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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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二、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申报与备案(1)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应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材料;(2)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并编制项目管理计划。

2.项目组建与组织(1)项目组成员应有相应的科研背景和技术能力;(2)项目组成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公司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3)项目组成员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组织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三、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计划与控制(1)项目组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分工、时间表等内容,经审批后执行;(2)项目组应根据计划执行工作,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与控制;(3)项目变更需要经过正式的变更申请、评审和批准程序。

2.项目风险管理(1)项目组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类;(2)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并建立风险监控机制;(3)对高风险项目应成立专门的风险应对小组,并设立风险应对预案。

3.项目进度管理(1)项目组应建立清晰的进度管理体系,确保项目按时完成;(2)项目进度管理要与项目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相结合,形成统一的项目管理体系;(3)定期进行项目进度的评估与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进展滞后的问题。

4.项目质量管理(1)项目组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2)进行项目前、中、后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符合要求;(3)建立质量检查机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项目验收与总结1.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填写验收报告,并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门;(2)验收团队应对项目是否达到立项时的目标进行评估,并给予评价和建议;(3)经过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确定验收结果,并将结果通知项目组。

2.项目总结与经验分享(1)项目组应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填写项目总结报告;(2)项目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管理的效果评价和对今后项目管理的改进意见;(3)经过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将总结报告公布和分享给相关项目组和项目管理人员。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分析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科创园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科创园区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园区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因此,制定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对于提高园区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园区管理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促进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体制1.设立科创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园区主管部门、科技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

2.设立科创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园区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

3.建立科创园区企业联合会,由入驻园区的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四、资源整合1.整合政府资源,为园区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整合企业资源,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共享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

3.整合人才资源,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搭建创新人才交流平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创业。

五、服务保障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开拓等服务。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支持、导师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快速成长。

3.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六、监督评估1.建立科创园区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园区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良好的园区环境。

3.加强对园区政策的监督,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园区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七、推进机制1.建立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小组,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2.建立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宣传推广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方案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准入审核、调剂退出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一、行政许可内容(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行政管理机构;(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深府〔2008〕202号),为全面推进本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审核、租售管理、调剂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在工业用地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回收回购等方式筹集以及企业投资建设并将产权移交政府的用于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科技信息、贸工、高新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光明新区和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组成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审定入驻标准和办法;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

市科技信息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高新办等产业主管部门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标准;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立项与建设规划制定;市规划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进度要求做出资金安排。

高新技术产业带、产业聚集基地及市、区政府划定的其他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等责任主体负责本园区内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资格审查、用房分配、退出审核及后续监管等具体执行和落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周边配套条件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总体需求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与布局,制定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规划。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探索政府掌控一批保障性产业载体资源,吸引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落户,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满足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由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包括按政策出租、出售的或按市场价格租售但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产业用房。

社会企业产权的产业用房,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三条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重大问题。

成员单位包括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建筑工务署、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大浪时尚小镇建设管理中心、观澜文化小镇建设管理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华交通运输局、龙华税务局、观湖街道办事处、民治街道办事处、龙华街道办事处、大浪街道办事处、福城街道办事处、观澜街道办事处、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项目入驻管理规定的制定部门;审定进驻企业名单和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等。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履行职责,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就涉及创新型产业用房重大问题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对接市创新性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负责龙华区域内创新性产业用房涉及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深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建移交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管理主体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产业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等5个园区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市投控公司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减免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

各园区租金减免额度可以调剂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租金减免额度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市投控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截止上年度末累计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五条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租金减免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机构,与市投控公司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二)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四)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五)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六)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七)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八)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九)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深圳市坪山区制定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

细则的背景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型产业的发展,在政策上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该类企业提供创新型用房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深圳市坪山区制定了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实施细则,以促进创新型产业和企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创新型产业发展,深圳市坪山区对现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细则是对现有细则的改进和完善,旨在提供更加规范和透明的管理方式,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条件。

细则的重点内容1. 制定租赁合同根据新细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租和管理必须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

合同应该明确企业和出租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临时用电费用清算、房屋维修方式等方面。

2. 优先安排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中,优先安排创新型企业的入驻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创新型企业能够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新细则规定应该优先安排创新型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3. 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根据新细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应该根据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新细则还规定,在租金的定价中,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需求和市场需求。

4. 落实大楼保洁和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安全建设和环境卫生,新细则也有相关规定。

在大楼保洁和安全管理方面,出租方和租赁方应该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5. 加强监督管理新细则还规定,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情况,确保规范执行新细则。

结语创新型产业用房是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新的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管理方式,以促进创新型产业和企业的发展。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13-04-1016:53分类:工业用地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建设年度计划;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基准价格、入驻及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准入审核、调剂退出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拟订本行业、本区域创新型产业用房发展需求,报市发改和规划国土部门。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汇总各部门、各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统筹协调,编制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价格方案,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协同创新、高效运作的机制。

第二章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第四条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项目立项时,应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时间表和预算,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科技创新研发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研发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研发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八条项目研发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第十条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与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创新能力。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和评估,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和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评估与改进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档案,及时记录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果。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行动方案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行动方案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创新型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用房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创新型产业对用房的需求,提高产业用房的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型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行动方案。

二、管理原则1.政府主导:政府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规划布局等方式,推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2.企业参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

3.满足自用需求: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满足企业的自用需求,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用房环境。

三、管理策略1.统筹规划:根据创新型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用房需求,统筹规划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用房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

2.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3.强化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管,确保用房的合规使用和管理,防止用房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具体措施1.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制定管理政策: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政策,明确用房的申请、审批、使用、退出等流程和标准。

3.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和奖惩机制,确保用房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4.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创新型产业用房信息平台,实现用房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共享交流,促进用房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5.引入市场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提高用房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2.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为创新型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科创中心管理细则制度范本

科创中心管理细则制度范本

科创中心管理细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创中心的管理,提高科创中心的运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创中心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科创中心的各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四条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科技创新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二)具有较好的研发能力和发展潜力;(三)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入驻申请程序:(一)提交入驻申请材料;(二)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签订入驻协议;(四)办理入驻手续。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科创中心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七条科创中心应定期组织各类科技活动,促进入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科创中心应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包括会议室、实验室、办公空间等,满足入驻主体的需求。

第四章考核与退出第九条科创中心对入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发成果、经营状况、履行合同等方面。

第十条入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其入驻资格:(一)违反入驻协议和本细则;(二)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严重影响科创中心运营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科创中心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入驻主体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科创中心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运营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入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科创中心所有。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探索政府掌控一批保障性产业载体资源,吸引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落户,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满足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由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包括按政策出租、出售的或按市场价格租售但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产业用房。

社会企业产权的产业用房,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三条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重大问题。

成员单位包括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建筑工务署、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大浪时尚小镇建设管理中心、观澜文化小镇建设管理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华交通运输局、龙华税务局、观湖街道办事处、民治街道办事处、龙华街道办事处、大浪街道办事处、福城街道办事处、观澜街道办事处、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项目入驻管理规定的制定部门;审定进驻企业名单和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等。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履行职责,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就涉及创新型产业用房重大问题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对接市创新性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负责龙华区域内创新性产业用房涉及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科创园区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

然而,科创园区的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科学有效地实施管理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管理目标1. 提升园区创新能力2.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融合发展3. 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增强经济活力三、管理措施1. 完善园区规划和布局,优化空间资源利用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内的科研机构、企业孵化器、共享办公空间等,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2. 建立健全的科创服务体系设立专业的科创服务机构,为园区内的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拓展等,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3. 加强园区文化建设,营造创新氛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组织企业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

4. 强化园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园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5. 加强园区环境治理加大环保力度,改善园区内的环境质量,提升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管理保障1. 加强政府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园区管理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为园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 强化管理团队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实施效果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总结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园区的经济活力。

通过完善规划布局、建立科创服务体系、加强园区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环境治理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园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政府的支持和管理团队的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的加强,也是保障管理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

希望通过科创园区管理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为园区的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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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XX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XX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深府办规〔2017〕7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空间需求,产权归市科创委所有或市政府授权市科创委管理、并按政策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应遵循“房源公开”、“条件公开”、“规则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XX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简称市科创委)是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履行业主职责。

市科创委委托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具体行使回购、接收、登记、租赁、维护、监督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单位依据管理事权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年度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取和上缴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管理经费。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一节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市科创委接收创新型产业用房后,根据产业布局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实际情况,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

第七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基本情况、入驻条件、配置标准、分配规则(评分或轮候规则等)、租金价格、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申请程序、合同范本、以及不良记录限制申请规定等。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科创委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

第九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公布期间,申请企业应按照租赁通告的规定统一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管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线上初审和查重。

第十一条线上初审和查重通过后,管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企业5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进行线下审查。

第十二条市科创委将通过线下审查的拟租赁企业名单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市科创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创委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调查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取消申报企业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完毕后,市科创委或管理单位出具入驻批复。

申请企业凭入驻批复于1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企业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权利,放弃后的房源按照租赁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市科创委网站公布最终入驻企业名单,更新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信息,并备案有关合同信息。

第十六条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或者经市科创委项目遴选、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报请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同意的,可按照《XX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对市科创委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单位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孵化器租赁公告、进行线上和线下审查、公示并确定租赁企业名单。

第二节租金与租期
第十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

具体房源的租赁价格以公布房源的租赁通告为准。

第十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租期不超过5年。

本《细则》
颁布实施之前已签订孵化器租赁合同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租金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30%确定。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与获得入驻批复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首期合同租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首租期满并提出续租申请的,管理单位审核该企业符合原租赁入驻条件和当前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在首期租期内无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市科创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管理单位可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不超过5年。

续租结果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

续租期的租金按照首租期租金上浮10%确定。

第二十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期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0年租期满后确有需要再续租的入驻企业,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出再续租申请,经过管理单位初步审核,报市科创委批准,可再续租,再续租期间的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

(一)在深圳无自有新兴产业用地;
(二)深圳注册且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境内外上市或上年在深圳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

孵化器毕业企业可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申请孵化器之外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孵化器的租期不计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期。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续租。

(一)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入驻企业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入驻企业提出续租申请,经管理单位资格复核未通过的;
(三)续租期到期或经查重累计租期满10年的;
(四)入驻企业在租期内存在以下不良记录的:
1.存在擅自转租、转借记录的;
2.存在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记录的;
3.存在累计5次租金托收不成功记录的;
4.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规记录的;
5.存在其它物业管理违规记录的。

第三节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入驻企业申请缩减租用面积的,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并报市科创委备案后可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承担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或者经市科创委项目遴选、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的入驻企业,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违规记录,确需扩大租用面积的,可在一个租赁周期满前6个月提出扩大租用面积申请。

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市科创委批准。

管理单位应将租赁结果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

第二十六条首租期满不再申请续租的、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续租到期的,管理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和3个月,
通知入驻企业按合同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巡查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对入驻企业产业用房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建立检查记录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管理单位每季度应将检查记录和管理档案以及创新性产业用房台账报市科创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科创委应不定期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发现租用产业用房的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未按照合同约定限期整改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并列入市科创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一)擅自转租、转借,未按期整改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未按期整改的;
(三)连续2个月未交纳租金,限期内未交纳的;
(四)申请资料造假的;
(五)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规行为,未按期按要求整改的;
(六)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以上行为终止租赁合同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一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期满,入驻企业超期占有拒不搬离的,管理单位可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第三十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由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自用。

签订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其业务领域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规定的,经管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可使用该企业租用的部分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三条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采购要求做好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并按照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书》和《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管理单位应督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严格按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开展保安监控、清洁绿化、工程维修、安全管理和社区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发生更替时,管理单位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监督交接,确保产业用房的资产安全、设备完好以及物管服务的衔接。

第三十六条管理单位应该将产业用房及其服务配套租金收入一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在租赁期内不再享受《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规定的租
金减免优惠。

第三十八条非盈利性、非企业性质的诺奖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大学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市科创委产业用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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