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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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中债字[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各结算成员: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

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中债字[2015]52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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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2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9•【文号】中债字[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债字[2005]59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财库[2003]102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025号)国债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现颁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并核准可跨市场交易的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是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应为财政部对各托管机构国债托管和转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机构是指办理国债登记、托管业务的中央国债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各托管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跨市场转托管(以下简称“转托管”)是指同一国债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将持有国债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的托管转移。

第六条国债实行分级托管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承担国债的总登记职责;授权各托管机构分别承担在特定市场交易国债的登记、托管职责。

第七条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国债托管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簿记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债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25号各结算成员:为响应市场诉求,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服务便利度,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即允许因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失败的结算合同在一定时间窗口内再次进行结算的安排。

为规范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特制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明确相关市场参与者申请办理循环结算业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并附英文版参考译文(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现阶段,循环结算业务将通过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循环结算业务线上申请办理流程,将待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后另行发布。

另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2.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cycling Settlement Service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y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4日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债券结算失败后的循环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2000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Hale Waihona Puke 主体帐户维护费标准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4.10•【文号】财国债字[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广大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当地经营国债业务的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以及各交易场所所属会员广为宣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依本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债托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托管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第八条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中债字[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债字〔2014〕39号)各相关结算成员:我公司已于近日完成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功能相关系统改造,自2014年5月12日起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将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化方式办理。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通业务资格,授权业务管理员(一)申请办理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结算成员,请向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此前尚未提交的,请于2014年5月30日前提交。

2.“国债期货实物交割管理员授权书”(见附件2)。

(二)我公司收到后为结算成员开通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并为该账户下管理员设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

二、交割业务流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债期货实物交割期间我公司将中金所提交的国债期货交割卖方过户指令数据于交券日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提交卖方结算成员客户端确认。

(二)卖方结算成员或其结算代理人、托管银行应于当日登录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

(三)我公司根据确认指令将卖方国债过户至中金所账户。

(四)若卖方结算成员在交券日营业日终前未对中金所发送的指令进行确认,则该笔过户失败。

三、应急业务处理结算成员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确认国债过户指令的,可采用应急方式办理。

填写“国债期货交割过户应急指令书”(见附件3),签章加密押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核对密押无误后代为确认。

联系人:张婷************张志杰************传真:************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邮政编码:100033特此通知。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
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中债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7]47号)各结算成员: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的业务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联系人:刘铁峰88087974 周燕88086325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投资人回售第三条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在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回售公告”。

公告中明确债券回售券种、债券回售申请期、选择权行使日、回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的回售期间内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赎回指令”。

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新的赎回指令代替原指令。

(三)在回售期截止日日终,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所有最终赎回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回售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回售失败处理。

(四)在回售期截止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回售金额传真告知发行人。

发行人收到回售金额数据后,做提前兑付准备。

(五)在付息日,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人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办理赎回行使手续;对没有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中债字[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5]52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业务处理效率,在非法人产品账户开立或变更时,通过填写《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资产管理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产品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查询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资产托管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结算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办理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

(二)增加3G联网方式为提供更稳定的网络环境和更高效的数据传输,新增3G联网接入方式,取代原拨号接入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投资者可在3G和专线两种联网接入方式中自行选择。

(三)合并协议签署声明合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的签署声明为一份协议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在申请账户开立或变更时,仅需提交协议签署承诺书。

二、本指引(V3.1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 (V3.1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6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取国债期货交割证券划转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取国债期货交割证券划转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取国债期货交割证券划转手续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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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取国债期货交割证券划转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本公司收取国债期货交割证券划转手续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按照5元/百万面值国债的标准,逐笔收取证券划转手续费。

其中,单笔证券划转指令涉及需划转的证券面值不足一百万元的,按最低5元的标准收取;单笔证券划转指令涉及需划转的证券面值超过一百万元但不属于一百万元整数倍的,以一百万元为单位,经四舍五入后,按5元/百万面值国债的标准收取。

本公司在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证券的划转手续时,逐笔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内扣收相关费用。

中金所可向投资者收取相应费用。

二、国债期货交割涉及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收费的,适用本公司现行相关规则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
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
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
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
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
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帐户维护费标准
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8.09.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
务指引》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已于2018年8月17日上市,因不同期货合约条款不同,为避免歧义,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中关于"部分交割"功能和"收费标准"部分相应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发布实施。

联系人:樊悦************
张东************
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
邮政编码: 100033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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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 的各项应交费
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 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 单及交割明细
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 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
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 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 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 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 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 账户应 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 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 费用后向 结算成员寄送 发票,其中
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 票,一并寄往甲类成
费用的 汇兑、核 算和交
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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