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合集下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相关参与机构:为提升中债担保品管理服务质量,满足参与机构对优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升级担保品管理服务模式,自2021年6月18日起提供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人,根据统一担保品管理参数,设立担保品池,进行全流程、一体化担保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升级内容1.统一担保品管理参数。

担保品管理参数包括担保品范围、质押率、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顺序、敞口差值比例和自动置换启动间隔日等,现阶段安排详见《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参数一览》(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2.设立担保品池。

现阶段,担保品池包括利率债池和绿色资产池,参与机构可自主选择、统一调配,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二、注意事项1.资格申请。

参与机构需签署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开通参与资格。

业务双方均需完成资格申请,方可使用服务。

2.具体服务内容、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参见《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手册》(见附件3),相关操作规范需遵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联系方式:于一茗************;王歆睿************。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结算成员 (3)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5)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4)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5)第十章法律责任 (16)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六)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七)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 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真诚为您服务]一章总则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条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承办银行在其开立的一级托管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办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以下称投资人)在其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条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报价系统数据发送内容与格式规范》(以下称《报价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银行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七条债券柜台交易的业务处理时间周期由中央结算公司与承办银行协商后制定和调整,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统一执行。

八条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柜台交易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以上项目必填)
2、甲方完全同意以该通知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及完全认可 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现甲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 寄给乙方(对已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或提交给结算代理行(对新 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债券账户号:(新开户可不填) 结算代理行名称:
第一章债券账户第一条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丙类结算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第十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甲方可 从其代理人处取得交割单等有关结算 单证。
第四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甲方所持有债券应收 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券发行人已按时足 额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的前提下,乙方 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的日终 前将该款项划入甲方代理人的资金账 户,然后再由代理人将款项及时划入甲 方资金账户。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顺延划付款项的 时间。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甲、 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第一条 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 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 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 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 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 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第⼀章托管帐户⼀、帐户类型(⼀)直接结算成员帐户1.甲类结算成员帐户—甲类帐户2.⼄类结算成员帐户—⼄类帐户(⼆)间接结算成员帐户—丙类帐户⼆、帐户的功能(⼀)甲类帐户的功能1.⾃有和代理债券托管2.⾃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3.⾃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4.⾃有和代理债券本息兑付(⼆)⼄类帐户的功能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丙类帐户的功能丙类结算成员的业务通过甲类结算成员办理,其帐户的功能有如下四项: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如何办理开户⼿续依据:《债券托管和结算帐户开户管理规则》(⼀)甲类和⼄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开户单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加盖公章的⾦融、保险、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类不必提供);(2)加盖公章的法⼈营业执照复印件;(3)开户单位经办⼈授权委托书(甲类或⼄类专⽤);(4)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甲类或⼄类专⽤)(⼀式四份,其中⼀份开户单位存档)分⽀机构开⽴甲类结算帐户还需总⾏或总公司的授权书。

2.中央结算公司接到以上开户资料审核确认后,即为其开⽴帐户,出具开户确认书。

(⼆)丙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申请开户机构先与该甲类结算成员(代理⾏)签定债券结算代理协议;2.申请开户机构向代理⾏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开户机构⾝份证明⽂件复印件,如企事业法⼈营业执照、社团法⼈登记证等;(2)丙类帐户开户申请书;(3)丙类帐户开户经办⼈授权委托书;(4)丙类帐户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

3.代理⾏确认开户机构⾝份后,填制“丙类帐户开户申请单位⼀览表”并签章,连同与其签定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书正本⼀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以上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为开户申请单位办理丙类帐户⼿续,向代理⾏出具丙类帐户开户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中债信息产品用户:为向各用户提供优质的数据查询和下载服务,我公司将对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功能模块和数据下载通道部分功能进行优化和改进,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上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下估值收益率曲线相关功能点(不包括“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功能点)增加“估值日基础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数值(%)”两个字段。

二、“结算行情”、“统计报表数据查询”、“发行数据”、“柜台报价数据”、“中债指数”和“中债VAR值”各功能点区分当年数据与历史数据,数据结构保持不变,改进后的目录结构见附件。

三、“中债估值”功能模块下增加“中债流动性系数”查询功能点,包括债券简称、债券代码、日期、流通场所、绝对流动性系数、位置百分比、相对流动性系数和相对流动性取值。

四、“中债指数”查询功能模块下,“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中的指标名称“平均市值法久期”改为“平均市值法久期(年)”、“平均现金流法久期”改为“平均现金流法久期(年)”、“平均到期收益率(%)”改为“平均现金流法到期收益率(%)”和“平均基点价值”改为“平均基点价值(元)”。

另外,我们对中债信息网站中债指数相关功能点进行了完善。

业务联系方式:王颖:************孙明洁:************赵春术:************特此通知。

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的目录结构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目录结构一级子目录二级子目录三级子目录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最新)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当年)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当年)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当年)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曲线样本券查询(最新)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当年)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估值中债估值发布提示中债估值(最新)中债估值(当年)中债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单券估值(当年)中债单券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流动性系数中债指数中债指数指标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VaR值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最新)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当年)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上年及以前历史)老版中债收益率曲线老版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老版中债估值老版中债估值中债价格产品展示结算行情结算实时行情实时行情统计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实时质押式回购行情实时买断式回购行情结算历史行情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当年)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报表数据查询统计月报查询(当年)统计月报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月报主要指标时间序列查询债券资料单只债券资料查询债券资料复合查询付息兑付情况查询选择权查询债券增发查询发行数据发行招标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上年及以前历史)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当年)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人财务报表——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债字〔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17〕181号各成员机构: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公司对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同时废止。

业务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押融资业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成员机构、质押债券、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的定义。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质押、还款解押和担保品管理等相关服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国开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海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宏源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易方达基金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为满足结算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提升债券结算资金使用便捷性,防范风险,从即日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正式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资金直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机构已参与债券业务直联,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结算成员可报名参加。

二、资金直联主要功能(一)发送债券结算资金汇划指令;(二)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余额及账务信息。

三、资金直联工作安排(一)报名参加资金直联的单位填写《资金直联报名表》,于12月20日前盖章并传真至直联服务组。

报名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将公布资金直联单位名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发放接口报文标准。

(二)各报名参与单位要制定开发、测试、上线计划,严格按照接口报文标准进行内部系统开发和改造。

(三)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集中申请、分批上线”的原则组织实施,计划在2014年8月底之前完成资金直联工作。

四、联系方式直联服务组热线:************传真:************邮箱:*********************.cn附件:资金直联报名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附件:资金直联报名表单位名称:填表时间:年月日资金直联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业务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地址、邮编直联计划安排(包括立项时间、哪些部门参与、开发周期、内部测试周期、与中央结算公司预计联调测试时间、预计上线时间、开发商名称等内容)此安排为初步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
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中债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7]47号)各结算成员: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的业务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联系人:刘铁峰88087974 周燕88086325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投资人回售第三条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在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回售公告”。

公告中明确债券回售券种、债券回售申请期、选择权行使日、回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的回售期间内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赎回指令”。

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新的赎回指令代替原指令。

(三)在回售期截止日日终,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所有最终赎回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回售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回售失败处理。

(四)在回售期截止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回售金额传真告知发行人。

发行人收到回售金额数据后,做提前兑付准备。

(五)在付息日,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人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办理赎回行使手续;对没有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中债字[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5]52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业务处理效率,在非法人产品账户开立或变更时,通过填写《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资产管理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产品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查询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资产托管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结算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办理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

(二)增加3G联网方式为提供更稳定的网络环境和更高效的数据传输,新增3G联网接入方式,取代原拨号接入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投资者可在3G和专线两种联网接入方式中自行选择。

(三)合并协议签署声明合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的签署声明为一份协议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在申请账户开立或变更时,仅需提交协议签署承诺书。

二、本指引(V3.1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 (V3.1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6日。

中债托管结算考试原题

中债托管结算考试原题

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对于两次结算过户合同,当首期合同处于“失败”状态时,到期合同处于()状态。

(1分)A.失败B.作废C.待履行D.待生效2. 以下属于一次性合同的是()(1分)A.质押式回购B.买断式回购C.现券交易D.债券借贷3. 单边指令(1分)A.需要对手方确认B.不需要对手方确认C.有些需要对手方确认,有些不需要对手方确认4. 以下描述正确的是()(1分)A. 客户端升级可以从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全量版本进行安装B. 客户端升级可以选择在线升级方式C. 拨号用户最好选用全量版本的安装方式D. 以上都可以5. 按照来源,指令分为(1分)A.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B.内部指令和外部指令C. 单边指令和双边指令D.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6. 债券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为()(1分)天天天 D. 2-180天7. 见款付券结算方式DAP需要(1分)A.收券方发送付款确认B.收券方发送收款确认C. 付券方发送付款确认D.付券方发送收款确认8. 重置密码后,密码为()(1分)B. 888888C. 666666D. 0000009. 关于结算成员从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汇出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是():(1分)A. 成员可于营业日日间的任意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进行资金汇出B. 成员不能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应急汇出C. 资金汇出若余额不足,中央结算公司可适当垫资10. 结算成员可通过资金系统客户端的()功能查询该资金总账号下所有资金业务。

(1分)A.交易明细B.分户账查询C.账户查询D.台账查询11. 结算成员向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汇入资金后,又想原路退回,应使用的客户端功能是():A. 资金划转B.资金汇入C.资金汇出D.汇入资金退汇E.汇出资金退回申请12. 若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的行内系统不支持收款人账号栏填写字母,要给托管账号为A00的成员汇款,其收款人账号应填写为()(1分)A. 000A00B. 046A002001C. 0462001D. 046200113. 中债浮动利率点差收益率曲线含有(1分)A. 到期收益率曲线B.即期收益率曲线C. 远期的到期收益率曲线D.远期的即期收益率曲线年末托管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总面额约为:(1分)A. 10万亿元万亿元万亿元万亿元1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11.01•【文号】中债字[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中债字[2004]72号)各结算成员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拟定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现予以发布。

现就签约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凡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则需与我公司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见附件1)。

二、凡属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尚不具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格,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应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债券交易“券款对付”清算代理关系,并且与签约的清算代理行和我公司共同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见附件2)。

三、签约时间: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开始。

四、结算成员可以自行取回协议文本,也可以要求我公司邮寄协议文本。

签署后,请将该协议(一式二份或三份)连同单位和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回。

我公司在收到协议文本后三日内签署完毕,并尽快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协议原件。

五、签约相关事宜联系部门:托管部、财会部传真:88086356、88087894联系人:吴青、李扬、张慧凤、李海涛联系电话:010-8808634188087971-7973资金清算资料联系人:李振铎、马睿联系电话:88086328、8808627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邮编:100032乙方:(结算成员)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债券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作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DVP)结算的技术平台;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已成为债券系统的直接结算成员,同时也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鉴于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借、贷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有必要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在本协议中,“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10.13•【文号】中债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23〕139号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CA证书管理机制,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现予发布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暂行)》(中债字〔2010〕62号印发)同时废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13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系统安全认证机制,提升业务处理安全性,完善数字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债字〔2005〕76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FCA”)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CA证书是CFCA向中央结算公司客户颁发的企业普通证书,为客户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传递过程中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功能。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客户是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完成注册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CA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并在客户和CFCA之间传递证书管理信息。

第五条CFCA作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责为中央结算公司客户颁发CA证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六条按照存储介质,CA证书分为KEY证书和文件证书。

KEY证书存储于专用USB闪存盘“中债KEY”中,文件证书存储于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应用程序中。

第七条使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前,客户应持有CA证书并通过登录验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唯一一家由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能的中央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0亿元。

自1996年12月成立以来,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忠实履行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职责,全面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建设,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支持平台、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形成平台、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重要门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中央金融企业,是承担中央登记托管结算职能的国家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自成立以来,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金融资产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国债托管管理办法,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国债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的债券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根据发改委授权,公司是企业债总登记托管人及发行审核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根据银监会授权,公司还承担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或运作。

截至2016年末,公司登记托管各类金融资产共计91.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万亿元。

其中,债券类资产43.7万亿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9.1万亿元,信托产品19.1万亿元,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监管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公司立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职能,稳步推进“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深度参与债券市场创新发展,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作用日益提升。

多元化充分利用和发挥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功能和经验积淀,兼顾服务市场成员和服务监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由单一的债券登记托管向全方位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由单一对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对接多个金融市场转型的“两个转型”发展战略,推动夯实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工作集团化参股上海清算所,控股成立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组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科有限公司、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石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上海分公司、深圳客户服务中心,推进中债企业债券评估中心、中债担保品业务中心、中债研发中心事业部制改革,逐步形成集团化企业架构。

乙类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及相关事宜须知-201005更新

乙类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及相关事宜须知-201005更新

乙类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及相关事宜须知目录一、市场准入政策2二、开户办理流程3(一)金融机构4(二)证券投资基金5(三)企业年金、基金6(四)保险产品7(五)信托计划8(六)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9(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11三、相关业务提示12(一)CA证书下载12(二)电子密押器12(三)资格培训13(四)中国债券信息网用户申请13(五)费用缴纳1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XX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更新时间:2010年5月申请开立乙类债券自营账户的机构(简称开户申请机构),请仔细阅读主管部门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定,并按照本须知进行业务的申请。

一、市场准入政策1、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2、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公告》3、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4、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5、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文件(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二、开户办理流程开户申请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准备开户材料,向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交。

中央结算公司审核材料通过后,进行账户开立并出具《债券账户开户通知书》。

开户申请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开户申请机构获得备案许可后,将通知书至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账户开通。

(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开户时需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如下文件。

注: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户时除提交上表所列文件外,还需提供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

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

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

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丙类账户的风险(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

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

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

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2013年监管历程
4月25日,中债登暂停了信托账户、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专户在银行间债市开户。
5月7日,中债登在名为《关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暂停有关业务的通知》的文件中要求,各结算代理人(具备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从即日起,除卖出、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转托管已持有的债券之外的其他业务,将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进行暂停处理。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
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财产均进行了转移,国有企业赢了官司却索赔无门。
7月9日,央行发布今年第8号公告,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且交易一旦达成,将不可撤销和变更;并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这实际上将杜绝线下交易,进一步封堵了丙类户的生存空间。7月中旬,中债登发布公告称,投资者申请开立债券账户时,应提交央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其他开户要求不变,令央行上收开户权限明朗化。
10月10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债券账户的通知》,要求对于债券托管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结算合同的丙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丙类结算成员如需保留,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结算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过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丙类结算成员,视为同意对其债券账户进行注销,公司将统一进行注销处理。另外,通知还指出,在债券账户注销后,债券账户账号不再保留,中债登将终止服务并向结算代理人出具“债券账户注销通知书”。丙类结算成员如需查询历史账务资料,可书面向中债登提出申请。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