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条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
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同级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6月18日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落实国家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就履行技术合同约定,并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以及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包括下列事项:(一)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四)科技人员依法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6月15日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香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第四条“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包括以下四类: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
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
房租金减免项目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2016〕278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拟对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88个项目予以租金减免,现予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处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项目评估处。
投诉电话:88102191
传真:8810118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三楼
邮编:518035
附件:深圳市2017年政府投融资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名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附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3年1月14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 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 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
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各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 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 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 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颁布单位】科技部,民政部【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发文日期】2000-05-24【实施时间】2000-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解读《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定 了《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进口科学研究和 企业单位转制为事业单位后 , 虽减轻了税负, 但又产生了
知识产权的权属界定等新问题 , 同时 受 产 权 教 学用 品免征进 口税收的规定 》 , 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科 技 成 果 、
实施。
约束 , 影响了社会资金的投入 , 给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不确 定因素。 这一政策出台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
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科技创新要素, 提升科 民政部门注册 登记为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照 《 民 策扶持机制,
政策解读 , 1 5
技创新能力, 为事业单位改革奠定 良好基础的原则下, 予 局令 [ 2 0 0 7 】 4 5 号) 的科研机构为国务院部委、 直属机构
以妥善解决。 本项政策的出台, 有力地解决了相关税收政 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 , 所以, 将享受该
和 存在 问题 的基础上 , 结合贯彻落 实中共 中央 国务院 免征进 口税收规定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 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 加快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
[ 2 0 0 7 】 4 5 号) 。 鉴于上述原因, 出现政策主体覆盖不全,
见》 精神 ( 中发 [ 2 0 1 2 】 6 号) , 按照 “ 引导和鼓 励民办科 企 业和 非 企 业 政 策 待 遇 不 同的 问 题 , 使得 国家 政 策 不 能
政 策解决 的主要 问题
虽然 目前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大, 有进 口需求的也仅限于少数规模较大和研究实力比较强的单
从 目前我 国实际情况看 , 民办科研机构 按性质可分 位, 但在实用型技术创新方面 , 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02
【实施日期】201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大孵化器战略,构建企业培育生态链
(一)构建孵化培育生态链。
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二)兴办创业苗圃。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三)提升企业孵化器。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0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3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04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一、审批内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第八条;(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及其电子版软盘);(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原件3份);(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原件3份);(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品明年起免征进口税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品明年起免征进口税作为一项新政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品明年起免征进口税将对我国科技创新领域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就该政策的背景、意义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项政策的背景。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创办,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
在我国,科技创新是实现国家自主可控的重要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因此,为了激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科研领域能够获得更多来自国际上先进科研成果的支持,我国决定自明年起免征该类科研品的进口税。
然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这项政策的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创新资源的引进和利用。
科研品作为科技研发、教学实验等领域必备的工具和装备,其先进性和质量对于科研成果的提升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免征进口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能够更加便捷地引进和购置高质量的科研品,提高科研水平。
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际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伙伴将能够更加积极地与我国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与交流。
此外,该政策还将推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投入和支持,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研主体,却常常面临着经费和资源的不足。
免征进口税将有助于减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担,提供更多资源用于科研和创新。
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科研设备和技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将能够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为我国科技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尽管该政策带来了诸多好处,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科研品使用合理并符合相关要求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科研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科研成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科研品的选择、购买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
其次,如何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企业是指由非在职科技人员依本规定在特区设立的,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独资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是指一个投资主体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民办科技企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五条民办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
第二章民办科技企业的设立、认定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民办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离退休人员及待业人员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二)企业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三)发起人或从业人员有合法拥有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四)符合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所确定的产业政策;(五)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六)合伙企业应有书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章程;(七)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
摘要:
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简介
2.纳税人识别号的概念和作用
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的具体信息
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等工作。
纳税人识别号,又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唯一识别而设定的一组数字。
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确保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准确识别和管理,同时也是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2440300MB2D303567。
这一识别号包含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各类税务信息,对于了解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税务状况以及进行相关税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一、行政许可内容(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行政管理机构;(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34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3.04.08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
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深地税发[2003]348号)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
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
一、行政服务内容
为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提供免税资格审核服务。
二、行政服务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条件:
(一)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