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篇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目录一、立法背景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四、村民会议五、村民代表会议六、村民小组会议七、监督与管理一、立法背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
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
“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
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
“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
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
“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
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
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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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村民委员会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区政治体制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考宪法考点精讲:人大代表的特权本部分均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法条。
(一)组成1.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
2.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火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
3.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卫负责相关工作。
【提醒注意】(1)村委会成员最多7人;(2)村委会下属委员会。
是可设,也可不设的。
(二)产生与罢免1. 产生(1)产生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提醒注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
(2)当选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选举村委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提醒注意】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例18.15】某村进行村委会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900人。
该村村委会成员总计3人。
第一次投票时,共有500人参加投票。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分别获得322、300、241、240票。
根据该投票结果,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甲某、乙某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B.丙某、丁某不能当选为村委会成员C.应当进行另行选举 D.甲某、乙某不能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答案】A、B、C2.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1)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二)村委会选举的新内容。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普遍 开展了7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昆明市开展了四届村委 会换届选举,平均参选率达98%以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 法依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村委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 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 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 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 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 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 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 监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 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 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 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 会的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 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 定。
修订前: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 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 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 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 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款)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XXX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推举、民主决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乡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当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构造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为什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
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和谐。
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也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
第一,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依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需要。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党团结带领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法律宣讲【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
选举法法律宣讲《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三个平等”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保障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1),主要说的是代表名额的分配,并不是说在人大代表里面要有相同的农村人口和相同的城市人口,有一百个城市人口的代表,就要有一百个农村地区的代表,不是这个概念。
实行城乡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以后,对广大农村的政治权利显然是加强了,对于代表结构上面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变动。
过去城市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名额会下降一点,过去农村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要相应的增加。
修改的具体内容: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城乡代表名额分配、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规定,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啥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者关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就如同国务院和党中央的关系一样,但村委会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它的职责是带领广大村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
对二者关系理解的错误是导致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对立的根源之一,根源是旧的村组织法上没有提出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文字,而1993年中央文件又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并指出了具体四种领导方式。
2、村民代表会与村民会议二者关系。
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村组织法》规定的事项。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条)。
二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的权限要大于村民代表会的权限。
3、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它的决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
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正常自治活动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举虹桥村的三峡移民拆迁补偿的例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利益)5、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小组会议由指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岁),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自治知识讲义
村民自治讲义一、村民自治的启动和发展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也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方针。
——村民自治的启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改革首先是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初步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罗城、宜山等县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农民群众自治管理自己的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与扩大民主的趋势相符合,因此,它一经产生就备受推崇。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要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生活的群众自治。
正是在上述社会背景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但是,村民委员会如何组织村民实行自治,村民怎样自治,各地都在探索和总结经验。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该法不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组织及其产生办法、下设机构、工作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不仅为村民自治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而且也为村民自治的启动提供了动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是村民自治启动的初始阶段,那么90年代就是村民自治蓬勃发展的阶段。
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成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二是群众性。
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
讲义修改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是一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法律。
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的意义我国封建社会长达数千年,封建思想影响很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在提出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着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较长封建历史的国家发展民主,其基本路径是;一方面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就是发展直接民主,使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培养民主的习惯和意识,是农民群众的民主训练班。
把一个村治理好了.就可以逐步治理好一个乡,一个县以至更大的范围,因此实行村民自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村民自治功能(一)村与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生活共同体,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居住紧密相联,世代为邻,使用共同的生活设施,相互交往密切,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二是生产共同体,村源自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往往有着共同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相互间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紧密的经济联系,包括在农业生产中的相互配合和合作等。
三是文化共同体,同一个村落,在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血脉传承等方面往往都有很大的共同点,是人们寻根问祖的基点。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
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其次是依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治理国家,依法治村也是如此。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而在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二、依法治村的重要性(一)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当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有些地方出现名义上是搞市场经济,而实际上还是按计划经济的老观念、老办法办事,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靠长官意志直接调控市场化经济关系,以土政策、批条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随意侵犯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因而市场出现了“持权经商、赌权经商、垄权经商、弄权经商”等商不成商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依法治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落实以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愿、公平、等价、实诚为基础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订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在依法治村中,除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联系本村实施制订依法自治章程,以便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按章规范行为,使村里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 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 意见并参与表决。
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 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 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 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 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 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2-村委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共六章41条。
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8、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9、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0、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1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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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目录一、立法背景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四、村民会议五、村民代表会议六、村民小组会议七、监督与管理一、立法背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
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二)、选举程序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
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
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
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3、候选人资格。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
4、差额选举。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
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
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
6、投票程序。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也就是说,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同时,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
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投反对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部分反对,也可全部反对;三是可另选他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全部另选他人,也可部分不同意,部分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可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部分弃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当场宣布结果。
8、委托投票。
什么是委托投票呢?委托投票是受委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思写票和投票,它不同于代为行使选举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接受委托的范围只能是“近亲属”;二是受委托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范围,首先是本村村民,其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最后是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
(三)、罢免近年来,村干部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干部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
要想减少村干部腐败,要想让村干部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做出如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四)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选举程序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职务自行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法独立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二是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但是我国刑法中还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制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像这种虽然判决犯罪但没有被判处刑罚的,不在职务自行终止之列。
四、村民会议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2、召集: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有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
3、会议有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即过半数18岁以上村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4、职权:(1)、监督村委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2)、制定自治章程和村归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不是批准,不是领导关系);(3)、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
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以下规定:1、设立条件:一是人数较多的村,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