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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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分析

作者:朱柳霞

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13期

摘要近年来,在中国大地上刮起一股强烈的“山寨风”,从网络开始,渗透到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山寨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试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出发,去探讨典型性山寨现象(山寨手机、恶搞等)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山寨山寨手机滑稽模仿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1 山寨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什么是“山寨”?“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小型、小规模”甚至有点“地下工厂”的意思,其主要特点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①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山寨”一词主要在以下提到的四个方面中使用:第一,“山寨明星”。如山寨版周杰伦、山寨版刘德华等。在这些短语中,“山寨”无非是指普通的某某人与某明星长的很像,在此“山寨”的含义是“相像”;第二,“山寨电视剧”。如在网络上一直很热的《山寨版红楼梦》,一些人纯粹从娱乐大众的角度出发,自编自导翻拍,戏谑经典名著。这里的“山寨”,就是法学理论界及国外司法实践中的“滑稽模仿”;第三,“山寨鸟巢”、“山寨白宫”。对一些比较有名的建筑、物体、形式进行仿制、克隆,在这里“山寨”的含义也即其一般含义“模仿、仿制”;第四,“山寨手机”。这里的“山寨”是指对别人产品的仿冒与假冒。

现在一切与“山寨”有关的东西,人们都拍手称好,如山寨手机,人们认为它的出现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抑止垄断,鼓励创新等等。对于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人们更认为其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娱乐性精神食粮,应当鼓励和保护。但我们不能盲目从众,必须关心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所以下文笔者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来,来分析山寨现象。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山寨的表现形式很多,笔者试从中挑出具有代表性的两类山寨现象进行分析:山寨手机和滑稽模仿。

2 山寨手机

山寨手机至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自主品牌的手机,这类里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山寨手机中的“正规军”,如国内的“天语”牌手机,从早年的模仿品牌手机的功能和款式,做工不甚精良,靠积攒组件推出产品,到现在拥有一些独立的功能和款式。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手机并非严格的“山寨机”。第二种是有自主品牌,但这些品牌大多与知名品牌打擦边球,如Sunyericcsun、NOKIR、SAMSING,这些一般都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另外,模仿品牌手机功

能与款式,通过组装来成品;第二类是没有自主品牌,完全假冒品牌手机的商标,仿制其外观和功能,也即一般的假冒商品。

很显然,如果是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所以第一类第二种山寨机,可能会侵犯具体品牌手机的注册商标权,如果被仿冒的品牌手机的外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中的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那么山寨机厂商也将侵犯被仿冒手机的相关专利权。第二类手机,则无疑会侵犯被仿冒手机的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关的专

利权。当然,在知识产权领域外,上述两类山寨手机也可能违反其他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 滑稽模仿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滑稽模仿已是层出不穷,也即我们平常称的“恶搞”、“山寨版”,一般模仿的对象多为影视作品,当然也有文字作品。滑稽模仿的对象当然不局限于作品,也有对商标的滑稽模仿,但本文中只讨论前者。目前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没有对这类实际存在的滑

稽模仿做出规定,但国外早已有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想通过探讨滑稽模仿的基本理

论以及国外的实践,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谈谈应如何来保护和规制这类“山寨现象”。

3.1 滑稽模仿的概念及特点

滑稽模仿译自英文“parody”,它又被称为戏仿、谐仿。在法律领域里,滑稽模仿的含义是: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它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

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从定义来看,其主要特点有三:第一,具有滑稽性,即幽默性。通过改变原作的一些特征,或截取其中的部分加以组合,以达到某种调侃或嘲弄的戏剧效果。第二,具有模仿性。滑稽模仿显然是对原作的模仿,其往往需要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滑稽模仿往往使用原作的内容来体现其与原作之间的一种“互文性”。互文“不只是指作品中上下文关系或语境关系,并且在文本的边缘进行了多种复杂的交叉,体现出文本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②互文性也即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引用、参考或暗示,表明二者之间的一种借用关系。第三,具有评论性,也即批判性。滑稽模仿的目的往往是对原作或某一种社会现象的批判或讽刺。如在网上热播的《国足欢迎你》,

就是通过篡改《北京欢迎你》这首歌曲的歌词,并利用其MV,来表达广大中国球迷对国足的一种讽刺和批判。批判的手法是诙谐幽默的,但其批判的目的却是非常严肃的。

3.2 滑稽作品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对于滑稽模仿的对象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有领域作品的模仿,即除其相关著作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外,其他一概不受法律保护,人人都可用之。就如“山寨版红楼梦”,因《红楼梦》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所以对《红楼梦》的滑稽模仿并非侵权,即此类滑稽模仿是合法的;而另一类是(下转第190页)(上接第186页)非公有领域作品,即所有的著作权内容都还在法律保护之下的作

品。所以笔者探讨滑稽模仿是否合法,也是指模仿的对象是非公有领域下的作品。

一般认为,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即不侵害原作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

有独创性。这是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作者在对原作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过

程中,不仅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如故事情节、音乐的基本旋律、视觉形象等),而且对原作的

内容进行创造性的转换使用, ③如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胡戈使用了《无极》的大量画面,利用原作中的人物形象,利用原作的基本表达方式,然后再通过自己的构思想象,赋予了《馒头》短片以新的生命力,完全颠覆了原作的主题思想及内容,使得普通观众能从这一短片中感受到作者对原作的态度和观点,并加入了新的表达内容,使得《馒头》在总体上具有了独创性,使其成为了一个新的演作品,所以,《馒头》对于《无极》并没有侵权。

第二,合理适当引用。为了利益平衡,必须要对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引用比例加以界定。对如何才是“合理适当”的引用,不光要从量上进行界定,还应从质上进行界定,而且从质上界定是主要的。对于量的规定,可以借鉴《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文字作品的适当引用

问题作了规定,其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的十分之一”。由于法理是相通的,对于其他类型作品的滑稽模仿适用使用,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照此

条规定体现的精神进行规定。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

使用的四因素: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包括其是否是商业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及质量;对原版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4 结语

山寨之风愈刮愈烈,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无疑不利于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普通公众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盗版等这一类“山寨”现象,执法和司法机关应严厉依法治理。而对于滑稽模仿这类“山寨”,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规定,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和规制,以促进知识的创新与进步,同时保护普通公众的言论自由。对于滑稽作品,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来加以保护,所以对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应加以修改,参照上文阐述的滑稽作品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增加对滑稽模仿作品保护的规定。

注释

①来源于/view/268947.htm 百度百科:“山寨”.

②张首映.西方二十世纪文论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③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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