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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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全体会员,并公告于村委会公告栏。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3.组织和协调本会的各项工作;

4.选举和罢免本会的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5.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理事会的召开,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理事,并公告于村委会公告栏。

第十七条本会设主席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的职权是:

1.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

2.签署本会的文件、决议;

3.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

4.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的职权是:

1.协助主席工作;

2.代替主席处理本会事务。

第十九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的职权是:

1.协助主席和副会长工作;

2.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3.起草和整理本会文件、决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财务负责人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财务负责人的职权是:

1.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

2.制定和执行本会的财务预算;

3.编制和报送本会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2.监督本会的工作执行情况;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的自愿捐赠;

2.社会捐助;

3.本会的公益活动所筹集的资金;

4.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支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的安全、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本会应当每年组织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监事会和会员大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会员同意,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解散,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会员同意,并报镇政府备案。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应当全部捐赠给本村的公益事业。

2.会员大会可以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会员大会每届3年举行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报镇政府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5.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6.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8.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9.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

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0.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结果须报镇政府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11.本会会长行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本会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2.本会经费来源包括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13.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规定了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部门和镇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部门和镇政府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本会经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本章程经2015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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