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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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四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轮台县委组织部关于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票决范围1.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

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设专门投票箱,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被票决对象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者方为通过。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读)。

支部大会如果同时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问题时,必须分别进行审议和票决,然后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三、票决程序(一)前期准备。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在召开会议之前,党支部必须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必须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培养教育及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1.主持人(一般为党支部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党员人数(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宣读《关于入党的考察报告》4.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

5.与会党员讨论、发言。

6.由主持人提名监、计票人员名单,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监、计票人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票样附后),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

发展党员十项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党组织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党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发展党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到位、程序上规范。

区委组织部将把落实发展党员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终各单位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为发展党员工作创造条件。

(二)民主推荐制1、推荐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

2、推荐形式:采取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的方式进行(至少3人),并填写民主推荐登记表。

3、推荐程序:在群众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申请人,党组织进行培养;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符合党员条件的人选,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

(三)集中培训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重点培养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集中组织。

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

培训的时间一般为2-3天。

集中培训后进行统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教育局党委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结业证”。

凡没有获得“培训结业证”的,不得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三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需重新进行培训。

(四)个人询谈制接受预备党员前,由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委员等对发展对象逐一进行谈话,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认识;要与熟悉发展对象的同志、培养人、支部成员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及思想动态,谈话范围要广泛,要有谈话记录。

(五)民主测评制1、测评形式:各党委、党工委在对发展对象和转正对象进行考察时,除找本人、党员和群众单独谈话了解情况外,还要组织单位的群众进行民主测评。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

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

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2、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3、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4、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而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在六个月内审批的;6、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7、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8、对党支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中视情扣分,同时追究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1、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2、未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未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未按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而召开支部大会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的;发展党员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正常程序发展的;5、未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及时讨论其转正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发展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员工作,保证发展员质量,严肃发展员工作纪律,根据《章程》、《纪律处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l、基层委(总支)书记是发展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员因组织培养教育和监督不到位而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员资格的,委组织部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委(总支)及其负责人、入培养联系人、入介绍人和组织委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范围1、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章和其他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员工作的,要追究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组织部门和各基层组织不认真贯彻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造成所属单位发展员工作全性被动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组织部门和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组织和员干部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员的,或者为非员出具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纲领、章程,说明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五是因党支部有关人员泄露发展党员公示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是党委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七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伪造党员档案的;八是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有关程序的行为。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卫生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一、民主推荐制度,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人员、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对象。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

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党支部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名单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八,未经民主推荐和上级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

二、培训考试制度,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原则上党组织应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

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

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发展历史及其他基本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各辖市(区)的培训和考试由辖市,区,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组织,考试试题由辖市,区,委组织部统一提供。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水委发[200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总支、直属支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现将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探索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工作。

中共大连水产学院委员会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发展党员制度意见通知大连水产学院办公室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印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大组通字[2000]4号为了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好发展党员责任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依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今年起在我市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支部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7、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下列第4条、第6条和第7条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4、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5、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6、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7、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8、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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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十一)党委负责发展党员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十二)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十三)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十四)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十六)属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五条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六条党委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

第七条党委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
视情节处理。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党委调查处理,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的由旗委组织部及旗纪委调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适应于局属各党支部。

第十条本规定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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