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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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
四、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
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XX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科政字〔20XX〕181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在省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XX”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省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
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凭省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省科技厅审批程序
申办者向省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受理{ 准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5日)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政策处处长审查(5日)→厅领导审查批准(5日)→形成许可决定(5日)→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