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什么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发展壮大,逐渐确立了更多的分公司,我们都知道公司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管理着大小各种事务。
但我们真的清楚分公司起着什么作用吗?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今天赢了网的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分公司的具体职责,详情请继续向下阅读,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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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可以签合同吗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签订时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可以签合同吗导读: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可以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独立的民事承担责任。
与其他公司进行签订经济合同,应当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和义务。
一、合同签订时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可以签合同吗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
分公司私签合同项目负什么责任?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分公司私签合同项目负什么责任?分公司私签合同项目负民事经济赔偿的责任,分公司若是签署了不在总公司许可范围内的合同,此时该合同就一定无效,故此分公司是没有权利私签合同项目的,若是私自签署的合同,没有获得总公司的许可,此时分公司就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一、分公司私签合同项目负什么责任?分公司私签合同项目负民事经济赔偿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第三章 公司法和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发起设立4.上市公司5.募集设立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下列企业中,不适用《公司法》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合伙企业 D法人类的外资企业2.甲服装厂与乙服装厂经过协商决定双方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一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立?( )A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超出了两厂的生产经营范围B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与两厂的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别C可以设立,但两厂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D可以设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受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3.住所地在甲地的四海公司在乙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地的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发生纠纷,下列正确的是( )。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授权,该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
A.20% B.25% C.30% D.40%5.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再设立,对于筹建中发生的800万元费用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平均分摊B.甲乙丙丁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摊C.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按创立大会成员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承担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监事会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公司的董事经过董事会批准,可以兼任监事B.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C.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D.监事的任期可以是2年,但是最高不超过3年7.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 000万元,当其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到( )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A.1 000万元 B.2 000万元C.3 000万元 D.4 000万元8. 某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清点登记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应该如何处理?( )A.报股东会决定B.向最大的债权人进行清偿C 按债务发生的时间先后进行清偿D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9.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是()A 股东会 B监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 董事会10.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是()A 300万 B400万 C500万 D600万1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其成员有()名A 3-13人B 3-9人C 5-15人D 5-19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A 2万B 3万C 4万D 5万13.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转让。
分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分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导读:分公司是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是没有独立会人的资格,一般在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总公司才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来解决此事的纠纷,这样才算是合理、合法的。
一、分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三、分公司设立所需材料有哪些?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遵循合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公司人事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等事宜,公司各部门配合人事部作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六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如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未向公司如实说明的,应由员工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1―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和附件内容的认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涉及技术、财务、采购、管理及其他掌握公司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等岗位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保密事项的信息安全。
员工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
第八条员工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外借、外派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权限及程序(一)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员工应当主动出示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毕业证书等资格证书、各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证明无竞业限制问题,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二)原则上员工应在入职5天内在公司人事部的指导下,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的第三方代理是指
劳动合同的第三方代理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第三方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
这种模式在我国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第三方代理的定义、类型、法律依据、利弊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现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第三方代理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劳动合同的第三方代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第三方机构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等。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管理工作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2. 类型(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第三方,承担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事务。
(3)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由第三方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如招聘、薪酬管理、培训等。
二、第三方代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的许可、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章进行了修改,涉及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方面的内容。
三、第三方代理的利弊1. 用人单位的优点:减轻管理负担、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用人灵活性。
2. 劳动者的优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享受国家法定福利。
3. 第三方机构的优点:拓展业务范围、增加盈利渠道。
4. 弊端: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纠纷增多、税收负担加重。
分公司有单独的合同章吗?
分公司有单独的合同章吗?一、分公司有单独的合同章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效,合同专用章只是履行公章的部分职能,只能在与客户签合同时有效。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二、如何加强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企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会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分公司。
虽然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加盖印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负责。
为了防范风险,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
必要时,可以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加盖分公司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2、设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级审批制度。
对于日常的文件、合同应当由负责人审批使用,对于涉及重大的合同,应当由分公司报经总公司审批,方可给予使用,总公司应当对报批的重大合同文件进行存档备案。
3、总公司应当对于各分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监管,定期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如发现有存在损害总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收回印章。
4、分公司暂时歇业、停业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将印章封存在总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启动时再启用。
5、对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将废止的印章及时销毁。
6、对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在合同里面加盖的应当是合同章,分公司能有自己的合同章及公章。
这里要注意,分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如果涉及重大事项,还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许可。
公司签的租赁合同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法人名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签的租赁合同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法人名义篇一:借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协议借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甲方:(公司名称),甲方工商注册号:,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身份证号:乙方:,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借甲方名义与“”签定《》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为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名义签定该合同,签定的该合同上记载的为名义上的合同方,基于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认定乙方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责任承担方。
第二条、该合同涉及的税务发票由甲方代乙方开具,但是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开票总金额)费用。
该合同下的工程款由甲方代收,并于收款后三日内转付乙方,乙方收款时需向甲方出具收条为凭。
第三条、为了降低甲方法律风险,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时,必须诚实、尽责,并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在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三日内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及承担合同附随义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工商税务安监管理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等,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所有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若乙方没有按规定和约定承担起自己作为该合同实际履行者和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对外承担了乙方应负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第六条、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指定甲方代表代乙方签订该合同,或甲方授予乙方权利,直接签订该合同,同时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甲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八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无故终止或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需承担所有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00五年一月四日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所招收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第三人是什么职务
劳动合同第三人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转移等相关事宜的第三方。
在劳动合同中,第三人可能承担着不同的职务和角色,常见的有代理、代表、派遣等职务。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第三人的概念、职务及其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劳动合同第三人,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的,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权利义务转移等有关联的第三方。
劳动合同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法律地位劳动合同第三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劳动合同第三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二、劳动合同第三人的职务及类型1. 代理代理是指劳动合同第三人在劳动者的委托下,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劳动者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代理的形式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 代表代表是指劳动合同第三人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
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代表的形式包括委托代表和法定代表。
3. 派遣派遣是指劳动合同第三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承包承包是指劳动合同第三人(承包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担用人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任务。
承包单位在承包期间,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第三人职务的履行及法律责任1. 履行职务劳动合同第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地处理劳动合同事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些什么
与第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些什么劳务派遣中经常会涉及到三⽅公司,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并不是与从事单位的公司签订合同,⽽是跟第三⽅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时候就担⼼会影响权益。
那么,与第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些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与第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些什么与第三⽅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可以认定为有保证。
在签订时注意如下事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作内容和⼯作地点;(五)⼯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与第三⽅公司签合同是意思是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委派到现单位,即现单位是实际⽤⼯⽅,由此形成了劳务派遣这种⽤⼯形式的三⽅。
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的是劳动关系,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两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之间通过签订三⽅协议来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付派遣费⽤,向被迫劳动者⽀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负责实际⽤⼯和对劳动者的管理。
该种⽤⼯⽅式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范,受劳动法律的调整。
公司这样做的主要⽬的就是降低成本,另外也可以避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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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限制或者歧视劳动者的职业选择。
第五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身体条件、年龄、技能、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合法、公正。
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不得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与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务派遣服务。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剥夺或者侵害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用工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聘劳动者。
聘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劳动者时,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家庭出身、婚姻状况等为由,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因素予以协商确定。
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吗?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吗?导读: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的。
有些情况下,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购销原材料或者产品,这样双方就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这样的合同属于内部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合同上应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双方的公章。
一、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吗?分公司与子公司能签署合同,这个合同不能对外,可以处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2、二者的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分公司名称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
分公司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而子公司与一般的公司无异,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联系还是存在于利益方面。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后果、诉讼主体的相关问题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XXX是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续签、变更、终止、解除以及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工会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和已在册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继续续存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属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一)依法签订的原则;(二)公正公平的原则;(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
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员工具备的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一)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下列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者;12.公司聘任的专业师;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4.本企业工龄已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的员工;5.已连续在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的员工,且劳动者没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6.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员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8.其他公司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的。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凡事都事先签好合同,划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每一条款都清楚地列在合同里,简单说就是“事前说好,事后不恼”。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
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原文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固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么,如果让你写劳动合同,你会怎么写?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合同范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
一、合同期本合同起止日期:(公历)201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电工普工其他岗位上工作。
主要从事等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公司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工作任务外)。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班费为80元/4小时。
四、劳动报酬1、甲方根据乙方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技术水平、日常表现,经综合考核,由公司办公会议评定日工资标准、预发工资标准、其它补助费及奖金。
2、公司办公会议评定乙方的日工资标准:电工为140元/天,普工为110元/天。
3、公司办公会议评定乙方的预发工资标准:从当月工资和其它补助费及奖金总额中扣除20%到年终发放,剩余金额下月16号发放,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发放(计算办法详见附页)。
4、年终根据评定的日工资标准和其它补助费及奖金,将一年中每月扣除的20%工资一次性发放。
五、劳动保护1、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六、社会保险1.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意外保险(指定进入施工现场和生产一线的员工)。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及其待遇,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安全事故及责任赔偿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电力行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施工,服从现场施工负责人指挥,如有设备、人身事故发生,必须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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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后果、诉讼主体的相关问题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
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
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
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应当算分公司,分公司的行为,最终都要由总公司承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