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噪声检测标准
工业企业的噪声标准有三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投放限值1、第一类:白天60分贝,夜晚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2、第二类: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3、第三类:白天70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噪音的规范用法是噪声,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人们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即使是音乐。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
如机器燃烧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
从物理角度看,噪声是无规则的机械波。
物理学上,噪声指一切不规则的信号(不一定要是声音),比如电磁噪声,热噪声,无线电传输时的噪声,激光器噪声,光纤通信噪声,照相机拍摄图片时画面的噪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工业企业噪声执行标准进行相应的噪声治理。
防止扰民,引起投诉,从而影响正常作业,得不偿失。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现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
工业企业内部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等敏感区域之间的隔离带或缓冲带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或紧急性的维修、检修、试车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工业企业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噪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于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GB/T 3785.1-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1部分:麦克风GB/T 3785.2-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2部分:声级计GB/T 15173-2010 声学校准麦克风用声源HJ/T 2.4-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 2.5-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设施、设备、车辆等运行所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
3.2 厂界指工业企业占地范围的边界线,包括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
3.3 厂界点指在厂界上选取的代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水平的点位。
3.4 厂界点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以A计权特性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频率加权后得到的声级。
3.5 厂界点等效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能量平均后得到的A声级。
3.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指工业企业在厂界点处的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的最大允许值。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按照厂界点所在区域的功能划分,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一、概述工业企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噪声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的限制和控制,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业、能源行业等。
涉及到噪声排放的工业企业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噪声控制和管理。
三、噪声限值1.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5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5分贝(A)。
2.噪声特别控制区域:-面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0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0分贝(A)。
3.高噪声区域特殊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当工业企业所在地区属于高噪声区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隔音和防护措施。
四、测量与评估1.测量方法:-厂界环境噪声的测量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合格的噪声测量仪器和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测点布置:-测点应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周边的重要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
3.评估方法:-根据测量结果,对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噪声限值要求。
五、噪声控制措施1.声源控制:-优选低噪声设备和技术,减少或消除噪声源。
-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处理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2.隔声与防护:-对噪声传播路径采取隔声措施,如建造隔声墙、屏障等,减少噪声的传播。
-为噪声敏感地区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如安装窗户密封、加装隔音门等。
3.运行管理:-优化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减少噪声产生。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异常噪声。
4.教育与宣传:-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噪声控制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噪声管理能力。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免受噪声污染的危害。
以下是中国的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 昼间噪声限制标准:在白天(8:00-20: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65-85分贝。
2. 夜间噪声限制标准:在晚上(20:00-8: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进一步降低,通常是55-70分贝。
3. 特殊噪声限制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加工厂、纺织厂等,其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的噪声水平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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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噪声污染控制与管理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控制与管理。
定义:工业企业: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等。
厂界:指工业企业用地边界。
环境噪声:指在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厂界噪声限值要求根据工业企业所处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程度,制定不同的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一般来说,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显著影响。
三、测量方法与技术规范厂界噪声的测量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测量时应考虑气象条件、背景噪声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四、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如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设备维护等。
对于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工序,应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
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标准执行与监督本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工业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定期进行噪声排放的监测和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监测,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噪声源识别与管理工业企业应对噪声源进行识别和分析,明确主要噪声源和产生原因。
制定针对性的噪声污染控制方案,并加强对噪声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考虑噪声源识别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七、违法行为与处罚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超过噪声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停产整顿等更严厉的措施。
八、附录与参考资料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单位:db(A)《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单位:db(A)《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工厂噪音分贝标准
工厂噪音分贝标准工厂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机器设备、工艺流程等因素所产生的噪音。
工厂噪音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生产效率,还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因此,对工厂噪音进行监测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工厂噪音监测时,我们需要了解工厂噪音的分贝标准,以便评估和控制噪音对环境和员工的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规范》(GB12348-2008),工厂噪音的分贝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厂内噪声分贝标准。
1. 轻工业车间,轻工业车间的噪音分贝不得超过85分贝。
2. 重工业车间,重工业车间的噪音分贝不得超过90分贝。
3. 特殊作业车间,特殊作业车间的噪音分贝不得超过85分贝。
二、工厂周边环境噪声分贝标准。
1. 工厂周边环境噪声分贝不得超过65分贝。
2. 工厂周边环境噪声分贝不得超过55分贝。
以上分贝标准是根据工厂的不同性质和周边环境的不同要求而制定的。
在实际监测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评估,以确保工厂噪音不会对员工和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达到以上分贝标准,工厂可以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 选择低噪音设备,在购置新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低噪音的设备,以降低工厂噪音的产生。
2. 噪音隔离措施,对于噪音较大的设备,可以采取隔音、隔振等措施,将噪音限制在设备周围,减少对整个工厂的影响。
3. 噪音治理设施,对于已有的噪音设备,可以增加噪音治理设施,如安装吸音板、隔音罩等,减少噪音的传播。
4. 定期维护检修,对于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可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噪音的产生。
5. 员工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具,减少噪音对员工听力的损害。
通过以上控制措施,工厂可以有效降低噪音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分贝标准,保护员工的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总之,工厂噪音分贝标准是工厂噪音监测和控制的重要依据,工厂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工厂噪音不会对员工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在厂界外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厂界
有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超过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OCS SMART CREATE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与应
用
DOCS
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
染现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源分析
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各种机械设备,如破碎机、磨机、风机等
• 设备老化、润滑不良等原因导致噪声增大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高温、高压、化学反应等过程
• 工艺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噪声增大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
• 厂内车辆行驶、装卸货物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运输线路设计不合理,导致噪声扩散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及危害
01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长期暴露在高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容易导致听力损失、
神经衰弱等疾病
某钢铁企业厂界噪声污染
某化工厂厂界噪声污染
• 生产线上的破碎机、磨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较大
•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较大,如高温、高压、化学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反应等过程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0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介绍
国内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比
• 背景监测点:布设在企业厂界外无噪声影响的区域
• 敏感监测点:布设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学校等附近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仪器设备与技术
噪声监测仪器设备
• 噪声计:用于测量噪声强度
• 振动计:用于测量振动噪声
• 声压级计:用于测量声压级
监测技术
• 定点监测:在固定位置进行噪声监测
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是指由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噪声。
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各国都对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做出了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在我国,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例如,对于钢铁、石化、化工等高噪声产业,国家规定了相应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必须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控制噪声排放。
其次,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如安装隔音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等,以降低噪声排放。
此外,国家还要求工业企业要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国家还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管理制度。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噪声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噪声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噪声治理方案和措施,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整改,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最后,国家对于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监督和检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环保部门将定期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同时,国家还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督举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压力。
总的来说,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噪声治理和控制,确保噪声排放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同时,国家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好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权益。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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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A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 频发噪声 frequent noise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 偶发噪声 sporadic noise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 表示,单位dB(A)。
3.10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采用符合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3.11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 的噪声。
3.12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的噪声。
3.13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5. 测量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 测量条件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5.3.1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为dB(A)6. 测量结果评价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max 直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