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2•【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再生水回用等环节,采取技术、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废污水排放,制止浪费,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三条(节水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节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节水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扶持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七条(节水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节约用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节约用水规划)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xx煤炭有限公司120万吨选煤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公司编制单位(盖章):内蒙古**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19年6月4日填表说明1、本表须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填写,资质单位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水源类型及等级等应与国家的相关要求相符。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2)“联系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项目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
(4)“取水地点”:是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的名称,须填写到村镇或街道办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
(5)“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取水的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的名称可不填;取再生水与矿井涌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6)“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再生水、涌水、雨水、地热水、矿泉水等填写;(7)“取水方式”:取地表水为蓄、引、提;取地下水为井、自流、截伏流等。
(8)“取水用途”:按照城市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等填写,多种用途的一并注明。
(9)“取水量年内月分配表”:水电项目可根据年内发电量分配比例填写。
(10)“退水地点”:填写退入江河湖泊的地方,具体填写到村镇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
退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4、对于改、扩建工程,在相应栏目说明已建工程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排水口位置)、历年实际取用排水量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可附页说明。
5、本表还需提供下列附图及附件:(1)附图: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和所在流域水系及位置图;水资源论证范围及分析范围图;项目所在位置水功能区划图、供水工程平面布置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水平衡图等。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取水设施试运行报告
内蒙古济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设施试运行报告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济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设施试运行报告1、概述1.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内蒙古济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2、项目性质:已建,水泥制品制造。
3、建设地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4、占地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14160m2。
5、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120m3/h砼拌合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4万m3C10—C50等不同强度等级的抗渗、抗冻等不同要求的各种商品砼。
由于市场需求不足,近年最大生产量5万m3,本论证按此生产量核定取水量。
6、实施意见:2010年10月开工,2011年2月建成投产。
7、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全厂定员20人。
1.2工艺流程简述1、砂、石经检验后分别从堆场中用铲车上料进骨料仓,经皮带称计量、皮带机汇总送入搅拌机爬斗,水泥由散装水泥车输送到厂并打入水泥仓中储存备用,由螺旋计量称计量后送入搅拌机。
2、配料和称重装置根据一定的配比完成自动计量和配料。
分别输送到搅拌机中进行搅拌。
搅拌过程中,根据原材料的水分控制加水量。
3、搅拌均匀后,从下料口出仓取样装砼车外运。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3建设项目的取用水方案1、取水方案:本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
本项目生产取水通过与巴彦笋布日嘎查签订协议,经方家田水库所有者(巴彦笋布日嘎查所有,李春元主管)同意供水,租用西部利发(屠宰场)管道输水。
生活取水购买成品水。
2、用水方案: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生产工艺用水、菜田用水等。
(1)生活用水购买成品水。
(2)生产用水接引自外部租用管道。
本项目生产用新鲜水主要用于商品砼生产。
3、项目一次水用水量:经用水量核定及水平衡调整后,本项目年用新水量合计13747m3/a,其中生产用新水量9420m3/a,生活用新水量378m3/a,洒水降尘用新水量3949m3/a。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8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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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定额未列出的产品可参照各盟市及其它省市相关产品或工艺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15
900
1300
1800
2200
1300
渠道衬砌
1100
1600
2200
2700
1600
土渠灌
1400
2000
2700
3300
2000
75%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800
8200
7900
8000
8300
土渠灌
8600
9000
8600
8800
9100
春小麦
喷灌
2100
3200
3500
4000
3400
管灌
2300
表 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等
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太仆寺旗、集宁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乌拉特前旗、固阳县等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13
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水政[2003]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2.28
【实施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水政[2003]14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物价局、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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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6号2007年9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22种工业产品能耗超出限额的企业执行以下规定:1.对允许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1元。
2.对限制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2元。
3.对淘汰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3元。
(二)对22种工业产品能耗在定额以内的企业,将作为国家节能工程项目“以奖代补”和申报自治区“三百”节能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管理(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结合盟市和国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及重点用能企业的挂牌督办制度,负责对超限额耗能加价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各盟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限额能耗的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限额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限额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通知同级电力部门和超耗能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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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业用水定额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管理,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农业节水灌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嘉镇灌区范围内进行农业灌溉及相关活动的个人、集体和企业。
第三条农业灌溉用水坚持“以供定需、总量控制、统一调配、计划用水、定额配给、预购水票、凭票供水、超量加价”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合同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以各嘎查用水者协会为基本单位供水,灌溉用水由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统一调度。
每年3月20日农业灌溉开始前,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用水者协会根据国家黄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和实际来水情况,科学制定农作物种植计划和分配用水方案,由嘉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
第六条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根据上游来水情况以及各嘎查种植计划和分配用水方案,按照“定额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计划。
用水者协会根据用水户种植面积和作物种类的用水定额分时段供水到户。
第七条实施农业灌溉定额管理。
用水户在供水定额之内执行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水价(0.2元/立方米);超过用水定额的部分由用水者协会按照不低于5元/立方米的水价收取超额用水补偿金,用于补偿因超额用水行为导致未灌水和少灌水农户的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按用水者协会章程约定或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约定。
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必须层层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内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进而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实施《负面清单》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稳投资的重要意义,坚决杜绝建设“面子工程”,避免要素无法保障的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严格管控低效、无效投资,不该上的项目一律不建,该上的项目全力支持;要按照“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适度超前谋划布局基础设施上,重点用于群众急切期盼的民生领域上;要把有限资源用于撬动作用大、引导带动效果明显的重大项目上。
通过实施《负面清单》,推动资源从低质低效领域流动到高质高效领域,实现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持续、健康、良性循环发展。
二、切实抓好《负面清单》落地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批准投资建设,拟建、在建和建成的要分类进行清理整顿。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叫停。
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整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已建成的要分类施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审批建设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管理;违规审批建成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快整改,该淘汰退出的淘汰退出,有利用价值的充分开发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 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639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1639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农业水价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农业供水价格是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的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并兼顾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核定。
农业水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农业供水价格制定程序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可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由灌区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新成立的灌区管理单位在运行前,可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
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行业用水定额
黑龙江水利厅文件黑水政字[2000]25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市)水利(务)局,农垦总局水利局:为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切实有效开展,我厅在各地多年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行业用水特点,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编制用水计划,考核节约用水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要及时向我厅水政水资源处反映,便于今后修改和完善。
附件: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抄送:省计委、省经贸委黑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0年7月11日印发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黑龙江省水利厅二000年七月目次表1水稻本田浅型节水灌溉定额表(P=75%) (1)表2渠系水利用系数表 (1)表3城市用水定额表…………………………………………………………………2牲畜饲养业……………………………………………………………………………2家禽饲养业……………………………………………………………………………2煤炭开采业……………………………………………………………………………2天然原油开采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业……………………………………………………………………2植物油加工业…………………………………………………………………………2制糖业…………………………………………………………………………………2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2糕点、糖果制造业……………………………………………………………………2乳制品制运业…………………………………………………………………………2发酵制品业……………………………………………………………………………2调味品制造业…………………………………………………………………………2其他食品制造业………………………………………………………………………2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3烟叶复烤业……………………………………………………………………………3卷烟制造业……………………………………………………………………………3棉纺织业………………………………………………………………………………3毛纺织处………………………………………………………………………………3麻纺织业………………………………………………………………………………3针织品业………………………………………………………………………………3其他纺织业……………………………………………………………………………3制鞋业…………………………………………………………………………………4制革业.............................................................................................4锯材、木片加工业 (4)人造板制造业…………………………………………………………………………4木制家具制造业………………………………………………………………………4造纸业…………………………………………………………………………………4纸制品业………………………………………………………………………………4文化用品制造业………………………………………………………………………4原油加工业……………………………………………………………………………4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4化学肥料制造业………………………………………………………………………5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二………………………………………………………………5合成材料制造业………………………………………………………………………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6化学试品原布制造业…………………………………………………………………6化员药品制剂制运业…………………………………………………………………6中药材及中成员加工业………………………………………………………………7动物药品制造业………………………………………………………………………7生物制品业……………………………………………………………………………7轮胎制造业……………………………………………………………………………7橡胶板、管、带、制造业……………………………………………………………7橡胶零件制品业………………………………………………………………………7再生橡胶制造业………………………………………………………………………7橡胶靴制造业…………………………………………………………………………7橡胶制品翻修业………………………………………………………………………7塑料板、管、棒材制造业……………………………………………………………7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7日用塑料杂品制造业…………………………………………………………………7其它塑料制品业………………………………………………………………………7水泥制造业……………………………………………………………………………7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7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8玻璃及玻璃制品业……………………………………………………………………8石墨及碳素制品业……………………………………………………………………8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钢压延加工业…………………………………………………………………………8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8金属结构制造业………………………………………………………………………9工具制没造业…………………………………………………………………………9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9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9建筑用金属制品业……………………………………………………………………9其他金属制品业………………………………………………………………………9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9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9通用设备制造业………………………………………………………………………9轴承、阀门制造业……………………………………………………………………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9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9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9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9农、林、牧、鱼、水利业机械制造业………………………………………………10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10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10汽车制造业……………………………………………………………………………10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10武器弹药制造业………………………………………………………………………10电机制造业……………………………………………………………………………1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10电工器材制造业………………………………………………………………………10日用电器制造业………………………………………………………………………10通讯设备制造业………………………………………………………………………10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10计量器具制造业………………………………………………………………………10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钟表制造业……………………………………………………………………………10工艺美术品制造业……………………………………………………………………10电力生产业……………………………………………………………………………10蒸汽、热水生产业……………………………………………………………………10煤气生产业……………………………………………………………………………11房屋建筑业……………………………………………………………………………11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11交通运输业……………………………………………………………………………11理发及美容化妆业……………………………………………………………………11沐浴业…………………………………………………………………………………11洗染业…………………………………………………………………………………11其他居民服务业………………………………………………………………………11旅馆业…………………………………………………………………………………12娱乐服务业……………………………………………………………………………12医院……………………………………………………………………………………12游泳馆、池……………………………………………………………………………12仓储……………………………………………………………………………………12取暖……………………………………………………………………………………12住宅……………………………………………………………………………………12办公楼…………………………………………………………………………………12通用……………………………………………………………………………………13说明《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项目于1999年6月,黑龙江省水利厅组成了由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所、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关科技人员参加的项目组,历时一年时间,完成了此项工作。
〈内蒙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新成果精品文档42页
第一部分编写用水定额的原则及要求1、编制依据与相关规范、标准1.1、用水定额编制的有关法律依据(1)、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9]第519号)。
(2)、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国家计委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关于贯彻落实〈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2019)国家标准的通知》(资文管[2019]第11号)。
1.2、用水定额编制相关的规范、标准(1)、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17367—2019)(2)、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21—1987)(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4)、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6)、城市用水分类标准(GB/T3070—2019)(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2、遵循的原则制定用水定额是一项标准化工作,用水定额的制定须体现标准化的科学性、先进性、法规性和经济合理性。
2.1、科学性用水定额的科学性表现在先进、合理上,一种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可以促使企业或用水单位接受或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先进的经验,提高用水水平。
某一种产品的用水定额不但要适用于某个企业或某个用水单位,而且要适用于同一地区同一产品的所有企业和用水单位。
2.2、先进性编制行业用水定额要结合当地条件,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通过标准化协调各部门在用水方面最佳的社会效果。
为此,用水定额应体现用水、节水的先进性。
2.3、法规性所制定的用水定额是经有关方面协调一致,经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并必须严格遵守的一种准则或依据。
2.4、重点突出制定用水定额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节约用水,就是以有限的水量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制定用水定额时必须注意到突出节约用水,制定出的用水定额经使用后能确实促进节水工作的进行,起到节约用水的作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发〔2017〕2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发〔2017〕2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第6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2017年7月5日阿拉善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现灌溉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盟水资源承载能力,围绕盟委行署“农业收缩、农村整合、农民集中”的总体要求,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转变农业用水观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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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 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定额。
3.1用水定额water use quota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上限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3.2新水量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企业内用水单元或系统取自任何水源被该企业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单位产品取水量intake water per unit product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4灌溉保证率irrigation assurance level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4分级指标工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领跑值为节水标杆,用于引领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可供严重缺水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参考使用;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社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通用值指标为最高允许值,在实际应用中用水量应不大于定额指标值;先进值,为节水型城市、节水单位创建时需满足的定额指标。
5用水边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位置的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以及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绿化、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进入建筑场地的总用水量;服务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服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或生产用水量。
6行业用水定额6.1农牧业用水定额6.1.1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牧草地灌溉用水、林业灌溉用水、牲畜饮用水和渔业用水。
6.1.2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区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
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6.1.3牧草地灌溉定额按地势性草地植被划分为五个区,分区情况见表8。
6.1.4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至表12。
6.2工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执行。
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3。
6.3社会用水定额社会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农村社会用水定额。
社会用水定额值见表14。
6.4生态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其他自然保护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15。
表1农业灌溉分区表分区号分区名位置分区包括旗县市ⅠⅠ1温凉半湿润农业区大兴安岭东南麓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阿荣旗、莫力达瓦达翰尔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尔山、突泉县Ⅰ2温凉半干旱农业区阴山北麓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集宁区、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固阳县Ⅱ温暖半干旱农业区大兴安岭南麓、西辽河平原、阴山南麓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东河区、昆都仑区、青山区、石拐区、白云矿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右翼前期、扎赉特旗、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东胜区、康巴什区、准格尔旗Ⅲ温暖干旱农业区内蒙古西部、阴山以南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Ⅳ温热半干旱农业区西辽河平原、科尔沁坨甸、燕北丘陵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表2主要粮食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作物名称灌溉保证率灌溉方式ⅠⅡⅢⅣ说明Ⅰ1Ⅰ2A0111稻谷种植水稻50%地面畦灌75007900760077008000渠灌75%地面畦灌78008200790080008300渠灌A0112小麦种植小麦50%地面畦灌21003200370044003600渠灌管灌16002500300035002900喷灌1550240028003300270075%地面畦灌28004300470053004500渠灌管灌23003500380043003600喷灌21003200350040003400A0113玉米种植玉米50%地面畦灌16002900260036002400渠灌管灌13002400220030002000喷灌1250220020002700180075%地面畦灌23003700350044003200渠灌管灌19003100290037002700喷灌1800280026003300240085%喷灌25903560338040303200膜下滴灌14102600260031202320浅埋滴灌16302820282033402540A0121豆类种植大豆50%地面畦灌11001600220027001600渠灌管灌9001300180022001300喷灌800120017002000120075%地面畦灌19002100280032002200渠灌管灌16001700230026001800喷灌1550160021002400160085%喷灌30002130259028802130膜下滴灌10101240165021101240注:1、对于灌区土层较薄的区域,未经防渗处理的一般稻田定额值适当扩大,调整系数取2.0。
2、盐碱地的定额值适当扩大,调整系数取1.1。
表3作物坐(滤)水种灌溉定额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作物坐水种滤水种A0112小麦种植小麦80A0113玉米种植玉米6085A0121豆类种植大豆80表4薯类灌溉定额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作物名称灌溉保证率灌溉方式ⅠⅡⅢⅣⅠ1Ⅰ2A0123薯类种植马铃薯50%地面畦灌12002700280030002850管灌10502650260027502700喷灌9002250250027002500 75%地面畦灌13502850300031503000管灌12002700280028502700喷灌10502550270028002400 85%喷灌12302890292029002300滴灌10802260242027402100表5经济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作物名称地面灌喷灌A0122油料种植油用菜籽22001800胡麻21001700A0133糖料种植甜菜32002600注:调整系数Ⅰ区为0.8~1.1,Ⅱ区为0.9~1.1,Ⅲ区为1~1.3,Ⅳ区为0.9~1.2。
表5经济作物灌溉定额(续)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作物名称灌溉保证率灌溉方式ⅠⅡⅢⅣⅠ1Ⅰ2A0122油料种植向日葵50%地面畦灌10501860210030003000管灌9001800195028502850喷灌8401740180027002550 75%地面畦灌13502400240031503150管灌12002100210030003000喷灌11401800195028502700 85%喷灌15501860211030102860滴灌10801360189027102560浅埋滴灌13001580201029302780表6蔬菜灌溉定额单位:m3/hm2行业代码作物类别蔬菜名称地面畦灌保护地微灌保护地大田A0141蔬菜种植黄瓜290032002000西红柿265028001900加工番茄195020501800茄子285030001950青椒275029002550红干椒290031002600芹菜285031001900油菜17001850800白菜230025001100菠菜270029001800韭菜175019001050大葱175019001000胡萝卜150********青萝卜14501550900注:大田畦灌调整系数Ⅰ区为0.8~1.1,Ⅱ区为0.9~1.1,Ⅲ为1~1.2,Ⅳ区为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