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船舶代理及船舶进出港手续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正文:----------------------------------------------------------------------------------------------------------------------------------------------------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3月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
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二)准备经营的项目;(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船舶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代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代理业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船舶代理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高效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船舶代理部,负责船舶代理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船舶代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船舶代理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实施船舶代理业务,确保业务顺利进行;3. 负责船舶代理业务的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风险控制;4. 建立船舶代理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5. 监督检查船舶代理业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6. 组织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规范第六条船舶代理业务流程:1. 接受客户委托,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2. 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船舶代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3. 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4. 负责船舶引航、靠泊、作业、洗扫舱、监装、监卸、货物驳运等业务;5. 负责船舶燃料、淡水、物料、伙食等供应;6. 联系海上救助、办理监护代理业务,代办理赔、海事处理;7. 办理船员遣返、就医、参观游览及信件邮件零配件交船、转运等业务;8. 完成客户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船舶代理业务规范: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2. 严格按照船舶代理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确保业务顺利进行;3. 严格遵守船舶代理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4.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5. 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对船舶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船舶代理流程
船舶代理的分类
按照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可分为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货运代理主要负责货 物的进出口业务,船务代理主要负责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和相 关事务。
按照委托人
船舶代理可分为公共代理和自理代理。公共代理是指接受船 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自理代理是指接 受货主或收货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与在港货物有关的商务、 事务和手续。
离港时
代理机构协助船方完成离港手续,包括离 港前检查、缴纳相关费用等,确保船舶顺 利离港。
在港期间
代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船方和港口之间 的各项事务,包括货物装卸、仓储、中转 等作业,确保作业高效顺利进行。
船舶代理业务流程的注意事项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 舶和货物安全。
船舶代理的作用
提供专业服务
船舶代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 专业知识,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 业、高效的服务,确保船舶在港 期间的安全和顺利运营。
沟通协调
船舶代理作为委托人与港口、海 关、边防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 能够协调沟通各方关系,确保船 舶在港期间顺利完成各项手续和 业务。
降低成本
通过船舶代理的专业服务,委托 人可以降低自行处理相关事务的 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高效沟通
代理人员需要与各方保持高效沟通,确保信 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合法合规
代理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细致入微
代理人员需要细致入微地处理各项事务,避 免出现疏漏和差错。
04
船舶代理业务管理
船舶代理业务管理概述
船舶代理业务管理是确保船舶安 全、高效运营的关键环节,涉及 船舶进出港口、装卸货、船员管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复杂的业务,需要代理公司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首先,代理公司需要了解船舶运输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船舶运输的法规法规、船舶的安全和保护、船舶的装卸和配载等。
其次,代理公司需要与各个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包括船东、船公司、货主、港口和海关等。
代理公司需要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货物顺利、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的环节。
首先是船舶的预定和配载。
代理公司需要与船东和船公司合作,根据货主的需求预定船舶,并合理地进行货物配载。
代理公司需要了解货物的特性和要求,确定合适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载货量。
其次是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办理。
代理公司需要与港口和海关部门合作,完成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办理。
这包括船舶的申报、报关、验放等手续。
代理公司需要熟悉港口和海关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船舶能够顺利地进出港口。
再次是船舶的装卸操作。
代理公司需要与船公司和港口合作,安排船舶的装卸操作。
这包括货物的装卸计划制定、设备和工人的调度等。
代理公司需要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装卸到船舶上或从船舶上卸下,同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最后是船舶的服务和供应。
代理公司需要为船舶提供各种服务和供应,包括燃油、备件、修理等。
代理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和修理厂合作,及时为船舶提供所需的服务和物资。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核心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代理公司需要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并提供合理的价格和灵活的服务方案。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代理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代理公司还需要与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合作,加强行业交流和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变化和趋势。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有着很大发展潜力的行业。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舶运输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会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服务。
总而言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个专业的行业,它涵盖了船舶代理、船舶经纪、船舶供应和服务等多个方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船代业务流程手续船代业务流程
船代业务流程手续船代业务流程船代流程出口流程1、出口船档文的建立:船舶接受定舱前,建立出口船档文,内容:船名、航次、预计离港日期。
2、场站收据膳制:①场站收据(共计11联)由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一级货代膳制。
②订舱:出口科审核场站收据,如可以接受定舱,在场站收据的第五、六、七、八联上盖单证专用章,第二联留底,其余的退还订舱人。
箱管部门提箱人提供的场站收据第五联及提箱申请书,签发出口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提箱人凭出口设备交接单向集装空箱堆场提取出口用的空箱。
3、装箱、盖进场章:装箱可能在场站或发货人工厂/仓库,装箱后应制作装箱单。
货物装箱后,应对集装箱施铅封,并箱号、铅封好、发货数填入场站收据6、7、8联中。
出口重箱拖入海关监管的码头/场站后,码头/场站在场站收据6联上盖进场章和填写日期。
4、膳制预配清单:接受订舱后,根据场站收据的内容制作集装箱预配清单,按与码头/船公司商的时间开航前送码头等有关单位,以便码头安排船舶配载。
5、接受装箱单:订舱人将装箱单交出口科,出口科核对装箱单的箱好、铅封号、提单号等内容与场站收据第六联的内容一致无误后,在场站收据第六联装货单盖申报专用章。
6、报关:发货人自己或委托报关行报关。
7、膳制出口舱单:出口舱单在船舶开航前制作完成,一供船务外勤人员办理船舶离港结关手续。
8、装船:码头必须根据订舱人提供的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场站收据第六联安排集装箱货物装船。
9、船舶离港:装货完毕后,外勤人员向物流一科办理船舶离港结关手续。
10、提供资料:出口舱单:箱号清单;拼箱货的装箱单;船员名单;总申报单。
11、签发提单:订舱人缴完运费后,凭场站收据第八联(场站收据)运费发票到出口科签发提单。
船代和货代的区别1.货代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制做有关证,报关,报验,保险,装柜,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甚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等~主要是做出口代理等一条龙工作2.船代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船公司的代理, 船公司代理一般就分为,船务代理跟定舱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如定制化服务、一站式服务、全程跟踪服务等,以 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03
服务技术升级
应用先进的服务技术,如移动支付、电子提单、物联网等技术,提高服
务效率和便捷性。
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发展
要点一
专业化服务
要点二
个性化服务
针对不同类型船舶和货物,提供专业化的代理服务,如油 轮代理、集装箱代理、散货代理等,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 水平。
船舶出口代理业务流程
签订合同
与船东签订船舶出口代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准备资料
收集船舶相关资料,包括船舶证 书、船员名单、船舶维修记录等
。
联系船东
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预计离港 时间、停靠港口等详细信息。
结算费用
完成船舶出口代理业务后,与船 东结算代理费用。
安排装卸
根据船期表和货物清单,联系港 口装卸公司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防范措施
船舶代理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研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同时建立法 律顾问团队,为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 支持;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05
CATALOGUE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逐渐向电子商务平台转型。通过建立专 门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实现网上订舱、货物跟踪、电子提单等全程服务,提高业务效率 和客户满意度。
协助船舶进出口岸的申报和审批 工作,包括 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船舶进出口
岸手续的顺利办理。
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船方了 解进出口岸手续办理流程和注意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船舶代理与货运服务作业指导书
船舶代理与货运服务作业指导书第1章船舶代理基础概念 (5)1.1 船舶代理的定义与职责 (5)1.2 船舶代理的服务内容 (5)1.3 船舶代理的法律地位 (6)1.4 船舶代理的业务流程 (6)第2章货运服务概述 (7)2.1 货运服务的定义与分类 (7)2.2 货运服务的业务范围 (7)2.3 货运服务的流程与管理 (7)2.4 货运服务的关键环节 (8)第3章船舶代理与货运服务合同管理 (8)3.1 合同类型及特点 (8)3.1.1 船舶代理合同 (8)3.1.2 货运服务合同 (8)3.2 合同签订与履行 (8)3.2.1 签订合同 (8)3.2.2 履行合同 (9)3.3 合同风险与防范 (9)3.3.1 合同风险 (9)3.3.2 防范措施 (9)3.4 合同纠纷处理 (9)3.4.1 协商解决 (9)3.4.2 调解 (9)3.4.3 仲裁 (9)3.4.4 诉讼 (9)第4章船舶代理操作流程 (9)4.1 船舶代理前期准备工作 (9)4.1.1 了解船舶信息:收集并核实船舶类型、船旗、吨位、船长、船期等基本信息。
94.1.2 熟悉相关法规:掌握我国及国际有关船舶代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10)4.1.3 签订代理合同:与船方或其代表签订船舶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4.1.4 准备相关文件:提前准备船舶进出口所需的各种文件、证书和资料。
(10)4.2 船舶代理申报与审批 (10)4.2.1 提交申报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船舶进出口申报材料,包括船舶资料、船员名单、货物清单等。
(10)4.2.2 办理审批手续:协助船方办理海关、边防、海事、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10)4.2.3 跟进申报进度:密切关注申报进度,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0)4.3 船舶代理现场操作 (10)4.3.1 接船准备:安排接船人员、车辆和设备,保证船舶顺利靠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船代业务流程
船代业务流程船代业务是指船舶代理公司为船舶提供各种服务的一种商业活动。
船代业务流程是指从船舶到港口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货物装卸操作、船舶供应、船舶维修等一系列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代业务的流程。
1. 接受委托。
船代公司首先需要接受船东或货主的委托,了解船舶的基本情况、货物情况以及航线计划等信息。
在接受委托后,船代公司将开始为船舶办理进出港手续以及提供相应服务。
2. 办理进出港手续。
船代公司需要按照港口规定,办理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包括船舶申报、船员签证、货物报关等。
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港口规定,确保船舶顺利进出港口。
3. 货物装卸操作。
在船舶进港后,船代公司需要安排货物的装卸操作。
这包括货物的卸货、装货、堆存等工作。
船代公司需要协调船舶各个部门以及港口相关部门,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装卸。
4. 船舶供应。
船代公司需要为船舶提供燃油、淡水、粮油等供应。
这些供应需要按照船舶的实际需求进行准备,并确保供应的及时、充足。
5. 船舶维修。
在船舶停靠港口时,可能需要进行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船代公司需要安排维修队伍,为船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确保船舶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航行能力。
6. 办理离港手续。
当船舶准备离港时,船代公司需要办理相应的离港手续,包括船舶结关、船员签证、货物装载等工作。
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以确保船舶顺利离港。
7. 结算费用。
最后,船代公司需要与船东或货主进行费用结算。
这包括船代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以及港口、船舶等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总结。
船代业务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船代公司与船舶、港口、货主等多方进行协调与沟通。
在整个流程中,船代公司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货物的顺利运输以及各项服务的高效提供。
同时,船代公司还需要不断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船东和货主的需求。
船舶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代理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船舶代理、客服、财务、行政等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等决策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公司设立船舶代理部、客服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六条船舶代理部负责船舶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引航、靠泊、作业、洗扫舱、监装、监卸、货物驳运、存储中转、代揽货载、订船订舱、签定速谴协议、代算代收运费、签发提单等运输文件。
第七条客服部负责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客户满意度调查等。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
第九条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
四、人员管理第十条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熟悉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五、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六、其他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船舶进出港和港口装卸的作业流程
船舶进出港和港口装卸的作业流程一、船舶进港手续办理及工作流程(一)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与商务部门签订长期或单航次《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
(二)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提交《船舶进出港申请表》。
同时根据签订的《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条款所定的费率标准和结算办法,如需要交纳抵押金,还应向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资金往来专用收据》。
(三)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及时向商务部提供船舶预报、确报。
商务部业务员根据船舶预抵时间、货物手续办理情况,做船舶进港计划,并通知生产部、装卸队。
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待船舶离港后,根据《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结算时间及结算方式的条款规定,凭稽核人员开具的费收票据,拖轮单、加水单结算停泊费、系解缆费、拖轮费、淡水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二、船舶装卸作业流程三、港口装卸业务手续及工作流程(一)办理船舶(内贸/外贸)货物进口手续及工作流程作业委托人持与港口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填写《货物港口作业合同》。
办理内贸进口时,作业委托人应持《运输合同》及《水陆货物运单》;作业委托人办理外贸进口时,作业委托人出具船舶代理公司的《提货单》(加盖海关放行章)或《海关的装卸货通知单》(货物落地封存)。
同时根据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中条款所定的费率标准和结算办法,如需要交纳抵押金,还应向作业委托人出具《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公司财务人员开具)。
商务部计划员根据船舶预抵时间、设备情况、场存情况,确定装卸计划,并给公司生产部、卸装队下达《单船作业通知单》,主要内容有:船名、载货品种、载货数量、装卸要求、预抵时间、货物堆存位置、效率要求、泊位计划等。
(二)办理汽车运输货物(提货)手续作业委托人持与港口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填写《汽车疏港申请单》,列明作业委托人、货种、数量、提货时间、是否过衡等事项。
如果是作业委托人自备汽车疏港时需要还应列出车辆型号、载重吨、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等。
海运封关后船舶进出港口流程
海运封关后船舶进出港口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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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船舶出入口手续
公约船舶出入口手续第 I 部适用于认可代理人的船舶出入口手续1.抵港和离港(I)首次抵港和离港船舶首次抵港时,代理人须办理以下手续:(a)留港 7 天或以下(i)船舶抵港后,代理人须在 24 小时内,把填上“抵港”的一般事项申报表(MD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ii)船舶预备離港时,代理人须把填上“離港”的 MD 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iii)代理人其后须携备该船的所需文件(见附件 I)和净吨位证明文件,前往中区海事分处。
(iv)如该船的一切所需文件均已备妥,代理人会获发出港许可证。
(b)留港 7 天以上(i)船舶抵港后,代理人须在 24 小时内,把填上“抵港"的 MD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ii)在首 7 天内,代理人须携备该船的所需文件和净吨位证明文件,前往中区海事分处。
(iii)船舶预备離港时,代理人须把填上“離港"的 MD 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iv)如该船的一切所需文件均已备妥,代理人会获发出港许可证。
(v)代理人如要求把出港许可证传真至其办公室,则须在填上“離港"的MD 508表格上注明“COLLECT PCP BYFAX "。
(II)第二次或其后抵港和离港(a)船舶抵港后,代理人须在 24 小时内,把填上“抵港"的 MD 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b)船舶预备離港时,代理人须把填上“離港"的 MD 508 表格传真至中区海事分处。
(c)如自船舶上次抵港以后,营运证书经过续期或展期,则代理人必须携备经过续期或展期的营运证书正本或经核证真实副本,前往中区海事分处,以便更新记录。
(d)如该船的一切所需文件均已备妥,代理人会获发出港许可证。
(e)代理人如要求把出港许可证传真至其办公室,则须在填上“離港"的 MD508表格上注明“COLLECTPCPBYFAX"。
2.预办出港许可证(a)预办出港许可证是在船舶抵港前发出的标准出港许可证,旨在利便船舶航行,避免因待发出港许可证而受到耽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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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船舶代理及船舶进出港手续
1、在我国船舶代理分为:①长期代理;②航次代理;③法定代理关系;④第二委托方代理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2、船舶所有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害,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A、在任何情况下
B、只要这种行为是为了船舶所有人利益时
C、只要是在代理权限内为船舶所有人利益而为的行为
D、只要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
3、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如果船舶代理合同授权不明,则______。
A、委托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代理后果
B、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代理后果
C、委托人应向第三人承担代理后果,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船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4、船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船舶代理行为的后果,______。
A、由被代理人承担
B、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C、由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负连代责任
D、由代理人承担
5、船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应由______。
A、被代理人承担
B、代理人承担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代责任
D、任何一方都不负责任
6、船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违法行为而被代理人知道这种情况,但没明确表示反对,由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应______。
A、由代理人承担
B、由被代理人承担
C、由被代理人与船舶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由损失人自负
7、有关船舶代理中的第二委托方代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①实践中,按船舶代理关系的主次地位,在一个航次中,第二委托方只能有一个;②第二委托方是要求代理人代办同一艘船舶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③定期租船中,承租人授权代理人代办船舶进、出港安排泊位、货物装卸业务,是委托方;④定期租船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为了办理船员遣返、补给、修船等业务委托与承租人同一代理人,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关系。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8、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______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A、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
9、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①法定代理;②指定代理;③隐名代理;
④委托代理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10、国际船舶代理属于______的性质。
A、法定代理
B、间接代理
C、指定代理
D、委托代理
11、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包括: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④
D、②~④
1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①未经授权的代理;②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③
D、①~④
13、催告权是指催促______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A、被代理人/第三人
B、代理人/第三人
C、第三人/ 代理人
D、第三人/ 被代理人
14、______关系建立后,船舶来港不需要逐船逐航次委托。
A、长期代理
B、航次代理
C、第二委托方代理
D、不定期船代理关系
15、根据我国法律,通常哪些船舶外籍船舶免征吨税:①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②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③当地港务机关证明来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④在我国港口水域行使的外籍船舶。
A、①~③
B、①~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6、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主要检疫方式包括:①锚地检疫;②电讯检疫;③靠泊检疫;④随船检疫
A、①~③
B、①~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舶在口岸停留不足______小时的,经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A、4
B、8
C、12
D、24
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包括: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③船上有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④废旧船舶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③
D、①~④
19、海关检查船舶时,______应到场。
A、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
B、公司保安员
C、船长
D、船舶保安员
20、在我国,由______查验海员证和旅客护照证件,根据船长填写的申请书签发_____,查处非法入境者。
A、国家海事局在各港的分支机构/登陆证
B、海关/签证
C、边防检查机关/签证
D、边防检查机关/登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