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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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变更登记条件、注销提交清单、处罚罚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变更登记条件、注销提交清单、处罚罚则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提交清单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罚罚则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内容包括成立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立该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意义。

单位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需对名称做出具体说明和解释(提供学科分类、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拟成立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业务范围以及开办资金数量和场所来源;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发起人在所申请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实力和影响力及社会责任心;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情况,包括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服务队伍的组成、数量以及简历、资质、成果等,需体现其专业性(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国家对拟成立单位所涉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章程》。

按照登记管理机构提供示范文本撰写。

经审查同意后在理事会上表决通过。

(2份)(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按照表格内容据实填写、盖章;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每人一表。

(双面打印)(四)捐资承诺书。

注册资金由出资人自愿捐赠给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承诺书。

(五)党建承诺书。

(六)场所证明。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会议纪要。

发起人召集理事、监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选举负责人,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票数。

纪要由发起人和所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盖章并附会议签到册。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项目名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审批对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创办,包括国有、民营、集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办理依据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学技术部民政部颁布)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申报材料
1、申报告;
2、民营科研机构审批表;
3、机构章程;
4、科研发展规划;
5、科技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
6、科研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7、合作单位的批件和合作协议;
8、如申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高度危险或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办理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报单位向旗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2、旗科技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作出需补充材料的决定,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它事项
1、民营科研机构分立、合并、停业或变更,须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民营科研机构每年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办理地址
海流图镇-乌拉特中旗科技局
联系电话
5912440
办理机构
乌拉特中旗科技局业务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全文5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全文5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全文5篇]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2)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2)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

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

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须知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须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须知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取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所需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法人,需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省级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其中,科技类:100万元以上;社科类研究院、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等50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预先核名申请书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市*********。

二、举办者简介:**市****研究所由***发起成立。

***于201*年**月**日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主要从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研究农林事业发展的可行性,为***需求者提供**生产技术,促进**发展。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情况: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专业从事农林研究人员**人,研究中心场地**亩,包含**设备等。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和管理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壹、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于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壹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壹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壹)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之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和业务关联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附: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发展和规我省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及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科技政策和法规;(二)有规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的格式为: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三)有与业务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第四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和个体单位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个体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出资举办的,为合伙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举办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法人单位。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单位。

第五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鄂科技发政[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08〕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二○○八年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本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四、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科政字〔2004〕181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在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自治区科技厅审批程序申办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 受理准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5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处长审查(5日) 厅领导审查批准(5日) 形成许可决定(5日) 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复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20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四、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科政字〔〕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五)、在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万元;合伙单位为万元;法人单位为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自治区科技厅审批程序申办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受理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日)厦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处长审查(日)厅领导审查批准(日)形成许可决定(日) 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复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日)。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科技年鉴》
【年(卷),期】2002(000)001
【总页数】2页(P221-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改革双重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的实践与思考 [J], 余德华
2.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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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申 请 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2005年7月
科研机构名称:
技术领域: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公章)
填表说明
1.本申报书适用范围:为申请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而设计。

2.本《申请表》是申报设立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材料之一。

申请单位应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打印出完整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

本申请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数据统一取小数后2位。

3.申报单位及科研机构名称必须填写全名。

4.本申请表填好后与可行性报告、附(表)件资料统一装订,一式七份;
5.所有资料一律按A4标准大小提供(原件除外),另外还需要提供《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软盘(Word格式)一式二份。

6.所有上报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务服务中心。

7.封面项目编号:由受理单位统一填写,填写方式“HNKYJG-200×—××”。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建计划简述
4.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云科法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科法发〔2012〕22号)各州(市)科技局、民政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直属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营科研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成为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发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云南省科技厅和民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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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
四、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
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XX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科政字〔20XX〕181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在省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XX”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省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
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凭省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省科技厅审批程序
申办者向省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受理{ 准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5日)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政策处处长审查(5日)→厅领导审查批准(5日)→形成许可决定(5日)→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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