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8条
身边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供应。
然而,在乙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原因造成的,并非其自身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2.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3. 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运输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是托运人,乙公司是收货人。
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但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与乙公司无关,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与反思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需求,导致合同中对货物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 强化质量意识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
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
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
[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
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
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
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民法典中违反地方规章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违反地⽅规章的合同有效吗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进⾏交易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这样的话对于双⽅来说才具有⼀定的约束⼒。
但是有的合同是存在⼀定的问题的,那么在民法典中违反地⽅规章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违反地⽅规章的合同有效吗⽆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规定合同⽆效的⼏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依《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段订⽴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为实现某种⽬的,串通⼀⽓,共同实施订⽅合同的民事⾏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损害的违法⾏为。
恶意串通⽽订⽴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当事⼈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损害,⽽故意为之。
当事⼈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之间在⾏为的动机、⽬的、⾏为以及⾏为的结果上达成⼀致,使共同的⽬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法⽬的的意思表⽰达成⼀致后,当事⼈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为。
3、双⽅当事⼈串通实施的⾏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当事⼈在合同的订⽴和履⾏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当事⼈在谋求⾃⼰的利益的同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预。
恶意串通所订⽴的合同,是绝对⽆效的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的⼀般的绝对⽆效合同的原则处理,⽽是将双⽅当事⼈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
(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也称为隐匿⾏为,是指当事⼈通过实施合法的⾏为来掩盖其真实的⾮法⽬的,或者实施的⾏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法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房屋质量瑕疵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
房屋质量瑕疵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作者:廖华、黄晓倩 2020年5⽉房屋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中的重要环节。
从程序上⽽⾔,交房⼤致可分为:开发商通知收房、购房者查验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房屋质量检验与房屋交接四个基本环节。
⽽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交付纠纷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现针对购房者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拒绝在约定时间接收房屋,进⽽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相关问题进⾏如下梳理、解析,以供参考。
⼀、房屋质量瑕疵分类我们对导致购房者提出拒绝收房的房屋质量问题进⾏归纳整理后发现,通常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类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第⼆类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的质量问题;第三类为其他⼀般问题。
实践中,笔者碰到购房者提出拒绝收房或延期收房的理由中,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楼体不稳定。
主要表现为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
(2)出现裂缝。
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
(3)发⽣渗漏。
由于防⽔⼯艺不完善、防⽔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渗漏,厨房、卫⽣间向外的⽔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垂直渗漏,垂直渗漏多见于各种管线与楼板接合处。
(4)出现墙体空⿎、墙⽪脱落。
(5)隔⾳、隔热效果差。
产⽣的原因在于墙体、屋⾯隔⾳、隔热材料厚度不够,材料质次,或者施⼯⼯艺不符合要求。
(6)门、窗密闭性差、变形。
门窗质量问题⼀般危害性不⼤,只需局部修整或替换即可。
(7)上下⽔跑冒滴漏。
跑冒滴漏现象浪费资源,影响⼈的正常⽣活,形成的原因在于上下⽔管线⽔平、垂直设计不够合理,⽔龙头、抽⽔马桶等质量不过关。
(8)⽔、电、暖、⽓的设计位置不合理。
包括⽔池、浴盆、蹲(坐)便器、⽔表、地漏、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表、暖⽓⽚、煤⽓灶、煤⽓表等设计种类不完善,设计位置与⽇常⽣活要求不符,影响家具布置。
有的⽤电设备甚⾄存在漏电、⽕灾隐患。
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
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
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在生活中,有时候会面临这种情况,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执行了,但是合同的当事方之一觉得这份合同对自己过于有害,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的考虑清楚,想要解除合同但不算违约,那么,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只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就不算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与不解除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否解除,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产生。
只是救济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解除,追究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原法律关系消灭,成立救济法律关系;不解除,追究不解除的违约责任,原法律关系与救济法律关系并存。
两种责任不可混淆。
1.《合同法》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条文中的“退货”,是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在解除后,原法律关系(一般是买卖关系)的给付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救济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的救济法律关系是复合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单一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受人为给付(退货)的单一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出卖人为给付(退钱)的单一法律关系。
(2)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是不解除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原给付仍然保持。
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给付(修理、更换、重作),是为了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给付效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是为了保持对价的公平性。
2.《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是不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其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跟合同当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吻合的,各种民事关系当中所实施的相应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是公平,公正,自愿的才生效。
一、《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8条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8条赔偿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对于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情况,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其权益保护:第一,消费者申请赔偿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按照以下准则进行:1. 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所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购买价格、维修费用、财产损失等费用的合理计算。
2. 偏差损失:在实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根据合理推测,考虑到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因素,可能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失,也应当计入赔偿范围中。
3. 合理开支:鉴于消费者请求赔偿带来的相关开支,例如律师费、鉴定费等,这些支出在合理范围内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
第二,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1. 推定责任:在商品购买合同中,如果经营者对缺陷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无需证明经营者的过错,可以推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2. 过错责任: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此时,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行为。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赔偿的申请,有以下几种起诉途径:1. 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请求协会协助解决纠纷,并根据调解结果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2. 向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请调解,请求行政部门组织调解解决纠纷。
3. 发起民事诉讼: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调解无效或消费者不满意调解结果,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赋予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赔偿权利。
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偏差损失等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民法-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性质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时间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典
型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选择权
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限
制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途
径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A.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二、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善意。
救济:A中止支付价款。
15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法定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的争论法定责任说:特定物买卖场合,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即视为适当履行,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与公平的考虑,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是为法定责任。
XXX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100分答案
XXX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100分答案根据以上材料,XXX是本案的起诉人。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包括:1.XXX,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XXX驾驶员,住XXX的法定代表人:XXX,该支队支队长。
3.XXX,男,51岁,工人。
XXX,女,42岁,居民,系XXX妻子。
XXX,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4.XXX,男,41岁,农民。
XXX,女,40岁,农民,系XXX 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
5.XXX,女,居民,住XXX宿舍。
案情是这样的:2000年7月26日,XXX、XXX之子XXX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XXX、XXX之女XXX和XXX、XXX等人,由XXX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
XXX驾驶闽F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
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XXX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XXX当场死亡,XXX、XXX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同年8月25日,XXX作出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XXX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三人XXX不服XXX的责任认定,向XXX申请复议。
同年10月12日,XXX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XXX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XXX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此,XXX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XXX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XXX认为,XXX错误地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了XXX的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导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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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
本条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出卖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
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
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