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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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标准

1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甲乙方员工及外来人员,为油田强制性执行标准。

3责任

安全能力是公司雇佣员工的基本条件,每位员工都应对自己的安全、周围人的安全以及所指导的人员的安全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违反本标准中的条款,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标准内容

4.1不安全行为

4.1.1不可触犯的行为,即安全高压线。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使是初次违反也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1)在禁止烟火的生产区域违反禁火规定。

(2)未办理特种作业手续、未经安全确认就组织、实施特种作业。

(3)在酒精、毒品、麻醉品影响下上岗工作。

(4)瞒报、谎报事故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

4.1.2有下列行为之一,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免去其行政职务;是普通员工的,会受到岗位低聘或待岗处理。

(1)建设或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未按照安全管理程序组织进行设计、

施工或者未进行安全验收就组织投产的。

(2)未按安全规定录用承包商、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HSE 例卷未经审批就组织施工作业的。

(3)员工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质、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排其上岗的。

(4)指导员工违反任何强制性安全标准的。

(5)特种设备无证使用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无证操作的。

(6)进行工艺技术变更时,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工艺信息的。

(7)脱岗、睡岗的。

(8)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认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的。

4.1.3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扣罚安全资质分等处罚。

(1)发生急救箱事件未及时报告。

(2)重复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规定的。

(3)不按规定进行巡检的。

(4)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或及时报告的。

(5)未按要求进行员工能力评估的。

(6)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安排整改或报告的。

(7)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或执行的。

4.1.4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

(1)在工作场所挑衅他人或争斗。

(2)在工作场所恶作剧。

(3)不诚实的行为,伪造巡检、操作、维护记录及个人档案等。

(4)安排员工疲劳工作。

4.2个人安全

4.2.1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符合生产区域管理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可能接触化学品、腐蚀性物质、有毒有害物品、电气操作的员工必须穿戴公司规定的个人专业防护装备。蓄长发者须将头发盘入安全帽中。

4.2.2在从事下列工作时,不允许佩戴手镯、戒指、耳环、项链等松散饰物。

(1)进行维修工作。

(2)在有电流的地方工作,如换保险丝。

(3)操作转动设备。

4.2.3进入85分贝以上噪音区域必须佩戴护耳。

4.2.4禁止使用汽油等挥发性溶剂清洗衣物或身上的油污。

4.2.5在生产区域不要将钥匙挂在腰间。

4.2.6不要用脚踢任何物品,以避免产生火花和人身伤害。

4.2.7搬运超过25kg的重物应使用工具;搬运重物应腿部使力,尽量避免腰部用力。

4.2.8应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警觉,避免绊倒、滑倒、坠落、碰撞以及被弧光、坠物、化学气体等伤害。

4.3个人卫生

4.3.1接触化学品、粉尘、油污等工作应当在工作后淋浴。

4.3.2不应在生产操作区就餐。

4.3.3不应将未经清洗的工作服带回家。

4.3.4河水和工艺用水不应用于饮用或清洗食物。

4.4生产区域安全

4.4.1进入生产区域的安全要求

(1)进入生产区域或从事某一工作前,应先熟知涉及的安全规定及程序,遵守各区域的安全标志的指示内容,了解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前严格按规定穿戴。

(2)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应有专人陪同,应按区域安全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禁止穿裙子、短裤及高跟鞋、凉鞋、拖鞋等任何露脚趾的鞋。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登记,接受安全培训,配合入厂检查,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

(3)禁止携带含酒精的饮料、爆炸品、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允许,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像机、便携式个人电子产品或信号发射装置等物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4.2盛装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易挥发液体的容器应加盖和标识。

4.4.3临时施工区域应使用安全防护围栏或安全专用隔离带进行隔离,进入该防护区域应得到区域主管的同意,以安全的方式进入,禁止跨越围栏或围绳。

4.4.4在生产区域应走人行通道,沿直角穿越道路,注意两边行驶车辆。不要踩踏管线、设备、铁轨;不要走捷径、抄小路;非紧急情况,不要跑步。

4.4.5托物叉板应定点存放整齐,并水平放置,严禁立放,禁止在叉板上行走。

4.4.6摆放和叠放物品时应尽可能降低重心、保持稳固,应采用“低重轻高”的原则。

4.4.7长条物品和尖刺或锋利物品搬运时,必须确保不要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

4.4.8应尽量避免用压缩空气做清洁工作,禁止将压缩空气导向或对准身体的任何部位,如吹扫工作服上的灰尘等;必须使用压缩空气进行设备清洁工作时,应使用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脸部保护罩或专门的护目镜。

4.4.9使用蒸汽时,应穿戴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脸部保护罩或专门的护目镜,禁止将蒸汽导向或对准身体的任何部位;使用蒸汽吹扫盛装过油气及易燃易爆品的密闭容器时,必须经区域主管同意,采取控制压力、静电导通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4.4.10使用氮气必须采取严格的工程控制措施,严禁未经允许改变氮气用途。

4.4.11禁止未经许可拆除或停用生产场所的消防设施、气体检测装置、安全阀、报警装置、专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禁止阻塞消防通道。

4.4.12放射和电磁辐射物质(品)及设备的入厂和使用必须得到许可和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13特殊作业安全

(1)严禁在未获得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非常规工作和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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