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掘进巷道开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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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掘进巷道开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掘进巷道开工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施工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掘进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煤矿掘进巷道开工验收标准》自评,自评没有问题后,再向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书面形式报开工申请报告,同时将《煤矿掘进巷道开工验收标准》中安全管理中的资料和自评表上报安质健环管理中心。

第四条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接到报告后,第二天组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生产技术管理中心、生产指挥中心人员到准备开工的工作面现场检查验收。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根据《煤矿掘进巷道开工验收标准》逐条检查,填写本专业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

第六条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根据各专业组检查验收意见填写开工验收意见,第二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开工,并附开工检查验收情况表。

第七条施工单位接到允许开工的书面通知后方能开工,否则罚款2000元。

第八条第一次检查验收没有通过后,施工单位按照开工检查验收情况表及时整改,至少一天后,方可再次向煤矿

安质健环管理中心申请开工,再次申请时必须附上次开工验收检查表中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接到二次开工申请后,第二天组织存在不符合项专业的专业组人员到现场复验,复验人员填写复验记录。

第十条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根据复验结果,第二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开工,并附开工复验情况表。

第十一条复验不合格的准备开工工作面,5天后方准再次向煤矿安质健环管理中心申请再次复验,安质健环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再次组织复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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