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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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重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重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作指引》正式发布!修订背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

2005年7⽉,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作指引(2005)》以下简称《指引(2005)》,作为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的基本⾏为指南。

实施以来,在指导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全⾯深化改⾰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积累了新做法新经验;互联⽹的发展使投资者关系管理⽅式产⽣了新的变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带来了⼀些新情况。

证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具体实践,于2021年2⽉5号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指引(2005)》进⾏修订和完善,并于2022年4⽉15⽇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作指引》正式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进⼀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范围和原则1从内容、⽅式和⽬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界定。

2明确《指引》适⽤范围:为依照《公司法》设⽴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境内发⾏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

3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条基本原则。

从原来的六⼤原则,确⽴为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进⼀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式1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进⼀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式,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等。

这是公司治理结合信息化变⾰的体现,将提升整体沟通交流的⾼效性、便捷性,在“碳排放”的时代背景下,更是未来趋势所在。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 2013】 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 】52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4 】 2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列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如下:(一)登记及受理投资者投诉,须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请于公司网站下载)并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记载投诉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待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归档。

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并给与投资者必要的信息反馈。

(二)调查、取证及处理投诉事项受理后,除能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对于一般投诉事项须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如投诉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董事会须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涉及投诉事项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针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最终制定投诉处理方案。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

良好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能够增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提高公司的资本市值和融资能力。

为此,本文提供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引。

一、加强沟通与透明度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按时公布财务报表和重大资讯,并在公司网站和其他投资者关系平台上公开透明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二、关注和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上市公司应当高度关注和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及时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网站等多种渠道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同时定期组织投资者交流会、电话会议、网络直播等投资者互动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深入交流,解答疑问,更好地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期待。

三、严格遵守法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预防和管理公司经营和资本市场风险,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营造正面形象,通过提升品牌价值和企业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上市公司可以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开展公益活动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注重投资者教育上市公司应当注重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水平和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投资者关系平台和其他渠道,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服务,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

通过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可以提高公司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价值。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文提出的指引,不断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等方面,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

本文档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一些指引,帮助他们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1. 建立透明度和公平性在与投资者互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该始终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包括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等信息。

公司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并确保这些报告具有可理解性和准确性。

此外,上市公司应该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披露政策,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为了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与投资者保持定期的互动。

这可以包括定期举行方式会议、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大会等,向投资者提供机会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经营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更加及时和广泛的沟通。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投资者关系网站、发布博客文章和参与社交媒体平台的讨论等方式,增加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3.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处理与投资者有关的事务。

这个团队可以包括投资者关系经理、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等。

投资者关系经理是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联系人,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者关系经验。

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应该定期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过程,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方向。

他们需要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决策。

4. 建立投资者教育和交流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投资者教育和交流计划,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投资机会。

计划可以包括定期发布投资者关系新闻稿件、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研讨会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 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二)股权分置改革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8、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流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279、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南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价值提升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这些指引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信心。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同,从而为公司的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通过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投资者预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对于投资者来说,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和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帮助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那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首先,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

这不仅包括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还包括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确保语言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术语,以便投资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公司的情况。

其次,沟通渠道的建立和维护也是关键。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回复等。

同时,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公司官网、社交媒体等,及时发布公司动态和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在与投资者沟通时,要保持真诚、耐心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再者,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有条不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在组织股东大会时,要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为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有效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还能为公司的融资活动和战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稳定和良好的关系。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向投资者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业绩和发展战略等重要信息。

3、尊重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投资者的关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司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原则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公平性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性地向部分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3、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

4、诚实守信原则:在与投资者的交往中,保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或误导投资者,树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一)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

2、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自愿性披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信息,如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进展、市场拓展计划等。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咱都知道,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就像是一对相互依存的伙伴。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是处得好,那公司发展就能顺风顺水;要是处不好,麻烦可就大啦!先来说说为啥上市公司得重视和投资者的关系。

就拿我曾经接触过的一家公司来说,他们起初没把这当回事儿。

有一回,公司要上马一个新项目,需要资金支持。

本来想着向投资者融资,可平时跟投资者交流少,信息也不透明,投资者对公司的新项目心里没底,不愿意掏钱。

结果呢,这项目因为资金没到位,耽误了不少时间,损失可不小。

那上市公司要怎么做好和投资者的关系工作呢?首先得有个清晰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啥意思呢?就是公司得把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等等,都明明白白地告诉投资者,别藏着掖着。

比如说,公司今年的利润是多少,增长了还是下降了,为啥会这样,都得讲清楚。

不能让投资者蒙在鼓里,自己瞎猜。

再一个,得有专门的团队或者人员来和投资者沟通。

这可不是随便找个人就行的,得是懂行、会说话、能解决问题的。

投资者打电话来咨询,得能给出满意的答复;投资者有意见,得虚心接受,能改的赶紧改。

还有啊,上市公司得定期组织投资者活动。

比如说,开个业绩说明会,让投资者当面问问公司的情况;或者组织投资者去公司实地考察,看看生产线,了解了解公司的实力。

可别小看这些活动,能让投资者更直观地感受公司的情况,增加对公司的信心。

另外,利用新媒体也是个不错的办法。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公司可以开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啥的,及时发布公司的动态和信息。

投资者随时随地都能了解到公司的情况,方便又快捷。

最后,上市公司得对投资者的反馈认真对待。

有个公司就做得挺好,他们专门建了个投资者意见簿,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都记下来,然后分类整理,能采纳的就采纳,不能采纳的也给个合理的解释。

这样一来,投资者觉得自己的声音被重视了,对公司的好感度也就上去了。

总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婚姻,得用心经营,相互信任,才能长久美满。

1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英文)

1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英文)

Notice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bout Issuing the Working Guideline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No. 52 [2005]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All listed companies:With a view to further implementing Some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omoting the Reform, Opening and Steady Growth of the Capital Market (No. 3 [2004] of the State Council), strengthening the guidance to the listed companies’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regulating the relevant acts, further pushing ahead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has formulated the Working Guideline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please comply with them.July 11, 2005Working Guideline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s of further implementing Some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omoting the Reform, Opening and Steady Growth of the Capital Market, intensifying th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listed compan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ctually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especially the general public investors, these Guidelin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2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refers to the important work that the listed companies, throug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communication,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with investors and prospective investors, enhanc e the investors’ knowledge about and recogn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uplif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level so as to maximize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ies and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Article 3 The purposes of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are:(1)To promote the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and enhance the investors’ knowledge about and familiarity with the companies;(2)To establish a steady and good basis for investors so as to obtain the long-term market support;(3)To form an enterprise culture that serves and respects investors;(4)To promote the investment concept – maximization of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ies along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wealth of shareholders; and(5)To increase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Article 4 The basic principles for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are:(1)The principle of ful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esides the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 company may, on its own initiative, disclose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investors are concerned.(2)The principle of regulation-complianc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 company shall abide by the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nd provis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department and the bourses on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listed companies so as to ensure the truthfulness, exactness, completeness and timeliness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When a company carries out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it shall pay attention to keep confidential the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other internal information. In the event that any secret is divulged, the company shall disclose i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3)The principle of providing investors with equal opportunities. A company shall equally treat all its shareholders and prospective investors and shall avoid selecti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4)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 company’s work o 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shall be objective, true and correct, and shall avoid excessive publicity and any misleading act.(5)The principle of high efficiency and low cost. When selecting an approach for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a company shall fully consider the uplift of communication efficiency and reduc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cost.(6)The principle of mutual communication. A company shall, on its own initiative, solicit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investors and shall realize the mutual communication between itself and the investors so as to form a good mutual communication system.Article 5 These Guidelines shall be the basic behavioral guide to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The companies are encouraged to actively carry out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by following these Guidelines. The companies, especially their management level, shall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Chapter II Contents and Ways for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Article 6 In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the main contents that should be communicated between a company and its investors are:(1)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the company’s dev elopment trend and planning, competition strategies and operating policies;(2)the statu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introduction thereof, including regular reports and temporary announcements;(3)the busines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hat may be disclosed by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cluding the productive and business operating status, financial statu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s or new technologies, business performances, and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and bonuses;(4)the important matters that may be disclosed by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cluding th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mpany’s significant investments and changes thereof, asset reshuffling, acquisition and merger, foreign-related cooperation, foreign-related guaranties, important contracts, affiliated transactions, important litigations or arbitration cases, changes of the management level as well as the changes of big shareholders;(5)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and(6)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Article 7 A company may communicate with investor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and various levels and may employ the most convenient and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approaches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participation of investors.Article 8 The information, which shall be disclosed under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provis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department and bourses, shall first be published on the designated newspapers and websites for company information disclosure.Article 9 A company shall not let any other public medium precede the designated newspapers and websites in disclosing its information, nor may it replace the company’s announcements by way of press conferences or answering questions of the reporters.A company shall clearly differentiate the publicity advertisements and media reports. It shall not influence the objective and independent media reports by publicity advertisement materials or paid publicity.A company shall pay timely attention to the publicity reports of the medium and it may properly make a response where necessary.Article 10 A company shall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communication platform. It may set up a special column for the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on its website so as to receive the questions and suggestions put forward by investors through emails and online forum and make timely reply to the investors.Article 11 A company shall enrich and timely update the contents of the company’s website. It may place the news bulletins,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ompany, business operations or service information, statu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erials, contact information for investors, articles under special topics, speeches of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market situations of the stocks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investors are concerned on the websit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12 A company shall establish special consultation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for investors.A full-time staff member who is familiar with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onsultation telephone, shall ensure the smoothness of the telephone line and shall carefully answer the phone calls. If the company changes the telephone number, it shall publicize the change as soon as possible.The company may regularly or irregularly carry out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to improve its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through the internet or other modern communication tools.Article 13 A company may arrange investors and analysts to pay onsite visits and have informal discussions with them.The company shall reasonably and properly arrange the visitsso that the visitors can learn about the business and operating situations of the company, but it shall, at the same time, prevent them from having any chance to obtain any important undisclosed information.Article 14 A company shall make efforts to let th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ttend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hareholders. It shall fully consider when and where to hold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hareholders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shareholders to attend it.Article 15 After having finished a regular report, a company may hold a performance introduction meeting, or may, where necessary, make one-to-one communications with investors, fund managers and analysts in respect of the operating situation,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other matters, during which it may introduc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consult the pertinent suggestions.The company shall not release any important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during the performance introduction meeting or one-to-one communications and shall giv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offered during the performance introduction meeting or one-to-one communications equally to other investors.Article 16 A company may, unde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make road shows when it executes itsfinancing plan.Article 17 A company may mail or send its announcements, including regular reports and temporary reports, to investors, analysts and other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 persons.Article 18 Under the precondition that a company complies with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the company is encouraged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the communication of important matters with investors. When it develops an important scheme relating to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may fully communicate and negotiate with investors by various means.During the period after the company makes an announcement unde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and before it holds a general assembly of shareholders, it may fully communicate with investors and widely solicit opinions by various means such as holding on-the-spot or on-line investors communications meetings or introduction meetings, visiting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ssuing letters for soliciting opinions, and setting up telephone hotlines, faxes and email boxes. When the company communicates with investors,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it hires may participate in the pertinent activities.Chapter III Organiz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Article 19 A company shall determine that the secretar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Article 20 A company may, in light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designate or establish a special department for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which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relevant affairs.Article 21 A company shall formulate rules and norms regarding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by taking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into consideration.Article 22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mainl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1)Analytical research. To make statistical analyses of the number, structure and change of investors and potential investors, to always pay attention to various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investors and the mass media and to timely feed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management level.(2)Communication and contact. To integrate the information needed by investors as a whole and publicize it, to hold analyst introduction meetings and make road shows, to accept the consultation of the analysts, investors and the mass media, to receive visits of investors, to frequently contact with the mass media and small investors and to enhance investors’ participation in the company. (3) Public relations. To establish a sound public relationship with the bourses, industrial associations, the mass media, other listed companies and relevant institutions, to cooperate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work out an effective scheme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any important matter such as legal actions, important restructuring, changes of any key person, abnormal change of stock transactions or important change of the business operational environment, to actively maintain the public image of the company;(4)Other work that is good for improving the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Article 23 A company shall establish a good internal mechanism and an information gathering system. The department or staff member, which or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shall timely gather together the information of its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subordinate companies in respect of the production, business operations, financial status and litigation. Itsvarious departments and subordinate companies shall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it in gathering the information.Article 24 Neither a senior manager nor any other staff member of a company may,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make any speech in an activity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unless he has obtained a definite authorization.Article 25 A company may hire a profession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work institution to help it to carry out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Article 26 A staff member of a company who is engaged in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nd skills:(1)Being familiar with various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2)Having a good knowledge structure, being familiar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ccounting and other aspects, as well as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stock market.(3)Having good communicative and coordinating capabilities.(4)Being of good moral character and having good faith.Article 27 A company may adopt appropriate ways to train its staff, especially the senior managers and heads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bout the knowledge relating to the work of relationship wit investors. When it carries out any important activity to promote the relationship with investors, it may organize a special topic training.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28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se Working Guidelines shall remain with the CSRC.Article 29 These Working Guideline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三)公司应当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一)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1、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平等性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3、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疑问。

4、诚实守信原则:保持诚信,不误导投资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三、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一)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的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况的介绍。

3、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说明。

4、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等宏观环境信息的分享。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的解答和沟通。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方式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2、临时公告: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上市公司【发文字号】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

上市公司高级打点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打点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出格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本钱市场鼎新开放和不变开展的假设干定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定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点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打点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定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假设干定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查抄方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方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定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定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打点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打点规那么〔二〕股权分置鼎新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鼎新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的指导定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的指导定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打点方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中国有股股权打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尺度运作和深化鼎新的定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打点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元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定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8、关于尺度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庇护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庇护的假设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尺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定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鼎新[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打点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那么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打点方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那么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打点方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假设干定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2号——中高层打点人员鼓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吃亏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表里审计差别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5号——别离按国表里会计准那么编制的财政陈述差别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答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4号——非尺度无保留审计定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置〔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出格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3号——季度陈述内容与格式出格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3号——季度陈述内容与格式出格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3号——半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9号――财政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政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号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5号公司股份变更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畅通股协议转让活动尺度打点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假设干定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置、出售、置换资产假设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尺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打点方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打点方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打点方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打点方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那么(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畅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畅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打点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尺度上市公司行为假设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筹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定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定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补偿案件的假设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9号--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10号-- 企业名称登记打点实施方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12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打点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打点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1日附件1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上市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对境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一、建立诚实信用的投资活动(一)强化诚实守信,促进良性互动。

要求公司及其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始终如一地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二)遵守归档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发布规范。

按照监管要求,尊重交易当事各方的合法权利,落实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建设全面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供投资者查询并反馈意见。

二、落实科学决策及决策实施规范(一)发展战略要合理全面,实施决策要科学针对。

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建立全面的发展战略;对重大事项的实施决策,要按照科学、正规、合规的要求,进行审批,按照市场规则发布信息。

(二)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要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把控重大资产及投资计划,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加大公开透明度建设(一)提升信息公示能力。

要加强公开透明度建设,提升公司信息公示的能力,把握信息发布的内容及时间,尽可能透明地发布信息,避免误导市场。

(二)及时反馈投资者反馈意见。

根据投资者日常反馈意见,及时反馈、询问及回应投资者所提出的建议及意见,准确把握信息发布的责任,防止未发布消息以及披露不准确的异常活动。

四、完善投资者服务体系(一)建立协议性投资者服务体系。

要按照规定及约定,建立投资者服务体系,按时完成公司各项职能,如股东大会的召集、股权登记、股票发行等,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特色投资者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开展特色投资者服务,建立活跃可靠的投资者服务网络,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水平。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IR)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素。

维护和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上市公司适当调整股价,提高市场信任,稳定投资者心态,增强公司品牌价值,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强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成为企业上市公司成功的重要要素。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有效管理投资者关系,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帮助上市公司建立正确可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框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上市公司达到最佳效益。

首先,上市公司应制定并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和程序。

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包括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规范、投资者会议、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安排。

在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和程序时,应确保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决策、财务报表等,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负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并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要进行全面、定期的信息披露,如发布公司的财务报表、业绩报告、重大事项等财务报告,以及及时对媒体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使投资者能有效地获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从而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此外,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投资者会议。

投资者会议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的重要平台。

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发展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对投资者不满意或要求的回答,有助于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增强两者之间的信任。

最后,上市公司应定期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投资服务水平。

它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了解投资者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促进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互动,有助于提高投资者满意度。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妥善管理投资者关系,需要上市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和心血。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资本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公司声誉、促进投资者参与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指引,旨在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指引进行探讨。

一、市场透明度的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指引中,市场透明度是一个核心要点。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有准确的了解。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并通过定期报告、公告、临时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关系的专业化建设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专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或团队,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和联系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经验,能够熟悉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和解决投资者的问题。

同时,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还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反馈市场情况和投资者观点,以供公司决策参考。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上市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类与投资者相关的活动,提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互动。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投资者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电话会议等形式。

通过这些活动,公司能够与投资者面对面地沟通,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化手段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也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区或者官方网站,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交流渠道。

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关系管理APP等形式,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公司公告、报告、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并与公司进行互动。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保护合法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旨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

以下是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引:
1.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该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重大事件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该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如投资者会议、路演活动等,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关注点,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

3.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和流程,确保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高效运转。

4.加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宣传
公司应该加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宣传,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新闻稿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高公司的
知名度和信誉度。

5.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反馈机制
公司应该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改进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该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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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发布日期】2005-07-11【生效日期】2005-07-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第五条本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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