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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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十一)党委负责发展党员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十二)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十三)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十四)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十六)属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五条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六条党委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
第七条党委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
视情节处理。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党委调查处理,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的由旗委组织部及旗纪委调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适应于局属各党支部。
第十条本规定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