人技师)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者;
岗位任职条件: ①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
上; ② 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七、卫生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主治医、药、技、护师岗位)

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中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初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中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丰富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高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八条特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在卫生监督领域有突出贡献。

第三章职级晋升程序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实行年度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年度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一条评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职级晋升程序:1. 卫生监督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申请;2. 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3.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审,确定晋升名单;4. 公示晋升名单,接受社会监督;5. 正式公布晋升结果。

第四章职责与待遇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根据职级享有相应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初级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参与案件调查,协助上级监督员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中级卫生监督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高级卫生监督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特级卫生监督员:负责指导、监督、评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和处理。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卫人发[2002]325号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卫人发[2002]325号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正文:----------------------------------------------------------------------------------------------------------------------------------------------------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卫人发[2002]325号2002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考核对象包括卫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考核。

用人单位按照上级人事和卫生部门有关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内容和标准要量化,考核方法和程序要规范,考核结果使用要具体。

考核实施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医疗机构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1979年10月9日)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多次布置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为此,我们组织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及中国药材公司分别制订了《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

要求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目录附后),普遍开展对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技术考核。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促进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确定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今后择优升级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暂定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各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和通用工种、检修、动力、分析、机械制造、建筑以及司机等工种的工人;中西药营业员、采购员、保管员、供应员、检验员、中药材生产(收购)员等,都应进行技术考核。

三、考核依据可用我局统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省、市、区医药局组织制订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通用工种、检修、动力、机械制造、建筑、司机、厨师等,分别采用各有关产业部门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

方法以定期考试与技术鉴定相结合。

定期考试:一年一次,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三种方法。

笔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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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职级评聘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职级晋升第十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

督员、督办、督导在同档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档晋升。

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

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级职级。

(一)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二)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三)督导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高级督导;(四)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督办;(二)高级督办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导;(三)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一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办;(二)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三)高级督导任职满6年(72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二条首次评聘职级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不超出核定职级数额总量的前提下,对3年内任职年限达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的第二年晋升一级。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卫生监督员,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上一职级:(一)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二)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三)获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者;(五)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者;(六)有其他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晋升职级或降级。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延期一年晋升;(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延期两年晋升;(三)连续病事假(法定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除外)超过6个月的,延期一年晋升;(四)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第六章职级标识第二十六条卫生监督员在着卫生监督制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其他正式场合时,应按规定佩戴职级标识。

卫生监督员职级标识,是卫生监督员身份和荣誉的体现。

第二十七条佩戴职级标识的范围为:高级督察、督察、高级督导、督导、高级督办、督办、高级督员、督员。

助理督员不佩戴职级标识。

第二十八条职级标识的具体样式和佩戴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德才表现。

包括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业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二)现任职务。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用的职务。

(三)任职年限。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时,应扣除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数。

(五)学历认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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