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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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点措施

5.3.1一般规定

5.3.1.1发电厂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5.3.1.2所有接触危险化学品及事故处理人员都应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即该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品。生产现场需配备必要的安全淋浴及消防设施。

5.3.1.3禁止用口尝和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禁止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

5.3.1.4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涂刷相应颜色的标识,注明物品名称、容量等。

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凡有毒性的药品和浓度高的强腐蚀药品如浓硝酸、浓硫酸、氢氟酸等禁止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生产

区域的地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3.1.5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同时对储存装置定期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5.3.1.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5.3.1.7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集中回收分类储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地应保证通风、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5.3.1.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3.1.9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须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

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5.3.1.10生产区域内进行放射性工作,应设置围栏并悬挂警告牌,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在放射性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发电厂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配戴合适的辐射防护用品,并遵从合理可行尽量低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优化原则。

5.3.1.11化学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并做好记录。试验室除按专业要求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安全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min内使室内换气一次)。挥发性酸和氨等的配制,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等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随意敲打。倾倒量大的易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5.3.1.13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做好防泄漏、防中毒、防火措施,氢气系统、燃油、天然气系统等易燃易爆品设备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动火要办理动火票,工作中要有监护人。

5.3.1.14禁止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5.3.1.15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

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5.3.1.16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5.3.1.17危险化学品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5.3.2氢气

5.3.2.1进入制氢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做好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

5.3.2.2进入制氢站的工作人员严禁穿带铁钉子的鞋,释放静电并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5.3.2.3制氢站严禁明火,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

5.3.2.4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时,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应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5.3.2.5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严禁将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

脂。

5.3.2.6发电机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

5.3.2.7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掌握和熟悉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氢系统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5.3.2.8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防止氢气过量泄漏。

5.3.3氯气

5.3.3.1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淋水控制阀门应装在室外。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

5.3.3.2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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