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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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一套 系统
(1)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到期日; (2)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3)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 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一套 系统
其他情况
•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公司单一及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 专项资统实一现产账“管户一理业套计务规划管则、理”商规业则,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企业 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一套 规则
1、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
子账户、分账户、虚统一拟账账户户业等务方管式理违规规则,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 券账户给他人使用。实现“一套规则”
一套 系统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2、加强自律:产品的管理人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 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 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04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目录
1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

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1997版

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1997版

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1997版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是中国结算于1997年出版的一本指南,内容详尽,涵盖了证券账户开户、交易、结算等方面的业务流程与规定。

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介绍:第一章:概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证券账户的概念、种类和用途,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现状。

该章节着重强调了证券账户开立的重要性,以及开户前需要知晓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第二章介绍了证券账户开户的程序、资格要求、申请材料和开户后的注意事项等。

除了常见的基本开户外,该章节还详细介绍了信用证券账户和特殊账户(如境外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等)的开户流程和要求,以及对开户申请人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第三章:证券账户交易业务第三章主要介绍证券账户的交易分类、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和注意事项等。

其中,交易分类包括现货和融资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竞价、协议和大宗交易;交易规则包括证券买卖的基本规则、交易时间、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等。

第四章:证券账户结算业务第四章主要介绍了证券账户结算的内容和程序,包括证券的交割和清算、交易分账、划拨、冻结解冻、股息红利的结算等方面。

该章节还详细介绍了与结算相关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结算期限、结算风险、交割代理等。

第五章:港股交易与结算业务第五章主要介绍了港股交易与结算业务的流程与规定。

该章节主要着眼于香港联交所股票的交易和结算,包括港股账户开立、交易方式与规则、结算方式与规则等方面。

该章节对于涉及香港股票交易的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六章:境外投资账户开户与结算业务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境外投资账户开户与结算流程和规定。

该章节主要涉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QFII账户)和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者账户(RQFII账户)的开立和各项业务流程。

除此之外,该章节还介绍了中资非居民账户的开立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

综上所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是一本涵盖了证券账户开户、交易、结算等方面的重要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7题)1、上交所在科创板推出不同于主板的交易机制改革措施包括()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B2、某证券营业部违反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监管谈话B.责令改正C.出具警示函D.罚款【答案】 D3、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A.证券公司B.客户C.银行机构D.金融机构【答案】 C4、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A.6个月内B.1年内C.2年内D.5年内【答案】 C5、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ⅣB.Ⅱ、ⅢC.Ⅰ、Ⅱ、ⅢD.Ⅰ、Ⅱ【答案】 B6、证券公司回访客户的内容包括()。

A.②③④⑤B.①②③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答案】 D7、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x6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A.顾某作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已经退休,不再承担该项债务责任C.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项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 B8、下列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B.保荐代表人最近5年内具备48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C.保荐代表人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D.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答案】 B9、下列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正确的是()。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证券公司等账户管理人 托管银行
统一账户业务管理规则,
信息实查现询“一套规则”
委托人、托管人、管理人
信息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原开立申请人;开 立申请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相应
当事人负责办理
托管人变更,涉及账户名称变更: 新托管人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业务申请人(续)
一套证券公司 账户
一套产品托管人 规则
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开立证券账户
参考《关于在线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户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优势:方便、高效
• 平台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6:00。 • 上传材料:
• 需将所有的申请材料打为一个压缩包直接上传。 • 产品合同可以只扫描合同的首末签章页,其他页为文档形式。 • 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为原营业执照号码。 • 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原件由申请机构保管,无须再传真或寄送 我公司。申请机构应按照档案保管相关规定在本地保管申请材料, 以备核查。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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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通过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开立证券账户
• 绿色通道:《关于为上市公司股票增持提供开户绿色通道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支持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便利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增持开户。 • 延长我公司柜台开户业务受理时间。 • 工作日开户受理时间延长至19:00。 • 周六、周日仍对外提供开户服务。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

202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非交易过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B 、对于继承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C 、对于离婚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D 、对于捐赠情形,目前中国结算需申请方提交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2、当保荐代表人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个月到()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A 、 3;6B 、 3;12C 、 6;12D 、 6;243、下列哪项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应履行的义务()。

A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B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C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D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4、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A 、 20%B 、 50%C 、 40%D 、 30%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A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 、股票公开发行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C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D 、违反精选层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6、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中错误是()。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 / 1(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第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九条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人受托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二)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三)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 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 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
请 人
转换类型:
填 写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栏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经办人签名 审核资料:
联系电话或地址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 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 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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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
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 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 结


名: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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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操作流程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已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权限的,可使用证券账户 号/网上用户名、密码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办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无需再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修 订 记 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附 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7)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4)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94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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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四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9)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9)第二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11)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第四节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18)第五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4)第六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9)第七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31)第八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34)第九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6)第十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41)第十一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46)第十二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52)第十三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54)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56)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58)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61)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63)第十八节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66)第十九节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68)第二十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70)第二十一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72)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74)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74)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75)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80)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82)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83)第六节份额持有人信息维护 (85)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87)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96)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3)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8)附录 5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113)附录 6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6)附录 7 保险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8)附录 8 信托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28)附录 9 期货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32)附录 10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140)附录 11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41)附录 12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42)附录 13 保险产品及保险资管产品开户确认函 (143)附录 14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QFII作为委托人开立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适用) (145)附录 1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46)附录 16 商业银行同意函 (147)附录 17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148)附录 18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149)附录 19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150附录 20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151)附录 21 信息录入规范 (152)附录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6)附录 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7)附录 24 证券账户业务授权委托说明 (158)附录 25 各类产品账户命名规则与备案要求 (159)附录 26 产品结构图模板 (162)附录 27 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63)附录 28 关于未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的情况说明 (164)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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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4.09.05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结算配套起草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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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修 订 记 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附 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7)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4)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94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其中,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

1.5【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8【开户申请】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

1.9【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 4、附录 5)。

1.10【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报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如材料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具体备案材料包括:(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

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经办部门并注明授权业务章,法定代表人同意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事项)(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将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备案(需加盖授权业务章)。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1【产品账户使用要求】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1.12【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3【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根据其意愿发放中国结算数字证书。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6【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2.1.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自营结算账号,还应当写明承诺对本次开立的账户进行自营账户报备;(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 6);(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3【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4【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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