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附件1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组织管理,推动“中心”建设健康发展,加速我国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化进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组成第二条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管部门大连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3-5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共同协商提名决定。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心”技术管理部。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或任期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适当增减或调整。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开展。
第七条负责研究国内外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根据技术、市场需求,审议决定“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一切重大事项。
第八条负责审定和批准“中心”组建方案、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研发和经营等各专项计划,以及建设资金筹措、投入和借贷等,责成“中心”主任组织实施。
第九条负责审议“中心”建设、经营等各项资金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负责指导“中心”建设运营,协调“中心”与其它企业、单位和团体间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遵守、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科技部门的行政服务、引导和依托单位的建设主体作用,领导和组织开展“中心”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中心”建设应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实施,各建设事项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满足科技部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时间及研究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参加,形成决议时以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科技例会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例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科技例会是为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及时解决技术难题,提高科技项目的研发效率和质量,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技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例会形式1. 定期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科技例会,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
2. 不定期例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例会,汇报和协调重要科技项目。
四、召开方式1. 例会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并负责召开。
2.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会议主持人提前通知,并发送会议邀请函给参会人员。
五、会议议程1. 科技项目汇报:各科技部门负责人汇报当前的科技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目标、进度、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2. 科技问题讨论:参会人员对科技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共享经验和技术。
3. 信息发布:向参会人员通报相关部门的重要科技信息和政策,推广先进的科技理念和方法。
4. 人员培训:可以邀请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科技培训,提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质。
5. 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其他议题,如重要会议安排、人员调整等。
六、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并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决议及行动计划等重要信息。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方便参会人员回顾和追踪会议结果。
七、会议纪律1. 准时参会:参会人员应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
2. 专注讨论: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他人发言,不得打断他人发言,不得在会议期间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手机、电脑等。
3. 尊重决议:会议决议是科技项目推进的基础,参会人员应积极落实会议决议,并按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4. 保密意识:参会人员应加强信息保密意识,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八、会议评估每次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反馈表,并邀请参会人员填写,以便及时了解会议效果和改进措施。
九、附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3、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大会
主席团
专门工作委员会 (小组)
代表团长 联席会议
4、职代会的职权
审议建议权
职
代
审查通过权
会
的
审议决定权
职
权
评议监督权
民主选举权
(1)审议建议权
◆ 内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
◆ 程序:
行政提出方案
职代会讨论
过半数通过
代表团讨论
◆ 效力:“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2)审议通过权
1/3以上代表
提
应
议
当
召
召
开
开
《指导意见》
召开职代会临时
会议的程序
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
表
提议
企业党委(党组) 意
审定同
(2)《办法》对闭会期间重要事项处理的规定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遇由重要事项,由企业行政或工会 提出建议,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召开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 会议。
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对此作出的决议,必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七是各个代表团(组)长将本代表团(组)职工代表的发 言进行整理归纳,向主席团汇报。
八是进行大会发言(可以由各个代表团推举的代表到大会 上发言,也可以进行自由发言)。
九是选举(包括选举下列各种代表:按照《职代会条例》 规定的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按照《劳动法》 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参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各个专门小组(委员 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的职工代表等)。
◆ 内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方案、劳动安全
基层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基层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航空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2.18•【文号】航科[1986]115号•【施行日期】1986.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基层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1986年2月18日,航科〔1986〕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工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基层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骨干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所、厂、公司均应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基层科技委)。
第二条基层科技委是所、厂长或经理决策重大科技问题的参谋和助手,是列入编制的行政实体,在所、厂长或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业务上受部科技委指导。
第三条基层科技委着重研究本单位长远性、发展性、建设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向基层领导提供决策建议;受所、厂长或经理委托,对当前的科研技术关键问题和预研课题予以督导或参与组织专项攻关。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基层科技委的职责任务是:1.贯彻上级有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研究评审所、厂、公司科技工作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
2.评审所、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规划。
3.审查重大预研课题开题、新机可行性方案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4.参与审查重大科研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内外重大技术合作项目。
5.审定所、厂、公司级,推荐省、市、部和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励和发明项目,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6.参与审定中级和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选、考核本单位研究生和出国进修人员。
7.承办所、厂长或经理委托的有关重大科技工作专项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基层科技委每届任期3~4年。
基层科技委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
其正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分别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中共航空工业部党组(1984)25号文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航空工业部航科〔1984〕977号文办理。
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专委会”)是公司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工作的咨询、论证机构。
第二条公司专委会委员专业应覆盖公司主要业务市场、产业链。
公司专委会组成:
(一)公司副总工程师;
(二)公司所聘土木技术专家;
(三)主持过在全国同行业中有影响的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四)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国内外专家。
第三条由公司总工程师提名公司专委会主任(1名),经专委会委员参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举手投票通过。
副主任1~2名,由主任提名聘任,协助主任工作。
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专委会日常一般事务。
第四条公司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提供技术论证咨询和指导;对Ⅰ级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对公司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三)对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评审,并推荐获奖等级。
(四)对Ⅰ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五)对公司级工法进行评审,并推荐申报更高层级工法。
(六)对工程科技论文进行评审,并推荐获奖等级。
第五条公司专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向主任请假。
第六条五分之四的委员参会且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委员个人可持保留意见。
第七条本条例由公司专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x局技字〔2002〕28号)自行废止。
学术专家委员会实施细则
学术专家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学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术专家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内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集团公司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集团公司各领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工程技术部)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其他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合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组建名单的建议人选,综合性专家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提出组建建议人选,分别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合性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10人组成。
设专业性委员会设组长一名,负责召集、组织本专业成员的各项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活动,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开展活动,但每三个月要保证进行一次科技活动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技术素养,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要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集团公司的科技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权向集团公司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可以优先获取集团公司和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自由,对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专家,集团公司可视情况予以解聘。
学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学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全集团公司学术性组织,是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学术工作的参谋和咨询机构,受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为全集团公司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服务。
第二条专家委倡导创新、求实,对工程技术各专业发展方向,工程技术和学术中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和学术活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断繁荣和发展我集团公司科技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专家委由全集团公司各专业技术带头人组成,其成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办事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民主。
第四条专家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下设专业小组,各小组设正、副组长一人,组员人数结合需要设3--5人。
第六条专家委主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由一名副总工和“技术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推荐,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不设办事机构,日常组织及具体工作由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担任。
第三章职能第七条对施工、设计、科研和经营生产中的重大具体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评审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研任务书,并提出立项和科学研究意见。
第九条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级科技成果、工法、优秀勘察设计、QC成果及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组织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论文答辩第十一条向集团公司学术委员会提出有关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学术性报告。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专业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论文征集和发布等。
第十三条研究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与生产经营业务和企业发展有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
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刊物,发布科技信息,为产品和技术发展、技术转让、技术创新的决策提供咨询、评价服务。
第十四条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人才发展战略,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集团公司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十五条专家委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各专业小组工作会议由本小组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
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XX集团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机构性质:委员会是XX集团从事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交流与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设工作机构,在XX集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作宗旨:以《XX集团章程》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集团内的职业院校、研究机构、行业、企业等,积极构建淄博市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交流平台,大力开展技术研发与协作活动,不断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的应用转化,进一步推动校企一体化建设发展,为构建淄博市现代职教体系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若干名,邀请集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委员会院校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应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较丰富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发起单位邀请和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由发起单位邀请和所在单位推荐及个人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
办公地点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由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一)合作发展。
依托集团各方资源面向成员单位开展应用研发和技术服务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
(二)合作研究。
组织成员单位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课题和社会服务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
(三)合作交流。
组织联谊会、协作会、洽谈会、信息通报会、成果推介会和经验交流会等,为成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合作工作的协调和安排;(三)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动态信息;(四)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技委员会工作内容
科技委员会工作内容
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可以涵盖以下方面:
1. 科技政策制定:科技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推动本地区或组织的科技发展政策和战略方向,以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2. 科技项目评估与资助:科技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筛选科技项目申请,进行项目审批、资助和监督,以支持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3. 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委员会负责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鼓励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的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
4. 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委员会可以促进本地区或组织与其他地区、国家以及国际机构之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人才流动和科技成果交流,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
5. 科技政策宣传与解读:科技委员会可以负责宣传科技政策、解读
科技政策和相关法规,提高公众对科技发展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对科技的支持和参与。
6. 科技咨询与评估:科技委员会可以提供科技咨询和评估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技发展建议、投资决策支持和技术风险评估等。
科技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可能根据地区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目标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和应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企业专家工作站工作制度
企业专家工作站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科技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站的目标和任务企业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企业与专家团队开展科技合作、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作站的组织与管理1.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整体工作。
站长由企业科技创新负责人担任。
2. 工作站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技术创新需求进行评估和指导。
专家委员会由企业内部技术专家和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3. 工作站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具体的科技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
技术研发部门由企业技术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
第四条工作站的运行机制1. 企业应当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研发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2. 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工作站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的应用和推广。
4. 工作站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专家和企业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条工作站的专家管理1. 工作站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2. 企业应当与工作站专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工作站应当建立专家绩效评价制度,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企业与工作站的合作关系1.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工作站的科技创新作用,将工作站纳入企业科技创新体系。
2. 企业应当加强与工作站的合作,共同推进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成果转化。
3. 企业应当在工作站指导下,加强内部技术人才培养,提高企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七条监督检查与评估1.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站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定期对工作站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站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各技术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集成国内外科技成果和推动内部科技创新两个平台的作用,带动公司科技队伍的成长,增强企业科技活力。
在科研项目、“五小”活动、技术革新、科技进步、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科技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由公司和系统各单位两级创新管理机构组成。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各单位设立科技创新工作组,科委领导组织机构如下:主任:董事长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分管科技副总经理副主任:副总经理成员: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科委是公司科技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科技创新推广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科技推运中心”)。
办公室挂靠在生产技术部(科技中心),主任由生产技术部主任兼任,负责科委日常工作。
科技推运中心设在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公司技术支持的专家咨询机构,由外聘院士、专家及公司科委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是由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设煤炭(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环保、信息、工程、安全、综合、煤化工、物流、电力专业委员会分会。
科技创新工作组是系统各单位的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在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知识产权工作组管理机构和职责按《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构职责(一)公司科委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科技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行业技术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与管理制度;2.负责与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科技工作的联系、配合和协作;3.负责制定公司科技发展纲要、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指导和审查;4.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技术方案审查、科技合同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结题验收、经济效益审核、组织鉴定、成果推广应用、申请专利和申报奖项;5.负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组织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审查、报批及发布实施;6.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考察、调研、推广应用和适用技术的研发;7.负责管理公司科研计划,对年度科研经费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8.负责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评审和奖励,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9.负责组织召开公司每年一次的科学技术大会;10.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核科发〔2000〕47号(2000年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的相关法规,以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核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二)解决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核工业生产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品种等;(三)国防预先研究成果;(四)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集团公司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积极作用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申报、鉴定、登记、归档、奖励、保密、宣传交流、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科技成果。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与专利管理办公室是科技成果管理的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核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五条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国防科工委有关成果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二)研究、制定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三)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工作;(四)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成果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五)组织评审集团公司的科技奖励项目,推荐国家级和国防科工委级科技奖励项目;(六)组织科技成果(包括军转民技术)推广应用及专利(包括国防专利)技术的实施;(七)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评审军核、民核、核技术应用领域的科技奖励项目;(八)承办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事宜。
股份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研发决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关键事项决策效率,充分发挥公司科技委员会专业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研发预算审核及重大研发项目审议等工作,促进公司统一高效研发体系的建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即为XX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称“总部”即为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科技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一)推动建立公司统一、高效研发创新与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研发部门、研发创新活动以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的统筹;(二)审议、拟定研发创新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研发创新相关基本制度;(三)审议、拟定重大研发创新项目方案、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对外投资或合作方案以及高价值固定资产建设或采购方案等;(四)审议、拟定研发创新体系架构以及相关主体或项目的研发创新活动评估方案;(五)审议、拟定公司年度研发重点工作计划、年度研发投入及决算;(六)协调、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布局与创新;(七)董事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科技委员会委员由3-5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生。
第七条科技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科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有关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科技委员会设立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科技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科技委员会决议,办公室主任由技术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工作条例第十条科技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科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集团公司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 年 6 月28 日修订) 和《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试行 ) 〉 ( 煤科字〔 1994 〕第 320 号队《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3 年 9 月 6 日公布 ) 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才斗学技术情报工作、科技著作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委会),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在集团公司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集团公司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集团公司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三季度申报 ,四季度进行评审,次一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大会,进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矿 ( 厂、处、公司、院、校、中心等 ) 两级管理,各矿 ( 厂、处、公司、校、中心等 ) 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申报第六条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时间界限,按当年发布的成果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起始时间计算,上一年内完成的成果,即在此时间内鉴定或验收并应用于实践的成果。
新的应用科技成果自鉴定或验收后应用于实践半年以上,推广应用成果需应用实践一年以上。
当年缓评的项目次年完成后可以继续申报。
当年终审确定为不予奖励或不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规、质量与计量检测标准等各项政策法规的项目,次年不得再次进行申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沪科[2013]383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科〔2013〕38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修订后,已经2013年9月29日召开的市科委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科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科委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和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创新价值实现为主线,着力增强创新自信,加强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四、市科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总工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8年9月4日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企业科技委规章制度
企业科技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科技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科技进步法》、《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企业科技委是企业管理层领导下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科技战略规划和项目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企业科技委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办公室,设主任办公室主任由总经理兼任。
第四条企业科技委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等事宜,并监督科技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企业科技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研发委员会、质量委员会等,负责对各个领域的科技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科技委设立专职科技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的调研、立项和实施,开展与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企业科技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制定下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落实科技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章科技项目管理第八条企业科技委负责审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研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和预期效益。
第九条企业科技委会对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确定项目的级别,明确项目的责任人和执行单位,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企业科技委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定期组织评审会,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及时调整项目的方向和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科技委会对项目的经费进行管理,制定项目的预算,核准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项目的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十二条企业科技委负责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认定,确定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路径。
第十三条企业科技委设立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项目各方资源,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企业科技委负责对企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鼓励科技人员取得重大成果,做到成果评价有据可查。
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公司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专委会负责对公司发展具有全公司性、战略性及超前性的重大技术课题、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并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咨询。
第二章成员组成第三条在考虑专家人选技术成就和学术水平的前提下,由道路、桥梁、机械等相关专业的代表组成公司专委会。
第四条专委会成员任职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2、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战略头脑,熟悉并了解国内外行业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与动态。
3、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教授级高工或具有高级职称且任职年限达到五年以上;4)主持过在全国同行业中有影响的重大工程项目的高级工程师;4、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委会顾问组,其成员由专委会提名并报公司长批准确定。
第五条成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专委会组成机构第六条专委会设主任1名,主持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1-2名,由主任提名聘任,协肋主任工作。
第七条专委会下设土木、机械两个专业组及顾问组。
第八条专委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公司技术发展处。
专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并聘任。
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活动;负责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检查与督促;负责起草编制有关的文件。
第四章职责第九条专委会主要职责1、为公司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提供技术论证咨询和指导;对公司科技进步项目的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公司级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及推荐获奖等级。
3、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4、对公司科技论文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推荐获奖等级。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发文字号】航科〔1986〕1121号【发布部门】航空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07【实施日期】198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1986年12月7日,航科〔1986〕1121号)第一条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
第二条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
第三条部科技委的职责是:(一)调查研究航空工业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并提出建议;(二)参与制订并审议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人才培养、智力开发和智力引进规划、重大民品开发规划;(三)参与研究并审议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四)审定部级、推荐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五)参与评审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六)对部属公司、厂、所科技委实行业务指导;(七)受部长委托,对重大科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技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在提交部党组决策前,应经部科技委研究和讨论,提出决策的建议。
第五条部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部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兼)。
常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由部聘请部内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部科技委按专业任务设若干专业组和研究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正副组长由委员担任,均由部聘任。
第九条专业组由部科技委有关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组成。
专业组成员和专业秘书由部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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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技委会”)是公司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公司技委会组成
(一)公司技委会由公司领导、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等在岗人员组成。
一般情况下不再发文确认公司技委会成员。
(二)公司技委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兼任,副主任1~2人由主任提名确定。
第三条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技委会日常一般事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设各自的技委会,大型工程项目可设技术领导小组。
第五条公司技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技术政策、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项目进行审查、决策,并听取执行情况汇报。
(二)论证审查公司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对工作实效进行监督、评估,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对公司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立项进行审核。
(四)对公司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审核。
(五)对公司技术创新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六)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技委会及项目技术领导小组的技
术创新工作进行指导。
(七)审定公司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计划。
(八)审定公司科技工作方面的建章立制。
第六条公司技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可临时决定增加。
各级技委会(或领导小组)亦应建立例会制度。
主要工作为:
(一)总结公司上一年度科技创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审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审议、批准新一年度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开发方向、重大科技创新计划。
第七条公司技委会会议由主任提议召开。
议事规则为:
(一)每次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技委人数的五分之四,参会人员确因急事不能到会者应向主任请假,并指定代表参会。
到会代表应确能代表该成员议事。
(二)会议在讨论某些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须有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本条例由公司技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